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证据案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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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案例分析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

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

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

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

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

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

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

原告不得提起上诉。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

张法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和保证程序的公正,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民事诉讼法证据案例选

民事诉讼法证据案例选

民事诉讼法证据案例选案例一:证据的重要性及其运用——离婚案背景介绍: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合适的证据能够帮助法庭了解案件真相,作出公正的判决。

本文将通过一个离婚案的案例,探讨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

案例描述:甲、乙二人结婚已有五年,然而近期二人关系破裂,甲提出了离婚申请。

甲方主张离婚的原因是乙方不忠实,但乙方则完全否认了这一指控。

证据一:通信记录作为证明乙方不忠实的证据,甲方提交了两人之间的通信记录。

这些记录中显示,乙方与一位陌生男子频繁交流,并表达了亲密的感情,甲方认为这是乙方不忠实的证据。

证据二:私人调查报告为了进一步证明乙方的不忠实行为,甲方聘请了一家私人调查公司进行调查。

该公司提交了一份详细的报告,其中包含了乙方与他人在公共场所的亲密接触照片。

这份报告为甲方的指控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证据三:邻居证词甲方的邻居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表示他曾多次目睹乙方与一个陌生男子一同进出甲方的住所,并且表现出亲密的行为。

邻居的证词进一步加强了甲方的指控。

证据四:提供证人甲方通过家人和朋友提供的证人证言,证实乙方拥有多段不正当关系。

这些证言对甲方的诉求提供了更多的证据支持。

法庭审理及判决:在法庭上,甲方提供的证据有力地支持了其指控。

乙方无法提供任何反证或合理解释来解释这些证据,法官认为甲方的指控成立。

最终,法庭判决离婚成功,并决定由乙方承担一定的赡养费。

结论:本案例展示了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并突出了甲方在离婚案中正确运用证据的案例。

通过合适的证据,甲方成功地证明了乙方的不忠实行为,最终获得了公正的判决。

同时,本案例也提醒了大家在日常生活中注重保留证据,以便在必要时能够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民事诉讼案例: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民事诉讼案例

民事诉讼案例: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民事诉讼案例

民事诉讼案例: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民事诉讼案例民事诉讼案例: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民事诉讼案例话题:民事诉讼案例答辩状电影剧本通知书案例分析法院案例分析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

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

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

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

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

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

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

原告不得提起上诉。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案例分析

(孙某与钱某合伙经营一家五金店,后因经营理念不合,孙某唆使赵龙、赵虎兄弟寻衅将钱某打伤,钱某花费医疗费2万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

)问题: 1.1.请结合本案,简要概括钱某的起诉状或法院的一审判决书的结构和内容。

请结合本案,简要概括钱某的起诉状或法院的一审判决书的结构和内容。

(起诉状或一审判决书择一作答;二者均答时,评判排列在先者)2.2.如果乙市中院调解无效,应当如何处理?如果乙市中院调解无效,应当如何处理?3.3.如果甲县法院重审本案,应当在程序上注意哪些特殊事项?如果甲县法院重审本案,应当在程序上注意哪些特殊事项?4.4.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社会管理领域面临许多挑战,通过人民调解、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社会管理领域面临许多挑战,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民事诉讼等多种渠道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成为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然选择;同时,同时,同时,司法改革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司法改革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司法改革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让有理有据让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让公平正义通过司法渠道得到彰显。

让公平正义通过司法渠道得到彰显。

请结合本案和社会发展情请结合本案和社会发展情况,试述调解和审判在转型时期的关系。

1.1.法院应当受理此案。

法院应当受理此案。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被告为复议机关,告为复议机关,且张某具有原告资格,且张某具有原告资格,且张某具有原告资格,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不存在不受理的情不存在不受理的情形,故法院应当受理此案。

形,故法院应当受理此案。

民事纠纷典型案例7则

民事纠纷典型案例7则

民事纠纷典型案例7则让法官更懂律师让律师更懂法官投稿邮箱:*****************陈枝辉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导读:天同码,是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和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

