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案例]首个独立自主 产权明晰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专业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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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定制化服务的例子

物业定制化服务的例子

物业定制化服务的例子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物业定制化服务是一种面向物业管理的个性化服务模式,旨在满足业主对于居住环境的个性需求。

随着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们意识到物业管理的重要性,同时也开始追求更高水准的生活品质。

而物业定制化服务就是为了满足这一需求而诞生的。

物业定制化服务的特点是针对不同业主的不同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方案。

对于喜欢安静的业主,可以提供定期的植物养护服务,让业主可以在室内享受清新的空气;对于喜欢有活力的业主,可以提供健身房会员制服务,让业主可以随时锻炼身体。

物业定制化服务不仅仅是提供基本的物业管理服务,更是根据业主个性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

下面我们来看一些关于物业定制化服务的例子,以更好地理解这种服务模式的具体形式和实施过程。

一、社区活动定制化服务在一些高端小区,为了提高业主社交圈的质量,物业公司会定期组织一些社区活动,如居民茶话会、庭院音乐会等。

针对不同业主的不同需求,可以定制化地为业主提供专属的社区活动,如为儿童提供亲子活动,为老年人提供养生养老讲座等。

这样一来,业主就可以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认识更多相似的朋友,增进社区内的友谊。

二、家政服务定制化对于一些忙碌的业主,物业公司可以提供家政服务定制化的服务。

通过与专业的家政公司合作,为业主提供专业的家政人员,为业主解决家务问题。

为忙碌的上班族提供送餐服务,为独居老人提供陪伴服务等。

这样一来,业主不仅可以腾出更多时间来处理自己的工作和生活,也可以享受到更加便利的生活方式。

三、智能家居定制化随着智能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追求智能家居服务。

物业公司可以与智能科技公司合作,为业主提供智能家居服务。

为业主提供智能家居系统,可以通过手机远程控制家电、智能锁等设备;也可以提供智能健康监测设备,帮助业主监测身体健康状况。

这样一来,业主可以享受到更加智能、便捷的生活方式。

四、绿色环保定制化在如今注重环保的社会,越来越多的业主开始追求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物业管理纠纷一位业主成功解决与物业公司的纠纷的案例

物业管理纠纷一位业主成功解决与物业公司的纠纷的案例

物业管理纠纷一位业主成功解决与物业公司的纠纷的案例我来为您描绘一个关于物业管理纠纷的案例,以及一位业主成功解决与物业公司的纠纷的经过。

在一座富有的小区中,有位业主小王投资买下了一套豪华公寓。

起初,小王对物业公司的服务非常满意,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他开始发现一些问题。

首先,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明显下降,不但在清理公共区域上工作不到位,还没有有效地处理居民反馈的问题。

其次,小区的绿化环境开始变得破旧不堪,草坪没有及时修剪,花草也被忽略了。

此外,物业公司还频繁提高物业费用,但未向业主提供任何合理解释。

小王采纳了律师的建议,并在小区里成功召集了一次业主大会,大会通过选举产生了一个业主委员会。

这个委员会由小王担任主席,其他业主担任副主席和成员。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他们制定了一份正式的信函,详细列出了他们对物业公司的不满,并要求物业公司在一个月内采取行动改变现状。

信函发出后,物业公司意识到,业主们已经认真对待了这个问题,并且不会对他们的不作为置之不理。

他们明白继续忽视业主的需求将对他们的声誉和业务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物业公司派出了一支高级管理团队,与业主委员会展开了几轮深入的讨论。

在这些讨论中,业主委员会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包括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修剪草坪和花草,以及更加明确物业费用的使用细节等。

物业公司承诺将采取专业的措施,满足业主们的合理需求,并在合理的范围内降低物业费用。

一年后,小王及其他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和改进措施都非常满意。

草坪和花草得到了及时修剪,公共区域的清理工作得到了改善,物业费用也得到了合理的控制。

小区的整体环境变得更加美丽和宜居。

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的积极合作,小王成功地解决了与物业公司的纠纷,并实现了改善物业管理的目标。

这是一个成功的案例,表明通过合法手段和有效的沟通可以解决物业管理纠纷,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

