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理论学习
论民事诉讼证据特权规则

论民事诉讼证据特权规则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如实作证的义务,没有认识到证据特权规则存在的价值。
确立民事诉讼证据特权规则有利于保障人权,增强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可实施性。
本文简单介绍了证据特权规则的概念及设立目的和国外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特权的主要种类,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特权规则的现状,并提出关于我国构建民事诉讼证据特权规则的设想。
关键词:特权;证据;社会关系我国民诉法第7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第67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从上述条文可知我国仅赋予了证人作证义务,并没有规定证人享有拒绝作证的特权,为了维护特定的社会关系,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前提下构建民事诉讼证据特权规则。
一、证据特权规则的概述(一)证据特权规则的概念特权又称为特免权,证据法上的特权是指”在诉讼中,基于特定身份或者具有某种法律关系的人享有的就特定事项免于提供证据或阻止他人提供证据的权利”①。
因此,这里讨论的享有的特权的主体不限于证人也包括当事人。
证据法上的特权实际上是一种社会性的冲突规范,也是一种价值选择。
(二)设立民事诉讼证据特权规则的目的与其他一般证据规则相比,证据特权规则并不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相反它们通常是为了保护社会的信赖利益而掩盖事实真相。
证据特权规则是为了克服法律在权衡各种利益时片面强调证人和当事人作证义务所带来的价值的毛病。
在某种情况下,当他们的作证义务所带来的的价值小于其他价值时,法律应更注重保护特定的社会关系。
二、国外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特权的主要分类1.亲属拒证特权亲属拒证特权是指证人与当事人有某种亲属关系,有权就某一特定事项拒绝向法庭作出证明。
在德国、美国等国家都规定了”亲亲相为隐”不再是一项义务,而是证人享有的基本人权。
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83条规定:”凡证人遇到以下婚姻关系或亲属关系的,有权拒绝作证:其一,系当事人一方的未婚配偶....”。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一、引言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明确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其中涉及到的证据规则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本文将重点论述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分析其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并探讨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民事诉讼法强调证据的合法性,即证据必须在法定程序下合法取得,否则将被排除。
这一原则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非法证据对诉讼结果的影响。
2. 举证责任原则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举证责任,即要求当事人对其所主张的事实进行证明。
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在法院的审理中,都应当根据举证责任原则提供相应证据来支持或反驳对方的主张。
3. 自由证据原则自由证据原则是指自由选择证据的权利。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利益选择合适的证据材料进行证明。
这一原则体现了当事人的自主性和公平性,确保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平等地位。
三、具体规定1. 证据的种类民事诉讼法明确了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当事人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证据种类进行举证。
2. 证据的采信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的采信标准,即证据应当以能够确证事实的规定为依据,排除不能确证的证据。
法院在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时,应当综合考虑证据的来源、证人的证言和证据的内外一致性等因素。
3. 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的收集和保全程序,包括诉讼参与人自行收集、法院提供协助收集和诉讼保全等方式。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来保全相关证据。
四、实践应用1. 合理运用证据规则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合理运用证据规则,选择合适的证据种类,并根据证据的特点和证明需要,采取相应的证明手段。
只有合理运用证据规则,才能在诉讼中充分展示事实真相。
2. 强化证据的法律效力证据的法律效力是指证据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直接影响的作用。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学习心得(杨天歌)

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定学习心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一、注意事项1.《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实际上是一部半拉子工程,在体例体系上不全面、残缺不全,主要因为事实上《民诉法解释》证据部分已作出了大体规定,无法再照搬照抄,导致规定条文碎片化、散乱化。
2.《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文字水平不高、表述准确不够全面到位,甚至不及《民事诉讼法》、《民诉法解释》对应规定:《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9条第二款:“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
”,《民事诉讼法》第66条则规定:“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的时间等”。
3.细节里存在的问题:无须举证证明的事实,《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将《民诉法解释》规定的“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限缩为“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基本事实”。
二.必须把握的重要纲领性条款1.《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条人米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和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的完成举证。
2.《民诉法解释》第104条第二款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3.《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5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作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体现证据裁判原则)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的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引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4.《民诉法解释》第106条对以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三、理论阐述解读1.举证责任问题①证据问题是民事诉讼的实体内容和核心问题。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一.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如下:
1.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二.那么民事纠纷诉讼期限是多长时间呢?
