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确定基准刑的方法
基准刑内部运行机制

2023-11-12contents •基准刑概述•基准刑的内部构成•基准刑运行机制•基准刑运行中的挑战与对策•基准刑与司法实践•案例分析与讨论目录基准刑概述基准刑的定义基准刑的作用030201基准刑的设定原则法定原则公正原则适度原则统一原则基准刑的内部构成罪行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也是决定基准刑的重要因素,一般通过考量犯罪的手段、后果等进行评估。
罪行严重程度犯罪主体特征累犯情况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特别恶劣的情节基准刑运行机制手动调整在特殊情况下,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基准刑进行手动调整,但需提供充分的调整理由和依据。
自动化调整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系统会自动进行基准刑的调整,确保刑罚与罪行相匹配。
定期评估调整定期对基准刑运行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基准刑进行调整,以保持其科学性和公正性。
基准刑的调整机制03刑罚个别化01明确适用范围02统一适用标准司法监督01社会监督02内部监督03基准刑运行中的挑战与对策确定性挑战更新挑战基准刑设定中的挑战完善设定机制通过深入研究和充分讨论,不断完善基准刑的设定机制,以提高其确定性和适应性。
同时,引入专业机构和人士参与设定,利用其专业知识和经验,提升基准刑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强化监督和执行加强对基准刑执行的监督,确保其在实际操作中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对于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偏差,及时予以纠正和调整,维护基准刑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基准刑运行中的对策智能化发展未来发展方向个性化发展国际化发展基准刑与司法实践基准刑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基准刑对司法实践的影响统一刑罚标准基准刑的确立有助于统一不同地区、不同案件之间的刑罚标准,维护司法公正。
减少主观因素干扰基准刑作为客观的量刑标准,可以减少法官主观因素对量刑结果的干扰,确保量刑的客观性。
促进司法透明基准刑的明确有助于增强司法透明度,让公众更好地了解刑罚的确定依据。
司法实践中对基准刑的反馈与改进建议案例分析与讨论抢劫罪基准刑应用贩毒罪基准刑应用故意伤害罪基准刑应用案例一:基准刑在某一类型犯罪中的应用案例二:基准刑调整在个案中的体现情节较轻的调整多人共同犯罪中的调整累犯、再犯的调整案例三:基准刑运行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问题一问题二问题三感谢观看。
确定基准刑的方法

确定基准刑的方法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量刑步骤的第二步是,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准确确定基准刑,需要正确理解基准刑、正确确定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并正确掌握确定基准刑的方法。
一、正确理解基准刑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基准刑是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加上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所增加的刑罚量来确定的。
由此可见,基准刑包括量刑起点和增加的刑罚量两部分,即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所应判处的刑罚和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所应增加的刑期的总和。
概括起来,也可以说,基准刑就是总的犯罪构成事实所应判处的刑罚。
量刑起点与基准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确定量刑起点是量刑步骤的第一步,也是确定基准刑的第一步。
基准刑是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来确定的。
当然,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如果没有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和情节,该量刑起点就是基准刑。
基准刑是针对具体犯罪而言的,不同的犯罪,有不同的量刑起点,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也不同,所确定的基准刑就不一样。
确定基准刑必须分步进行,第一步是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量刑起点,确保量刑的基础不会偏离大的方向,第二步是根据其他犯罪构成事实增加刑罚量,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从而确保量刑不会严重失衡。
这就是分步确定基准刑的意义所在。
二、正确确定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确定量刑起点的根据是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增加刑罚量的根据是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个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或要素,才能作为增加刑罚量的根据,否则,不能作为增加刑罚量的根据。
在具体犯罪中,犯罪数额、犯罪手段、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是否可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关键是看这些犯罪事实是否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或要素。
解读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解读确定宣告刑的方法作为刑事案件被告人权益的专职维护者的辩护律师,应熟练掌握对被告人量刑中的重要环节即确定宣告刑,只有熟练掌握确定宣告刑的方法,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宣告刑的确定会涉及到以下几方面:一、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量刑步骤的第三步是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这里的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是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有关事实情节,《量刑指导意见》列举了十四种常见量刑情节以及一些个罪的常见量刑情节,例如未成年人、未遂犯、从犯、自首、立功、坦白、当庭自愿认罪、累犯、前科等情节。
这些情节是定罪事实(情节)以外的,与行为人或其犯罪行为密切相关的,表明行为人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人身危害性,并决定是否适用刑罚或刑罚轻重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这些情况统称为量刑情节。
二、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1、单个量刑情节的调节单个从重或者从轻处罚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可以用数学公式表示为:基准刑x(1-调节比例),所得结果即为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结果。
2、多个量刑情节的调节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优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上述规定,多种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有两种:A、对于一般的量刑情节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用数学公式表示为:基准刑x(1+从重情节调节比例—从轻情节的调节比例)B、对于特定的量刑情节,采用分步调节的方法。
a、对于特定量刑情节与单个一般量刑情节并存是,先用特定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一般量刑情节进行调节,两者是相乘关系。
量刑标准公式是怎样的

