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案例看逻辑推理在案件事实认定中的运用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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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法律逻辑学分析案件(3篇)

运用法律逻辑学分析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逻辑学是研究法律推理和论证规律的科学,它是法学研究的基础学科之一。

在案件分析中,运用法律逻辑学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规范,从而为案件的判决提供有力的论证支持。

本文将运用法律逻辑学分析一起典型案件,探讨法律逻辑学在案件分析中的应用。

二、案件背景某市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受害人甲在下班途中,被犯罪嫌疑人乙持刀刺伤,导致重伤。

案发后,乙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调查,乙因与甲有矛盾,怀恨在心,遂持刀将甲刺伤。

乙对故意伤害的事实供认不讳。

三、案件分析(一)案件事实的认定1. 事实认定是法律逻辑学在案件分析中的首要任务。

在本案中,首先需要确定案件事实是否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结合案件事实,乙持刀刺伤甲,造成甲重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事实认定要遵循证据规则。

在本案中,公安机关收集了现场目击证人、法医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证据规则,这些证据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二)法律规范的适用1. 法律规范的适用是法律逻辑学在案件分析中的关键环节。

在本案中,需要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法律规范的适用要遵循法律逻辑规则。

在本案中,乙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且情节严重,依法应当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法律论证1. 法律论证是法律逻辑学在案件分析中的核心内容。

在本案中,需要论证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确定其刑罚。

2. 法律论证要遵循逻辑推理规则。

在本案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证:(1)乙的行为具有故意性。

乙因与甲有矛盾,怀恨在心,持刀将甲刺伤,其主观上具有伤害甲的故意。

(2)乙的行为造成甲重伤。

根据法医鉴定意见,甲所受伤害为重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从一起案例看法律逻辑(3篇)

从一起案例看法律逻辑(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逻辑是法律推理的基础,是法律实践中的重要工具。

本文以一起典型案例为切入点,探讨法律逻辑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以期提高法律从业者的逻辑思维能力,为我国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二、案例背景2018年,某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死者张某的家属将肇事司机李某及其雇主某运输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00万元。

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某及某运输公司赔偿张某家属70万元。

张某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三、法律逻辑分析1. 法律事实的认定本案中,法院首先对交通事故的事实进行了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李某在驾驶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导致张某死亡,李某及某运输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一认定符合法律逻辑的基本要求,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 法律责任的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作为某运输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张某死亡,某运输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这一分配符合法律逻辑的合理性原则,即责任分配应公平、合理。

3. 法律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包括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本案中,法院判决李某及某运输公司赔偿张某家属70万元,体现了法律逻辑的实践性原则,即法律责任的承担应具有可操作性。

4. 法律推理的应用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运用法律逻辑对案件进行了推理。

首先,法院认定李某及某运输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其次,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李某及某运输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最后,法院判决李某及某运输公司赔偿张某家属损失。

这一推理过程符合法律逻辑的基本规律,即从已知事实出发,运用法律规则推导出结论。

四、结论从以上案例分析可以看出,法律逻辑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

法律逻辑有助于法律从业者提高逻辑思维能力,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合理性。

法律逻辑学案例故事(3篇)

法律逻辑学案例故事(3篇)

