第5章 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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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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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民事诉讼证据的重要性和种类分类,学习如何收集、保全、举证、质证、 评价和鉴定证据,以及证据的认定、效力和排除。
民事诉讼概述
介绍民事诉讼的定义、程序和涵盖的领域。解释原告、被告、法庭和律师的 角色。
证据的重要性
探讨证据在民事案件中的作用,如何帮助建立事实和支持主张,以及如何影 响庭的判决。
讨论法庭在缺乏直接证据时如何利用推定和转移的原则来确定事实和责任。
证据的评价和鉴定
解释如何评估证据的可信度、充分性和合法性,以及使用专家鉴定和评价证 据的重要性。
证据的种类分类
介绍直接证据、间接证据、物证、证人证言等不同种类的证据,以及它们在 法庭上的重要性。
证据的收集和保全
解释如何收集和保存证据,包括搜索和扣押令、保全申请和鉴定申请的程序 和要求。
证据的举证和质证
介绍举证和质证的过程和技巧,包括对证人的询问、交叉询问和提供物证的方法。
证据的推定和转移

民事诉讼法 证明

民事诉讼法 证明

民事诉讼法证明简介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是决定案件胜负的关键因素之一,而证明则是证据能否在诉讼中被接受和采纳的关键。

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明的规定进行解析,以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理解证明的作用与意义,提供证据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证明的类型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可以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六种类型。

这些证据类型在证明事实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书证是指适用法律所需的涉案书面文件,比如合同、发票、凭证等;•物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可以通过物品的形态、结构和纹理等信息,证明该物品的真实性和存在;•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案件事实提出的证言,证言需要真实、当事人的证言是有证据推翻的效力;•勘验笔录是指在调查、勘验过程中记录的文字形式,旁证性较强;•视听资料是指视频、录音、照片等视觉资料,用于证明事实;•电子数据是指电子文档、互联网公开资料、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可以作为证据之一。

证明的规则除了证明的类型外,证明还受到一些规则的制约。

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需要具备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等三个要素,方可作为证据使用:•真实性是指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真实存在;•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来源合法,取得过程符合法定程序;•证明力是指证据的内在规定能够推定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存在。

同时,在法律上还有其他的证明规则,比如证明不能为对自己不利的行为作证,不能为毁灭证据作证等。

因此,当事人在证明时,需要严格按照证明规则,以免无法为自己的权益做出合理的保护。

证据收集与运用一份有效的证据,在案件诉讼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因此,当事人在证明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证据的收集要及时;•证据收集后要及时备案,以证明出示为准;•应当在合法的平台上收集证据。

此外,当事人还应当在诉讼过程中,合理运用证据,结合庭审、调解等方式,及时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做出保护。

《民事诉讼法》课件:民事诉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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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期限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举证 期限内提交证据,逾期提 交的证据可能不予采纳。
质证程序
质证目的
质证是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进行质疑、辩驳的过程,以确保
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质证方式
质证可以通过口头辩论、书面质询 等方式进行。
质证内容
质证应当针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 性、关联性等方面进行。
认证程序
•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和被告双方往往对合 同内容、履行情况等存在争议。本部分将通过 具体案例,分析如何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合理分配证明责任,确保案件公正审理。
• 侵权诉讼涉及对他人权益的侵害,证据收集和 保全至关重要。本部分将通过分析一起典型的 侵权案例,探讨如何有效收集和保全证据,以 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实务操作指南
操作一:证明材料的准备与 提交
• 本操作指南将详细介绍在 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 如何准备和提交证明材料 ,包括证据的种类、来源 、真实性等方面的要求, 以确保证明材料的有效性 。
操作二:法庭上的举证与质 证
•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举证 和质证是关键的环节。本 操作指南将指导当事人如 何在法庭上进行有效的举 证和质证,包括如何提出 证据、反驳对方证据等, 以维护自身权益。
• 请注意,以上内容只是对《民事诉讼法》中民事诉讼证明主体与客体的一般解 释,具体内容可能因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具体案件的情况而有所不同。在实际应 用中,建议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和判 断。
03
民事诉讼证明的方法与手段
民事诉讼证明的方法
书面证据方法
通过书证、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提供的证 据。这类证据具有明确性和稳定性,能够较为客观地反映 案件事实。