经与天同诉讼圈商定,审判研究每周独家推送全新天同码系列。

文后另附:天同码 164 篇往期链接。

天同码导航图本期天同码,案例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年第4-6辑(总第110-112辑)部分民事纠纷典型案例。

规则要述01 . 快递丢失,收件人可诉请侵权,限额赔偿不再适用快递公司因过错导致投递物品丢失,收件人可以侵权为由向快递公司主张承担侵权责任,限额赔偿标准不应适用。

02 . 名为房屋买卖,实为赠与的,应按真实意思来认定名为房屋买卖,但结合房屋所有权属性、遗嘱内容等因素综合分析,应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实为赠与的法律关系。

03 . 夫妻一方大额借款,出借人应就其系共同债务举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借款明显超出家庭正常生活需要水平的,出借人应就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举证。

04 .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个人出资购房,非为共同财产夫妻分居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并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不宜认定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共同财产。

05 . 树枝砸伤围墙外行人,所有人及管理人应过错赔偿房屋院内折断坠落树枝砸伤围墙外行人的,房屋所有人及林木管理人应依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06 . 擅入水库钓鱼溺亡,水库管理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水库不完全具有公共场所功能,不属于对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管理者对擅入钓鱼、游泳者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07 . 当事人诉讼行为及相关司法宣传,不构成名誉侵权当事人起诉、举证、撤诉及相关司法宣传对诉讼行为的正常报道,具有行为正当性,不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

规则详解01 . 快递丢失,收件人可诉请侵权,限额赔偿不再适用快递公司因过错导致投递物品丢失,收件人可以侵权为由向快递公司主张承担侵权责任,限额赔偿标准不应适用。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1、刘春红与杨文玲系邻居,刘未选上街道代表,怀疑是杨说了坏话,便伺机报复。

1994年5月12日,马玉兰带领儿子李刚、儿媳赵华闯入杨家,殴打杨文玲,致使杨多处受伤。

杨之子孙洪飞下班回家与刘家三人相遇,刘家三人又将孙洪飞打伤。

杨文玲丈夫孙学贵于1994年5月底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春红赔偿其妻的医药费。

在起诉中,对儿子被打伤的问题未涉及,法院受案后,在调查中发现孙洪飞也被打伤,于是将孙洪飞追加为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问:(1)该案在诉讼中有无错误?说明理由。

(2)刘春红的儿子李刚、儿媳赵华在本案诉讼中处于何种诉讼地位?为什么?分析:1、孙学贵以原告身份起诉是错误的,因为起诉的人必须是与本案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但孙学贵本人并未遭殴打,与刘家三人不存在损害赔偿关系,直接遭受殴打的杨文玲才是符合条件的原告;人民法院将孙洪飞追加为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也是错误的,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共同诉讼人与他人争论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而孙洪飞和杨文玲是分别遭到刘家三人的殴打,孙洪飞和杨文玲之间形成的损害事实也是两次殴打过程中产生的。

因此,孙洪飞和杨文玲对刘家请求损害赔偿也是分立的,不存在必要的联系,只是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

