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民事诉讼证据是民事诉讼活动中最为重要的部分,它能够用于认证诉讼双方宣称事实、发出道歉或质证被告。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证据分为书证、物证和见证三种。
一、书证
书证是线上记录或纸质文件,用来证明和录入沟通过程、文件的内容或者某项事物的
存在的客观材料,通常有书面合同、企业内部文件,工作小组会议记录,银行存款证明,
电影拍摄记录等等。
二、物证
物证是包括但不限于实物和该实物上的任何特征性形象、字体等客观事实的性质,包
括文件记录以外的事实,如被告的财物,涉案的物品,原告的受伤处,以及特定的物理损
坏痕迹等。
三、见证
见证就是依据当事人及其双方的证人的事实证词,如口头或书面的证言,现场检查,
鉴定专家报告,实证报告等,均可作为见证证据用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事实真实性。
四、其它证据
其它事实证据也包括了笔录、复印件和视听磁带等,它们也可以作为诉讼双方质证和
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此外,可以作为证据的还包括构成案件存在必要条件的种类、事实
或主张的陈述,公共记录和法律文书等。
总之,上述书证、物证、见证以及其它证据是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种类,其真实
性的验证,可作为当事人在诉讼中起证明作用,帮助法院准确、公正地判断事实,认定当
事人的权益。
民事诉讼证据清单、目录范本

民事诉讼证据清单、目录范本一、证据清单的表头证据清单通常应包含以下表头信息:1、证据编号:按照证据提交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
2、证据名称:准确、简洁地描述证据的名称。
3、证据来源:说明证据是由哪一方当事人提供或者从何处获取。
4、证明对象:阐述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
5、证据页数:注明证据的页数,以便查阅。
二、证据清单的具体内容以下是一个证据清单的示例:|证据编号|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对象|证据页数||::|::|::|::|::||1|《借款合同》|原告提供|双方存在借款关系及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约定|5||2|银行转账凭证|原告提供|原告已向被告支付借款|2||3|被告出具的借条|原告提供|被告确认借款事实|1||4|短信聊天记录|原告提供|被告承诺还款但未履行|3||5|证人证言(证人:_____)|原告申请证人出庭|证明借款事实及被告的还款态度|2|对于每一项证据,需要详细说明其来源和证明对象。
例如,在上述示例中,《借款合同》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用于证明双方存在明确的借款约定;银行转账凭证是从银行获取的,证明原告实际向被告支付了借款款项。
三、证据目录的编制证据目录是对证据清单的进一步细化和整理,通常按照证据的类别或者证明的事项进行分类。
比如,可以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类别。
以借款纠纷为例,证据目录可能如下:书证1、《借款合同》来源:原告提供证明内容:双方存在借款关系及相关约定。
2、银行转账凭证来源:原告提供证明内容:原告已履行出借义务。
证人证言1、证人_____的证言来源:原告申请证人出庭证明内容:借款事实及被告的还款态度。
视听资料1、短信聊天记录来源:原告提供证明内容:被告承诺还款但未履行。
通过编制证据目录,可以使证据更加系统化,便于法庭和各方当事人快速了解证据的情况。
四、注意事项1、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提交的证据必须是真实的,来源合法,且与案件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
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用于支持当事人主张或反驳对方主张的一切可以对案件事实认定起证明作用的材料、信息、物品等。
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可以帮助法院判断事实的真实性,确定责任和判决结果。
常见的民事诉讼证据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 书证:包括合同、凭证、发票、往来信件等书面文件,是最常见的证据形式,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2. 物证:包括货物、文件、物品、痕迹等客观存在的物体和物质,可以作为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
3. 视听证据:包括录像、录音、摄影等可以通过视听方式记录的证据,可以直接呈现案件的事实。
4. 证人证言:证人是指可以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言的人,其口头陈述的内容可以作为证据。
证人证言需要在法院的严密审查下采信。
5. 当事人陈述:包括原告、被告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口头陈述的内容,也可以作为证据。
6. 鉴定证据:包括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和专家提供的鉴定意见,可以对案件的事实进行科学评价和鉴定。
7. 异议和证据举证: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提出异议,并依
法提供证据进行质证,以有力反驳对方的主张。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根据举证责任主动收集、保存和提供证据,法院会依据证据的证明力和可信度对其进行审查和采纳。
同时,法院也会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证据权利,确保诉讼公正和合法。
民事诉讼证据目录范本

民事诉讼证据目录范本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支持诉求、还原事实真相的关键。
为了使证据能够清晰、有条理地呈现在法庭上,一份规范、准确的证据目录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个较为通用的民事诉讼证据目录范本,并对其各部分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一、证据目录表头|序号|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对象|页码|||||||二、序号按照证据提交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从 1 开始依次递增。
三、证据名称应当准确、简洁地描述证据的具体内容。
例如:“借条原件”“合同复印件”“通话录音光盘及文字整理稿”等。
