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适用(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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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三条的适用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三条的适用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三条的适用来源:法律快车作者:任何证据只有当与一方的待证事实相联系时,才有其不同的称谓,也仅当一当事人对某一待证事实确定地具有证明责任时,其才有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客观可能性。

因此《证据规定》第73条意在指导我们如何判断本证与反证的证明力。

以及本证与反证从证明力上势均力敌以致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法院如何裁判。

同时我们还应清楚地认识到,当事人提供反证和反驳性证据是其权利而非责任,对整个案件事实而言不提交并不必然导致败诉,起决定因素的是对案件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是否完成了能被法院认可的举证责任。

有一句话尽管通俗,但能说明问题,就是“难道一个杀人犯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杀人就成立故意杀人罪吗?”因为不作为无需举证,这是一般原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然而民事诉讼所涉法律关系往往是纷繁复杂的,各方当事人基于不同情况,往往向法院提交各式各样的大量证据。

那么是否一旦所提供的证据被确认不能证明待证事实,就一定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呢?回答是否定的。

为了能够很好地利用证据规则,实现审判的公平与正义。

我们不妨从当事人所举证据的理论和实践综合的视角出发,对其进行归类。

一般而言,待证事实包括权利产生的事实,妨碍权利产生的事实,权利消灭的事实三类。

谁主张相应事实,谁就要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

然而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往往交叉不断地提出许多证据,或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真实或证明对方主张的事实不真实,或证明对方的主张具有不合法、不真实和非关联性,等等。

陈述双方当事人你来我往的举证证明过程,当待证事实达到被法官内心确认为真伪鲜明的程度时,相应的裁判结果当显而易见,但当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那么应由谁来承担这一不利的待证事实不能被法官认定的法律后果呢?显然是要由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

由此看来,对一案件事实进行真伪明辩的过程中,法官正确地分配举证责任,是实现审判公正的核心和基石。

从某种意义上讲,证明责任的分配较程序的重要性有过之而无不及,它也是衡量一个法官素质的标准之一。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证据是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能否得到救济和保障的关键,是诉讼制度的基础。

那么民事诉讼证据有哪些规定呢?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

欢迎阅读!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条【证据裁判主义】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审核判断证据的直接原则】证据有无证据能力、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应当由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依法独立进行判断。

第三条【质证】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相互质证。

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准备过程中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进行公开质证。

第四条【质证的内容】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五条【自由心证】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六条【证据能力的排除】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二)未经人民法院许可,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提供的书面或者视听资料证言;(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补强证据】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证据;(二)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民事证据规则的适用标准

民事证据规则的适用标准

民事证据规则的适⽤标准在进⾏诉讼时,特别是民事诉讼,⼀般是需要有证据的。

证据充⾜可以进⾏案件审理,其有利于审理得到想要的结果,证据要满⾜⼀定的标准。

那么民事证据规则的适⽤标准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民事证据规则适⽤的标准是需要满⾜民事诉讼证据三性。

1、客观性。

指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

也就是说,作为证据事实,它不以任何⼈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它以真实⽽⾮虚⽆的、客观⽽⾮想象的⾯⽬出现于客观世界,且能够为⼈所认识和理解。

为此,⼀⽅⾯要求当事⼈在举证时必须向⼈民法院提供真实的证据,不得伪造、篡改证据;要求证⼈如实作证,不得作伪证;要求鉴定⼈提供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

另⼀⽅⾯,要求⼈民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客观全⾯,不得先⼊为主;要求⼈民法院在审查核实证据时必须持客观⽴场。

2、关联性指民事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内在的联系。

也就是说,只有对于认定要件事实有帮助的事实材料才有法律意义。

这种事实材料所表现出来的关联性⼀般以两种形式表现出来:(1)、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本⾝就是待证事实的⼀部分;(2)、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能够间接证明某⼀待证事实成⽴。

3、合法性指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获得、提供、审查、保全、认证、质证等证据的适⽤过程和程序也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1)书证。

凡是⽤⽂字、符号、图画在某⼀物体上表达⼈的思想,其内容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

(2)物证。

凡是⽤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

(3)视听资料。

凡是利⽤录像、录⾳磁带反映出的图像和⾳响,或以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称为视听资料。

(4)证⼈证⾔。

诉讼参加⼈以外的其他⼈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由⼈民法院传唤,到庭所作的陈述,或者向⼈民法院提交的书⾯陈述,称为证⼈证⾔。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是怎样的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诉讼中证据的提供是极其重要的,法官对案件做出判决,往往能够作为参考依据的就是证据。

只有通过证据,才能一点一滴的找出案件真相,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

对此,我国制定了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信版-V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信版-V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信版-V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判断案件真伪的重要依据。

为规范证据收集与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以下是本文对其的分析和总结。

一、证据的收集范围1. 证据应当是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

一般来说,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

另外,如果当事人有需求,也可以涉及人身检验、勘验笔录、调查取证等。

2. 在证明案件的环节中,应当多方面收集证据,并做到全面、真实、准确。

由于证据的获取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当事人应该充分准备,有充足理由证明他所提供的证据是真实的,且可以被当事人接受。

