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Unes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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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分类标准

非遗分类标准

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简称ICH)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规定,主要分为以下五大类别:
1. 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

2. 表演艺术。

3. 社会实践、仪式和节庆活动。

4. 知识和实践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认知。

5. 传统工艺技艺。

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标准略有不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2. 传统美术。

3. 传统音乐。

4. 传统舞蹈。

5. 传统戏剧。

6. 曲艺。

7. 传统体育、游艺和杂技。

8. 传统技艺。

9. 传统医药。

10. 民俗。

中国还进一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四个级别,以体现其重要性和保护的紧迫性。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着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高水平,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英语原文

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英语原文

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英语原文作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通过的一项国际公约,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The 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旨在保护世界上各种各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传统音乐、舞蹈、戏剧、节庆、传统手工艺、口头传统等。

本文将按照深度和广度的要求,全面评估该公约并撰写有价值的文章。

一、介绍1. 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意义在全球化的今天,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和威胁。

传统技艺和习俗逐渐失传,文化多样性面临严重挑战。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不仅是对各国文化传统的继承和发展,也是对人类文明多样性的珍视和呵护。

二、公约内容2.1 宗旨和目标该公约的宗旨在于保护世界各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文化多样性和对非物质遗产的重视。

通过这一公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希望能够加强国际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和保护力度。

该公约还强调了各国在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责任和使命。

2.2 具体措施及政策根据公约规定,各缔约国需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和保护工作,并加强国际合作,共同致力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公约还鼓励各国开展相关的教育和宣传活动,加强社会各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和关注,从而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

三、个人观点在我看来,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是一项极具意义和价值的国际公约。

它不仅唤起了各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和关注,也促进了国际社会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只有当我们真正意识到文化多样性的价值和重要性,并且采取积极的措施加以保护,我们才能更好地传承和发展我们的文化遗产。

四、总结回顾通过对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深入探讨,我们深切意识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价值所在。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保护人类精神财富的承诺随着社会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护和传承这些独特而丰富的文化传统,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通过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旨在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弘扬和交流。

公约定义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口头传统和表演艺术、社会实践、庆祝活动、知识与实践,以及与自然和宇宙有关的传统。

公约强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人类的连结以及其对社会认同、创造力和持续性的重要性。

公约规定各国承诺采取一系列措施,以保护其境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这些措施包括采取法律、行政和教育措施,以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弘扬。

公约强调了社区参与的重要性,要求各国鼓励社区自主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并确保他们从这些遗产中获益。

同时,公约还规定了国际合作的原则。

各国承诺促进国际合作,共同保护全球范围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国际合作可以通过技术援助、知识共享、人员交流等途径来实现。

公约还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名录和紧急保护名录,以记录和保护全球的重要遗产,防范濒危遗产的消失。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的通过标志着人类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集体努力和共识。

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不仅保护了人类创造的独特价值,还维护了社会的多样性和对文化多元性的尊重。

此外,公约还使得各国能够相互学习、交流和合作,开展更具影响力的保护措施。

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面临着许多挑战。

全球化、都市化和现代化的进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造成了威胁,一些非物质文化传统逐渐衰落,技艺传承面临中断的危险。

因此,各国需要加强合作,制定更加有效的保护措施,确保这些宝贵的文化传统得以永续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框架来保护和传承丰富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只有通过合作与行动,我们才能不断弘扬这些文化传统,使它们以更加活力的形式继续存在于当今社会。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Unesco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Unesco