2、李刚、赵华在本案中属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被告。

他们与其母的加害行为对损害后果产生是共同一致、不可分割的行为,因而对加害的结果负连带责任,由此产生的诉讼是必要的共同诉讼。

2、1986年,尹某因工作需要出国,临行前将自己所属房屋两间交领居王某代管,言明代管3年,其间可以出租但不可出卖。

3年过后,尹某也未回国,王某要去外地工作,因此又将该两间房屋出租给张某并其代管,并向张某表明该房产权属尹某,不可出卖。

1992年,张某未经王某同意,将房屋卖给李某。

因过户手续无法办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立即交房并办理过户手续。

诉讼中尹谋回国,得知张某和李某之间正在对自己所属房屋进行诉讼,即向法院提出房屋产权归自己的主张。

民事法律实务案例1合同纠纷解析

民事法律实务案例1合同纠纷解析

合同要素不全
案例中合同缺乏关键条款 ,如价格、履行方式等, 导致双方产生争议。
证据不足
当事人在维护自身权益时 ,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支持 其主张,加大了案件处理 的难度。
法律适用争议
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较 为复杂,双方对法律适用 存在分歧,需要专业法律 人士进行解析。
对类似案件的启示意义
重视合同条款
在签订合同时,应确保合同条款 完备、明确,避免产生不必要的
调解与仲裁相结合
当事人可以在调解过程中达成仲裁协议,将调解结果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这种方式 结合了调解和仲裁的优点,能够更加高效地解决纠纷。
其他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
如专家评审、中立评估等,这些方式在特定领域或特定案件中可能具有优势,但缺乏普 遍性。
07 总结回顾与启示意义
CHAPTER
案例特点总结回顾
管辖法院确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
变更申请
如果原告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可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该法院提出 管辖权异议。如果异议成立,案件将被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起诉条件、受理程序及费用交纳规定
起诉条件
可靠。
关联性审查
分析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 度,判断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待 证事实。
合法性审查
审查证据的收集、保管、提交 等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判 断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综合分析
对各类证据进行综合评估和分 析,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支
持或反驳相关主张。
运用证据支持主张或反驳对方观点
明确主张
在了解案情和掌握证据的基础上,明 确自己的诉讼主张和请求。

民事案件证人证言案例

民事案件证人证言案例

民事案件证人证言案例篇一:证据案例(一)原告:甲、乙被告:丙、丁原告甲、乙诉称:202年2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服装买卖合同,约定原告方向被告方供应某品牌服装一年,并且给被告方垫底金20万元,除垫底金外货款由被告按月分期付给原告。

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供货,双方于202年5月15日结账,被告丙在原告为其专门设立的记账笔记本上书写了两张共计32万元的欠条。

由于此笔记本于202年6月8日原告乙遗忘在证人C的商店柜台上,C误以为是被告丙的便交给了丙之妻丁。

而后二被告拒绝交出笔记本,且拒绝重新出具欠条或给付货款。

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货款32万元,并提供了以下证据:1、与被告丙签订的服装买卖合同和若干次送货单,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以及原告曾向被告送货。

2、证人A在202年7月4日提供证言:202年5月15日当事人双方在被告丙的办公室结账时,我看见被告丙在一个笔记本上向原告甲打欠条。

我说:“欠12万呢”,甲则说:“还有垫底金20万元是另外一张条子。

”我说:“32万元,不少呀!”3、证人B在202年7月4日提供证言:202年5月15日当事人双方在被告丙的办公室结账时,我看见证人A站在丙的旁边看丙给甲出欠条,A边看边说:“欠32万元,还不少呢!”我就说:“甲,我最多欠你10万元,你就老追着我要。

”4、证人C提供证言:202年6月8日上午,原告乙到我的商店打公用电话时,将一个黄色笔记本遗忘在柜台上,我发现笔记本后见其封面右下角写有被告丙的名字,未查看笔记本的内容就将笔记本交给了丙之妻丁。

当日下午,原告乙回来和我一起找丁对质。

丁说没有收到我交给她的笔记本,当时叫我把笔记本丢在她的桌子上就是,但后来不见了。

5、证人D提供证言:原告甲在32万元的欠条丢失后,委托我出面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被告丙承认欠款事实,但不愿重新向甲出欠条。

6、原告与被告的谈话录音,在记账笔记本丢失后二被告不否认欠原告32万元货款的事实,但不愿重新出具欠条,怕别人捡到欠条后重复计算欠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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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证据案例选【案情】原告孙甲系成年人,被告王乙,年仅5岁。

原告诉称:被告王乙经常到原告家玩耍。

1996年厦的一天,被告趁原告家人不备,将原告装有3000元人民币的烟盒拿走,原告要求被告监护人赔偿人民币3000元。

被告则辩称,被告经常到原告家玩耍是事实,但没有拿到原告装钱的烟盒,因此,不予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系同村邻居,平时相处甚好,被告经常到原告家玩,原告对被告像对待自己的孩子一样。

