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元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19•【字号】广府发[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0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广元市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广元市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解决我市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担保法》、《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试行)》,结合履行《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广元市人民政府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合作协议》的约定和广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加快中小企业发展、推进‘工业强市’战略、促进‘十一五’奋斗目标实现、又好又快推进广元经济社会发展新跨越”的总目标,贯彻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政策性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提供担保与提升信用相结合、行业自律与适度竞争相结合、分类指导与扶优扶强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市中小企业融资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项目管理的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最终审定政策性担保贷款项目,制定有关扶持政策,协调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关系,组织对重点项目的监控。
第四条市中小企业融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和政策性融资担保项目的综合协调和日常服务性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全市中小企业运行情况,负责为中小企业担保贷款政策的制定提供基础数据;(二)负责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项目的评议工作;(三)负责对政策性担保贷款企业和项目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四)负责全市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成立中小企业自律组织--中小企业信用促进会,并监督指导其正常运行。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制度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制度一、总则融资性担保公司作为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专业机构,其经营相关活动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自律规范。
本《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旨在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行为,促进其健康稳定发展。
二、公司组织架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设有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业务员等岗位,当然有些公司也可以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设置更多的岗位,以便更好地服务客户和承担担保责任。
三、公司运作模式1、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对符合资质要求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以缓解其融资难问题。
2、担保业务的核心是风险控制,所以担保公司需要在掌握客户的实际情况和财务情况基础上,对其提出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最大限度地保证偿还贷款的安全稳定。
3、担保公司还需要建立完善的风控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公司运营稳健有序。
四、公司业务管理1、融资性担保公司需要设计适合自己的担保产品,以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需求,同时还需要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合理定价,确保公司经济效益。
2、担保合同的签订应当实行谈判原则,充分考虑客户的实际情况,对于贷款担保业务,银行发放贷款的利率水平、贷款期限、还款计划等因素应充分考虑。
3、担保费的收取应当合理、规范,担保公司所收取费用的类型、范围、基数、计算方法等应当有明确规定,以避免纠纷产生。
五、业务风险控制1、担保公司应当积极探索多样化风险缓释模式,如多元化保证人模式、商品交易模式等,以分散担保贷款的风险,降低风险承担责任。
2、担保公司应当对客户信用、债务、融资历史、管理经验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接受担保的业务往来方具有良好的信用与还款能力。
3、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形成风险控制流程、制定风险控制标准、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等,以有效降低潜在风险。
六、内部管理1、担保公司应当制定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规范公司的资金使用、收支记账、审批等流程,确保公司财务稳健有序。
2、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机制,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培训,保证公司业务合规、规范化运营。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文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文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现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我部。
附件: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政府出资(含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三条设立担保机构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
担保机构经注册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四条担保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
鼓励担保机构采取公司形式。
目前难以采用公司形式的担保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逐步规范,在条件成熟时改组为公司。
第五条担保机构应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照规定程序对担保项目自主进行评估和做出决策。
担保机构有权不接受各级行政管理机关为具体项目提供担保的指令。
第六条担保机构应为受托运作的担保基金设立专门账户,并将担保基金业务与担保机构自身业务分开管理、核算。
第七条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
第八条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
武汉市财政局、市经委关于印发《武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市经委关于印发《武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经济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9.21•【字号】武财投[2005]422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武汉市财政局、市经委关于印发《武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财投〔2005〕422号2005年9月21日)各区财政局、经委,各担保机构:现将《武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分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促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和体系建设,根据《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武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在武汉市依法设立,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注册资本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经营担保业务在两年以上(含两年),在市财政局、市经委已登记备案的专业信用担保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武汉市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各类企业。
第二章风险补偿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第五条风险补偿资金仅对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金融机构贷款担保和银行汇票担保、信用证担保予以风险补偿。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且达到以下条件的担保机构可申请担保风险补偿:(一)具备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诚信守法,规范经营。
(二)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风险责任准备金制度、担保评估制度、反担保制度、风险资产管理制度、债务追偿制度并严格执行。
中小型企业融资管理办法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要求,由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在深入调研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的。
《办法》共七章,五十四条。
其中,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与依据、经营原则、监管体制及相关释义;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重点确立了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制度与设立的条件;第三章业务范围,规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禁止行为;第四章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对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集中度管理、风险指标管理、准备金计提、为关联方担保的管理以及信息管理与信息披露等进行了重点规范,对公司治理、专业人员配备、财务制度、收费原则以及责任分担等内容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第五章监督管理,对非现场监管、资本金监管、现场检查和重大事项报告、突发事件响应、审计监督、行业自律以及征信管理等内容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第六章法律责任,在现行法律法规的限度内规定了监管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其他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制定相关办法的授权、规范整顿等内容。
《办法》的规范对象主要是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即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银监会融资担保业务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国融资性担保业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微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和作用日益增强,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担保机构在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但与此同时,担保行业也暴露出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有效监管缺失、担保机构运作不规范、内部管理松弛、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不强以及违法违规抽逃资本金、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等问题。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规范融资性担保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和借款人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组成融资性担保公司是一种以为信用不足的借款人提供担保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金融机构,由资格较高的专业人士与普通投资者组成,具体包括以下机构:1.股东。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应是资金充足、信誉良好的单位或个人。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股东应至少包括两名自然人和一名法人。