一、量刑标准公式是怎样的1、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从理论上讲,通常把定罪构成事实成为定罪情节,定罪情节以外的,与行为人或其犯罪行为密切相关的,表明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与人身危险性程度,并决定是否适用刑罚或免除处罚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就是通常所说的量刑情节。
例如:张三故意伤害致1人轻伤,事发后自首,那么在该案中,故意伤害致1人轻伤就是定罪情节,自首就是量刑情节。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及相关计算公式(1)、单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方法《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公式:基准刑X(1±调节比例)例:某一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案件的基准刑是10年,假如被告人只有自首从轻处罚的情节,可以减少基准的10%,那么,自首调节基准刑的方法可表示为:10年X(1-10%)。
量刑标准公式是怎样的二、量刑起点的内涵与特征1、内涵:根据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一般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
2、特征:(1)量刑起点是针对具体犯罪而言的,区别于根据抽象个罪的基本犯罪构成的量刑起点幅度,由法官根据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比照抽象个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确定的量刑起点幅度内确定(2)量刑起点是指一般既遂状态下所应判处的刑罚(3)量刑起点是一个刑罚点,而不是一个幅度。
三、基准刑的内涵与特征1、内涵:是指在不考虑非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的情况下,根据犯罪事实的一般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
2、特征:(1)基准刑就是全部犯罪构成事实所应判处的刑罚。
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其他量刑情节事实(如自首、立功)所应影响判处的刑罚不在基准刑之内。
(2)基准刑=量刑起点+应增加的刑罚量(3)基准刑体现刑罚母的对犯罪构成事实的全部需求(4)、基准刑体现了犯罪构成事实应判处刑罚量的审判经验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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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准刑及其裁量方法——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

2017年2月学 术交流Feb., 2017总第 275 期 第 2 期 Academic Exchange Serial No.275 No.2法学研究论基准刑及其裁量方法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为参照王刚(江苏大学法学院,江苏镇江212013)[摘要]我国《量刑指导意见》关于基准刑及其裁量方法的规定存在不足,有必要重新探讨 基准刑的内涵并构建科学的裁量方法。
基准刑是全部犯罪构成事实所决定的刑罚,图表法是确定基准刑的可行方法。
图表法的基本思路是,以某罪的犯罪阶梯和刑罚阶梯为横轴和纵轴建立图表,在此图表中确定该罪的量刑线;法官在对具体案件进行量刑时,先以客观危害性为基础确定其在犯罪阶梯中的位置,再通过量刑线确定其在刑罚阶梯中的位置,然后将该点对应的系数转化为刑罚;最后,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其他犯罪构成事实对该刑罚作适当调整,所得结果即为基准刑。
[关键词]基准刑;犯罪阶梯;刑罚阶梯;图表法[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284(2017)02-0115-08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于2010年10月1日在全国试行,并于2014年1月1日在全国实施。
此次量刑改革的实体性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下文简称《量刑指导意见》),该文件创建了依次确定“起点刑、基准刑和宣告刑”的“三步式”量刑方法。
基准刑在“三步式”量刑法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地位,并且是适用所有量刑情节的基础,准确裁量基准刑是实现量刑公正的关键环节。
但是,《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基准刑与刑法理论和量刑规律存在一定冲突,其构建的裁量方法在实践中也较难操作。
在刑法理论界,我国学者对基准刑及其裁量方法的关注较少,对实践难题的回应能力不足。
有鉴于此,本文以《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为基础,继续探讨基准刑的概念及其裁量方法等问题,以期进一步丰富我国的量刑理论,为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发展和完善提供参考意见。
量刑基准与基准刑