1996年7月,原告声称为给自己的两个儿子办理城镇户口而准备了3000元人民币,装在烟盒中,放在炕柜抽屉里。

同年9月,原告发现装钱的烟盒丢失。

事情发生之后,原告认为系被告拿走,但被告父母予以否认,经镇法律服务所调解未果,于是起诉到法院。

在审理中,原告提供和法院收集到如下证据:1.镇法律服务所在调解中向被告王乙取证时,王承认拿了烟盒(当时有录音为凭);2.证人张丙、陈丁(均系同村农民)证实,在诉讼前曾听王乙说过,他拿了钱;3.王乙曾看见烟盒中放钱,并能用手势表示钱在烟盒中的放法。

法院认为,被告王乙虽年幼,但能正确表示意思,承认拿过原告装钱的烟盒,被告理应送还。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的规定,原告主张有理,但被告辨不清烟盒的具体钱数,可分部支付原告主张。

为此,判决被告王乙赔偿原告孙甲人民币1000元。

【问题】本案对被告王乙承认的认定是否正确?【案情】长乐村村民王良虎与城北村村民刘玉安为争一头母猪诉讼到人民法院。

王良虎在诉状中称:他家养的一头黑色母猪于1998年11月16日丢失,丢失前未配种。

丢失后,他向镇派出所报了案。

1999年3月12日,听说在县化肥库草垛旁有一头黑色母猪,下崽三、四天没人找,他便同儿子去看,果然有一头黑色母猪,就赶回了家。

第二天,刘玉安来到他家,称这头母猪是刘玉安家的,便强行把猪赶走。

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确认他对母猪的所有权,并立即返还。

审理中,王良虎提出以下证据:(1)母猪是1995年在镇上赶集时买的,买后不久,因同邻居朱文祥家的母猪抢食吃,左耳被咬掉一块;(2)母猪因咬自家的小鸡,被我用木棒将前腿打坏了,留有白印;(3)朱文祥证实,王良虎在他家邻居时,确实买了一头黑色母猪,左耳尖被他家的母猪咬掉一块。

刘玉安在诉讼中提出以下证据:(1)讼争母猪是他从邻居王铁家买来的,买时左耳就缺了一块;(2)由于母猪好跳圈,他在猪的脖子上拴了块木块,结果把前腿磨出了茧子,留下了白印;(3)王铁证实,他确实卖给刘玉安一头黑色母猪,卖出前,这头猪跑到村里的果园里,被果园养的狗把耳朵咬掉一块。

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收集到以下证据:(1)鉴定人余诚的鉴定结论:母猪从配种到下崽需115天,黑母猪生产白色或花白的猪崽,只有用白色公母配种才有可能;(2)王良虎现在邻居史进生反映,诉讼前听王良虎的妻子刘苹说过,他家的母猪是11月底丢的;(3)镇派出所在1998年12月11日的台历上记载:“王良虎于11月30日丢失一头母猪,黑色,左耳朵缺一角。

”(4)人民法院对讼争母猪的检查记录反映,该母猪为黑色,左耳尖缺一角,两前腿内侧有白色印记。

【问题】1.上述证据事实从理论上的分类各属于哪一种类?2.上述证据事实从法律上的种类看,各属于哪种证据?【案情】1998年3月,何兵在甲市人民商场购买了一台由甲市日用电器厂生产的山峰牌L-20型不锈钢电热淋浴器,价格为480元。

同年4月,何兵又在该商场购买了由甲市无线电厂生产的双立牌GLB-1型多功能漏电保护器一台,价格35元。

何兵之妻李小兰用该淋浴器洗澡时,由于该淋浴器突然漏电,而漏电保护器也失效,致使李小兰被电击死亡。

何兵遂找到人民商场,要求赔偿损失。

商场认为,淋浴器和漏电保护器只是代销的,出现质量问题应由产品制造者承担,和本商场没有关系。

后来,何兵又分别找到日用电器厂和无线电厂,要求赔偿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造成其妻死亡的损失。

