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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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5)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5)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近年来,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迅速,已成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方式之一。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监管和管理,保护投资者和企业权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和国务院发布了《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文就此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和分析。

一、管理办法的基本内容1. 管理办法适用范围该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担保机构及其经营的所有担保业务。

其中,担保机构指已经取得法定经营资格并获得银监会批准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机构。

2. 担保机构的主要义务① 实行风险管理制度。

担保机构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风险评估模型,提高风险管理和控制能力,确保企业和投资者的利益不受损害。

② 诚信经营。

担保机构应当保持良好的商业信誉,遵守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不得故意误导和欺诈客户。

③ 保障客户权益。

担保机构要严格保护客户的隐私,未经客户同意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同时,担保机构还应当承担必要的风险保障责任,确保客户的相关利益得到保障。

④ 当恶意欺诈行为发生时,担保机构有责任协助司法机关进行处置,保护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3. 担保业务的基本规定① 担保业务原则上应当以借款人的信用为主要支撑,借款人不良信用会对担保机构的信用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需要谨慎考虑。

② 担保业务的质量应该得到保证。

担保机构应当通过各种方式收集和核实借款人信息,确保借款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③ 担保行为应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

担保机构应当为客户提供相关的服务和建议,要尽全力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保证。

④ 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在担保业务全生命周期中始终十分谨慎和专业。

二、管理办法的相关影响1. 保护客户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该管理办法规定了担保机构的一系列义务和服务要求,确保客户和投资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规定了担保机构与客户之间的诚信经营原则,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保证了客户资金安全以及风险的控制。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第3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第3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6)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6)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是国家对于融资性担保业务进行统一规范的指导文件。

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担保机构为贷款人提供担保服务,并以此获得相应的收益。

目前,融资性担保业务在我国的金融市场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因此,对于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管理和规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基本概念1.融资性担保业务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在贷款人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由担保机构为贷款人提供担保,以提高贷款人的贷款获得率并降低其融资成本的业务。

2.担保机构担保机构是融资性担保业务的主体,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专门为融资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

3.担保范围担保范围是担保机构为贷款人提供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全部或部分。

4.担保费用担保费用是担保机构根据担保合同约定从贷款人处收取的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担保机构自行决定,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

二、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1.担保机构资格审查由于融资性担保业务直接涉及金融市场,因此必须对担保机构的资格进行审查。

经中国人民银行严格审核符合条件的机构才能获得担保机构的资格。

担保机构的资格审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注册资本根据中国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应不少于1亿元。

(2)资金来源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应符合金融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3)机构资历担保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机构资历,包括管理层、董事会、审计机构等组成,同时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2.担保风险评估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服务时,必须对贷款人进行风险评估,以确保贷款人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

风险评估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客户评估评估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经营管理水平等情况。

(2)贷款项目评估评估贷款项目的市场前景、所处行业的竞争环境、项目的技术难度等情况。

3.担保费用管理担保机构应明确规定担保费用的收取方式与标准,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确保资金安全、便于监管。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是金融机构的一种,其主要业务是提供担保服务,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为了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并保护投资者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出台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旨在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规范其业务经营行为。

下面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解析。

首先,该办法明确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条件。

根据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能力,同时需要获得金融监管机构的批准。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融资性担保公司有足够的资金实力和专业素质,能够有效履行担保责任。

其次,办法强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一定的风险,因此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建立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等。

同时,融资性担保公司要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各类风险。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限制。

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业务是对非金融机构提供担保,但并不是所有业务都可以涉足。

根据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从事接受存款、吸收资金等类似银行业务,也不能参与投资、房地产开发等非担保业务。

同时,办法还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了明确。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及时向金融监管机构报送相关财务和业务数据,并定期向公众披露信息。

这一规定有助于提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透明度,增强监管部门和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监督能力。

最后,办法强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责任和义务。

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提供担保服务时,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借款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融资性担保公司还应及时向金融监管机构报告业务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总的来说,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对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行为、加强风险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监管,有助于提高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规范融资性担保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和借款人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组成融资性担保公司是一种以为信用不足的借款人提供担保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金融机构,由资格较高的专业人士与普通投资者组成,具体包括以下机构:1.股东。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应是资金充足、信誉良好的单位或个人。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股东应至少包括两名自然人和一名法人。

2.经营管理层。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

经理层由总经理、副总经理、主要部门负责人等构成。

其中,总经理应当具有相应的从业经验和资质要求。

三、融资性担保业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为客户提供融资性担保。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客户提供担保代为提供中小企业融资服务。

提供的担保范围应当根据客户的需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2.参与投资。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参与企业或项目的投资,并提供担保服务。

3.经营证券投资基金。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开展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务,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投资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本要求根据《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其运营过程中还应保持一定的净额资本,投资风险准备金等。

具体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定。

五、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1.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加强自身的内部管理,确保业务风险的可控性。

2.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监管中的问题。

3.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发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建议1.加强风险管理,加强财务审计,确保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安全可靠。

2.拓展融资性担保服务的领域,并积极开拓新的市场。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的管理。