第1篇在一个阳光明媚的早晨,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谋杀案。

受害者是一位年轻有为的企业家,名叫李明。

他的死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警方迅速展开了调查。

一、案件初步调查接到报案后,警方迅速赶到了现场。

现场位于一座别墅内,死者被发现死在书房的沙发上,身边散落着一些书籍和文件。

经过初步勘查,警方发现现场没有明显的打斗痕迹,门窗紧闭,初步判断这是一起谋杀案。

警方对死者周边的人进行了调查,发现死者生前与一位名叫张强的朋友关系密切。

张强在案发当晚有不在场证明,但警方发现他最近与死者关系紧张,有动机杀害死者。

二、证据搜集警方开始搜集证据,试图找到凶手。

在调查过程中,他们发现了一些关键线索:1. 死者的电脑中有一些与张强有关的邮件,内容涉及两人之间的经济纠纷。

2. 死者的手机短信记录显示,案发当晚死者曾与张强通电话,通话时间较长。

3. 死者家中监控录像显示,案发当晚有一位神秘男子进入别墅,行踪诡异。

警方将这些线索串联起来,形成了一个初步的证据链:1. 张强与死者有经济纠纷,有动机杀害死者。

2. 张强案发当晚有不在场证明,但监控录像中出现了一位神秘男子,可能为张强所雇佣。

3. 死者电脑和手机中的证据显示,两人关系紧张,张强有杀害死者的动机。

三、法律逻辑分析为了验证这个证据链的合理性,警方聘请了一位法律逻辑学专家进行深入分析。

专家首先对证据链中的每一条证据进行了审查:1. 张强与死者有经济纠纷,但仅有邮件作为证据,缺乏其他直接证据证明两人关系紧张。

2. 张强案发当晚有不在场证明,但监控录像中出现的一位神秘男子,可能为张强所雇佣,但缺乏直接证据。

3. 死者电脑和手机中的证据显示,两人关系紧张,但仅凭这些证据无法证明张强就是凶手。

专家进一步分析了证据链的逻辑关系:1. 张强与死者有经济纠纷,但仅有邮件作为证据,不足以证明张强有杀害死者的动机。

2. 监控录像中出现的一位神秘男子,可能为张强所雇佣,但缺乏直接证据,无法证明张强就是凶手。

从法律逻辑的角度看案件(3篇)

从法律逻辑的角度看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逻辑是法律学科中一个重要的分支,它以逻辑学为基础,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研究法律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逻辑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逻辑的角度对一起具体案件进行分析,以期揭示法律逻辑在案件中的运用。

二、案件背景某市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受害者小王在此次事故中不幸身亡。

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李某被公安机关控制。

经调查,李某在事故发生时酒驾,且超速行驶。

小王家属将李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三、法律逻辑分析1. 法律逻辑的基本原则(1)三段论推理:大前提、小前提、结论。

在本案中,大前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酒驾、超速行驶属于违法行为;小前提为李某酒驾、超速行驶;结论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违法行为。

(2)充分条件推理:如果A发生,则B一定发生。

在本案中,如果李某酒驾、超速行驶,则其行为构成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必要条件推理:如果B发生,则A一定发生。

在本案中,如果李某的行为构成违法行为,则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案件中的法律逻辑运用(1)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李某酒驾、超速行驶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对李某的行为进行了认定,法院也采纳了这一认定。

(2)赔偿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李某的违法行为,认定其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小王家属的损失。

(3)保险理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小王家属的损失。

四、结论从法律逻辑的角度看,本案中李某的违法行为构成了侵权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运用了法律逻辑的基本原则,依法判决李某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这充分体现了法律逻辑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法律逻辑推理形式案例(3篇)

法律逻辑推理形式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事实甲,男,30岁,无业。

乙,女,28岁,个体户。

甲与乙系邻居关系。

甲因赌博欠下巨额债务,为筹集赌资,遂产生盗窃乙财物的念头。

2019年4月,甲趁乙外出之机,潜入乙家中,盗走乙的现金5000元、金项链一条、手镯一只。

乙回家后,发现财物被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将甲抓获,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交代了其他几起盗窃案件。

乙对甲的交代表示认可,但甲要求乙出具谅解书,乙拒绝。

甲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出具谅解书。

二、法律逻辑推理1. 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甲盗窃乙的财物,数额较大,且多次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 乙是否有义务出具谅解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可以由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谅解书是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一种证明,不是法定义务。

乙作为被害人,有权选择是否出具谅解书。

3. 甲是否有权要求乙出具谅解书?甲与乙之间不存在法定关系,甲无权要求乙出具谅解书。

甲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法院是否应当支持甲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下列事项有争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因财产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人身关系发生的争议;(三)因知识产权发生的争议;(四)因法律规定的其他争议。