二、证人证言1. 当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只能由他人证明时,可以使用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应当符合证明标准。

如果证人对事实表示不清楚或拒绝作证,法院有权对证人证言进行调整。

2. 证人必须按照诉讼规则出席庭审,并接受法院的询问,提供客观真实情况作证。

如果证人不能够出庭,可以通过视听资料等方式提供证言,但要注意其真实性。

三、书证1. 书证是指书面的〝标志性记录〞,包括合同、账单、信件等。

书证的证明力通常比较强,因此过于恶意的修饰和伪造行为也经常出现。

2. 对于法院认为合法的书证,一份合法的中文翻译件通常也是需要的。

而如果当事人认为某个书证真伪难辨,也可以申请法院进行鉴定。

四、物证1. 物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物品本身、视频资料、书籍等。

与试金石测验或身体检查相似,物证的证明能力非常强。

2. 如果案件中涉及到物证,当事人应根据案件的特殊性通过鉴定机构对物证进行检验,以便有效地证明案件的所述事实。

五、视听资料1. 视听资料一般来自于录音、录像和其他电子信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视听资料没有经过技术鉴定或证实,法院会视情况而定。

2. 当事人应当根据情况申请法院对视听资料进行技术鉴定,以确认其真实性。

六、结论总体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客观公正的审判提供了保障,为良性的民事诉讼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尤其是在当代社会中,为各类契约关系和经济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有力支持。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适用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适用

• 3、我国的证明标准规定: • 《证据规定》第73条的规定是:“双方当事人 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 够的依据否定对方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 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 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 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这是我国司 法解释首次对证明标准的明确确认。 • 该规定确定了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高度盖然性” 证明标准。这种证明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 英美法系的优势证据标准,但由于在规定中使 用了“明显”一词,因此又不同于优势证据, 所以一般认为仍应是“高度盖然性”标准
• 2、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只要当事人主张的 事实需要证明,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即产生。 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自当事人主张某一事 实起,直到这一事实被证明,始终存在于该当 事人。 • 3、责任转移与否不同(曾有观点认为证明责 任可以转移) • 4、能否预先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不同 • 五、“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区分的意义 • 有助于准确把握案件审理方向 • 案例:原告张某是某童装品牌A注册商标的商 标权人,同时自行建厂生产A牌童装。2002年 至2003年底,张某与被告甲公司签订经销协议, 由甲公司经销张某生产的A牌童装。2005年中, 张某发现乙商场销售的童装上使用的商标与原 告商标相同,且印有“生产商张某,经销商甲 公
• 下疑点:一是该买卖纠纷审理期间恰逢“非 典”,并未开庭审理,乙公司起诉后,很快即 与丙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二是产品实物并未在 法庭出示,而是根据乙、丙公司的要求,依据 其给出的图型绘制在调解书上的;三是该买卖 纠纷恰恰发生本起诉讼期间。 • 4、公证文书的证明力。 • 对当前公证机关公证行为的评价。 • 公文书应具备与其证明效力相当的严谨的制作 过程。 • 对瑕疵公证文书的处理:区分是属于重大瑕疵 还是可以予以合理解释的瑕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含旧规则及修正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含旧规则及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第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第六条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指当事人提供的能够证明自己主张的真实性的材料或者其他证明手段。

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法庭判断案件事实真伪的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证据的采信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则,本文将对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进行探讨。

一、合法性原则作为公正和公平的司法程序的重要保障,合法性原则在证据规则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根据该原则,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取得证据的方式和过程也要合法。

否则,无论证据内容的真伪如何,法庭均不应予以采纳。

这一原则保证了证据的合法性和法律的正当性。

二、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要求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必须是真实的、客观的,并且能够真实反映案件事实。

法庭在审理案件时,需要根据证据的真实性来判断案件的真伪,并最终做出公正的裁决。

对于虚假证据,一律不得采信,并可能给予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应当尽最大努力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并且不得篡改、伪造或故意隐藏证据。

三、充分性原则充分性原则意味着证据必须足够充分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

法庭对于不充分的证据往往不能予采信,这是因为证据不足可能无法确凿地证明案件事实。

因此,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应当力争提供全面、详尽、准确的证据,确保其能够更有力地支持自己的主张。

四、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保持诚实守信的态度,并按照法律规定提供证据。

当事人不能以欺骗、隐瞒等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的追究。

同时,法庭在审理案件时也要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谨慎评估,对疑点证据进行细致排查,以保证参与诉讼各方的合法权益被充分尊重。