一个小区业主自管物业的案例

一个小区业主自管物业的案例

一个小区业主自管物业的案例没有物业,小区会怎样?广州市海珠区祈乐苑,已为此求解3年多。

这个小区深嵌在狭窄拥挤的怡乐路内,看起来平常无奇。

熙熙攘攘的人群每天从门前过,不会有谁往里边多瞧上一眼。

前不久,祈乐苑突然火了,不少媒体记者接连登门报道。

“热烈庆祝祈乐苑小区业主自管三周年”,小区圆形拱门上的一条横幅,道出了个中缘由。

业主自管?怎么管?能管好?不少人觉得新鲜,更有疑惑。

“说来也不新鲜了,这不都3年了嘛!”小区业主邓伯说着话,手里的卡片轻轻一刷,门禁应声开启。

走进小区,眼前是干净整洁的路面、绿树掩映的广场、停放齐整的车辆。

迎面走来的业主,神情从容淡定。

搁在3年前,业主们可高兴不起来。

那时虽有物业公司管着,小区里却治安问题不断、环境脏乱不堪、设施损坏严重。

住在17层的邓伯,甚至连续一周不敢出门,“因为电梯经常故障,下了楼不知道回来时要不要爬楼梯。

”即便如此,物业公司还总说“入不敷出”,吵着要涨物业费。

祈乐苑的业主炒掉了物业,无奈之下走上了自管之路。

3年来,小区物业费没有上调一分钱,卫生、治安却运转自如,而且还“赚”了五六百万元。

“现在,整个小区1400户没有一户迟交、赖交物业费,缴费比率100%。

”邓伯说。

在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矛盾频发的当下,祈乐苑的做法有多大意义?是否具备可复制性?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一部分,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积极性如何调动?物业服务又该怎样满足业主需求?祈乐苑的自发探索,依然在路上,或许还难以给这些问题提供一个明确的答案。

但正如一些业主所说:“自管不一定最好,适合自己小区的才最好。

”不满小区环境,业主众怒换物业“这是一个长长的故事。

”52岁的冼敏强是土生土长的“老广”,2013年6月,祈乐苑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时,他就是业委会委员;前年换届,他成了业委会主任,一直干到今天,也一路见证了炒掉物业、业主自管过程中的风风雨雨。

2012年9月,承接祈乐苑物管业务已逾12年的祈荣物业突然贴出一张通告,宣称将上调物业费。

关于物业合同典型案例

关于物业合同典型案例

关于物业合同典型案例咱先来说说这个事儿。

有个小区,物业和业主之间那关系啊,就像绷紧的弦,一触即发。

这矛盾的导火索呢,就是停车费。

物业呢,在合同里规定了小区内的停车收费标准,每个月固定要交一笔钱,而且外来车辆停车费更高。

这听起来好像没毛病是吧?但是啊,业主们就不乐意了。

为啥呢?原来啊,这个小区的停车位规划得乱七八糟。

有些地方明明是业主们买房的时候就觉得应该是公共停车区域,结果物业也给画上线开始收费了。

有个业主,张大哥,那是个暴脾气。

他下班回家,在小区里转了好几圈都找不到停车位,好不容易看到一个空的,结果旁边立着个牌子:“此位已租,请勿占用。

”张大哥那个气啊,就去找物业理论。

物业就拿出合同来说事儿,说这都是按照合同规定来管理的。

可张大哥就觉得,这合同根本不合理啊。

他说:“你们物业先把停车位规划好再说收费的事儿,现在搞得我们业主车都没地方停,还想收钱?没门儿!”这事儿就越闹越大,业主们开始联合起来抵制交停车费。

物业也很委屈啊,他们觉得自己按照合同履行管理职责,停车费也是用于小区的建设和维护的。

比如说,用这钱来维修停车场的地面,安装新的照明设备啥的。

后来呢,业委会出面了。

业委会的人就仔细研究了物业合同,发现合同里关于停车位的条款确实模棱两可。

比如说,对于哪些是公共停车位,哪些是可以出租的停车位,界定得不清不楚。

于是,业委会就代表业主和物业重新谈判。

经过好几轮的谈判,就像一场拔河比赛似的。

最后达成了新的协议。

物业重新规划停车位,把真正属于公共的部分划分出来,让业主们可以免费停车,但是要按照先来后到的顺序停。

而那些专门出租的停车位呢,收费标准也做了适当调整,并且要保证有一定数量的临时停车位给外来车辆。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啊,物业合同可不是个简单的东西。