5、6证据+调解

5、6证据+调解

2007年最高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
二、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
时间范围
一般情况下——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范围
法院不予调解的案件包括: •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 债程序的案件; • 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 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 • 执行程序
其他事 实由受 害方证 明
六、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
证明主体对案件事实及其他待证事实的证明所 应达到的程度。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高度盖然性”(《证据规定》第73条)
七、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证据的收集
法院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的情形(《证据规定》第
15条) • 涉及可能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 权益的事实; • 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 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特征——双重性
鉴定结论
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对民事案件某些专门性 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所得出的结论性意见。 特征——结论性 鉴定的启动方式(《证据规定》第25、28条) 鉴定机构和人员的确定(26条) 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27条)
勘验笔录
三、民事证据的分类
本证与反证
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身份不自认 损害他人利益的不自认 妥协无不利
五、证明责任及其分配
证明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 以证明,不能证明时,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谁主张,谁举证”
五、证明责任及其分配
证明责任倒置(《证据规定》第8条)

分类标准:证据与证明责任负担者之间的关系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民事诉讼证据是在法庭上用以证明民事法律关系事实的材料,是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供的依据。

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负。

本文将从证据的类型、证据的收集与保全、证据的举证责任等方面进行论述,以便更加深入地了解民事诉讼证据的重要性及应用。

一、证据的类型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按照其来源和性质可以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几种类型。

各种类型的证据适用于不同的情况,具有各自的特点和作用。

1. 书证:书证是指以书面形式存在,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的证据,如合同、账簿、凭证等。

书证是最常见的证据类型,具有固定性和可复制性,其证明力较为稳定。

2. 物证:物证是指案件中涉及到的有形物品,如录音、视频、物品等。

物证可以直观地展示案件事实,对于了解案件情况有着重要的作用。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经法庭传唤或者经双方同意出庭作证的人提供的口头陈述。

作为直接参与或目击案件的人,证人的证言可以提供有力的证据,对于查清案件事实非常重要。

4.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由具备鉴定资格的机构或专家对案件中涉及的技术、科学、医学等方面进行鉴定,提供专业的意见和证据。

鉴定意见在解决专业性问题的案件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5. 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法庭对案件现场进行勘验,记录勘验过程中发现的相关情况的笔录。

勘验笔录可以对案件事实进行客观真实的记录,对后续的证据提供有力支持。

二、证据的收集与保全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积极收集证据,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法性。

1. 主动搜集证据:当事人需要寻找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可以通过调查取证、收集物证、记录证人证言等方式来主动搜集证据。

在证据收集过程中,需要注意采取合法的方式,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 保全证据: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证据毁损、丢失或伪造,可以申请法院对证据进行保全。

法院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保全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民诉证据证明总结范文

民诉证据证明总结范文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和证明是两个至关重要的概念。

证据是支持诉讼主张的依据,而证明则是通过证据来证实某一事实存在的过程。

以下是对民诉证据证明的总结,旨在帮助理解其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及其具体应用。

一、证据的种类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书证: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表现的证据,如合同、借条、票据等。

2. 物证:以物品的物理形态、质量、数量、位置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照片、录像、物品等。

3. 声音证据:以声音为载体,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录音、录像等。

4. 视听资料:以视听资料为载体,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录音、录像等。

5. 电子数据: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证据,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电子文件等。

6. 证人证言: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7. 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8. 法院指定的鉴定意见:鉴定机构根据案件需要,对特定问题所作出的鉴定结论。

二、证明责任在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由主张事实存在的当事人承担。

证明责任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原始证据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 反证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3. 无证据责任:一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未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

三、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分为以下几种:1. 优势证据标准:指在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优于另一方当事人的证据。

2. 过半数证据标准:指在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数量达到案件事实发生可能性的过半数。

3. 绝对证据标准:指在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足以排除合理怀疑。

四、证据的收集与运用1. 当事人应当积极收集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

章民事诉讼证明范文

章民事诉讼证明范文

章民事诉讼证明范文民事诉讼中,证据是法院判断事实、制定裁决结果的依据。

证据不仅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起着重要作用,也是法院公正、合理、科学判决的基础。