3 GAITH/10/3.GA/CONF.201/INF.5巴黎,2010年6月21日原件: 英文/法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第三届会议教科文组织总部,II号厅2010年6月22-24日委员会关于修订公约实施业务指南问题工作组的讨论成果ITH/10/3.GA/CONF.201/INF.5 – page 2关于修订公约实施业务指南问题, 工作组通过如下决定: 4.WG 1号决定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设立的关于修订公约实施业务指南问题的未设名额限制工作组,1. 审议了ITH/10/ 4.WG/1号文件,2. 忆及 19号决定,3. 赞赏大量公约缔约国代表广泛参与其数次会议,还赞赏2010年3月15日专家会议为工作组讨论所作出的贡献,4. 提交本决定所附的业务指南修订草案给大会可能设立的工作组,供其审议;5. 建议此工作组向大会提出如下决议草案:3.GA 5 Rev号决议草案大会1. 审议了ITH/10/3.GA/CONF.201/5 与 ITH/10/3.GA/CONF.201/6号文件,2. 还审议了ITH/10/3.GA/CONF.201/INF.5号文件,该文件总结了委员会工作组的成果并包括一套完整的业务指南建议,其中包括了委员会及其工作组提出的条款,3. 忆及其2.GA 5号决议,4. 批准经过修订并附在本决议之后的业务指南;5. 请委员会落实这些指南并向大会第四届会议报告实施情况;6. 声明业务指南中提及的关于申报、建议和申请的具体表格不是指指南所附的、2008年6月通过的表格,而是指将由秘书处根据委员会指示所经常性拟定的表格;7. 还请总干事用教科文组织六种工作语言出版并散发基本文件卷,收集公约法定机构起草、通过和批准的文本以及公约文本,并请她为该卷作序。

ITH/10/3.GA/CONF.201/INF.5– page 3执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公约缔约国大会第二届常会通过(法国巴黎,2008年6月16日至19日),第三届会议修正(法国巴黎,2010年6月22日至24日)段次第I.1节至第I.15节——经第I章在国际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合作与国际援助 1 – 652010年6月1日限制成员名额工作组一致拟议I.1 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的标准 1I.2 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标准 2I.3 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的遴选标准 3 – 7I.4 申请国际援助的资格和遴选标准8 – 12I.5 多国文件13 – 16I.6 提交文件17 – 24I.7 审查文件25 – 32I.8 特别急需处理的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的申报33 – 34I.9 委员会评估文件35 – 37ITH/10/3.GA/CONF.201/INF.5 – page 4I.10 遗产从一个名录转入另一个名录38I.11 将遗产从名录中删除39 – 40I.12 修改列入遗产的名称41I.13 遴选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42 – 46I.14 国际援助47 – 53I.15 时间表—程序概览54 – 562008年《业务指南》,未作改动I.16 将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遗产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57 – 65 第II章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66 – 782008年《业务指南》,未作改动II.1 基金资源使用方针66 – 67委员会提交(第 8号决定)II.2 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的增资办法II.2.1 捐助者68 – 71II.2.2 条件72 – 75II.2.3 捐助者的惠益76 – 782008年《业务指南》,未作改动第III章参与执行《公约》79 – 99ITH/10/3.GA/CONF.201/INF.5– page 5 III.1 社区、团体以及适当时个人、专家、专门知识中心和研究所参与79 – 89III.2 非政府组织与《公约》90 – 99II.2.1非政府组织在国家一级的参与90II.2.2 经认证的非政府组织的参与91 – 99第IV章提高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徽标使用的认识100 – 151IV.1 提高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100 – 124委员会提交(第 6号决定)IV.1.1总则100 – 102IV.1.2 地方和国家一级103 – 118IV.1.3 国际一级119 – 124 IV.2《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徽标的使用125 – 151委员会提交(第 7号决定)IV.2.1定义125 – 126IV.2.2 使用教科文组织标识和《公约》徽标分别适用的规则127 – 129IV.2.3 使用权130IV.2.4 授权131 – 137IV.2.5 赞助活动使用徽标的标准和条件138 – 140IV.2.6 商业使用与合同安排141 – 144ITH/10/3.GA/CONF.201/INF.5 – page 6IV.2.7 图形标准145IV.2.8 保护146 – 151 2008年《业务指南》,未作改动第V章向委员会报告152 – 170V.1 缔约国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报告152 – 160V.2缔约国关于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遗产的报告161 – 165V.3 接收和处理报告166 – 168V.4 《公约》非缔约国关于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遗产的报告169 – 1702010年6月1日新标题获得限制成员名额工作组核准第I章在国际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合作与国际援助2010年6月1日新标题获得限制成员名额工作组核准I.1 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的标准更正《业务指南》第1段(删除“或者在特别紧急情况下要求申报人”,以反映《业务指南》第11段);改变时态1. 申报缔约国按要求,或者在特别紧急情况下要求申报人在申报文件中说明拟议列入《急需保护名录》的遗产符合以下所有标准:U.1 该遗产属于《公约》第2条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解读解读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解读解读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解读邹启山《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下称《公约》)于2003年10月17日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顺利通过,这是人类历史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重要里程碑。