每一个条款都得写得明明白白的,不然就容易引发这种“大战”。

物业觉得自己有理,业主觉得自己委屈,大家都不好受。

再讲讲另一个小区的事儿。

这个小区的物业费可不便宜,每个月业主都要交不少钱。

小区物业管理的独立自主性与自治

小区物业管理的独立自主性与自治

小区物业管理的独立自主性与自治小区物业管理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不仅关乎业主们的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更涉及整个社区的和谐与稳定。

而在小区物业管理中,独立自主性与自治是两个关键词,它们影响着物业管理的有效性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就小区物业管理的独立自主性与自治展开讨论。

首先,小区物业管理的独立自主性是指物业公司在管理日常事务时具有一定的自主权和决策权。

物业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制定管理规章制度、维修维护计划以及费用收取标准等。

这种独立自主性有利于物业公司更好地履行职责,提升服务质量,满足业主的需求。

同时,独立自主性也有利于物业公司更加高效地运作,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管理决策,从而提升整个小区的管理水平。

其次,小区物业管理的自治是指物业管理工作与业主自治结合起来,形成一种共同管理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等形式参与到物业管理中,共同商讨解决小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形成一种社区自治的局面。

业主自治不仅可以增强业主们的参与感和归属感,更可以促进业主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共同维护小区的利益。

同时,物业公司也可以借助业主自治的力量,更好地了解业主的需求和意见,从而调整管理措施,提高服务水平。

在实际操作中,小区物业管理的独立自主性与自治是相辅相成的。

物业公司应该在独立自主性的基础上,加强与业主的沟通与合作,推动自治模式的建立和发展。

只有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才能真正实现小区物业管理的有效运行,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营造一个和谐宜居的社区环境。

总而言之,小区物业管理的独立自主性与自治是保障小区管理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

只有在独立自主的基础上实现自治,才能更好地满足业主的需求,提升管理水平,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

因此,物业公司和业主应该共同努力,建立起一种既有独立性又有自治性的管理模式,为小区的改善和发展贡献力量。

【字数已超过1500字】。

(房地产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案例

(房地产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案例

(房地产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案例在现今的社会中,物业管理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话题。

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城市良性的发展成为了必然的趋势,这也就需要房地产产业,以及物业管理的越来越具有重要的作用。

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个成功的房地产物业管理案例。

这个案例是发生在北京市的一个高档住宅小区。

该小区的物业由一家高端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该物业公司的管理模式得到了很多业界专家的肯定,被认同为是物业管理的典范。

首先,在物业公司内部,该管理公司人员素质非常高,大部分员工全部错属于本科及以上学历,并且该公司还有开展员工培训课程,提高员工的专业技术水平。

其次,该物业公司在管理小区时,创新地设计了“责任心管理制度”,以提高物业管理的质量。

这个制度要求物业员工必须对小区里的居民负责到位,并在管理中贯穿“主动服务、巧施安排、周到关怀”的思想,让居民享受到贴心的服务。

在物业管理服务上,该物业公司采用“24小时工作制”进行物业管理。

物业员工将每天24小时进行巡逻,及时处理小区居民的诸如供水、供电、燃气等日常问题,尽可能的让居民的生活得以顺利进行,保证了居民的安全和舒适度。

此外,该物业公司还积极践行社区责任,致力于社区的发展建设。

物业员工拥有丰富的社区发展建设经验,可以进行维修、保养、绿化等各类工作,确保社区的发展走向良性。

这个房地产物业管理案例的成功,在于该物业公司系统化的管理模式。

通过推行“责任心管理制度”,建立员工素质培训系统,采用24小时工作制等一系列措施实现对物业管理的全方位把控。

此外,该物业公司还具有管住小区、管好小区和活跃小区的理念,积极践行社区责任,做好居民生产生活的服务,给居民生活带去极大地方便和舒适,从而使该物业成为了优秀的物业管理典范。