2.经营管理层。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
经理层由总经理、副总经理、主要部门负责人等构成。
其中,总经理应当具有相应的从业经验和资质要求。
三、融资性担保业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为客户提供融资性担保。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客户提供担保代为提供中小企业融资服务。
提供的担保范围应当根据客户的需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2.参与投资。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参与企业或项目的投资,并提供担保服务。
3.经营证券投资基金。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开展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务,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投资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本要求根据《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其运营过程中还应保持一定的净额资本,投资风险准备金等。
具体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定。
五、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1.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加强自身的内部管理,确保业务风险的可控性。
2.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监管中的问题。
3.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发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建议1.加强风险管理,加强财务审计,确保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安全可靠。
2.拓展融资性担保服务的领域,并积极开拓新的市场。
财政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发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0]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二○一○年四月三十日附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资金。
第三条担保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担保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要件第七条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下同)担保业务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担保业务额在3亿元以上。
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担保 风险准备 金 ( 以下 简称风 险准 备金 ) 的 管理 , 强资 金监 督 , 加 提高 资金 的使 用效 益 , 营
造 和 优 化 我 省 自主 创 新 投 融 资环 境 ,加 大 对 科
第 六条 风 险准 备 金 主要 用 于支 持 我 省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融 资 担 保 工 作 的 开 展 , 主 要
业 贷款损失进行补偿 。
( ) 持 科 技 型 中小 企 业 信 用 担 保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系 三 扶
建设。
括 省 级 和 市 级 科 技 主 管 部 门认 定 的 民 营 科 技 企
业、 高新技术企业及创新 型企业 。
( ) 四 政府 与 国家开 发银行 和各担保 机构 合 作 , 进增 加科技型 中小企业 的贷款数量 。 促
意后 ,由省 科技厅将资金 拨付 到放贷银行 等相
关 单 位 。相 关 单 位 收 到 相应 资金 后 , 按 国家 有 应 关 财 务 制度 处理 。
有 弄虚作假 、 用专 项 资金等行 为的 , 挪 除按 《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条 例 》 有 关 款项 予 以追 回外 ,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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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法 规
益 进 行 检 查 和跟 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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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二 条 风 险 准 备 金 的 核销 。 风 险 代 偿 仅 限 于 省 科 技 厅 推 荐 项 目, 施 风 险 代 偿 时 , 实 由
规 范 、 全 和 高效 使 用 并 及 时 核 销 。 安
准备 金分别 承担不 同 的有 限代偿 责任 ,代偿 总
额最 高 以风 险准备 金存款额 为 限。按统 贷统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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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财政部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01-3-26
∙【失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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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金[200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现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我部。
附件: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3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政府出资(含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三条设立担保机构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
担保机构经注册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四条担保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
鼓励担保机构采取公司形式。
目前难以采用公司形式的担保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逐步规范,在条件成熟时改组为公司。
第五条担保机构应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照规定程序对担保项目自主进行评估和做出决策。
担保机构有权不接受各级行政管理机关为具体项目提供担保的指令。
第六条担保机构应为受托运作的担保基金设立专门账户,并将担保基金业务与担保机构自身业务分开管理、核算。
第七条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
第八条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
第九条担保机构的业务范围主要是:对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融资方式提供担保和再担保,以及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担保和资金运用业务。
担保机构不得从事存、贷款金融业务及财政信用业务。
第十条担保机构要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贷款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对贷款实行比例担保。
担保机构应与贷款金融机构密切协作,及时交换和通报投保企业的有关信息,加强对投保企业的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权益。
第十一条担保机构应建立严格的担保评估制度,配备或聘请经济、法律、技术等方面的相关专业人才,采用先进的项目评价系统,提高评估能力,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注重建立长期、稳定的客户群,积累完整、详实的客户资料,为项目评估建立可靠的信息基础;严格执行科学的决策程序,切实防止盲目决策;加强对担保项目的跟踪,完善对投保企业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强化内部监控,防范道德风险,保证合规经营。
第十二条担保机构应积极采取反担保措施,可要求投保企业以其合法的财产(包括股权)抵押或质押,提供反担保。
第十三条担保机构应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
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
第十四条担保机构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运用资金。
担保机构设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存入主管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除担保机构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任何机构一律不得动用。
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必须存入银行专户。
其他货币资金,不低于80%的部分可用于银行存款,以及买卖国债、金融债券及国家重点企业债券;不高于20%的部分,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等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对按照本办法规范运作的担保机构,可给予适当的支持。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为担保机构落实反担保提供支持。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担保机构的业务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应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建立对担保机构资信的定期评级制度。
担保机构定期聘请经财政部门认可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资信评级,并向社会公布评级结果。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健全对以财政性资金出资设立的担保机构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应综合考虑担保机构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代偿损失、资产结构及其社会和经济效益而确定。
第二十条担保机构定期向主管财政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其他报表和资料,于每月底前将上月的营业统计报表报送主管财政部门;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上一年度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报送主管财政部门。
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做好对担保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工作,并定期向有关金融机构,必要时可向担保机构的注册机关通报情况。
第二十一条对已经设立的担保机构,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规范。
第二十二条各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