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基础,对于解决民事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通过对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条文,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具体案例,来分析民事诉讼法在实际中的应用和具体效果。
案例一,甲、乙因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向法院起诉,甲主张乙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款,乙则称甲未按时交付房屋。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要求双方提供相关证据。
最终,法院通过审查证据,判决乙应当支付房款,并赔偿甲因迟延交付房屋而遭受的损失。
案例二,某公司与其供应商因合同履行问题产生纠纷,双方协商无果后,决定通过法院解决。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双方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并组织庭审进行充分辩论。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赔偿公司因供货延误所致的损失。
案例三,甲、乙因车辆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失纠纷,双方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决定通过法院解决。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现场勘查,并依法调取事故现场照片、交通监控录像等证据。
最终,法院根据证据判定责任,并依法判决乙应当赔偿甲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损失。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规范了民事诉讼活动的程序和要求,还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公平公正的司法实践。
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应当更加深入地了解和学习《民事诉讼法》,并在实际中加以应用,以维护自身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案例分析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
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
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
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
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
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
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
原告不得提起上诉。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
张法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和保证程序的公正,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基础,对于解决民事纠纷、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案例分析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学习方法,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知识。
本文将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来分析民事诉讼法在实际中的应用。
案例一,甲、乙双方因合同纠纷一案,甲方起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因此判决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这个案例体现了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合同纠纷的相关规定,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案例二,某市民因邻里纠纷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邻居停止侵害其合法权益并赔偿损失。
在审理中,法院认定邻居存在侵权行为,判决邻居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这个案例反映了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即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
案例三,甲、乙双方因财产纠纷起诉至法院,甲方请求返还其合法财产。
经审理,法院认定乙方占有甲方财产属于不当占有行为,判决乙方返还甲方财产。
这个案例涉及了民事诉讼法中的不当占有行为,即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不当占有的,应当返还财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民事诉讼法在处理合同纠纷、侵权责任、不当占有等方面的规定在实际中得到了有效运用。
同时,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更加注重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避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不要进行不当占有行为。
总之,民事诉讼法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基础,通过案例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其中的规定。
希望广大公民和法律工作者能够加强对民事诉讼法的学习和理解,做到遵纪守法,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
它明确了民事诉讼的程序、原则和权利义务等相关内容,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下面以一起实际案例进行分析,为大家解读《民事诉讼法》的具体应用。
案例:李某与张某发生纠纷,李某认为张某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构成违约,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1.起诉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民事诉讼的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递交相应的材料。
李某应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并提交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人等材料,同时支付诉讼费。
2.受理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法院应当依法指定合适的审判人员进行审理,确保公正、公平。
对于李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依法受理,并安排审判人员进行审理。
3.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中的事实主张和抗辩应当由当事人举证。
在本案中,李某主张张某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损失。
那么,李某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这一事实主张。
4.调解和和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调解,并根据双方的意愿达成和解协议。
如果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应当予以认可,并作出相应的裁判文书。
在本案中,法院可以在开庭审理前,邀请双方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意向。
