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一、引言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明确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其中涉及到的证据规则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本文将重点论述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分析其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并探讨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民事诉讼法强调证据的合法性,即证据必须在法定程序下合法取得,否则将被排除。
这一原则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非法证据对诉讼结果的影响。
2. 举证责任原则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举证责任,即要求当事人对其所主张的事实进行证明。
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在法院的审理中,都应当根据举证责任原则提供相应证据来支持或反驳对方的主张。
3. 自由证据原则自由证据原则是指自由选择证据的权利。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利益选择合适的证据材料进行证明。
这一原则体现了当事人的自主性和公平性,确保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平等地位。
三、具体规定1. 证据的种类民事诉讼法明确了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当事人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证据种类进行举证。
2. 证据的采信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的采信标准,即证据应当以能够确证事实的规定为依据,排除不能确证的证据。
法院在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时,应当综合考虑证据的来源、证人的证言和证据的内外一致性等因素。
3. 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的收集和保全程序,包括诉讼参与人自行收集、法院提供协助收集和诉讼保全等方式。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来保全相关证据。
四、实践应用1. 合理运用证据规则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合理运用证据规则,选择合适的证据种类,并根据证据的特点和证明需要,采取相应的证明手段。
只有合理运用证据规则,才能在诉讼中充分展示事实真相。
2. 强化证据的法律效力证据的法律效力是指证据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直接影响的作用。
民事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全文(民事证据规则34条)

民事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全文(民事证据规则3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3修正)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第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第六条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
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第七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
民事证据规则是什么

民事证据规则是什么当发⽣⼀些纠纷或是⽭盾时,常常会进⾏调解解决,⽆法解决的就会进⾏诉讼。
为了能够有利的进⾏诉讼,通常当事⼈要提供⼀些有⽤的证据,那么民事证据规则是什么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民事证据规则是什么《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73条规定:“双⽅当事⼈对同⼀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够的依据否定对⽅证据的,⼈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提供的证据的证明⼒是否明显⼤于另⼀⽅提供证据的证明⼒,并对证明⼒较⼤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正确适⽤该条规定的前提,⾸先是弄清举证责任的概念及其法律后果。
所谓举证责任,简⾔之,即指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应承担的以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关于举证责任何者承担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定》对当事⼈对何种事实具有证据责任做了详尽的规定。
同时《证据规定》第7条对上述规定未做规定的情况下何者承担举证责任做了规定,即“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原则,综合当事⼈举证能⼒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既然是责任,那么当⼀⽅当事⼈不能完成举证责任或所举证据被法院认定为不能证明待证事实即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将会导致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即通称的败诉风险。
然⽽民事诉讼所涉法律关系往往是纷繁复杂的,各⽅当事⼈基于不同情况,往往向法院提交各式各样的⼤量证据。
那么是否⼀旦所提供的证据被确认不能证明待证事实,就⼀定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呢?回答是否定的。
为了能够很好地利⽤证据规则,实现审判的公平与正义。
我们不妨从当事⼈所举证据的理论和实践综合的视⾓出发,对其进⾏归类。
⼀般⽽⾔,待证事实包括权利产⽣的事实,妨碍权利产⽣的事实,权利消灭的事实三类。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一.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如下:
1.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二.那么民事纠纷诉讼期限是多长时间呢?