二、经营范围担保公司主要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包括为融资主体提供担保、代理发债等业务。

担保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银保监会规章制度和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同时要求客户做好风险评估和管理。

三、实力条件1、注册资本及资本充足率担保公司应具备较高的资本实力,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

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0%。

2、人员担保公司应该建立专业化的业务团队和管理团队,聘请风险管理、法律、金融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确保公司业务稳健运营。

3、信息化建设担保公司应该建立信息技术领先的系统平台,实现业务和风险管理的自动化,提高信息披露和客户服务的质量。

四、风险管理担保公司应该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严格把控业务风险。

1、风险管理制度担保公司应该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控制、监测、报告和应对等措施。

2、风险认定和分类担保公司应该对融资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认定和分类,在对融资企业进行担保时,应该严格根据信用评级和企业风险情况进行分类和担保额度的确定。

3、应急预案担保公司应该建立应急预案,对重大风险事件进行及时应对,防范和化解风险。

五、信息披露担保公司应该及时公开信息,充分披露与业务运营和风险相关的信息,保障客户知情权,提高公司透明度,树立良好形象。

六、合规经营担保公司应该遵守各项法律法规,防范和化解合规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1、法律法规合规担保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保监会规章制度,以及各项工作指引等行业标准,严格遵守合规要求。

2、诚信经营担保公司应该诚信经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满足客户需求,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七、奖惩措施银保监会将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违规违法情况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经营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风险控制、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开展业务。

第四条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五条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三)有符合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四)有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应当向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经审查合格,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在取得经营许可证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章业务范围第八条融资性担保机构可以开展以下业务:(一)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二)为债权人提供反担保;(三)为担保业务提供咨询、评估服务;(四)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得从事以下活动:(一)吸收存款;(二)发放贷款;(三)从事证券、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条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一)风险识别和评估制度;(二)风险控制和缓释制度;(三)风险监测和报告制度;(四)风险处置和追偿制度。

第十一条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担保额度。

第十二条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建立担保责任准备金制度,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取准备金。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实施持续监管,包括但不限于:(一)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二)非现场监管;(三)风险评估和预警;(四)信息披露要求。

山西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山西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山西省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山西省金融监管局负责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第四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符合规定的股东或者发起人;(三)有符合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法向山西省金融监管局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业务范围与经营规则第六条融资担保公司可以从事以下业务:(一)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二)为担保提供反担保;(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咨询、评估服务;(四)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遵守以下经营规则:(一)不得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二)不得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活动;(三)不得为自身或者关联方提供担保;(四)不得为未经批准的金融业务提供担保;(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规则。

第四章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第八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有效识别、评估、监控和控制风险。

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山西省金融监管局报送业务报告、财务报告和其他监管要求的材料。

第十条山西省金融监管局应当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山西省金融监管局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山西省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为了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第二条定义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以自有资金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承担担保责任,并收取担保费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监管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地方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设立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向监管部门申请批准。

公司设立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资本、风险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程等条件。

第五条业务范围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从事以下业务:(一)贷款担保;(二)票据承兑担保;(三)贸易融资担保;(四)项目融资担保;(五)信用证担保;(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六条风险控制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评估、担保项目审查、担保额度控制、代偿风险管理等。

第七条资本充足率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保持充足的资本,确保资本充足率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八条信息披露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

第九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或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3号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二○一○年三月八日腹有诗书气自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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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办法
一、引言
融资性担保机构是金融行业的一种特殊机构,旨在为中小企业
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帮助其解决融资难题。

为了规范融资性担保机
构的运作,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制定了《融资性担
保机构管理办法》。

二、背景
我国的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各种原因,中小企业往往面临融资难的问题。

为解决这一问题,融资性担保机
构应运而生。

然而,在发展过程中,融资性担保机构也出现了一些
问题,如管理混乱、风险控制不力等。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
的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 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准入条件及登记管理:规定了融资性担保
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金、业务经验等。

同时,要求融
资性担保机构在获得准入资格后进行登记管理,并严格监管其经营
活动。

2. 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运作:规定了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
本金应符合一定比例规定,并强调要加强资本金的质量管理,确保
融资性担保机构有足够的资本实力进行风险担保。

3. 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行为:明确了融资性担保
机构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行为,包括风险评估、贷款担保、咨询指导等。

同时,要求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严禁违规行为。

4. 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管理:强调了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建立
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风险防控等方面。

要求融资
性担保机构加强对融资项目的审核把关,合理评估风险,并制定相
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5. 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信息披露和监管:要求融资性担保机构及
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其经营状况,包括财务信息、风险情况等。

同时,加强监管,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6. 法律责任和监督机制:明确了对违反管理办法的融资性担保
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对融资性担保机
构的监管有力可行。

四、未来发展方向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将进一步增加,因此,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发展前景广阔。

为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的
健康发展,相关部门将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提高监管水平,打造
更加规范、透明的运作环境。

结语
《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办法》的出台是我国金融行业发展的重
要里程碑,它将有力推动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得到满足,促进经济
社会的健康发展。

同时,融资性担保机构也要积极响应管理办法的
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
供更加稳定可靠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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