综上所述,对于一个物业管理公司而言,在多元化的市场中,如何从众多竞争对手中脱颖而出,树立起自己的品牌形象至关重要。

成功的物业管理案例需要我们去品味、感悟和学习,总结他们成功的经验,为我们未来的物业管理服务提供借鉴。

物业的起源及物业管理案例

物业的起源及物业管理案例

物业的起源及物业管理案例物业起源于19世纪60年代的英国.当时英国正值工业发展时期,大量的农村人口涌入城市,造成了严重的房荒.有些开发商相继修一些简易的住宅,以低廉的租金租给工人家庭居住。

由于环境恶劣,人为破坏时有发生,租金拖欠严重,业主的经济收益也得不到保障。

当时,有一位名叫奥克维姬。

希尔(Octvia Hill)女士为在其名下出租的物业制定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要求租户严格遵守,从而改善居住环境.自此以后,物业管理逐渐得到了业主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被推广到世界各地.迄今为此,物业管理作为现代化城市管理和房地产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际上十分流行并获得了蓬勃发展,被人们视作现代化城市的朝阳产业。

我国是一个有着漫长封建历史社会的国家,封建社会制度下的管家、佣人既便是现代物业管理和物业人员的前身.解放后,我国从半封建半殖民社会进入到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后勤服务作为一项社会公益福利事业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

到20世纪80年代,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进一步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全国住宅小区兴建,现代物业管理从香港传入内地.1981年3月,全国第一家物业管理公司-—深圳市物业管理公司诞生。

此后,物业管理行业迅速发展,各地物业管理企业和从业人员数量迅速增加。

1994年3月23日,原建设部以第33号令颁布了《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这为我国有关城市住宅小区管理工作正规化、法制化奠定基础.同年6月18日,深圳市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并于11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第一部地方性物业管理法规。

其后,北京,上海等地区也相继制定出台了地方性物业管理法规,推动了城镇物业管理的进一步发展,使全国各地物业管理工作进一步走向规范化和法制化.2003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物业管理工作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进入了高效、法制、规范的高速发展新时期.改革开放后新生企业的物业顺理成章进入现代物业管理,企业轻装奔市场,以强烈的优势迫使老的国企、央纷纷改制减负,就形成了目前这种后勤福利型、物业后勤过度型、现代物业管理型的局面。

物业服务合同无效案例库案例

物业服务合同无效案例库案例

物业服务合同无效案例库案例一、主体不适格案例。

1. 案例一:业委会未合法成立签订合同。

故事是这样的。

有个小区,几个热心业主自封“业委会”。

他们没按照法定程序召开业主大会,没经过足够业主的同意就成立了,然后就大摇大摆地和一家物业公司签了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公司入驻后,好多业主都不买账。

有的业主说:“你们这业委会谁选的啊?我们都不知道。

”后来,有业主把这事儿告到法院了。

法院一查,这个业委会的成立确实不合法,没有遵循相关的业主大会召开流程,没有达到法定的投票比例等要求。

结果呢,这个物业服务合同就被判无效了。

就像搭积木,基础没搭好,上面的房子(合同)肯定不稳当。

2. 案例二:物业公司无资质签订合同。

有个小物业公司,想揽个大活儿。

他们看到一个高档小区的物业服务招标,心里痒痒的。

可他们根本就没有合法的物业服务资质,就靠着和小区开发商的一点关系,签了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们开始还没太在意,后来发现这个物业公司服务起来乱七八糟的。