产生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时效是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犯时开始计算。
综上所述,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您了解了吗?《民事诉讼法》
三.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一、引言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是裁判案件的重要依据之一。
证据规则的适用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直接影响,因此在民事诉讼中,严格遵守证据规则是非常重要的。
二、证据的定义和分类证据是指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或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而提供给法庭作为裁判的依据的材料。
根据其来源和形式的不同,证据可以分为三类:书证、物证和证人证据。
1. 书证书证是指以书面方式表达的证据,包括合同、协议、函件、票据、账簿等。
书证是最为常见的证据形式,其真实性和完整性都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重要意义。
2. 物证物证是指可以直接呈现给法庭的物品或其副本,如照片、视频、录音等。
物证对于一些无法以文字形式表达的事实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
3. 证人证据证人证据是指当事人或第三人在法庭上就事实作证,提供证言作为证据的一种形式。
证人证据在某些案件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同时也需要注意其真实性和可靠性的评估。
三、收集和保全证据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及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采取合适的措施予以保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确保相应的证据在诉讼过程中不会丧失或被毁损。
四、证据的举证责任和举证能力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履行举证责任并具备相应的举证能力。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于自己主张的事实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予以证明。
举证能力则是指当事人具备搜集、保存和出示证据的能力。
五、证据的原则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和使用需要遵守一些基本的原则,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合法。
1. 主体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证据,并在法庭上提出。
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主体自由权利,不得将其强制要求提供某种具体证据。
2. 重心倾斜原则重心倾斜原则是指在确定事实是否成立时,应采取有利于事实查清的态度。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得到充分的审查和评价,不能轻易否定或忽视。
3. 公证原则民事诉讼中,涉及书证的证据应尽量通过公证机关加以认证。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规定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起着重要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的收集是非常关键的环节。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规定进行介绍和解析。
一、证据的定义和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证据是指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或者反驳对方的主张,提供的能够推翻或者证明事实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根据证据的来源和性质,可以将证据分为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书证四种类型。
二、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规定1. 保全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有可能丧失证据或者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保全相关证据。
法院在接到保全申请后,可以依法决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 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诉讼中的当事人有举证责任。
即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法院可以根据自由裁量权对其作出不利的判决。
3. 鉴定和勘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9条和第90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对争议事实进行鉴定或勘验。
鉴定可以包括物证鉴定、技术性鉴定等,勘验可以包括现场勘验、事物勘验等。
法院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决定是否进行鉴定或勘验,并出具相应的鉴定意见或勘验笔录。
4. 证人证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证人是指可以提供与案件有关事实的有关人员。
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传唤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实事求是,按照法庭的询问提供与案件有关的真实证言。
5. 书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书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
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文件作为证据。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阅读和审查书证来了解案情,并根据书证的内容作出判决。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指当事人提供的能够证明自己主张的真实性的材料或者其他证明手段。
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法庭判断案件事实真伪的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证据的采信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则,本文将对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进行探讨。
一、合法性原则作为公正和公平的司法程序的重要保障,合法性原则在证据规则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根据该原则,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取得证据的方式和过程也要合法。
否则,无论证据内容的真伪如何,法庭均不应予以采纳。
这一原则保证了证据的合法性和法律的正当性。
二、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要求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必须是真实的、客观的,并且能够真实反映案件事实。
法庭在审理案件时,需要根据证据的真实性来判断案件的真伪,并最终做出公正的裁决。
对于虚假证据,一律不得采信,并可能给予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应当尽最大努力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并且不得篡改、伪造或故意隐藏证据。
三、充分性原则充分性原则意味着证据必须足够充分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
法庭对于不充分的证据往往不能予采信,这是因为证据不足可能无法确凿地证明案件事实。
因此,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应当力争提供全面、详尽、准确的证据,确保其能够更有力地支持自己的主张。
四、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保持诚实守信的态度,并按照法律规定提供证据。
当事人不能以欺骗、隐瞒等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的追究。
同时,法庭在审理案件时也要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谨慎评估,对疑点证据进行细致排查,以保证参与诉讼各方的合法权益被充分尊重。
五、自由证据原则自由证据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提供各种合法的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法庭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应有预设偏见,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证明意愿,并综合考虑所有证据的合理性和说服力,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规则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规则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规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举证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举证规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关系到案件的成败,下面将详细介绍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规则。
一、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原告需要举证来证明自己的诉求,被告需要举证来辩护自己的权益。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这是实现公正审判、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
举证责任的确定原则为:谁主张,谁举证。
因此,当事人应该对自己的诉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充分准备,以便准确、完整地举证。
二、证据类型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类型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其中,书证是指书面文件,包括合同、发票、往来信件、账目等;物证是指客观物体证据,如车辆、物品等;证人证言是指证人的口述证明;视听资料是指影像、音频等。
在选择证据类型时,当事人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选择,为证据真实、充分、有力提供充分准备。
三、证据的允许性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允许性是指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能否成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据应当是直接证明的,也就是说,证据所证实的事实应当是直接相关的事实,而不应当是间接推论出的事实。
此外,证据不能违反法律、违反公序良俗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否则该证据将不被法院予以采纳。
四、证据的举证原则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举证原则是指,当事人应当在合法范围内自行搜集证据,必要时可以向有关机关、社会团体等获取证据。
当事人应当在庭审前提交证据,但有关方面必须在庭审前举证,且另一方面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证据当事人也不能要求补充证据。
此外,各方当事人就证据的真实性以及是否构成直接证据等问题可以自由质证。
五、证据的保全在民事诉讼中,为保障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采取保全措施。
证据保全包括勘验现场、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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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达到什么程度 可以认定案件事实?