日用电器厂和无线电厂均称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对方产品质量问题,相互推诿,不愿承担责任。

何兵于是以人民商场、日用电器厂和无线电厂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

【问题】1.本案原告何兵应对哪些事实负举证责任?2.被告对哪些事实负举证责任?【案情】原告吴兰芝的代理人称:1998年5月22日下午5时许,邻居尤玉岭与原告10岁的儿子魏军发生口角,原告吴兰芝去阻拦,被尤玉岭打伤背部、左肩和胸部。

原告被打后,浑身不适,当时就躺下了。

到第四天,她开始畏寒畏冷,背部胸腹部疼痛。

经市第三医院检查,诊断是“脑蜘蛛网膜和消化道出血,与外伤诱发有关。

”同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下列证据:(1)市第三医院诊断证明;(2)街坊陈凤英证实,5月22日那天下午,曾亲眼看见尤玉岭在毒打吴兰芝。

被告尤玉岭的法定诉讼代理人辩称:1998年5月22日下午,我奇儿与原告孙子魏军发生口角,魏军的奶奶吴兰芝闻讯从屋里冲出来,用污秽之语言骂我女儿,尤玉岭一气之下,随手打了一下吴兰芝的左肩,吴兰芝则狠狠踢了尤玉岭一脚,后被尤玉岭的同学孙萍劝开。

尤玉岭也一再声称,她只打了吴兰芝左肩一下,孙萍当时在场,可以作证。

关于原告方提出的诊断书,我请教了好几位大夫,他们都认为肩上被打一下,一般不会导致脑蜘蛛网膜和消化道出血。

所以,我请求人民法院请医学专家对吴兰芝的病因重新诊断。

另外,吴兰芝声称,她被打后“浑身不适”不可信,因为当天晚上,与吴兰芝同街的李辉斌亲眼看见她带着魏军去看电影。

【问题】1.原告提出的法律事实和证据事实,哪些是待证事实?2.被告提出的法律事实和证据事实,哪些是待证事实?【案情】1997年7月上旬的一天,85岁的老妇人王凤兰向某区法院诉称:30年前,红卫兵抄家时,因怕被抄走,曾将三只金戒指和~副金耳环临时交给邻居邓家宝代为保管。

事后去取时,邓母说已交出了,我信以为真。

但不久,邓家兄妹为金戒指发生争吵,我方知东西仍在邓家,并未在文化大革命时交出,便去上门索要,哪知邓母矢口否认,反说我陷害她家,现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金戒指和金耳环。

进才的母亲买的,邓母则说是1956年请周青木买的。

邓家认为王凤兰在胡说,要求法院追究她的诬告责任,法院在调查中收集到下列材料:1.张某证实:邓、王两家原来关系很好,王家较富裕,邓家常向王家借钱,王凤兰完全有可能将金戒指和金耳环交邓家保管。

2.李某证实:1967年红卫兵确实抄过王凤兰家,王凤兰在抄家时,曾离开现场到邓家。

3.黄某证实:1968年王凤兰曾托我向邓家要过金戒指和金耳环。

当时邓母说,已将东西交给了居委会的高主任。

4.高主任证实:我根本未收到邓家交来的金戒指和金耳环。

5.杨进才证实:听我母亲说,他帮邓家代买过金戒指。

6.杨母说:我从来未帮邓家代买过金戒指。

7.周青木说:1956年,我曾帮邓母代买过金耳环,没有代买过金戒指。

8.薛某证实:听别人说,邓家宝与杨进才在一个单位工作,两人平时关系很好。

9.蒋某证实:1968年夏天,邓母曾对我说过,王凤兰怕被抄家把三只金戒指和一副金耳环寄放在她家里。

10.汪某证实:1968年春天,我在邓家玩时,邓母曾拿出三只金戒指、一副金耳环给我看,说是别人寄放在她家的。

11.季某证实:王凤兰为人老实、善良,不可能巫告邓家。

【问题】1.上述材料是否都是证据?2.上述证据材料中,从证据的理论分类来看,分别属哪一种类?3.法院能否认定原告主张的事实?【案情】徐正林以王汝德为被告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徐正林诉称,我与被告王汝德虽然相识,但并无多少交往。