因此,在民事诉讼中,有必要对证明进行一定的论述。

第一,民事诉讼的证明是一种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它以书面形式呈现,附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必须提供与请求有关的证据。

而且,相关的证据必须经过合法途径取得并经过法定程序形成,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只有符合这些要求,证据才能被法院认可。

第二,民事诉讼的证明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可以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的陈述、勘验笔录等等。

无论是哪一种证据形式,都必须与案件或争议的事实具有直接关联。

只有当事人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法院才能就案件事实进行查明和认定。

第三,证明的方法和程序在民事诉讼中至关重要。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相应的证据,并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法院。

对于属于书证的证据,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交原件、复印件或者公证书等方式进行证明;对于属于物证的证据,则需要将物证交给法院保管,以便在需要时进行查验。

此外,在证明过程中,法院还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进行勘验、询问、鉴定等程序,从而全面、公正地获取证据。

第四,法院对证据的处理应当在严格的法律框架下进行。

法院在处理证据时,具有相当的自由裁量权。

它可以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筛选、审查,并根据法律规定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评判。

同时,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请求当事人补充证据或者出示证明,以便更全面地判断事实。

在判断证据时,法院应当遵循适用法律、公证事实、实事求是、举证责任在当事人等原则,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合理。

第五,当事人可以对法院对证据的处理结果提出异议。

如果当事人对法院判断证据的证明力有异议,他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相应的说明,并提供法律依据或者证明材料。

同时,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进行再审,重新审查、评价证据。

当事人在异议时应当注意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以便更好地支持自己的主张。

民诉知识点总结之民事证据与证明

民诉知识点总结之民事证据与证明

民诉知识点总结之民事证据与证明民事证据与证明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对于诉讼的结果和判决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下面我将对民事证据与证明的相关知识点进行总结。

一、证据的性质和种类1.证据的性质:证据是指为了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而提供的具体材料、物品、书证、证人证言等。

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和公正性的要求。

2.证据的种类: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等。

二、证据的收集和保全1.当事人应当及时收集证据,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当事人可以自行保全证据,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进行保全。

三、证据的举证责任和倒置责任1.举证责任原则: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的各方都有举证责任。

即主张权利方应当举证证明其主张事实的存在,被告方应当举证证明其辩护事实的存在。

2.倒置责任原则: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可以倒置举证责任,即责任方应当举证证明其无过错或者可以减轻责任。

四、证据的主次关系1.主次证据的区分:主要证据是证明主张事实的证据,次要证据是为了证实主要证据的真实性或完整性的证据。

2.主次证据的作用与权重:主要证据对于证明事实具有决定性作用,次要证据可以起到补充和佐证的作用。

五、证据的证明力1.定义: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对于事实的真实性和确凿性的影响力。

2.证据的证明力的判断:根据证据的完整性、严密程度、相关性、可信度等方面进行判断。

六、证据的举证期限和举证方式1.举证期限:当事人在法庭审理前应当提供全部证据,没有提供的将视为放弃举证。

在法庭审理中,当事人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2.举证方式:包括书证的出示、物证的提供、证人的传唤、鉴定的申请等。

七、证据的认定和采纳1.证据的认定:法庭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对证据进行认定,判断其真实性和证明力。