五、自由证据原则自由证据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提供各种合法的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法庭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应有预设偏见,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证明意愿,并综合考虑所有证据的合理性和说服力,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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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 责任之区别
1、对象不同。前者涉及的是具体事实,后者 则为要件事实。
• 2、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只要当事人主张的 事实需要证明,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即产生。 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自当事人主张某一事 实起,直到这一事实被证明,始终存在于该当 事人。
• 3、责任转移与否不同(曾有观点认为证明责 任可以转移)
• 案例:原告甲公司拥有一项关于印染工艺流程 的技术秘密,可以在印染过程中达到更为便捷、 节约的效果。原告对该项技术秘密采取了严格 的保密措施。王XX原系甲公司的副总经理,后 离开该公司,与他人合资组建了另一家与原告 经营范围相同的乙公司。原告还发现王XX离开 原告公司时,还带走了与原告技术秘密相关的 整套资料,乙公司生产的产品与原告生产的产 品基本相同,原告遂以侵犯技术秘密为由将王 XX、乙公司诉之法院。在诉讼中,王XX承认从 原告处带走了相关资料,但并未将其用于乙公 司的生产上,乙公司是用其他的印染工艺方法 进行生产的。
任,又叫主观证明责任。
• 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又称客观证明责任是 指当主张权利所依据的事实最终仍处于真伪不 明时,主张权利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从这一角度说,证明责任分配的最终意义在于 结果责任的确定,而结果责任是法律所预先设 定的,它从诉讼的一开始即受实体法所支配并 确定。
• 三、法律规范说:请求权规范、对立规范
• 1、因实体法的特别规定所出现的证明责任转换。
• 2、因诉讼法的特别规定所出现的证明责任转换
• 3、因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所出现的证明责任 转换。
• 证明责任契约: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 争议发生前就某一事实约定由其中的特定一方 当事人负担证明责任的合意。
• 4、因法官自由裁量所出现的证明责任转换。
• 如《合同法》第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 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的、 灭失,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 金”。
• 2、消极事实说:将证明责任对象划分为积极性 事实和消极性事实。“否举证责任倒置
• 概念:又称证明责任转换,因不同原因所形成 的与规范说导出的涉及某一权利要件事实证明 责任分担所不同的特别情形。
• 对不适用某一法律规定就不能获得诉讼请求效 果的当事人而言,其应当对该项法律规定的构 成要件在事实上为存在,承担主张和证明的责 任 ,具体而言“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当 对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存在之事实承担证明责 任;否认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妨碍权利的 法律要件、权利消灭的法律要件或权利限制的 法律要件之存在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如专
• 司法实践中,对证明责任进行特别分配时应注 意的原则:
• 《证据规定》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 依本法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 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 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 1、法无明文规定。2、按照一般法律原则分配 有违公平原则。3、主张权利方的举证能力较弱, 且主张的事实发生机率较高。4、要将基础权利 与引发诉讼的权利在证明责任特别分配时予以 区分。5、可以用合理降低证明标准的方法代替 对证明责任作出特别分配。6、特定情况下,法 院主动调查取证的力度可以适当加强。
利合同)
• 权利妨碍规范:《民法通则》第55条、《合同 法》第52条等
• 权利消灭规范:《合同法》第91、94条等
• 权利限制规定:《合同法》第55、104条第2款、 第66条等
《证据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 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 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 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
• X诉X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诉讼时间为 2005年11月,原告诉称被告以交付工程保证金 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2万元,约定于2004 年8月25日归还,但至今未归还。原告提交了借 款合同作为证据。被告辩称该笔款项已于2004 年8月19日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予以归还。对此, 原告认为,被告2004年8月19日归还的款项虽同 样为22万元,但系原、被告双方其他的生意往 来,并非本案诉讼标的。法院在审理中查明, 原、被告之间在2004、2005年间确实发生过数 次帐目往来
• 六、其他两种常用的证明责任分配理论
• 1、危险领域说:证明责任分配在一定条件下应 当以危险领域为标准,当损害原因处于债务人 或加害方控制的危险领域时,作为请求人
• 相对方的债务人或加害人应当对故意、过失以 及因果关系不存在承担证明责任。
• 我国的立法体现:《证据规定》第四条、《合 同法》第231、311、407、410以及《物权法》 第216条、《民法通则》第123、126、127、129 条等
• 司等信息,遂据以起诉甲公司。甲公司抗辩称: 被控侵权产品都是2002年至2003年底经销张某 生产的童装的尾货,因市场反映不佳,直到 2005年中还有部分尾货没有卖完,之所以产品 吊牌上印有生产商、经销商信息,是应乙商场 的要求由张某统一印制的,否则就不能进场销 售。张某虽承认曾在2002年至2003年底由甲公 司经销童装的事实,但否认本案被控侵权产品 是原告生产的、交由被告销售的尾货。双方当 事人对其主张均无证据予以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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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的一般概念及规则
• 一、证明责任问题的由来 • 二、证明责任的内涵 • 英美法系:举证负担、说服负担 • 大陆法系: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
的证明责任。 • 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即我们通常称的举证责
• 4、能否预先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不同
• 五、“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区分的意义
• 有助于准确把握案件审理方向
• 案例:原告张某是某童装品牌A注册商标的商 标权人,同时自行建厂生产A牌童装。2002年 至2003年底,张某与被告甲公司签订经销协议, 由甲公司经销张某生产的A牌童装。2005年中, 张某发现乙商场销售的童装上使用的商标与原 告商标相同,且印有“生产商张某,经销商甲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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