法律真实 VS.客观真实
法律真实:法官根据证据规则运用证据判断的事实 客观真实:案件事实的真相
法官 VS.历史学家
法官发现案件事实,在某种意义上很像历史学家写历史——都是用可 能有的证据来推断过去发生的事实。但是,法官的判断绝对不是历史 学家写历史。因为后者没有时间、程序等等的限制,任何时候有了新 的史料,人类历史就可以改写。而法官的判断却受既判力的限制,即 便有新的证据出现,法官也不能随意改写判决。
中的具问有题专进门行知对识质的。人员可以德 耶 林对鉴定司 法 的 不 毛 之 地 。人避 免 专 业 技 术 领 域 成 为进也 许 只 有 经 由 程 序 , 才 能行询问。
——[ ]
四、免证规则
无需证明的事项
司法认知
法官推定
预决事项
公证事项
司法认知:司法人员应当认知,无需当事人证明就直接认定的事项。
物证 之 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规则
一、物证一般规则:最佳证据规则 《证据规定》第十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
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 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 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 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 制件或者复制品。 【案例】耕牛纠纷案
物证 之 视听资料
二、视听资料特别规则: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
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证人证言:证人就亲身感知的事实向法庭 所作的陈述。 专家证人与专家辅助人、鉴定人的区别
证人证言规则
《证据规则》
第五十五条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第五十七条 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
证人证言规则
1
2
3
4
证人出庭
交叉询问
*禁止诱导 式询问
传闻证据
排除规则
*庭外调查 笔录不能作 为定案根据
证人意见
排除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则
*证人意见与 证人证言的 识别
证人权利、
义务规则
*证人拒绝 作证权
证据分类&规则体系
证据
人证
书证
物证
证人证言 专家证言 鉴定意见
当事人陈述 勘验笔录 电子邮件
交通事故认定 手机短信
陈二春出庭作证说:2006年11月20日其在21路公交车水西门车站等 车,当时原告在其旁边等车,不久来了两辆车,原告想乘后面那辆 车,从其面前跑过去,原告当时手上拿了包和保温瓶;后来其看到
能够反映待证事实
原告倒在地上,被告去扶原告,其也跑过去帮忙;但其当时没有看 到原告倒地的那一瞬间,也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其看到的时 候原告已经倒在地上,被告已经在扶原告。
证据的法律属性(三)
合法性:收集证据的手段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侵害 他人合法权益。
比如:用胁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的手段,逼迫对方当事人出具对 账单、欠条、还款计划书
证据收集手段合法
民事诉讼证据合法与非法界限
用欺诈手段获取的证据 【案例】北大方正诉北
京高术软件著作权侵权 纠纷案
案例:陈某诉某建行储蓄纠纷案
被告证据2:鉴定意见
《录像带鉴定结论》(摘录): 其一,录像带是原始带,没有被剪辑过; 其二,经实验,各种型号点钞机点100元面值的人民币11000元耗 时5~6秒,而录像带中点钞机点钞时间不足2秒,因此陈某交储的
法官怎么判断 金额应为1100专元。业技术领域的事实?