甲与乙之间不存在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知识产权等争议,因此法院不应当支持甲的诉讼请求。

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惩处。

典型案例法律逻辑思维(3篇)

典型案例法律逻辑思维(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逻辑思维是法律工作者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运用逻辑推理、演绎、归纳等方法,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等进行分析、判断和论证的一种思维方式。

本文将以某房地产纠纷案为例,分析法律逻辑思维在案件处理中的运用。

二、案件背景某房地产纠纷案,原告张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开发商开发的某小区一套住宅。

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照约定支付了购房款。

然而,在办理房产证过程中,张某发现开发商提交的房产证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导致张某无法办理房产证。

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律逻辑思维分析1. 事实认定(1)合同关系成立:张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

(2)开发商违约:开发商提交的房产证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导致张某无法办理房产证,构成违约。

2. 法律适用(1)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开发商未按照约定办理房产证,构成违约。

(2)侵权责任法:开发商提交虚假房产证材料,侵犯张某的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3. 证据分析(1)合同:张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证明双方合同关系的直接证据。

(2)房产证材料:开发商提交的房产证材料是证明开发商违约的直接证据。

(3)证人证言:张某可提供相关证人证言,证明开发商提交虚假房产证材料的事实。

4. 逻辑推理(1)根据合同法规定,开发商应按照约定办理房产证。

开发商未履行该义务,构成违约。

(2)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开发商提交虚假房产证材料,侵犯张某的合法权益。

因此,开发商应承担侵权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

开发商提交的房产证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导致张某无法办理房产证,构成违约。

同时,开发商提交虚假房产证材料,侵犯张某的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从法律逻辑学分析案例(3篇)

从法律逻辑学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逻辑学是研究法律推理、法律论证和法律证据的科学,它对于分析法律案例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对一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深入剖析,以期揭示法律逻辑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背景2019年,某市发生了一起盗窃案。

被告人张某,男,25岁,无业。

被害人李某,男,30岁,经营一家珠宝店。

案发当天,张某趁李某不注意,窃取了店内价值10万元的珠宝首饰。

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提起公诉。

三、法律逻辑学分析1. 法律推理(1)演绎推理演绎推理是指从一般性原理推导出个别性结论的推理方式。

在本案中,法官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得出盗窃行为构成犯罪的结论。

然后,结合案件事实,即张某盗窃了李某价值10万元的珠宝首饰,得出张某犯盗窃罪的结论。

(2)归纳推理归纳推理是指从个别性事实推导出一般性原理的推理方式。

在本案中,法官通过对盗窃罪的立法解释和司法实践进行分析,归纳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进而判断张某的行为是否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 法律论证(1)合法性论证合法性论证是指从法律规范出发,论证某一行为是否合法。

在本案中,法官通过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论证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合理性论证合理性论证是指从道德、伦理和社会价值观念出发,论证某一行为是否合理。

在本案中,法官通过对盗窃行为的道德评价,论证张某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不具有合理性。

3. 法律证据(1)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在本案中,张某的供述是直接证据,证明其有盗窃行为。

(2)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但可以与其他证据结合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在现场提取的指纹、监控录像等证据属于间接证据,与张某的供述结合,可以证明其有盗窃行为。

四、案例分析1. 演绎推理的应用本案中,法官运用演绎推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出发,推导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结论。

典型案例法律逻辑思维(3篇)

典型案例法律逻辑思维(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逻辑思维是指在法律实践中,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规范等进行分析、判断和论证的过程。

法律逻辑思维是法律工作者必备的基本素质,对于正确处理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某市环境污染案件为例,分析法律逻辑思维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运用。

二、案件背景某市某工业园区内,一家化工企业长期排放废气、废水,严重污染周边环境。

附近居民反映,工厂排放的废气、废水导致农作物减产、空气异味、水质恶化等问题。

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当地环保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严重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为维护群众利益,当地政府决定依法对该化工企业进行查处。