《公约》于2006年4月生效,目前,已有97个国家批准加入了《公约》。

我国于2004年8月批准加入了《公约》,成为第6个加入《公约》的国家。

《公约》在如此短的时间里生效,并得到世界各国的欢迎,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拥护,证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顺应了当今各国的需要,符合各国的共同利益。

了解为何要制订《公约》及其过程,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是怎样形成的,为什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着其紧迫性?兴许对进一步理解《公约》有一定的助益,下面笔者试图作些粗浅解读,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由来众所周知,物质遗产与非物质遗产是不可分的,就如同人之身体与思想,它们之间密不可分。

那么,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提出并专门制订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就不是一项简单的事情,其意义应该是深远的。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2年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我国于1985年加入)将具有特殊价值的遗迹、遗址、文化景观及自然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以此确认其为全人类的遗产。

然而,此公约的保护内容没有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这就为未来制订新的公约提供了可能和机会。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意识到随着经济全球化带来的社会变革和人类生存环境的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比物质文化遗产更加脆弱,更容易遭到自然的或人为的损害。

1989年的《关于保护传统和民间文化的建议》、2001年的《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和 2002年第三次文化部长圆桌会议通过的《伊斯坦布尔宣言》均强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

指出它是文化多样性的主要动力, 又是可持续发展的保证。

在90年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两项新的计划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与日俱增:一项是1993年启动的“人类活瑰宝”体系,另一项是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项目。

保护非遗公约

保护非遗公约

保护非遗公约前言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简称非遗)是指人们创造的、代代相传的各种非物质性文化实践。

非遗包括口头传统和表演艺术、社会实践、庆典、节日、知识和实践有关的手工艺技艺等。

为了保护和传承非遗,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进行了广泛合作,并于2003年制定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The 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通称为《非遗公约》。

1. 保护非遗的重要性非遗作为一种珍贵的文化资源,承载着民族和社会的历史记忆,代表了人类的多样性和创造力。

保护非遗是保护人类文化多样性、促进文化交流与对话的重要途径。

非遗的保护不仅可以帮助人们了解过去的智慧和经验,还能激发创新思维,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2. 非遗公约的背景与目标非遗公约于2003年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并于2006年生效。

公约旨在促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交流,以保护和传递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价值。

公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目标:•确保非遗的可持续传承;•鼓励国际和区域合作,促进非遗的保护与交流;•加强非遗的传统知识和技能的传承;•提高公众对非遗的认识和重视。

3. 非遗公约的核心内容非遗公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3.1. 非遗的定义公约明确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将其描述为由人类创造、代代相传的各种非物质性文化实践。

3.2. 可持续保护公约重视非遗的可持续保护,鼓励各国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以确保非遗的传承与发展。

3.3. 社区参与公约强调社区参与的重要性,认为非遗的保护和传承需要社区的积极参与和广泛支持。

3.4. 保护措施公约鼓励各国采取有效的措施,包括研究、保护、传承、传播和推广非遗。

3.5. 国际合作公约鼓励各国加强国际合作,共同研究和保护非遗,促进非遗的交流与对话。

3.6. 非遗名录公约设立了“非遗名录”,旨在登记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的非遗项目,以提高公众对非遗的认识和重视。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名词解释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名词解释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名词解释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是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旨在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和传播,加强国际合作,保护世界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由人类创造并传承下来的具有特定文化价值的实践、表演、表达、知识和技能,包括口头传统、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节庆、知识与实践、传统手工艺等。

该公约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促进包括口头传统和表演艺术在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

公约也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提供了国际性的合作机制,加强了各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在公约中,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规定。

其中包括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的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和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培训和支持、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这些规定,可以有效地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工作。

在实践过程中,各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和传承本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还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推动世界范围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将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给后人。

从个人的角度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国际公约,它为世界各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和合作机制。

通过国际合作,可以更好地传承和保护各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与共享。

我对这个公约的推动和实施表示支持,希望各国能够共同努力,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目标。

总结起来,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国际公约,它为世界各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和合作机制。

各国需要根据公约的规定,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本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

