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节生产管理规定精编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管理规定第一条:制定与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在全员中推广宣传,确保员工知晓、遵守。
第二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分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有效运转。
第三条:加强安全技术培训。
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整治。
企业应当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整改隐患,并建立健全事故隐患记录和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条: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企业应当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严格执行,做到操作规范、无疏漏,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做好安全生产信息公开。
企业应当及时公开安全生产信息,如事故情况、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等,保持透明,让员工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企业安全状况。
第七条:加强安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定期检查,确保安全设备完好无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第八条: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理能力,保证在危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第九条: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企业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落实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促使各级责任人履行好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条: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宣传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以上是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管理规定,希望全体员工认真遵守,并共同努力,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企业的稳定发展和员工的安全健康保驾护航。
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生产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高效和有序进行,保障产品质量,提高生产效率。
第二条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生产安全规定,做好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及时排除设备故障,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三条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生产计划,合理安排生产工序和生产人员,确保生产任务按时完成。
第四条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生产标准,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公司要求,做好质量检验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质量问题。
第五条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生产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的技术水平和工作素质,确保生产操作规范和安全。
第六条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生产现场的管理,保持生产现场的整洁和安全,做好生产场地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生
产过程中的物资供应、人员配备和信息沟通的顺畅。
第八条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及时
发现和解决生产中的问题,确保生产过程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生产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及时
掌握生产情况,做好生产报表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第十条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开展生产管理工作的改进和创新,不断提高生产管理水平和效率。
以上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
反以上规定,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完整版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完整版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的生产管理工作,提高生产效率、优化管理流程、确保产品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的生产部门,包括生产计划、生产组织、生产控制、生产安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生产管理应坚持科学、民主、法制、人文的原则,实现合理的组织结构、科学的生产计划、规范的工艺流程、安全的生产环境。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生产计划、生产组织、生产控制、生产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章生产计划第五条生产计划是企业生产管理的基础,根据市场需求和企业目标,合理确定生产任务和生产周期。
第六条生产计划由生产经理根据市场需求、资源情况和企业目标,制定并报经理层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生产计划应考虑到原材料的采购、设备的调试、员工的培训等一系列工作,以确保生产顺利进行。
第八条生产计划应做到合理安排、科学计划、适度紧张,提前预测和解决可能遇到的问题,确保生产进度和质量。
第三章生产组织第九条生产组织应根据生产计划,合理安排各个生产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和工作时间。
第十条生产组织应充分发挥各岗位的职责和作用,做好沟通协调,提高工作效率和协作能力。
第十一条生产组织应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二条生产组织应建立科学的考核制度,激励员工积极参与生产工作,促使其更好地发挥个人的能力和特长。
第四章生产控制第十三条生产控制是实现生产计划的关键,要求全面掌握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十四条生产控制应依据生产计划,进行生产进度和质量的监控,及时调整生产方案,确保生产进度和质量的实现。
第十五条生产控制应建立健全的流程管理制度,完善生产记录,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便于管理决策。
第十六条生产控制要求各岗位之间的密切配合,确保生产流程的顺畅进行,及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