5.证据的采信和举证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交证据,法院应当将符合规定的证据采信。
对于本案,李某应提前准备好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在开庭审理前递交给法院。
法院应当对李某提交的证据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和采信。
6.判决结果和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并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应当根据判决书履行义务。
对于李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并要求张某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赔偿李某的损失。
法律民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合同纠纷引起的民事案件。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部分货款,但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情概述1. 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 2019年10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2020年1月31日前交付全部货物。
甲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30%的预付款,剩余70%的货款在货物交付后10日内支付。
- 甲公司于2019年11月10日向乙公司支付了30万元预付款。
2. 违约情况:- 2020年2月1日,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经多次催促,乙公司仍未履行交付义务。
3. 诉讼请求:-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剩余的70万元货款,并赔偿因乙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
三、法律分析1. 合同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有效。
2. 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已构成违约。
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 损失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 本案中,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包括因无法及时获得货物而造成的经营损失,以及因催促乙公司履行合同而产生的费用。
民事诉讼法案例

民事诉讼法案例
以下为一起民事诉讼案例:
案件名称:XX公司与YY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件事实:XX公司和YY公司在一年前签订了一份价值500
万美元的产品采购合同。
按照合同约定,YY公司应当在6个
月内向XX公司交付采购的产品,但是到了约定的交付时间,YY公司却没有按时交付产品,导致XX公司遭受了巨大的经
济损失。
因此,XX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YY公司承
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案件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合同纠纷案。
按照中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发生争议时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而本案中,XX公司提起诉讼的事实和依据都非常清晰,所以此案
件可能判决结果比较明确。
案件判决: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YY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约定,XX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
为200万美元,因此YY公司应当向XX公司赔偿200万美元
的经济损失,并依法承担一定的违约金和诉讼费。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介绍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民事权益纠纷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在民事诉讼中,案例分析是一种重要的学习和研究方法,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和原则。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案例为例,进行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二、案例分析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发生了一起合同纠纷。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但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货物,导致甲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
甲公司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1. 原告的诉讼请求甲公司作为原告,在诉讼中主张自己的权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原告在起诉状中应当明确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
在本案中,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乙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2. 被告的答辩意见乙公司作为被告,在法庭上有权提出自己的答辩意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告在答辩状中应当明确提出自己的答辩意见。
在本案中,乙公司可能会提出以下答辩意见: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和数量是可变的,甲公司未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导致乙公司无法按时交货。
3. 证据的采集和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采集和举证责任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举证,对对方提出的抗辩意见也应当举证。
在本案中,甲公司需要提供购买合同、付款凭证、交货通知等证据,证明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而乙公司则需要提供合同约定的可变性、货款未支付等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
4. 庭审程序和法庭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的庭审程序包括开庭审理、举证、质证、辩论、结案等环节。
在本案中,法庭将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和质证,听取双方的辩论意见,并最终作出判决。
如果甲公司能够证明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且能够证明自己遭受了经济损失,法庭可能会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的损失。
5. 判决执行和申请执行如果法庭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的损失,甲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判决。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完整版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完整版案例一:甲乙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件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购买房屋的合同,但乙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房屋交付给甲。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根据《民事诉讼法》,甲作为原告,乙作为被告,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诉讼:1.提起诉讼: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交起诉状、证据等相关材料,并缴纳案件受理费用。