还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推动世界范围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希望通过国际合作,能够更好地传承和保护各国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文化之间的交流与共享。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解读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解读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解读邹启山《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下称《公约》)于2003年10月17日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顺利通过,这是人类历史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重要里程碑。

《公约》于2006年4月生效,目前,已有97个国家批准加入了《公约》。

我国于2004年8月批准加入了《公约》,成为第6个加入《公约》的国家。

《公约》在如此短的时间里生效,并得到世界各国的欢迎,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拥护,证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顺应了当今各国的需要,符合各国的共同利益。

了解为何要制订《公约》及其过程,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是怎样形成的,为什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着其紧迫性?兴许对进一步理解《公约》有一定的助益,下面笔者试图作些粗浅解读,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由来众所周知,物质遗产与非物质遗产是不可分的,就如同人之身体与思想,它们之间密不可分。

那么,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提出并专门制订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就不是一项简单的事情,其意义应该是深远的。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2年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我国于1985年加入)将具有特殊价值的遗迹、遗址、文化景观及自然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以此确认其为全人类的遗产。

然而,此公约的保护内容没有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这就为未来制订新的公约提供了可能和机会。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意识到随着经济全球化带来的社会变革和人类生存环境的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比物质文化遗产更加脆弱,更容易遭到自然的或人为的损害。

1989年的《关于保护传统和民间文化的建议》、2001年的《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和2002年第三次文化部长圆桌会议通过的《伊斯坦布尔宣言》均强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

指出它是文化多样性的主要动力, 又是可持续发展的保证。

在90年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两项新的计划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与日俱增:一项是1993年启动的“人类活瑰宝”体系,另一项是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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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GAITH/10/3.GA/CONF.201/5巴黎,2010年3月22日原件:法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第三届会议法国巴黎,教科文组织总部,第II号会议厅2010年6月22--24日临时议程项目5:实施《公约》的补充业务指南草案ITH/10/3.GA/CONF.201/5 – Page 21. 2008年6月缔约国大会第二届会议批准了委员会根据第1.GA 7A号决议提交给它的首批业务指南。

缔约国大会还按照第2.GA 5号决议,请委员会将有关《公约》的影响、其徽标的使用以及可能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资金的途径的补充指南提交缔约国大会第三届会议批准。

现在以下决议附件中提交该指南草案。

2. 缔约国大会第二届会议决定,《公约》徽标必须与教科文组织的标识一起使用(第2.GA 9 乙号决议)。

教科文组织标识的使用按照教科文组织大会第三十四届会议批准的“关于使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名称、简称、标识和因特网域名的指南”(第34 C/86号决议)。

因此,有关徽标使用的指南应尽可能与教科文组织大会批准的指南相一致。

委员会第三届会议(2008年11月4--8日,伊斯坦布尔,土耳其)审议了可管理《公约》徽标使用的总的指南草案并建立了负责修订指南草案的非正式工作小组,该小组面向委员会各成员国及观察员。

该小组在意大利Tulio Scovazzi先生领导下起草了草案修订本。

鉴于所涉问题具有的复杂性,委员会决定“在下届会议继续对使用《公约》徽标的指南进行讨论”,为此,“将工作小组的工作文件作为下届会议讨论的基础”(第 6号决定)。

委员会第四届会议(阿布扎比,2009年9月27日--10月2日)审议了委员会第三届会议工作小组提出的使用《公约》徽标的指南草案并决定将该草案(现载于本决议附件)提交缔约国大会。

3.关于《公约》影响的业务指南,委员会第三届会议已开始就此进行讨论,但希望将指南的范围扩大到国家和国际一级,以便考虑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公约》的各个方面的问题(第2 6号决定)。

为此,委员会请秘书处继续征求缔约国对该次讨论提出的问题的意见。

2009年5月底,秘书处收到了56份对寄给所有缔约国的意见征求表的答复。

委员会第四届会议通过了有关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业务指南草案(第 6号决定)并决定将该指南 `(也附于本决议附件)提交缔约国大会批准。

4.公约》第7(d)条具体规定,委员会的职能之一是按照第25 条(基金的性质和资金来源)的规定,努力寻求增加其资金的方式方法,并为此采取必要的措施。

委员会第三届会议通过了十段业务指南,提出了通过自愿捐款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资金的方式方法,决定在其第四届会议将有关感谢向基金提供捐款者的形式的那一段最后确定下来(第 8号和第 8号决定)。