量刑基准与基准刑量刑基准与基准刑量刑不均衡现象是我国刑事量刑领域的顽症,量刑规范化是中央确定的一项重要司法改革项目,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6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开展了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
自2003年以来,笔者所在法院开始注重量刑规范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取得了很好的实践效果。
在实践中,我们感到量刑基准与基准刑的科学确定,是一个重要而又复杂的问题。
“量刑基准”(也称量刑起点),是指根据某一类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对应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中明确的或隐含的量刑要求,进行细化而设定的统一量刑标准。
而量刑尺度则是考虑具体的基本犯罪事实所反映的实际危害后果,而增加的刑罚量。
量刑基准与量刑尺度相加的结果就是具体个案的基准刑。
我国刑罚分则条文中量刑基准是客观存在的,否则任何从重、从轻处罚只能是一句空话,问题是如何确定量刑基准、量刑尺度,进而计算基准刑。
对此,笔者略陈管见。
一、量刑基准应当结合法官经验确定。
量刑基准不同于法定刑起点,来源于几十年来刑事法官的实践经验,是从若干具体案例中总结出来的,对该类犯罪的一般既遂状态犯罪构成要件所判处刑罚量的平均值。
在缺乏系统实证分析的情况下,主要表现为群体法官的经验总结。
二、法官经验确定量刑基准、量刑尺度的方法。
一般有两种:一是实证归纳;二是演绎推理。
演绎法是自上而下地从立法中寻找量刑基准;归纳法则是采用实证方法自下而上从实际判决中寻找量刑基准。
对行为犯、结果犯根据本地区的社会经济、治安状况、案发频率等,一般采用实证归纳的方法确定量刑基准较为合理;对数额型犯罪,以演绎的方法,将犯罪数额比对相应的法定刑幅度确定量刑基准较为合理;对于数额犯与非数额犯交叉的犯罪,则可综合运用上述上两种方法确定。
三、“顶线论”、“中线论”和“底线论”都不符合中国国情。
对于量刑基准的确定方法,有学者提出“顶线论”,即以法定刑的最高点为量刑基准;也有学者主张“底线论”,认为基准刑就是法定刑起点;还有学者提出“中线论”,即从刑法理论和刑事政策进行逻辑推理,得出一个简洁明了的结果。
刑期是怎样确定的

刑期是怎样确定的一、量刑的基本步骤第一步、确定量刑起点第二步、确定基准刑第三步、确定宣告刑。
而这三大步又可分为几个小步骤,具体为:第1步、确定相应的法定刑幅度。
第2步、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第3步、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基准刑只能大于或等于量刑起点,不能小于量刑起点)。
第4步、用犯罪未遂、中止、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从犯、胁从犯、未成年犯、又聋又哑的人犯罪等体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责任大小的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得到一个量刑结果。
(这属于第一个层面上的量刑情节,共12种量刑情节,如果没有这12中情节中的任何一种,就不用进行这一步骤)。
第5步、用自首、立功、积极赔偿等犯罪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进行调节,得到拟宣告刑(这属于第二个层面上的量刑情节)。
第6步、根据拟宣告刑依法确定宣告刑注:第1层面量刑情节共有12种,分别是,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犯罪、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第2层面量刑情节主要有,自首、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累犯、前科劣迹、对弱势人员犯罪、在灾害和突发事件期间犯罪、被害人过错。
二、相关概念的内涵与特征(一)、量刑起点的内涵与特征1、内涵:根据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一般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
2、特征:(1)量刑起点是针对具体犯罪而言的,区别于根据抽象个罪的基本犯罪构成的量刑起点幅度,由法官根据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比照抽象个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确定的量刑起点幅度内确定(2)量刑起点是指一般既遂状态下所应判处的刑罚(3)量刑起点是一个刑罚点,而不是一个幅度。
(二)、基准刑的内涵与特征1、内涵:是指在不考虑非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的情况下,根据犯罪事实的一般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
《量刑指导意见》之基准刑探究