今天垃圾不按时清,明天保安睡大觉。

业主们一查,哟,这公司没资质啊。

于是就打官司,法院判定,你一个没资质的公司签的合同,就像没有驾照开车上路一样,是不合法的,这个物业服务合同无效。

二、内容违法违规案例。

1. 案例三:合同存在霸王条款。

有个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可霸道了。

合同里写着,物业公司可以随意提高物业费,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他们想涨就涨。

而且还规定业主必须无条件接受物业公司安排的所有服务项目,哪怕有些服务根本就不需要或者不合理。

比如说,合同里写着每个月必须给业主家的窗户做一次清洁,不管业主需不需要,都得交钱。

业主们觉得这太不合理了,就像被人掐着脖子强迫消费一样。

于是业主们联合起来打官司,法院一看,这合同里的条款严重损害了业主的权益,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判定这个物业服务合同无效。

2. 案例四: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在某个老旧小区,物业服务合同里有这么个规定:物业公司有权对不按时交物业费的业主采取断水断电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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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个独立自主产权明晰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
一份物管合同一次正本清源
有学者指出:深圳景洲大厦推出的“我国第一份产权明晰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将在全国产生示范效应。

房产维权直通车之“新条例下的博弈”
10月30日,深圳市福田区景洲大厦的业主代表,与他们依据《物业管理条例》选聘的金风帆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深圳景洲大厦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景洲合同”)。

这份合同立即受到了广泛关注,因为它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管“格式合同”有多方突破。

起草该合同的景洲大厦业主委员会主任邹家健告诉记者,长期以来,深圳市内各住宅小区与物管公司签订的物管服务合同,基本上都以市住宅局推荐的“格式合同”为范本的。

但这个格式合同没有真正、全面、准确地体现出业主和物管公司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存在着许多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的条款,结果导致物管纠纷频频出现。

据有关部门统计,今年前9个月,深圳市针对物管行业的投诉就有1500多宗。

而同样的原因,也使物管纠纷在全国成为一个普遍现象。

“我们从根本上废除了那些‘不平等条款’。

”邹家健说,“景洲合同”明晰了业主的共有物业财产,在平等基础上约定了合同双方的责权利,谁违约了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为起草“景洲合同”提供法律咨询的张洪铭律师评价说:“这是我国第一份产权明晰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第一次以经济合同的方式,从明晰产权入手,约定了合同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而深圳大学管理学院的唐娟博士则预言:“这份不同凡响的合同,将为全国物管行业带来示范效应。


邹家健也相信,“景洲合同”定会对国内物管行业产生冲击。

因为它是社区业主在法律框架下的制度创新,是对物业管理的一次“正本清源”,为解决形形色色的物管纠纷提供了一个有效的途径。

首定“停车场是业主共有物业”
“景洲合同”在国内率先确定了“小区停车场是业主共有物业”。

从全国房地产市场来看,住宅小区内的停车场及其他公共场地的建设成本,一般都是计入该小区的建设总成本,并摊入到商品房的销售价格中。

这就是说,业主的购房款中已经包括了停车场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建设成本。

邹家健认为,既然业主已“买下”了停车场及其他公共场所,其产权就应该属于业主共同所有,其经营所得也应归业主。

“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邹家健说,普遍存在的现象是,住宅小区的停车场及其他公共场所的经营所得,几乎都被物业管理企业“非法侵占”。

据介绍,景洲大厦每年物业管理费150多万元,其中停车场收益就有70万元左右,占了几乎一半。

张洪铭律师说,以往的物管公司都将停车场收益看作是物业管理费“这块大蛋糕中不小的一块”。

如何把这块“蛋糕”切出来,规范物业管理收费?深圳市住宅局的格式合同中对此并未作明确规定。

由于这部分物业产权的不明晰,使得其收益“顺理成章”落入物管企业的口袋中。

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将上述收益界定为“业主所得收益”。

据此,“景洲合同”第6条列明:“景洲大厦停车场属大厦配套的公共设施,其产权属景洲大厦业主共同所有。

”并详细规定:“停车场及公共场地出租的所有税后收入归景洲大厦业主所有,以业主委员会的名称单独建账列项”,与专项本体维修基金“分别立项,合并使用”,物管公司“按收入的10%提取车场管理服务费”。

明确“物管要对业主财产负责”
住宅小区的物管公司对业主的财产和人身安全有无赔偿责任?这是一个在全国争
论了多年的问题。

深圳市住宅局的“格式合同”对此的规定是:(物管公司)“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但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