产生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时效是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犯时开始计算。
综上所述,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您了解了吗?《民事诉讼法》
三.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解析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理解与适用问题研究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理解与适用问题研究袁建国任长申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公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证据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证据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国家的诉讼理念和经验,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制度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解释和补充.①《证据规定》自2002年4月1日施行以来,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但是也有个别制度在借鉴外国经验时,对于中国的国情考虑不够充分,以致相应的规定成为所谓的“城市规则”,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功能.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法院法官,试图就《证据规定》的主要内容及适用问题进行探究。
一、关于举证责任的内涵和分配规则《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它包含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两层含义:其一、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其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是对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最典型的概括。
它是诉讼过程中无条件出现的一种举证责任。
凡有诉讼即有请求,而任何请求又必须以一定的主张为依托;只要提出主张即会发生提供证据的责任.在民事诉讼中,一方面,民事权益主体必须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和具体的诉讼主张;另一方面,民事权益主体必须通过积极的行为提供与其主张内容相符的证据,以获取法官对其主张事实的确信,弱化和消解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避免发生不利的法律后果。
②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随一方当事人举证程度的变化可以数次反复,是一种动态的举证责任.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因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力的强弱而在当事人之间移位,又是一种可以在当事人之间互相转移举证责任,围绕着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与确信程度而不断地在当事人双方之间转移.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与否不能确定时应当规定由哪一方当事人对不利后果进行负担的一种风险和责任.它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法官不能因案件事实不清而拒绝裁判。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排除与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排除与证据规则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排除与证据规则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排除原则以及相关的证据规则,并分析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二、证据排除原则证据排除原则是指在审判过程中,对于违反法定程序而获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保护诉讼参与人的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1. 违法获证排除原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获证的证据违反法定程序时,可以由当事人申请排除。
违法获证包括违反收集证据的程序、违反证据保存的规定等情况。
2. 违法证据排除原则民事诉讼中,违法证据是指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如非法窃听、非法搜查等。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排除违法的证据。
三、证据排除的适用范围1. 违反程序的证据排除当诉讼参与人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比如未经允许搜查他人住所,获取的证据将被排除在证据范围之外。
排除这类证据旨在维护诉讼时的程序公正和合法性。
2. 乌鸦口原则乌鸦口原则是指当事人使用虚假证据诬告对方的行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以虚假证据诬告对方,法院有权将其虚假证据排除,并对该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证据的无效性当证据在性质上或者从逻辑推理上自始至终无法起证明作用时,法院可以将其排除。
比如,某甲提供的证据与案件事实没有直接关联或无法证明其真实性等情况。
四、证据规则在民事诉讼中,有一些与证据相关的规则需要遵守,以维护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性。
1. 证据的合法来源法院只接受来自合法来源的证据,即通过合法手段收集的证据。
这意味着当事人在获得证据时,应当遵守法律程序,并且不能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2. 证据的充分性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充分、具体和确凿。
只有当证据足够充分,才能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准确的认定。
3. 声明的证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陈述应当被认定具有证据力。
比如,一方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可以作为证据,但需要核实其真实性。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法院判断事实、认定权益的重要依据。
因此,有关证据的规则对于保障诉讼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介绍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
一、举证责任与公证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举证责任,并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应当首先提供证据,被告可以提供相反的证据进行辩护。
为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当事人还可以选择对证据进行公证。
通过公证,可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效力,并增加其在法庭上的说服力。
二、证据的形式与收集证据可以是各种形式的材料,包括书面文件、口述陈述、视听资料、物证等。
当事人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证据形式来支持其主张。
在收集证据时,应注意合法性和合规性,避免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如非法窃听、录音录像等行为。
三、证据的查验与质证在庭审过程中,法庭会对提供的证据进行查验和质证。
查验是指法院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实;而质证则是指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质疑。
通过查验和质证,可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排除不真实、不合法的证据对案件的干扰。