、被告相撞的事实。
可查证属实性
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和誊写材料是复制品,没 有原件可供核对,无法确定真实性,且很多内容都不是被告所言;本案 是民事案件,公安机关没有权利收集证据,该电子文档和誊写材料不能 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证据的法律属性(二)
关联性:用于定案的证据必须是与待证事实有内在联系 的证据。
问题:鉴定意见 金额应为1100元。 是哪一种证据?
证据分类&规则体系
证据
人证
书证
物证
证人证言 专家证言 鉴定意见
当事人陈述 勘验笔录 电子邮件
交通事故认定 手机短信
视听资料
多媒体 视频资料
物证 之 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用光、影、连续播放的图像、声音等来证 明案件事实。
【案例】工商银行诉黄某返还不当得利纠纷案
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证据分类&规则体系
证据
人证
书证
物证
证人证言 专家证言 鉴定意见
当事人陈述 勘验笔录 电子邮件
交通事故认定 手机短信
视听资料
多媒体 视频资料
人证 之 证人证言
证人:对案件事实有亲身感知的人 《证据规定》第五十三条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
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
视听资料
多媒体 视频资料
人证 之 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规则 1.人证一般规则:证人出庭、交叉询问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
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 门鉴定。
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 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证据规定》第五十九条 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第六十条 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用人的语言表 达的人的感知 来证明案件事 实的证据
案例:陈某诉某建行储蓄纠纷案
原告出具的证据:存单
案例:陈某诉某建行储蓄纠纷案
被告证据1:监控录像带
问题:录像带 (视听资料) 是哪一种证据?
案例:陈某诉某建行储蓄纠纷案
被告证据2:鉴定意见
《录像带鉴定结论》(摘录): 其一,录像带是原始带,没有被剪辑过; 其二,经实验,各种型号点钞机点100元面值的人民币11000元耗 时5~6秒,而录像带中点钞机点钞时间不足2秒,因此陈某交储的
3.专家辅助人制度 《证据规定》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
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 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 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
:法律规定
2.排除一个证据所牺牲法的不利禁益止皆可为
不得大于所保护的利益
合法性原则:依法收集证据
合法性原则:1.宽容;2.个案利
益衡量
证据法基本概念(一)
证据能力
客观性 关联性
诉讼上的证据
合法性
证据法概念(一)
瑕疵证据
瑕疵证据
瑕疵证据
案例:撕碎的欠条
徐某诉马某欠款纠纷案
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第五十八条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
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第六十条 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 式。
瑕疵证据补强规则
证据基本概念(二) 证明力
证据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三、证据种类及证据规则体系
证据的分类
证据分类的目的:识别、运用 分类方法:按照一定的标准,
并考虑事物的主要特征。证据 分类标准:用什么来证明 分类要求:分类的结果应当有 并列性、非交叉性。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名称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证据法的目的
证据规则的意义:保证法官正确认定证据及其证明力
真
让法官尽可能接近
相
证据规则构成
证据规则 去伪存真
证据识别
运用规则
经验法则
排除规则
二、证据能力
案例:徐某兰诉彭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哪些是诉讼上的证据?
【案件中出现的信息】 双方当事人陈述; 原告提供的住院记录、医疗费票据; 被告申请的证人陈二春的当庭证言; 派出所提交的对原告的询问笔录; 派出所提交的对被告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 鉴定报告; 法院谈话笔录、开庭笔录。
民事诉讼证据合法与非法界限
用秘密手段获取的证据 【案例】王某诉李某离婚案
民事诉讼合法与非法界限
非法证据问题: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区别
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
诉讼结果:定罪量刑
诉讼结果:民事利益关系
证据收集主体:侦查机关
证据收集主体:当事人
收集证据行为合法1.与尽可非能法多界地限让证据进入收诉集讼证程据序行为合法与非法界限:
推定
法律推定
根据已知事实, 按照法律规定作 出的推定
事实推定
根据经验法则、大 数法则等,运用逻 辑规则作出的推定
推定(举例)
【法律推定】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制度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
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
2.鉴定意见的审查认定(专业技术事项的司法判断)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二)委托鉴定的材料; (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 (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