三、法律逻辑思维分析1. 事实认定(1)案件事实:某化工企业长期排放废气、废水,严重污染周边环境,造成农作物减产、空气异味、水质恶化等问题。

(2)证据分析:当地环保部门在调查过程中,收集了该公司排放污染物的时间、地点、种类、数量等证据,以及附近居民反映的农作物减产、空气异味、水质恶化等问题。

(3)逻辑推理: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可以得出结论:该公司存在严重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事实。

2. 法律适用(1)法律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标准,不得超标排放污染物。

(2)法律适用分析:该公司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刑事责任(1)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刑事责任分析:该公司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4. 民事责任(1)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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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例看逻辑推理在案件事实认定中的运用及启示在司法的过程中,法律推理发生着必不可少的作用。

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推理表现在法官司法活动的整个过程中,这个推理过程表达为:以选择的法律规则为大前提,以查明的案件事实为小前提,然后按照一定的逻辑方法推出案件的处理结论。

但是在特殊意义上,法律推理也表现在法官解释法律和确认事实的过程中。

从前者来说:很多情况下,作为司法推理的大前提之规则并不是意义明确而清晰的,即使有时候从字面上看它是明确和清晰的,但由于并不完全适合已经查实且不能作任何剪裁的小前提之事实,都只有经过法官解释明确其含义或引申出新的含义后才能作为法律适用推理的大前提。

而法律解释特别是论理解释本身也带有推理性思维的特征,在这一推理过程中,大前提实际上是对法官选择规则起指导作用的东西,小前提就是现存的法律规范,然后通过推理论证,得出该实际的法律是否是应当适用的法律的结论。

这里,法律推理是作为法律解释的手段和过程存在的。

从后者来说,绝大多数情况下,法官都能够依靠查证属实的证据对事实作出明确的认定,即使在少数证据不能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而使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法官也可以以法律确认的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来解决事实真伪不明时的裁判方法。

但是,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法官需要依靠推理的方法确认案件事实的情况,尽管其普遍性和数量都远远低于解释法律时的推理。

在这一推理过程中,通常是根据已经查明的某一基本事实,推定出另一事实存在,只要没有相反证据,就可以认定该事实真实而将其作为裁判的事实依据。

可见,法律推理不仅存在于法官司法活动的整个过程中,而且还存在于法官解释法律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

三个推理过程中,司法活动中的推理可以被称为“大推理”,而法律解释和认定事实过程中的推理可以被称为“小推理”,前者包括后两者,后两者是前者的一个成分或子系。

关于法官在解释法律过程中的法律推理问题,笔者另文研究。

本文拟以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个典型案例,详细分析法官如何运用逻辑推理认定案件。

一、基本案情及当事人双方主张的事实1995年12月1日,原告唐选礼与被告华康公司签订31和32号两份合同。

31合同约定:唐选礼购买位于成都武侯区玉林小区兰天路5幢某小区某幢四、五层楼7号和9号两套房屋,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2700元,合计房款967258元;另购两个车位,计10万元;共计应付房款1067258元。

华康公司所建房屋定于1997年9月30日竣工。

合同还约定了分期付款的具体方式及违约责任。

32号合同系唐选礼以徐云刚名义签订。

该合同约定:徐云刚购买位于成都武侯区玉林小区兰天路6幢四、五层楼7号和9号两套房屋,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3500元,合计房款1253854元,另购买两个车位,16万元。

华康公司所建房屋定于1997年9月30日竣工。

合同还约定了分期付款的具体方式及违约责任。

双方所签31和32号合同除房价不同外,在房屋户型、面积、结构、标准、竣工期及违约责任等方面均一致。

至1997年4月9日,唐选礼按31合同已付房价85万元,同年11月5日又付10万元,并同时提出解除32号合同。

当日由唐选礼手书《协议》一份,协议原文为:“如果购三套,11月底结清改装后的二套房款,按均价3066元/平方米计算,另付第三套一半房款,另一半房款于12月底全部付清(包括车库款全部付清)”。