第五章生产安全第十七条生产安全是企业生产管理的重中之重,要求生产过程中安全第一,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法规和操作规程。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版-精编版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9 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已于2010年10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质量管理 (3)第一节原则 (3)第二节质量保证 (3)第三节质量控制 (4)第四节质量风险管理 (5)第三章机构与人员 (5)第一节原则 (5)第二节关键人员 (5)第三节培训 (7)第四节人员卫生 (7)第四章厂房与设施 (8)第一节原则 (8)第二节生产区 (8)第三节仓储区 (9)第四节质量控制区 (10)第五章设备 (10)第一节原则 (10)第二节设计和安装 (10)第三节维护和维修 (11)第四节使用和清洁 (11)第五节校准 (11)第六节制药用水 (12)第六章物料与产品 (12)第一节原则 (12)第二节原辅料 (13)第三节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 (13)第四节包装材料 (14)第五节成品 (14)第六节特殊管理的物料和产品 (14)第七节其他 (14)第七章确认与验证 (15)第八章文件管理 (16)第一节原则 (16)第二节质量标准 (17)第三节工艺规程 (17)第四节批生产记录 (18)第五节批包装记录 (19)第六节操作规程和记录 (20)第九章生产管理 (20)第一节原则 (20)第二节防止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和交叉污染 (21)第三节生产操作 (21)第四节包装操作 (21)第十章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22)第一节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 (22)第二节物料和产品放行 (26)第三节持续稳定性考察 (26)第四节变更控制 (27)第五节偏差处理 (28)第六节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28)第七节供应商的评估和批准 (29)第八节产品质量回顾分析 (30)第九节投诉与不良反应报告 (30)第十一章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 (31)第一节原则 (31)第二节委托方 (31)第三节受托方 (31)第四节合同 (31)第十二章产品发运与召回 (32)第一节原则 (32)第二节发运 (32)第三节召回 (32)第十三章自检 (32)第一节原则 (33)第二节自检 (33)第十四章附则 (3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国务院393号令精编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经营秩序,提高生产效率,确保生产安全,保障员工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生产经营活动,所有员工必须遵守。
对于违反规定者,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条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全面贯彻执行本规章制度,每个员工都有义务和责任遵守规定,积极维护企业形象和正常生产秩序。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四条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生产计划和生产任务,并确保生产过程顺利进行。
第五条生产部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生产过程,保证生产质量和生产效率。
第六条生产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生产管理制度,包括生产技术、生产流程、生产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等内容。
第七条生产部门应及时排除生产过程中的问题和障碍,确保生产活动正常进行。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八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安全生产规定,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定,严禁违章操作,确保工作场所安全。
第十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所有员工应接受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安全规定。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二条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三条所有员工都有义务维护产品质量,严格按照产品标准操作。
第十四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开展质量控制活动,及时发现并处理产品质量问题。
第十五条所有员工应接受质量管理培训,提高质量意识,确保产品质量。
第五章环境保护第十六条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措施,保护环境资源。
第十七条全体员工都有义务保护环境,遵守环保法规,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定期组织环境检查,发现环境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所有员工应接受环境保护培训,提高环保意识,积极参与环保活动。
第六章岗位责任第二十条所有员工都应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履行好本职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负责人必须严格管理本部门员工,做好员工培训和指导工作。
第二十二条所有员工应服从领导安排,积极配合工作,完成任务。
生产班组管理规定范本

生产班组管理规定范本一、引言1.1 本规定的目的是确保生产班组的高效运作,提高生产效率和质量,保障员工的安全和福利。
1.2 生产班组包括生产工人、班组长和相关管理人员,他们共同负责完成生产任务。
1.3 所有班组成员必须遵守本规定,并对其内容负责。
二、班组成员的职责和权力2.1 生产工人的职责包括按照工艺要求进行生产操作、保持工作环境整洁、及时上报设备异常情况等。
2.2 班组长负责组织生产工人的工作,监督工作进度,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并及时向上级汇报。
2.3 管理人员负责制定生产计划,协调各个班组之间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培训。
三、班组的工作安排和调度3.1 管理人员根据生产计划,合理安排和调度班组的工作,确保生产任务按时完成。
3.2 班组长负责将工作任务分配给生产工人,并监督工作进度,及时调整工作安排。
四、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4.1 班组成员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各类工具和设备,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4.2 班组成员必须定期参加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4.3 班组成员必须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和卫生,定期清理工作区域,防止安全和环境污染隐患。
五、班组之间的协作和沟通5.1 管理人员负责协调不同班组之间的工作,确保各个班组之间的协作和信息共享。
5.2 班组成员应积极参与班组之间的交流会议,分享工作经验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5.3 班组长应及时向上级反馈工作进展和问题,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六、奖惩机制6.1 对于工作出色和完成任务的班组成员,应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表彰。
6.2 对于违反规定、影响生产进度和质量的班组成员,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和纠正措施。
七、附则7.1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如有调整或变动,将提前通知相关人员,并及时修订规定。
7.2 所有班组成员必须通过培训和理解本规定的内容,并签署确认书,表示遵守规定。