四、证据来源说明证据是如何获取的,常见的来源包括:当事人自行收集、证人提供、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出具等。
比如:“由原告自行保存”“由证人_____提供”“由_____公安局出具”。
五、证明对象这是证据目录中最为关键的部分,需要明确阐述每份证据所能够证明的具体事实或主张。
例如:1、“借条原件”用于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及借款金额、还款期限等约定。
2、“合同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
3、“通话录音光盘及文字整理稿”证明被告在通话中承认欠款事实。
六、页码为了方便法庭查阅和引用证据,需要对每份证据在证据材料中的页码进行标注。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进一步展示证据目录的编制:案例背景:原告张三起诉被告李四,要求李四归还借款本金 10 万元及利息。
张三主张,李四于 20XX 年 X 月 X 日向其借款 10 万元,约定年利率为 10%,还款期限为 20XX 年 X 月 X 日,但到期后李四未还款。
证据目录如下:|序号|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对象|页码||||||||1|借条原件|由原告张三持有|证明被告李四向原告借款 10 万元,约定年利率 10%,还款期限为 20XX 年 X 月 X 日|1-2||2|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由原告张三从银行打印|证明原告张三于20XX 年 X 月 X 日向被告李四的银行账户转账 10 万元|3-4||3|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文字整理稿|由原告张三手机截图并整理|证明被告李四在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其催讨欠款,被告承认欠款但表示暂时无力偿还|5-8|需要注意的是,在编制证据目录时,应当确保所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案件具有关联性。
马工程《民事诉讼法》第07章 民事诉讼证据

(4)乙家的铁棒在汽车被砸前已经丢失。
?台湾地区首例性骚扰案
甲证据
1、自己在“巴塞隆纳KTV”松山店遭到乙性骚扰 当天的日记(甲有多年写日记的习惯)
本证与反证一般不能并存。 本证的证明标准要求更高,必须使法官达到 确信的程度;反证的证明标准则低一些,只要足 以动摇法官的心证、使待证事实真伪不明即可。
案例:王家狗 咬张
张起诉王:
1、王提供的自己家狗照片(身体娇小无攻击性), 证明张受伤不是自己家的狗咬的。
2、王提供的李某的证人证言,证明张是自己跌倒 摔伤的。
例题:(08司考第98题)
在案件的一审过程中,关于本案的证据,下列选项正确
的是( )
A.因旷工而被甲公司开除了的甲公司原员工于某所提供的证言不能 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B.吕某在采访甲公司某名保安时,采用录音笔偷录下双方的谈话, 因该录音比较模糊,所以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C.甲公司提供的考勤数据表,属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不能单 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出来,这就是证据的形式客观性。 • 其次,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必须反映客
观实际情况,这就是证据的内容客观性。 • 证据的客观性并不意味着证据不具有丝毫主观的
成分。
(二)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只有与待证的 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的 事实,才能成为民事诉讼证据。
出现上述情形,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 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根据。
描述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类型

描述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类型
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为标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以下七种:
1.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
2. 物证:是指以物质材料的存在、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3.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4.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但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5.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可以是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事实,也可以是与本案有关联的事实。
6. 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民事案件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后得出的结论性意见。
7. 勘验笔录:是指审判人员或者法院指派的人员对案件现场或者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材料进行实地勘验、检查、测量、检验和制作的笔录。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您查阅相关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
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即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客观性指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
也就是说,作为证据事实,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它以真实而非虚无的、客观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现于客观世界,且能够为人所认识和理解。
为此,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实的证据,不得伪造、篡改证据;要求证人如实作证,不得作伪证;要求鉴定人提供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