20XX年3月4日,唐向康华公司申请交付31号合同约定的房屋,但华康公司以唐还有14万余元价款未付清为由而拒绝交房,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本案事实争议的焦点在于:32号合同解除后,31号合同房屋单价是否已经从2700元/平方米变更为3066元/平方米。

对此,由唐选礼手书的协议字面表述不清楚,双方的认识、主张和解释各不相同。

唐选礼认为:该协议与31号和32号合同毫无关系,是另外一处位置不明的房屋。

31号合同将房价确定为2700元是以提前半年交付房款为代价的;32号合同是帮人购买,因未交定金而未生效。

《协议》中所述每平方米3066元的两套改装房屋,指的就是另外协商购买的房屋。

因自己已交清了31号合同约定的绝大部分房款,所以华康公司应当交付房屋。

而华康公司认为:双方在签订31和32号合同时,公司应唐选礼的要求将房价作了调整,将31号合同房价下调为每平方米2700元,32号合同房价上调为每平方米3500元,但两份合同的平均单价与该地区同类同期房屋相同即3100元。

后唐要求解除32号合同,因31号合同单价明显不合理,唐承诺将该合同中房屋单价调整为3066元,并为此写下《协议》。

协议中所称两套改装房屋即指31号合同中的房屋。

按照协议约定,唐选礼尚有14余万元房款未付,故公司没有交房。

二、法官推理的过程及结论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协议》内容含糊,不能直接证明双方争议的事实,双方提供的其他所有证据也不能直接证明这一问题。

在此情况下,一、二审法官都没有直接根据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确定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败诉的责任,而是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案件的实际情况,采用了一系列逻辑推理的方法,最后推定被告主张的事实成立。

其推理过程如下:一审法官根据案件的基本事实、常理和交易习惯等进行了以下几个推理:推理之一:法官认为,31和32号两份合同所指的房屋系同一地段、同一户型、同样面积、同样结构,但单价却相差800元,加车库两合同总价款相差34万余元,这是明显违背常理的。

该推理过程可以用逻辑推理的形式表达为:按常理,相同地段、相同户型、相同面积和相同结构的房屋价格应当相同,31和32号合同房屋系相同地段、相上户型、相同面积、相同结构但价格却不相同,所以两合同的房价不符合常理。

推理之二:法官认为,在两个合同中被告都有对房屋进行相同改装的义务,而被告履行32号合同比履行31号合同可以多获利34万余元,在此情况下被告只履行31号而不履行32号合同意味着其在明知可以多获利的情况下而选择少获利,这是违背常理和交易习惯的。

因此原告所称解除32号合同是因为被告不履行该合同的改装义务之理由不能成立。

该推理过程可以表达为:凡违背常理和交易习惯的解释理由都不能成立,原告关于解除32号合同的解释违背常理和交易习惯,所以原告的解释理由不能成立。

推理之三:法官认为,原告虽称31号合同是被告自愿降低价格但却不能对32号合同的存在、解除和协议的产生作出合理解释。

该推理过程可表达为:不符合常理的事实,如果能有合理解释也可以成立,原告不能对不合常理的事实作出合理解释,所以原告主张的事实不能成立。

推理之四:法官认为,被告关于在解除合同时双方签订的《协议》中3066元的单价系对解除单价高于均价的32号合同而保留单价低于均价的31号合同的平衡价的陈述更接近客观真实,因而对其关于《协议》中的“两套房屋”是指31号合同房屋的主张予以认定。

该推理过程可以表达为:能够对《协议》所述的“两套房屋”是指31号合同而非另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作出合理解释,该事实就应当予以认定,被告对此作出了合理解释,所以被告主张的事实应予认定。

推理之五:法官认为,《协议》用语虽然含糊,但如果将其中“如果购三套房屋”作为“11月底前结清改装后的二套房款,按均价3066元计算”的条件,由于购三套房屋系原告单方面的决定,故此非真正的条件。