2.证据的采纳:对于经过认定的证据,法庭将在判决中予以考虑和采纳。

八、证据的推定1.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直接证明主张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通过推断证明主张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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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 客观存在的事实,不是主观臆想的或虚构 的主观之物。 证据的客观性表现在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 1.证据内容的客观性指证据的内容必须是 客观存在的事实,必须反映客观实际。 2.证据形式的客观性指证据必须能够以某 种方式为人所感知。
(二)关联性
2.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运用。 根据《证据规定》第77条的规定,原始证 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使用的一般规则: (1)原始证据优先原则。当事人和人民法 院在诉讼中应当优先收集、提供、采纳原 始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 提交 (2)补强证据规则。即传来证据必须与原物、 原件相互印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 据。
二、法定的民事诉讼证据种类
(一)当事人陈述 1.当事人陈述的概念与特征。 并非所有的陈述都属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当 事人陈述”的范围。当事人有些陈述发表的是对 案件事实的认识,有些是对案件处理的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1款中的所指的“当事人 的陈述”,是指诉讼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就 他们对案件事实的感知和认识向法院所作的叙述。 依靠当事人的陈述,可以反映案件事实的全部或 部分面貌。
2.书证的分类。
(1)按照书证的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不同,可以将 书证划分为处分性书证与报道性书证两种。 (2)按照书证制作主体的不同,可以将书证划分 为公文书和非公文书。 (3)以书证的制作是否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要求 为标准,可以将书证划分为普通形式的书证与特 殊形式的书证两种。 (4)按照书证来源的不同,可以把书证分为原本、 正本、副本、复印件和节录本。
一、证据与证据材料的概念
所谓“证据材料”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 提供的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用 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资料。 “证据”则指人民法院用以证明案件真实 情况、正确处理案件的根据。证据材料与 证据的区别就在于,证据材料可能存在虚 假的可能,因此证据材料必须经过人民法 院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四)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概念与划分标准。 根据证据来源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原 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也称第一手证据。 传来证据是指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 述等中间环节,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 据。 区分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标准是证据的 来源,不应当笼统地用复印件或复制品的 概念代替传来证据的概念。
2.物证与书证的联系与区别。
区别: (1)书证具有一定的思想内容,并以此证明案件 事实,物证本身不具有思想内容,而是以其存在、 外形特征等证明案件事实。 (2)法律对某些书证的形式有特殊的要求,只有 符合法律要求的书证才能起到证明作用,但是法 律对物证的形式则没有特殊的要求。 (3)书证只要保持完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 都可以起到证明作用。而物证随着时间的推移、 环境的变化有变质、损毁、灭失的可能。
(五)电子证据 1.电子数据的概念 一般认为,电子数据主要是通过电子技术 或数字技术和电脑等电子设备形成的,以 电子形式存在于电脑的硬盘、光盘等设备 和材料内部,需要通过特定的技术、程序 和设备转换成人们所能感知和理解的存在 物。 2.电子数据的收集和保全 3.电子数据的质证与判断
(五)证人证言 1.证人与证人证言的概念与特征。 证人是指就其感知的案件真实情况向人民 法院作证的人。证人证言则指证人就其所 感知的情况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审判人员 所作的陈述。 特征: (1)证人证言具有不可替代性。 (2)虚假、失实的可能性大。 (3)具有较好的证明效果。
(四)视听资料
1.视听资料的概念与特征。视听资料,是 指利用录音、录像或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 据和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证据。 与其他类型的证据相比,视听资料具有以 下特征: (1)生动形象。 (2)储存信息量大,易于保存、携带。 (3)容易被伪造。
2.视听资料与书证、物证的区别。 视听资料是以音响、图像、数据反映的内容,而 不是以文字、符号表达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视 听资料可以以动态和静态两种方式证明案件事实, 而书证只能以静态方式证明案件事实。 与物证不同,视听资料是以其记载的图像、声音、 色彩等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的,而物证则是以 其外部特征、物理或化学状态对案件起证明作用; 视听资料可以以动态和静态两种方式证明案件事 实,而物证只能以静态方式证明案件事实;视听 资料往往可以形成直接证据,直接、单独地证明 案件主要事实,而物证一般属于间接证据,只能 证明案件事实的一个情节或片段。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
(一)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1.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划分的标准与概念。 以证据存在和表现的形式不同为标准,证据可以 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两类。 言词证据是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也称 人证。 (1)言词证据就其内容而言,是陈述人直接或间 接感知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而其陈述又往往固 定于一定的载体之中。 (2)鉴定结论也属于言词证据。 (3)勘验笔录不属于言词证据。
并非原告提出的证据都是本证,被告提出的证据都是反证。
2.反证与反驳的区别。
(1)反驳的主体可能是双方当事人,提出反证的主 体是对待证事实不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2)反驳的目的在于证明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不 具有客观性、关联性或合法性,或证明价值微弱, 因此不能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反证的 目的在于证明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不存在; (3)当事人在对某一证据进行反驳时无须提出新的 事实或证据,当事人在进行反证时必须提出证据。