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客观全面,不得先入为主;要求人民法院在审查核实证据时必须持客观立场。
关联性指民事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内在的联系。
也就是说,只有对于认定要件事实有帮助的事实材料才有法律意义。
这种事实材料所表现出来的关联性一般以两种形式表现出来:1. 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本身就是待证事实的一部分;2. 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能够间接证明某一待证事实成立。
合法性指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获得、提供、审查、保全、认证、质证等证据的适用过程和程序也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表现形式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为标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七种。
书证1.书证的概念与特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
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书证的表达方式上来看,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从书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
而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票据、商标图案等等。
因此,书证的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品。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一、引言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是裁判案件的重要依据之一。
证据规则的适用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直接影响,因此在民事诉讼中,严格遵守证据规则是非常重要的。
二、证据的定义和分类证据是指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或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而提供给法庭作为裁判的依据的材料。
根据其来源和形式的不同,证据可以分为三类:书证、物证和证人证据。
1. 书证书证是指以书面方式表达的证据,包括合同、协议、函件、票据、账簿等。
书证是最为常见的证据形式,其真实性和完整性都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重要意义。
2. 物证物证是指可以直接呈现给法庭的物品或其副本,如照片、视频、录音等。
物证对于一些无法以文字形式表达的事实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
3. 证人证据证人证据是指当事人或第三人在法庭上就事实作证,提供证言作为证据的一种形式。
证人证据在某些案件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同时也需要注意其真实性和可靠性的评估。
三、收集和保全证据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及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采取合适的措施予以保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确保相应的证据在诉讼过程中不会丧失或被毁损。
四、证据的举证责任和举证能力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履行举证责任并具备相应的举证能力。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于自己主张的事实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予以证明。
举证能力则是指当事人具备搜集、保存和出示证据的能力。
五、证据的原则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和使用需要遵守一些基本的原则,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合法。
1. 主体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证据,并在法庭上提出。
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主体自由权利,不得将其强制要求提供某种具体证据。
2. 重心倾斜原则重心倾斜原则是指在确定事实是否成立时,应采取有利于事实查清的态度。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得到充分的审查和评价,不能轻易否定或忽视。
3. 公证原则民事诉讼中,涉及书证的证据应尽量通过公证机关加以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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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民事诉讼证据[提要]证据问题是民事诉讼的核心。
在证据制度面前,证明责任和证明目标是关键,它引导着当事人的举证和质证,影响和制约着法官对证据的采信。
民谚曰:“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因此,本章的学习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学习本章,要正确认识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基本原理和精神;理解和掌握证据的概念、特征、证据的分类和形式、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和证明标准;准确把握证明责任的概念、分配以及意义;正确理解和运用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人民法院查证、认证制度,提高运用证据实现司法公正,保障正当利益的能力。