而邹家健则认为该条款是明显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

他说:“物管公司有收取管理费的权利,就要履行相应的管理责任。

但这条规定使其只有权利,却可以逃避责任。

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为此,邹家健早在2002年6月就“小试牛刀”,对格式合同中的相应条款进行了修改,首次将“因物管违规、失职等行为造成业主财产损失,物管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写进了景洲大厦业委会与当时的物管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中。

在今年的“景洲合同”中,邹家健又完善了这项条款。

该合同第9条第2项规定:“若因物业安全管理违规、失职、脱岗,造成业主家中被盗,财产损失和其他意外事故,除现金、有价证券、珠宝、古董外,乙方(金风帆物业管理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款还规定:“若因物业车场管理责任造成业主车辆被盗,乙方将承担赔偿责任。

”这就使今年初在深圳市闹得沸沸扬扬的“小区停车场车辆被盗,物管公司赔不赔?”的争论,在景洲大厦画上了一个句号。

条目详尽,规定具体,可操作性强,是“景洲合同”的一个鲜明特色,也是突破格式合同的一个具体表现。

金风帆物业公司负责景洲大厦管理的郎主任对此印象深刻。

他说:“这是一份与深圳市住宅局起草的格式合同完全不同的物管合同。

我在物管行业做了7年,还从未见过这样严密、详细的物管合同,双方比较敏感的话题都纳入了其中。

格式合同对业主和物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得比较模糊,而这份合同直接告诉双方该怎么做,标准制定得非常详细。


让行政手段淡出民间事务
物业管理纠纷,在全国都是很普遍的现象。

如何处理这样的纠纷?各地的物业管理法规都很强调行政手段。

例如,深圳市住宅局的格式合同中就规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但在“景洲合同”中,相应的条款却变成了:“甲方、乙方以及业主因物业服务发生争议的,应平等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物业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结果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变化?邹家健的话,既道出了原因,也表达了房产物权人的心声:“我们的房子是私房,不是公房。

老百姓的民间事务应该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在法律的框架下自行调节。

行政干预应该从民间事务中退出。


邹家健之所以要强调这一点,在于他和景洲大厦上千名业主对行政干预曾有过切肤
之痛。

2001年9月,景洲大厦的业主“炒掉”原开发商的物管公司后,决定自主选聘新的物管公司。

当时,业委会从报名的15家公司中选出了5家资质较好的进行重点考察,其中就包括金风帆公司。

最后,经过300多户业主投票表决,金风帆公司成为首选。

然而,深圳市住宅局得知此事后,却称这种招聘程序“不合法”。

因为深圳市的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必须以物管专家为主组成评委会进行物管公司招投标,而这些专家又必须从市招投标办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景洲大厦不得不据此重新选聘“管家”。

结果,经由3名业主和6名专家组成的评委会投票,“金风帆”落选了——尽管3位业主评委都给它打了100分,但专家们的评分却都在60分以下。

“业主出钱聘‘管家’,却不能自已做主——消法赋予消费者的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就这样被剥夺了!”邹家健谈起行政部门的“越俎代庖”,至今仍愤愤不平。

“从当时公布的名单看,这些专家全是地产开发企业的物管负责人。

专家可以给我们提供专业咨询,但怎么能操控物管企业的选聘呢?”
有鉴于此,邹家健他们此次选聘金风帆公司并与其签订“景洲合同”,就“绕开了政府有关部门,而直接由业主说了算”,只是在事后将招聘程序和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了福田区建设局物业监管科备案。

目前该部门对此还没有发表任何意见。

邹家健承认,刚开始采取上述做法时还是“挺担心的”,“我们天天在关注有关部门会作何反应”。

但当他们了解到,新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赋予了业主“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而在不久前召开的全国物业管理工作会上,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更提出了“物业管理活动不宜采取政府行政措施进行调节”的观点,“就不再瞻前顾后了”。

“要突破不合理的条条框框,就要有胆识和勇气。

”邹家健说,“我希望,‘景洲合同’能为全国物业管理合同作示范,能有助于所有的物权人争取权利。


“景洲合同”如今被不少人称为物业管理领域的“20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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