实物证据是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实物证据又被称为广义的物证,包括物证、书证、 音像资料、勘验笔录等。 2.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特点。 (1)言词证据的特点。 第一,言词证据具有生动形象的特征,证明作用 比较明显。 第二,言词证据不易灭失。 第三,言词证据的真实性易受言词证据的提供者 的主、客观因素的影响。
2.证人的范围与资格。 民诉法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 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 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因此,在我 国证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两类。其中,自 然人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 证人的资格也称证人的适格性,指由法律 规定的证人作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般而言,证人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才 能作证: ①对案件事实有所感知。证人必须知道案 件情况,这是证人作证的首要条件。 ②必须能够正确表达。 根据我国的法律,虽然具备上述的两个条 件,下列人员也不得作为证人: (1)诉讼代理人。 (2)办理本案的法官、书记员、鉴定人、翻 译人员、勘验人员。
(2)实物证据的特点。 第一,实物证据能够比较客观地反映案件 真实情况。 第二,实物证据容易受环境影响而发生物 理或化学变化。 第三,实物证据关联性不明显,并且只能 从静态上证明案件事实。
(二)本证与反证 1.本证与反证的概念与划分标准。 根据证据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明作 用,将证据分为本证和反证。 本证是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 事人提出的,能够证明待证事实成立的证 据。 反证则是指对证明待证事实不负举证责任 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能够证明该事实不 存在或不真实的证据。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在以下两个方面存在显著的区别 : 1.证明力的实质是证据的可信程度,而这种可信 程度是靠审理者的内心来感知的。 但是证据能力则不然,它不是证据本身所具有的 特征,而是立法者外加给证据的,关于证据能力 的规则中蕴涵着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审理者被要 求严格按照立法者所确定的规则对证据能力的有 无进行识别。 2.证据力是对证据可信性的判断,不同的证据可 信性有大小之别。而证据能力只有有无之别,无 大小之别。也就是说证据力是定量的概念,证据 能力是定性的概念。
第二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分 类与种类
【引例】 陈某以李某欠其1万元钱为由,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偿还欠款1万元。陈某向 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李某书写的借据复印 件,以及李某在向陈某借款时的电话录音;而李 某则向人民法院提供了一份证明双方之间没有发 生借贷关系并由双方签名的书面证据材料。除此 之外,证人马某出庭作证证明陈某曾借钱1万元给 李某。 你认为本案有哪些证据种类,并从证据的分类角 度加以分析。
(三)物证
1.物证的概念与特征。 物证,是以其外形、质量、数量、特征等 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实体物或痕迹。 物证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内在属性以及 其存在的位置、状态等对案件事实起证明 作用的证据。 (2)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与稳定性。 (3)物证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差。
3.证人的权利与义务。
证人应当享有以下权利: (1)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提供证言的权利。 (2)补充、更正笔录权。 (3)受到保护权。 (4)获得补偿权。 证人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按时出庭作证的义务。 (2)如实陈述的义务。 (3)保守秘密的义务。
2.当事人陈述的效力。 (1)无需对方当事人证明的效力。当事人在诉讼 中以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方式作出了 不利于己的陈述,该陈述构成民事诉讼中的自认, 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证明责任的效力。 (2)具有证据效力。当事人所作的对自己有利的 陈述,经其他证据证明为真实后,法院可以将当 事人的陈述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之一。 (3)不具有证据效力。当事人所作的有利于己的 陈述,如果未得到其他证据印证,法院不得将该 陈述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该陈述也就不具 有证据效力。
(三)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1.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概念与划分标准。 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为标准,证据可以分为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 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是单独一个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 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 实的证据。 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特点。 3.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运用。根据《证据规定》 第77条的规定,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 证据。
学界一般认为,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 存在某种联系或对证明案件事实具有某种意义。 证据的关联性具有以下两层含义: 1.从形式上看,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存在逻 辑上的联系,即我们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可以从 已知的证据推导出案件事实。 2.从内容上看,由于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 有直接联系、间接联系、偶然联系、必然联系, 联系的方式不同,证据对证明案件事实的帮助也 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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