《量刑指导意见》之基准刑探究摘要:量刑规范化改革提出了“三步骤”量刑法,科学地规范了量刑步骤,而基准刑是量刑步骤中的杠杆和中枢,基准刑确定方法是否妥当直接决定量刑步骤、量刑方法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量刑规范化改革能否取得预期效果,但最高法《量刑指导意见》中对基准刑的规定仍然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旨在通过在对基准刑进行理性分析,探究并反思《意见》所确定的基准刑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基准刑;量刑指导意见;三步骤量刑法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并于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
《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创造性地提出了“三步骤”量刑法,科学地规范了量刑步骤。
本文在指出量刑的基准刑在适用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试图对基准刑的确定做一番粗浅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基准刑的确定关于基准刑,学界中存在着抽象个罪的基准刑和具体个罪的基准刑的讨论。
有学者认为所谓基准刑就是对已确定适用一定幅度法定刑的抽象个罪,在不考虑任何量刑情节的情况下仅依其构成事实所应当判处的刑罚量。
因此,其认为量刑基准来源于抽象个罪,成为对具体个案中具体个罪量刑的参照物,所以对量刑基准的探讨应当针对抽象个罪进行[1]。
按照抽象个罪意义上的基准刑观念,一旦立法规定了某罪,第二天就可以通过某种公式来确定基准刑。
最高法院规则所持的立场也与上述抽象个罪的基准刑观念完全不同:基准刑是根据基本犯罪事实来确定的。
如果针对抽象个罪设定抽象的基准刑,并作为各种不同犯罪的基准刑,这种做法看起来简单,但不一定合理,而且实践中很难确定,也不便操作。
因为不同的犯罪案件,犯罪事实不同,社会危害性也不一样[2]。
基准刑的确定不应简单地、刻板地、片面地根据某一公式对某一量刑幅度进行计算,而首先应当根据实践中大量的犯罪案件,进行类型的细分。
不对事实进行细分,就贸然地对法定刑幅度进行细分,是一个非常草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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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确定基准刑的方法
解读确定基准刑的方法
作为刑事案件被告人权益的专职维护者的辩护律师,应熟练掌握对被告人量刑中的重要环节即确定基准刑,只有熟练掌握确定基准刑的方法,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基准刑的确定会涉及到以下几方面:
一、基准刑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基准刑是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所增加的刑罚量来确定的。
从步骤上看,是量刑步骤的第一步、第二步,同时也是确定基准刑的步骤。
从基准刑的形成看,基准刑包括量刑起点和增加的刑罚量两部分。
从确定基准刑的根据看,包括确定量刑起点的根据和增加刑罚量的根据。
基准刑是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所确定的量刑起点和根据其他犯罪构成事实所增加刑罚的总和,即根据总的犯罪构成事实所应判处的刑罚。
基准刑有如下主要特征:1、基准刑是具体犯罪的基准刑,抽象犯罪不存在基准刑。
2、基准刑是犯罪的一般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主体在既遂状态下所应判处的刑罚。
3、基准刑是一个确定的刑罚量,不是幅度。
4、基准刑是量刑情节调节的基础。
确定基准刑后,根据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其他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依法确定宣告刑。
二、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基准刑是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来确定的。
这一规定说明,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不是所有的犯罪事实,而是影响犯罪构成(用来增加刑罚量)的犯罪事实,对于修正犯罪构成事实的具有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犯罪未遂等量刑情节,应在确定基准刑后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在具体犯罪中,犯罪数额、犯罪手段、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要成为增加刑罚量的情形,必须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必须符合刑法规范
明文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的事实情节才能作为具体犯罪中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1、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手段”
刑法规定的以“犯罪手段”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在相应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的量刑起点的基础上,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
如“携带凶器”盗窃中的“携带凶器”就是盗窃罪特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
但抢劫罪,强奸罪中的“暴力手段”不是犯罪构成要素,不能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应在确定量刑起点时一并考虑或者作为从重情节调节基准刑。
2、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
“数额型”犯罪,应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对于超出起点部分,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
如盗窃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分别以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起点确定量刑起点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超出起点的犯罪数额,作为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相应的刑罚量,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
3、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次数”
根据刑法分则规定,“犯罪次数”既可以作为基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如(两年内)多次盗窃的、(两年内)多次敲诈勒索的,构成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也可以作为加重犯罪构成要件,如多次抢劫的、多次聚众斗殴的等依法应当在重罪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对于作为基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一般情况下,对于三次以上的次数,可作为增加刑罚量的根据,对于未达到三次的次数,则不作为增加刑罚量的根据。
4、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后果(结果)”
对于结果犯,刑法一般将“犯罪后果(结果)”作为犯罪构成要素。
对于超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犯罪后果(结果)”,可以作为增加刑罚量的根据。
如故意伤害致三人轻伤,以致一人轻伤作为确定量刑起点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另外二人轻伤的“犯罪后果(结果)”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5、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情形”
犯罪构成要件涵盖多种犯罪情形,具备其中任何一种便可构成该罪,犯罪人
具有两种以上犯罪情形的应当增加刑罚量。
如抢劫罪,其重罪构成要件有八种情形:(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如果行为人在旅客列车上冒充警察持枪抢劫,应当选择“持枪抢劫”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剩余的“在旅客列车上抢劫”、“冒充警察抢劫”这两种情形则作为其他犯罪构成事实增加刑罚量。
三、确定基准刑
基准刑是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的,包括量刑起点和增加的刑罚量两部分。
确定具体犯罪的基准刑需要分步进行。
1、确定量刑起点。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了不同犯罪不同法定刑的幅度的量刑起点幅度,量刑时应根据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量刑起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这是确定基准刑的第一步。
2、确定增加的刑罚量。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了各种犯罪增加刑罚量的根据,在确定增加刑罚量的事实的社会危害性时,要结合全案事实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等方面综合考虑,从而合理确定增加的刑罚量。
量刑起点加上根据其他犯罪构成事实所增加的刑罚量所确定的就是基准刑。
作者张学增律师
2014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