指南全文载于决议附件。

ITH/10/3.GA/CONF.201/5 – Page 35.缔约国大会可以考虑通过如下决议:第3.GA 5号决议草案大会,1. 审议了ITH/10/3.GA/CONF.201/5号文件,2. 忆及其第2.GA 5 号决议,3. 批准载于本决议附件的补充业务指南。

ITH/10/3.GA/CONF.201/5 – Page 4附件政府间委员会第三和第四届会议(第 6号、第 8号、第 6和第 8号决定)建议的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补充业务指南。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徽标使用指南草案定义1. 《公约》的徽标或标识作为正式标记,如下所示:2. 《公约》的徽标应与教科文组织的标识同时使用,不得单独使用,但是两者的管理各有一套不同的规则,并且对它们的使用须按照其各自的规则得到授权。

使用教科文组织标识和《公约》徽标分别适用的规则3. 本指南的各项规定仅适用于《公约》徽标的使用。

4. 教科文组织的徽标或标识在与《公约》徽标共同使用时,它的使用根据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的《关于使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名称、简称、标识和因特网域名的指南》1管理。

5. 因此,《公约》徽标与教科文组织标识关联使用时,必须根据本指南(对《公约》徽标而言)以及《关于使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名称、简称、标识和因特网域名的指南》(对教科文组织标识而言)所规定的程序,分别得到各自指南规定的授权。

使用权6. 只有《公约》的法定机构,即大会、委员会和秘书处,有权不经事先授权使用《公约》的徽标,但是必须遵守本指南的各项规定。

1《关于使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名称、简称、标识和因特网域名的指示》的最新版本见大会第三十四届会议第86号决议(第34 C/86号决议)附件或登陆网站查阅:/images/0015/001560/156046e.pdf。

ITH/10/3.GA/CONF.201/5 – Page 57. 授权使用《公约》徽标是《公约》的法定机构,即大会和委员会的特权。

在本指南规定的具体情况下,法定机构可以下放权力,授予总干事允许其他机构使用上述徽标的权力。

授权使用《公约》徽标的权力不能赋予其他机构。

8. 大会和委员会以决议和决定的形式,主要在正式合作伙伴开展活动、全球或地区颁奖、缔约国特别活动的情况下,授权使用《公约》徽标。

大会和委员会经有关缔约国请求,可授权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或其他正式指定的机构使用该徽标,并处理与在国家一级使用该徽标有关的问题。

9. 《公约》法定机构应确保其决议和决定根据本指南对授权条件做出明确的规定。

10. 总干事有权允许在下列情况下使用《公约》徽标:赞助、合同安排、合作伙伴关系以及具体的宣传活动。

11. 授权使用《公约》徽标的一切决定均应依据以下标准:(i) 拟议的联合与《公约》的宗旨和目标相关;(ii) 符合《公约》的各项原则。

12. 法定机构可要求总干事将具体的授权问题提交它们审议,并且(或者)向它们提交关于具体的使用和(或)授权问题,特别是赞助、合伙关系和商业性使用等方面的使用和(或)授权问题的定期或不定期报告。

13. 总干事可决定是否将特定授权问题提交给《公约》的法定机构。

赞助活动使用徽标的标准和条件14. 允许以下赞助活动使用该徽标:演出、电影作品及其他音像制品、出版物、各类会议、颁奖及其他国内和国际活动,以及包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作品等。

15. 申请在赞助活动中使用《公约》徽标的程序由秘书处根据以下标准和条件确定:a. 标准:i. 影响:可授权那些对保护非物质遗产切实有影响和可以大幅度提升《公约》形象的优秀活动使用《公约》徽标。