1998年3月12日下午,我们在公共汽车上相遇,他邀我去他家玩,我同意了。

一进他家门,他就赶紧关闭大门,然后对我说:“你借我的5000元钱已经一年多了,马上还我。

”当时我感到莫明其妙,我根本没有向他借过钱,于是同他进行辩解。

他不但不听我的辩解,反而举起拳头大叫道:“你今天要不还钱,看我怎么揍你。

”边说边冲了过来,我见无处躲避,又打不过他,便跳上窗台,从窗口跳了出去,跌成重伤,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8600元。

我要求王汝德赔偿我的全部医疗费和两个月的误工工资。

徐正林在诉讼中提供了以下证据:(1)徐正林的同事杨飞翔证实:“3月12日下午和徐正林一起回家,在公共汽车上,他遇见一个熟人,他和那个熟人下车后一起走了。

”(2)王汝德的邻居戴远征证实:“3月12日下午,我下班回家,还未进楼,就见有人从王汝德家的窗口跳下来跌伤了。

”(3)市第二医院开的医疗费收据8张,共8568元和诊断证明。

(4)单位出具的关于徐正林月工资额的证明。

被告王汝德辩称:1996年我和徐正林相识。

他自称在房管部门工作,我就想托他买一套价钱便宜的住房,他表示愿意帮忙。

从此以后,我多次请他来我家做客,盛情招待。

1997年元旦,徐正林在我家坐时说:“搞房子不存在问题。

”又说:“要快过年了,手头紧得很。

”我当时就借给他3000元钱。

后来我多次找他都避而不见。

1998年3月12日下午,我在公共汽车上遇见了徐正林,就邀他来我家,并要他归还欠我的3000元钱。

他不仅不还欠款,还耍赖,说:“不还钱,你也没办法,空口无凭。

”我就守住门口不让他走。

他见我家是二楼,窗口离地面不高,就自己从窗子跳下去,我也来不及上前阻拦。

我认为他跳窗跌伤不是我的责任,向我要求赔偿毫无道理。

相反,我要求徐正林还我欠款3000元。

王汝德在诉讼中提供了以下证据:(1)王汝德的同事易水淼证实,1997年元旦,王汝德请我去他家过元旦,他还请了徐正林。

席间,徐正林说缺钱用,王汝德就借给他3000元钱。

(2)王汝德的22岁的女儿王淑英证实:3月12日下午,爸爸带着徐正林回来,悄悄对我说:“他想赖帐,你把录音机打开,把我们说的话全部录下来。

”后来,我听见他们争吵,就从里间出来准备劝阻,见爸爸站在门口,徐正林向窗上爬,爸爸和我过去拉,但没有拉住,徐正林迅速跳了下去。

(3)磁带一盘,录音内容有:“你借我的3000元钱现在该还了吧!”“不就是3000元吗?我为了搞房子花了。

”“你到底还不还?”“我没有钱,我就是不还,反正也没借条,空口无凭,你能把我怎么样?”“你今天不还钱,就休想走掉。

”“哼,我从这儿也能走。

”【问题】 1.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在法律上属于哪一种类?理论分类如何?2.如果以上证据均查证属实,对本案事实如何认定?【案情】原告李国昌诉称:他出差常住被告陈晓芳工作的旅馆,于是同被告陈晓芳及其丈夫(另一被告)都很熟悉。

1997年9月16日,当原告又出差住进陈晓芳工作的旅馆时,被告邀请原告到他家吃饭,并向原告提出借款5000元买东西。

原告第二天即把5000元人民币借给被告,被告二人书写了借据。

1998年2月,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时,被告找种种借口予以推辞。

之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债,未果,故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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