重点问题:●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作为法院定案根据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基本属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七种;●证明责任的本质是事实真伪不明所引起的败诉风险,证明责任的功能是事实真伪不明时引导法院作出裁判,即哪一方当事人负责任,便将不利的裁判后果判归该方当事人承担;●我国宜采用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分配证明责任的学说,我国民事诉讼中分配证明责任的一般规则是当事人须对法律规范中对其有利的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提供证据的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为避免败诉危险而向法院提供证据的必要,这一责任与证明责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证明责任是固定的责任,在诉讼过程中不会发生转移,提供证据的责任是动态的责任,会随着法官心证的变化而转移;●证明标准,是指法官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民事诉讼通常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即法官从证据中虽然尚未形成事实必定如此的确信,但在内心中形成了事实极有可能或非常有可能如此的。
教学时数:8学时教学内容: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据概述一、民事诉讼证据界定(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何谓民事诉讼证据呢?诉讼法学者的认识不统一,主要有以下几种主张:1.客观事实说。
主张者认为民事诉讼证据是能够直接或间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
2.手段说。
认为民事诉讼证据是诉讼主体在诉讼活动中用以查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手段。
也称为证据形式,即法律明确规定的各种证据形式。
如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
3.内容与形式统一说。
认为民事诉讼证据由内容和形式共同构成。
证据的内容即事实材料;证据的形式,也成为证明手段,它是证据的各种表现形式。
所有诉讼上的证据都是事实与证明手段的统一体。
在上述的各种观点中,我们认为内容和形式统一说是正确的。
所谓证据的内容是指各种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所谓证据的形式是指已为法律确认的各种形式。
《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视听资料;(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对于民事诉讼证据特征问题,我国证据法学者认识不太一致。
在法律真实证明目标和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下,证据的特征应当是真实性、关联性和法律性。
为此,《若干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
”证据的真实性,也称为证据的确实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
证据的关联性,也称为证据的相关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一定联系。
证据的法律性,也称为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二、民事诉讼证据分类(一)民事诉讼证据分类概述由于学者们确立的划分标准不同,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学者划分的证据类别又是不仅一致的。
原苏联的诉讼法学者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四类。
英国将证据分为四类:第一类是直接证据和环境证据;第二类是感觉性证据和传闻证据;第三类是第一位证据和第位证据;第四类是初看证据和终局证据。
国内学者对证据分类也提出了不同的观点。
我们认为,无论证据分类情况多么复杂,都必须明确同一类划分必须坚持相同的一个标准,依某种标准划分必须穷尽所有的证据,不允许遗漏部分证据。
(二)民事诉讼证据分类1、民事诉讼证据分类概述(1)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依照证据内容与被证明的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将民事诉讼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2)原始证据与传闻证据依据民事诉讼证据内容形成的过程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划分,民事诉讼证据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传闻证据。
(3)本证与反证依证据与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诉讼利益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将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
(4)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根据固定、保存民事诉讼证据材料的方式即最后呈现在法官面前的证据表现形式为标准,可以将证据划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一、物证(一)物证的概念物证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证据,是指以其自身属性、外部特征或存在方式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存在。
物证与其他证据相比,有如下特征:(1)证明方式的特殊性。
(2)物证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3)物证具有被动性和间接性。
与是否在法律上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这一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
(二)物证的分类与调查收集为了便于当事人举证和人民法院收集审查核实各种物证,可以按不同的标准和要求对物证进行分类。
但最具司法实践意义的分类是将物证分为原物与派生物,或称为原始物证和复制物证。
原始物证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本身,以其自身属性、外部特征或存在方式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存在。
复制物证是指并非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本身,但承载或反映了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存在的某些外部特征,如物证的照片、复制品等。