ii. 可靠性:对有关的负责人(专业资历和声誉、证明信和推荐书、法律和资金担保书)和活动(政治、法律、资金和技术方面的可行性)应取得适当保证。

b. 条件:i.赞助活动需使用《公约》徽标的,应在计划活动开始前至少三个月向秘书处提出申请;赞助活动使用《公约》徽标的申请只能由总干事书面批准。

ii.若是国家一级的赞助活动,是否允许其使用《公约》徽标,必须与活动举办地的缔约国进行磋商后决定。

iii.赞助活动应能适当扩大《公约》的影响,尤其是通过使用其徽标来扩大影响。

ITH/10/3.GA/CONF.201/5 – Page 6iv.允许单独或定期举办的赞助活动使用《公约》徽标。

如果是定期举办活动,必须确定期限,并定期更新授权。

允许不定期或定期开展的赞助活动使用《公约》徽标。

如是后一种情况,应规定期限,并应定期续延许可权。

16. 鼓励有关社区、群体,以及在情况需要时鼓励有关个人,按照本《业务指南》规定的条件,在保护和宣传其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代表作名录》的文化遗产的活动和特定场合中使用《公约》的徽标。

商业性使用与合同安排17. 秘书处与外部机构之间关于这些机构在商业上使用《公约》徽标的任何合同安排(例如:在与私营部门或民间社会的合作伙伴关系范围内、联合出版或联合制作协议、或与支持《公约》的专业人员和人士的合同),均应包括一项标准条款,规定使用《公约》徽标须事先申请并得到书面批准。

18. 在此类合同安排内的授权应限于指定的活动。

19. 就本指南而言,凡主要以营利为目的出售带有《公约》徽标的物品或劳务的,均被视为“商业性使用”。

凡以商业为目的使用《公约》徽标,必须得到总干事的明确授权,根据具体的合同安排进行。

如果徽标的商业性使用与列入名录的具体遗产直接相关,总干事与有关缔约国磋商后可授权使用。

20. 在预计要如前段所述营利时,总干事应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得到一份合理的收入,并且应签订项目合同,其中包括向基金提供收入的安排。

给基金的这种款项应依照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的《财务条例》管理。

图形标准21. 《公约》徽标应依照秘书处确定并在《公约》网站上公布的有关图形标准复制,不得更改。

保护22. 鉴于《公约》徽标已根据1883年通过并于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修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三的规定正式通告并为巴黎联盟成员国所接受,教科文组织可利用《巴黎公约》成员国国内的有关机制,防止以任何会造成与教科文组织、《公约》有关系之误解的方式或其他滥用形式,使用《公约》徽标。

23. 请缔约国向秘书处提供负责管理《公约》徽标使用的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24. 鼓励各国申请使用《公约》徽标者,与指定的国家主管机构进行磋商。

秘书处应通报指定负责授权事宜的各国主管机构。

25. 在具体情况下,《公约》的法定机构可要求总干事对是否正确使用《公约》徽标的ITH/10/3.GA/CONF.201/5 – Page 7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必要时对滥用徽标的行为提起诉讼。

26. 总干事负责对国际一级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公约》徽标的行为提起诉讼。

国家一级则由相关国家主管机构负责。

27. 秘书处和缔约国应当密切合作,与有关国家主管机构联络,依照本《业务指南》防止在国家一级发生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公约》徽标的情况。

ITH/10/3.GA/CONF.201/5 – Page 8关于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业务指南草案总则28. 为了切实有效地执行《公约》,缔约国应竭力采取种种必要手段,确保有关社区、群体和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尊重,在地方、国家和国际一级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性的意识,并确保他们相互欣赏。

29. 鼓励所有各方在宣传特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时,遵守以下原则:a. 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符合《公约》第2.1条中的定义。

b. 有关社区、群体,以及在情况需要时有关个人,事先在知情的情况下已经自由地表示同意宣传其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同意最大限度地参与宣传活动。

c. 宣传活动完全尊重享用这种特定遗产的习俗做法,尤其是隐秘和神圣的习俗做法。

d. 有关社区、群体,以及在情况需要时有关个人,应从宣传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动中受益。

30. 鼓励所有各方谨慎从事,确保宣传行动:a. 不使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现或表现脱离其背景或自然环境;b. 不给有关社区、群体或个人打上不参与当代生活的烙印,也不以任何方式损害其形象;c. 不协助证明任何形式的政治、社会、种族、宗教、语言或性别歧视是合理的;d. 不助长对有关社区、群体或个人知识和技能的盗用或滥用行为;e. 不导致可能危及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分商业化或不可持续的旅游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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