2.确定管辖权:法院受理案件后,需要确认自己是否具有管辖权。
如果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将移送给具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
3.传唤被告:法院根据甲提供的被告乙的住所或工作地,传唤乙到庭参加诉讼。
如乙未到庭,法院可以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4.庭前调解:法院可以在庭前调解阶段,要求甲乙协商解决争议。
如果甲乙能够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将依法制作调解书。
5.开庭审理:如果甲乙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将安排开庭审理,并传唤证人出庭作证。
甲乙在开庭审理中可以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辩论争议点等。
6.判决裁定:法院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定。
如果法院判决乙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违约金,乙应在判决生效后履行。
7.上诉程序: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级法院将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进行审理,并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判决的决定。
以上是本案的民事诉讼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诉讼中应当遵守法律程序,通过法院的判决来解决争议。
案例二:离婚诉讼案件甲与乙登记结婚已十年,由于感情不和,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分割财产。
根据《民事诉讼法》,离婚诉讼案件的程序如下:1.提起诉讼:甲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交起诉状、证据等相关材料,并缴纳案件受理费用。
2.调解程序:法院受理后,将邀请甲乙到法院进行调解。
如果甲乙达成离婚协议,法院将制作离婚调解书。
3.开庭审理:如果甲乙未能达成离婚协议,法院将安排开庭审理。
甲乙可以在开庭审理中提出自己的离婚请求、财产分割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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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题22分)案情: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
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
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公司2006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3.6万元。
B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之后,肖某向与其同住一小区的B区法院法官赵某进行咨询。
赵某对案件谈了几点意见,同时为肖某推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
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
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并表示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
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找刘某说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刘某在法院的谈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对他们的谈话内容进行了记录。
10 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偏低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开庭审理时,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
在二审审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
2008年5月12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由原合议庭成员署名。
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
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
问题: 1.纠纷发生后,肖某与甲公司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 2.诉讼中,肖某与甲公司分别应当对本案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二审中,肖某依法可以对哪些请求事项申请先予执行?对该申请应当由哪个法院审查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该裁定应当由哪个法院执行? 4.若执行中甲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采取哪些与金钱相关的执行措施?对甲公司及其负责人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5.根据案情,甲公司可以根据何种理由申请再审?可以向何法院申请再审?甲公司申请再审时,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如何处理?6.本案中,有关法官的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参考答案: 1.和解;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
2.肖某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①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②其受伤属工伤的事实;③各项损失的事实;④未支付全额工资和奖金的事实。
甲公司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①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②减少肖某住院期间工资报酬的事实。
3.肖某依法可以对医疗费,住院期间的工资申请先予执行;肖某应当向二审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由B 区法院执行。
4.①法院可采取以下与金钱有关的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
②法院可对甲公司采取罚款的强制措施;对甲公司的负责人可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
5. 甲公司可以二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为由申请再审;可以向某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执行程序继续进行。
6. 法官赵某向当事人泄露承办人信息;向当事人就法院未决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法官赵某提出法律意见;法官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私下会见原告肖某的代理人。
3、王莉系农村女青年,17岁有余,她到金华已一年多,靠作保姆的工资养活自己。
2006年8月,经金华市某家政服务公司的介绍,到市民张华家作保姆,一日,王莉在为张家买菜时骑自行车不慎将正在路边行走的七岁儿童刘强撞伤,花去医药费等近2万元。
现刘强的父母欲通过诉讼要求赔偿。
张华认为,自己已再三提醒王莉自行车的车闸坏了,未修理前不可骑车上街,王莉擅自骑车上街,撞伤了人应当由她自己负责。