由于原始物证的证明力大于复制物证,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8条和《若干规定》第21条的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物证时应优先收集原物。
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
法院收集调查物证,应由两个以上调查人员共同进行,并向被调查人说明身份,出示调查证件。
调查人员应告知被调查人员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情况,以表明调查程序的合法性。
二、书证(一)书证的概念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案、表格等形式所表达的具有证据特征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品。
(二)书证的特点(1)书证具有物质性。
(2)书证具有思想性。
(3)书证具有直接性。
(4)书证具有稳定性。
(三)书证的分类书证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依书证内容为标准,书证可以分为处分性书证和报导性书证;依作书证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公文书证和私文书证;依书证的制作方式和来源不同,可以将书证分为原本、正本、副本和节录本;依书证的制作形式为标准,可以将书证分为普通形式的书证和特定形式的书证。
三、证人证言(一)证人的概念证人既是一个日常生活中的通俗概念,也是诉讼法上的特有概念。
作为诉讼法上的概念,证人是指某一社会主体为立法者预先设定在其亲身感知了案件事实的情形下向法庭作证,并成为诉讼权利义务关系主体的人。
在我国和大陆法系国家,证人和鉴定人一般分属于不同的证据方式,规定不同的适用范围和适用规则,因此,对它们二者加以区别是十分必要的。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证人以知道案件情况为条件,具有不可选择和不可替代性;鉴定人以具被相关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为条件,既可以选择,也可以更换。
(2)证人是事先通过耳闻目睹了解了案件事实,而后在诉讼中向法庭进行陈述,以便证明案件事实;鉴定人事先并不了解案件事实,而是就案件事实中某些专门性问题通过鉴定得出的结论来证明案件事实。
(3)证人作证只要具备一定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辨别是非的能力和表达能力即可,并不要求具有任何专门的知识;而鉴定人除具有一定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辨别是非的能力和表达能力外,还必须具备相关专门的知识和技能。
(4)由于证人的不可选择和不可替代性,决定了证人即使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也不存在回避的问题;而由于鉴定人的中立性和可替代性,决定了鉴定人只要与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它法定情形,便应当回避。
(5)为了作出科学性的结论,对某一案件事实的判断,鉴定人之间可以进行商讨,共同作出鉴定结论;而证人之间不能商讨共同进行作证。
(6)为了对案件事实的全面了解,以便作出科学的结论,鉴定人可以了解有关案情和阅览有关的案卷材料,而证人无阅卷的权利。
(二)证人的资格公民在具体的诉讼案件中要成为证人需具备以下条件:(1)了解案情。
(2)能正确表达意志。
(3)能够认识作证的法律后果并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
(4)证人应当是自然人。
关于证人资格需讨论的几个问题:(1)审判人员能否成为证人?所谓审判人员包括法官、陪审员、书记员、法警和检察人员。
(2)警察能否成为证人?(3)律师在代理民事案件时能否充当证人?(4)小孩能否在民事案件中成为证人?(5)有利害关系的人能否作证?(6)有特殊身份的人能否成为证人?(三)证人的权利和义务证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1)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词的权利;有对不通晓的语言文字要求法庭提供翻译的权利。
(2)享有获得经济补偿权。
证人出庭作证,不可避免地会支付相关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生活费等,对此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总结审判实践经验,适当地借鉴了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在规范证人提出的问题上,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
证人出庭作证,从抽象意义上讲,是对国家履行义务;从具体案件而言,证人则是当事人的证人。
《若干规定》第三款规定:“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3)有要求查阅、更正、补充、宣读自己证言笔录的权利。
(4)享有获得司法保护权。
证人的诉讼义务主要有:(1)按时出庭作证的义务;(2)如实作证的义务;(3)接受法官和当事人质询的义务;(4)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四)证人证言的概念和特点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陈述的方式多数是口头形式,特殊情形下可以是书面和动作表述。
证人证言有如下特点:第一,证人证言的不可替代性。
第二,证人证言的直观性。
第三,证人证言的主客观统一性。
四、当事人陈述(一)当事人陈述的概念当事人陈述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是当事人就自己知道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叙述和承认。
当事人是系争法律关系的主体,他们对法律关系的存在状况和争议情况是比较了解的。
因此,当事人向人民法院陈述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对于法院查明案情,认定事实,正确地解决纠纷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当事人陈述的分类当事人陈述包括当事人自己主动叙述的案件事实和对案件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的承认分为对诉讼请求的承认(在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上称为认诺)和案件事实的承认(国外也称作自认)。
对案件事实的承认是指当事人对不利于自己事实的承认,又分为诉讼中的承认和诉讼外的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