四、证据的充分性与证明力证据在法庭上的力量取决于其充分性和证明力。
充分性是指证据对于判断争议事实的能力,即证据是否足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证明力则是指证据对法官的说服力,即证据是否能够使法官信服其所证明的事实。
因此,在提供证据时,当事人应选择有力的、能够充分证明其主张的证据。
五、证据的排除与推定在民事诉讼中,有些证据可能会被排除或具备推定力。
排除是指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或法官的判断,认定某些证据不服从诉讼法则,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推定则是指法院按照一定的推理方式,根据已有的证据对某个事实作出推定。
排除和推定的目的都是为了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六、证据的保全与审查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证据的保全,以防止证据的灭失或损毁。
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旨在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了解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时效和证据规则

了解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时效和证据规则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时效和证据规则一、诉讼时效民事诉讼时效是指起诉权行使的时间期限,它是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无限制的诉讼请求侵害的一种制度。
在民事诉讼中,合理而有序的时限可以促进案件的快速审理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起算时间和诉讼时效的年限来确定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常见的诉讼时效期限有以下几种:1.常见的诉讼时效期限(1)一般民事权利主张的诉讼时效期限为3年;(2)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3)商品和服务质量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限为1年;(4)建筑工程的质量缺陷赔偿诉讼时效期限为5年;(5)医疗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3年;(6)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限根据具体合同类型而定。
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期限的计算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的。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根据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可以中断或者延长。
2.诉讼时效的中断和延长(1)中断:当权利人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或采取其他法律程度时,诉讼时效会被中断。
中断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重新开始计算的时限为开始中断的日起;(2)延长: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根据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可以延长。
如当事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前有不能克服的无法行为能力、不能制止的不可抗力等情形,可以申请诉讼时效的延长。
二、证据规则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是指如何确定、举证以及运用证据等方面的规定。
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协助法庭了解案情和查明事实,是判断案件成败的关键因素。
1.证据的种类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种类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等。
(1)书证:指书面文件、文字记录等;(2)物证:指实物、文件原件等;(3)视听资料:指录音录像、图片等;(4)证人证言:指法庭传唤的证人作证;(5)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答辩等;(6)鉴定结论:指法庭依法指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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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理论)
第一节:举证程序规则
一、庭前证据交换规则
庭前证据交换规则,是指开庭审理前由法院组织当事人相互就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出示给对方,并由对方发表认可或不认可等意见的活动。
二、最佳证据规则
我国有关最佳证据规则的规定
三、自认规则
自认规则是指法院可将当事人对自己不利的事实的承认作为证据予以采纳的规则。
自认的分类:(1)诉讼上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2)完全自认和限制自认、(3)本人自认与代理人自认、(4)明示自认与默认自认
第二节:查证程序规则
一、关联性规则
关联性规则是指可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二、可采性规则
三、主询问、反询问规则
四、诱导性询问
诱导性规则中的诱导,是指在法庭听审证人时,询问人借助于发问时的语气的轻重缓急、抑扬顿挫或是某种动作的示意,足以对答问人起到启发性、提示性作用,从而导致出现符合询问人欲求的答复。
五、唤起证人记忆规则
六、预防规则
预防规则是指为防止某些证据自身存在虚伪或错误的特殊危险,而在立法或司法上设置相应程序及措施事先加以防范,借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的规范与措施。
证人宣誓制度、证人的隔离或排除,伪证的处罚
七、特权规则
在证据法上,特权规则是指证人有义务向法庭作证,但证人中的一些人因为特殊的情形而享受法律免除其承担作证义务的特别权利。
八、意见规则
意见规则是指在诉讼中以专家意见的证明方式来确定与系争事实相关联的特定事项的程序和规范。
九、排除规则
排除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上涉及证据可采性的一项重要规则,是指对证据本应加以使用,但基于各种原因或考虑而予以排除的一种证据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除非法律另有特别规定,法院不得以非法证据来确
定案情和作为裁判的依据。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般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
意见证据排除规则是英美法系国家对证人证言在内容上的一项要求。
即法
庭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对证人的意见,也就是证人对案件事实的看法和推测应
不予采纳。
根据普通法的传统,品格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原则上不得以某人的品格如何
作为证据来证明其在特定场合之下从事与其品格相一致的行为。
第三节采证程序规则
一、传闻规则
一般认为,传闻规则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原则上排斥传闻证据作为认定案件
事实基础的一种证据规则。
二、推定规则
作为司法意义上的推定,是指司法者借助于现存的事实,据以推断出另一
相关事实存在着一定的假设。
三、司法认知规则
司法认知,又称审判上的认知或审判上的知悉,是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就
某种特定的待证事实,不待当事人主张或举证,即确认为真实并作为判决的依
据的一种证明方式。
四、经验规则
经验规则,又称经验法则,在证据法意义上它是指法官依照日常生活中所
形成的反映事物之间内在必然联系的事物作为认定待证事实的根据的有关规则。
五、盖然性规则
盖然性规则是指由于受到主观和客观上的条件限制,司法上要求法官就某
一案件事实的认定依据庭审活动在对证据的调查、审查、谈判之后而形成相当
程度上的内心确信的一种证明规则。
六、补强证据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某一证据由于其存在证据资格或证据形式上的某些瑕
疵或弱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借
以保证其真实性或补强其证据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