并且王莉是家政公司介绍给自己的,家政公司对此也有责任,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王莉则称自己无赔偿能力。
因争执不下,现、刘强的父母欲提起诉讼。
问:本案的当事人应如何列?分析:在本案中,原告为刘强,被告为张华,王莉不是本案的被告,家政公司也不是本案的被告。
刘强的父母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其理由是:王莉受雇于张华,形成了雇佣关系。
雇工在为雇主工作时给他人造成损害,雇主而不是雇工为适格的当事人。
家政公司虽然将王莉介绍给张华,但该公司与张华之间只形成中介关系,王莉也不属于该公司的成员,雇佣关系存在于张华与王莉之间。
在本案中,刘强虽然只有7岁,但他有民事权利能力,且是直接受到侵害的人,所以可以成为本案的适格当事人,但他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诉讼行为能力,所以应当由他的父母作为法定的诉讼代理人。
如张华坚持要求王莉承担赔偿责任,可以把她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王莉虽然只有17岁多,但她已到金华一年多,并且已经能够自食其力,根据《民法通则》第条的规定,可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而王莉具有当事人能力,无需其父母代理诉讼。
4、王某有三子一女,长子王甲,次子王乙,均在外地工作,女儿王丙已定居加拿大。
小儿子王丁虽与王某住在同一城市,但王某的生活长期由侄女王庚照料。
王某病逝后,王丁将其父留下的4幅祖传名画卖给张某,双方约定张某先交订货款8000元,其余3万元等画交付后再付。
张某按约定交付了定金。
画交付前,王甲与王乙得知这一情形后,来不及与王丙商量,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这4幅名画。
诉讼提起后,王庚向法院提交了王某亲笔所写的遗嘱,要求依据该遗嘱将这4幅名画中的2幅判归自己所有。
问:(1)在该案中,王甲、王乙、王丙、王丁的诉讼地位如何?(2)如果王丙表示不愿回国参加诉讼应如何处理?(3)张某、王庚在起诉中处于何种地位?分析:本案为固有必要共同诉讼,法院对作为诉讼标的的继承关系须合一确定。
王甲、王乙、王丙是共同原告,王丁为被告。
应将王丙列为共同原告。
张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王庚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本案系因继承遗产引起的诉讼,这4幅名画系王某的遗产。
王某有三子一女,他们均是王某的法定继承人。
在遗产分割前,4幅名画属王甲等4人的共同财产。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侵害其他人继承人利益的继承人为被告,其他继承人为共同原告。
依据《民诉法意见》的有关规定:在这类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权利的,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据此,法院在受理王甲、王乙提起的诉讼后,应通知王丙参加诉讼,王丙虽表示不愿参加诉讼,但未表示放弃权利,所以,仍然应当将她列为共同原告。
张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是由于法院裁判结果与张某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王丁败诉,既会使王丁无法履行向自己交付名画的义务,又使自己有权向王丁主张双倍返还定金。
王庚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因为她已向本诉的原、被告争议的部分诉讼标的主张了独立的请求权。
8、刘某在某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说服下投保,保险公司签发了“老来福终生寿险”及“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之后刘某因病住院,刘某依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医疗费,保险公司以刘某带病投保为由拒绝给付。
刘某遂以该保险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认定刘某带病投保的根据是刘某诊治医院的病历记录,而病历记录中关于刘某投保前患病的记载来源于口述,这种口述是刘某亲属所为。
刘某提出,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依法向刘某说明保险条款,证人为刘某同事。
问:(1)刘某的同事能否成为原告方的证人?(2)保险公司提供的病历记录是属于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是属于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是属于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分析:首先看第一个问题:刘某的同事能否成为原告方的证人?回答是肯定的,因为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均可以作为证人,刘某声称该同事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在场,则尽管被告方否认,但仍不妨碍其成为原告方的证人,被告方可以提供相反证据加以反驳,否定其在场的真实性。
证人与原告系同事关系,虽然证人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并不影响该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资格,但是,证人的身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法院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对证人证词的真实性加以判断。
再看第二个问题中的第一问:保险公司提供的病历记录是属于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病历记录虽然来源于人的口头陈述,但一旦记录下来,便成为书面证据,因而属于实物证据。
再看第二个问题中的第二问:保险公司提供的病历记录是属于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保险公司所提供的病历记录属于书证,就书证本身的形式而论,因其中间没有经过复制、摘抄等环节,因而属于原始证据。
原始证据相对于传来证据具有较大的可靠性或真实性。
但这仅仅是问题的一方面,问题的另一方面是,就该病历记录的内容而言,它所包含的口述内容不是病患者本人所做出的,而是其亲属代为做出的,因而该口述的内容经过了中间转述,又属于传来证据。
刘某亲属所做的口述相对于刘某本人所做出的口述,在真实性上相对较低。
此外,如果按照英美的证据规则来分析,则该病历记录又属于证人证词范畴中的传闻证据,而刘某亲属的口述则属于传闻的传闻,其证明力要打两次折扣。
再看第二个问题中的第三问:保险公司提供的病历记录是属于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该病历记录是关于刘某投保前患病的记载,单独、直接地反映了原告投保前已患有多种疾病这一案件的主要事实,属于该案的直接证据。
14、1996年5月,三门峡市思瑞公司与银川市水果批发公司在三门峡市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
合同规定:"思瑞公司于1996年7月底前供给水果批发公司苹果2千件,每件30斤,每斤单价为1元钱,共计货款6万元。
同年7月,思瑞公司将苹果运至水果批发公司所在的银川市火车站,并将苹果卸在该火车站货场里,被告以苹果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为由,拒绝提货和支付货款。
因天气炎热,在货场里的苹果开始腐烂。
思瑞公司在来不及起诉的情况下,申请法院对苹果采取措施。
法院在接到申请后,在5日后,裁定变卖这批苹果。
问:(1)思瑞公司是否有权申请法院处理苹果?(2)法院在接受申请时,应要求思瑞公司履行什么义务?(3)法院在5日后作出裁定,是否正确?为什么?(4)依照有关法律,思瑞公司应向哪个法院提出处理苹果的申请?(5)如果思瑞公司要起诉,可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6)思瑞公司必须在什么期间内提起诉讼,否则法院解除财产保全?分析:(1)思瑞公司有权申请法院处理苹果。
该公司的行为属于诉前财产保全行为。
(2)思瑞公司应当为此提供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应当为此提供担保,不提供提保的,法院驳回申请。
(3)法院5日后作出裁定是错误的。
诉前财产保全应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
(4)应向银川市法院提出申请。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
(5)应向银川市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和《民诉法意见》第31条的规定,在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