该推理过程可以表达为:如果《协议》中降价的房屋是另外合同中的房屋,那么这些房屋应该是双方已经另外约定购买的房屋,而双方并没有约定另外购买三套房屋,所以协议中降价的房屋不是另外合同中的房屋。

在经过一系列推理之后,一审法官认定:在原告提出解除32号合同后,被告与原告已协商将31号合同的价格变更为每平方米3066元。

原告仅以31号合同主张价款,不仅违背了其与被告所作的变更价格的承诺,而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故支持了被告主张的事实。

原告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官也没有单从字面上孤立地解释《协议》,也作了如下几个推理:推理之六:二审法官认为,双方11月5日解除32号合同后的《协议》中有“11月底结清改装后的二套房款”的字样,表明此前原告已支付了部分房款但未完全付清,这正好与31号合同已付95万元但尾款未付清的情况吻合,所以“二套房款”应指31号合同的房款。

该推理过程可以表达为:《协议》前上诉人只付了部分而未结清的房款就是《协议》中所指的“房款”,此前上诉人只有31号合同的房款付了部分而未结清,所以《协议》中所述“房款”指31号合同的房款。

推理之七:法官在上述推理的基础上进一步认为,该《协议》并非与本案无关,也非无效协议,而系双方变更31号合同房屋价格之事实记载。

该推理过程可以表述为:如果《协议》中所述“房款”是指31号合同的房款,那么它就一定是双方变更31号合同房屋价格之事实记载,《协议》中所述“房款”是指31号合同的房款,所以它就是双方变更31号合同房款的事实记载。

推理之八:针对唐选礼提出的《协议》与31号合同无关的事实,法官认为,31号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为97年9月30日,而同年11月5日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时唐并未向华康公司提出交房请求,却于同日书写《协议》,因此该《协议》并非与31号合同无关,而是对该合同的直接变更。

该推理过程表达为:如果31号合同的交房期到后唐不请求交房而是写下《协议》,那么这个《协议》就一定与31号合同有关系,唐未请求交房而是写下《协议》,所以《协议》与31号合同有关系。

二审在推理的基础上,肯定了一审关于双方已经通过《协议》,对31号合同房屋的价格由每平方米2700元变更为每平方米3066元的事实认定。

上诉人仍然不服又申请再审。

再审法官认为,双方签订的31号合同系有效合同,《协议》系附条件的协议,购买第三套房屋是按均价每平方米3066元计算的前提条件,而本案所涉第三套房屋未确定,事实上双方也并未就第三套房屋发生买卖行为,故《协议》未生效,31号合同也不应当按每平方米3066元计算,而应按双方在31号合同中所约定的每平方米2700元计算。

可见,再审法官并没有否定一、二审法官关于事实认定的推理过程和推理结论。

在他的判词里也明显隐含着《协议》所述的“二套”房屋指的就是31号合同的两套房屋,只不过因为作为附条件的购买第三套房屋的事实未成就而致《协议》未生效。

这里,申请人反败为胜不是因为其主张的事实成立,而是法律上的原因。

因本文不涉足对这一法律问题的研究,所以也不评论一、二审和再审判决的结论谁对谁错。

笔者感兴趣的是本案一、二、再审法官对本案事实的推理结论实际上都是一致的。

这说明,运用推理方法认定的案件事实也有一定的必然性和确定性。

三、由本案引发的启示像本案这样采用逻辑推理方法特别是不止一次地采用逻辑推理方法认定案件事实的案例在审判实践中是极为少见的,因此笔者对此也颇感兴趣。

经过一番认真地琢磨和研究,得出如下启示:(一)逻辑推理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明规则或证据方法推理特别是三段论的演绎推理方法作为推理的一种形式广泛运用于司法活动,这是不容置疑的,而且作为法学和逻辑学的边缘交叉,还产生了法律推理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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