7.3 如出现本规定未能覆盖的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指南,并及时通知班组成员执行。
建设部令第17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精编版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4年6月25日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核发证第五条“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第六条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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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节生产管理规定精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第五节生产管理制度一、企业建议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技术改进与合理化建议(以下简称“技术建议”)和推行工厂现代化管理,是企业革新挖潜、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创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新配方,提高产品质量,改善产品性能及开发新产品,节约原材料等。
第三条对设备、工艺过程、操作技术、工、夹、量具、试验方法、计算技术、安全技术、环境保护、劳动保护、运输及储藏等方面的改进或建议。
第四条对医疗卫生技术、教育、保育以及利用自然条件等方面的改进或建议。
第五条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引进技术、进口设备的消化吸收和革新以及长期未解决的技术关键和质量关键等。
第六条对企业现代化管理方法、手段的创新和应用,促进企业素质全面提高等方面的建议或改进措施。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范围第七条技术建议与现代管理优秀成果评定小组成员由:厂长××、××、××、××等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组成。
第八条技术建议是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进行工作,由××归口统一管理,技术建议管理员具体负责。
基层单位设技术建议联络员。
第九条技术建议管理员职责:1.汇编全厂技术改进措施计划,掌握并督促其实施情况,收集资料,在适当的时候提请评定小组进行评定,总结上报重大技术成果。
2.负责全厂技术建议资料处理,收集并推广内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配方、新结构的应用与交流。
3.负责接待外单位有关技术改进方面的参观学习,并建立咨询业务关系。
4.协助领导组织对厂内重要的非标设备设计方案的论证及会审,并办理下达设计任务书。
5.负责厂内技术攻关或招标的具体组织工作。
6.定期召开基层技术建议联络员工作会议,安排与检查该方面的工作。
第十条基层技术建议联络员职责:1.编制上报本企业年度、季度技术建议计划项目,经批准后协助实施。
2.对本企业实施的技术建议项目验证、考核、分析和预鉴定,组织整理有关资料上报总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总工办”)。
3.总结推广技术建议成果,协助实施人员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经营管理与合理化建议(以下简称“管理建议”)由××统一归口管理,全厂各管理系统(不含全面质量管理办公室)在企业管理工作中实现的现代管理优秀成果均需报××,由××审查并定期提请厂评定小组进行评定。
第十二条厂科协组织实施的管理建议由科协归口提请厂评定小组评定,并报××备案。
第十三条属全面质量管理的TQC成果,由全面质量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全质办)归口管理,并报××备案。
(三)审查和处理第十四条技术建议项目必须做到:1.经过试验和应用,并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图纸资料和技术总结。
2.按照技术建议(现代化优秀管理)成果报表逐项填写,并经企业主管和受益部门签证。
3.凡属于提高工效、提高产品质量、节约原材料、改进设备(备件)、新的非标设计等必须要有相应的工时定额员、质量管理部门、材料定额员、设备动力部门和使用部门等签署的效果证明。
4.一般项目经所在部门考察后签署意见,报总工办。
较大项目须经3个月的生产试用验证,连同有关资料上报总工办。
重大项目须经6个月的生产验证,整理全套资料上报,由××组织,由××主持。
经厂评定小组评定后,报上级主管机关。
第十五条凡经鉴定的技术建议和现代化管理优秀成果,其鉴定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1.能否纳入正式技术文件用于生产或经营管理工作。
2.能否进行推广应用与交流。
3.详细分析与核算经济效果,对无法计算出经济效果的应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有关领导签字。
第十六条凡纳入正式工艺规范的技术建议项目,由有关部门与车间进行工时或材料定额的修改,并考核实施情况。
对改变产品结构、提高产品性能的项目,根据产品图纸审批程序办理更改手续,并考核其批量生产情况。
(四)奖励与审批程序第十七条凡申请技术建议成果或现代化管理优秀成果奖励的集体(个人),应由实施者提出申请,填报项目成果申报表,并附第十四条所规定具备的材料(管理优秀成果须附论文或文字总结)报归口主管部门立案,交财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最后由归口主管部门组织厂评定小组进行评定审查,厂长签字,需要上报的则逐级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八条凡成功且投产(或用于管理)的项目,以修改技术文件的日期作为该项目的投产日期,以连续12个月为计算经济效益的有效期。
第十九条凡被采用的技术建议和现代管理优秀成果,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荣誉和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条技术建议项目和现代化管理优秀成果原则上每年×月、×月各评定一次。
第二十一条对借鉴已经应用的科技(或管理)成果的项目,应降低一个等级奖励。
第二十二条奖金的分配应按参与实施工作人员贡献的大小合理分配,落实到人,各部门不得留成克扣。
第二十三条获奖项目不得重复得奖,如项目在技术建议成果奖、现代化管理优秀成果奖、TQC成果奖、节约奖等名目下均可获奖者,则以其中奖金额最高的一种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获奖项目如果经再次评审提高了奖励等级时,可补发差额部分的奖金。
第二十五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与奖金者,一经查出,应撤销其荣誉,收回全部所得奖金,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五)附则第二十六条本管理办法如与上级文件精神有抵触时,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二、产品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本公司为求仓库作业合理化,特制定本办法。
凡本公司有关商品的管理事项,悉依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系指为应销售需要而储存的各型商品及其供应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管理,包括存量计划与控制、进货、出货、试用、调货、保管、商品账务作业与作业流程及商品运输等。
(二)存货计划与控制第四条本公司各项商品的存量,应由仓库部妥为控制,以避免资金呆滞或存量不足影响销货,以求达成适货、适量、适时的商品供应目标。
第五条销路较广的商品,仓库部应于每月10日(或随时)会同各有关部门,参照以往销售记录、市场状况及营业计划等因素,分别机动制订最合适的订购点、订购量以及安全存量。
第六条订有订购点、订购量及安全存量的商品,应由仓库部确实据以控制,存量到达订购点时,应及时申请购货补充。
(三)进货第七条所有商品,不论购入、销货退回、旧货估回或试用、表演收回等,均应经仓管部门检验后方可入库。
第八条仓管部门应将每项进库的商品,于翌日清晨以前详加验收后,列记商品型号入账,以控制每件商品的性能。
第九条商品的验收,应依有关的订购单、提货单、验收单等所列的品名、型号或规格办理验收。
如发觉型号、规格不符或外箱破损等情形时,应即通知进货或采购部门办理。
第十条因试用、表演、更换、销货退回、调货等而重新入库的商品,于交回时应保持领用时的状况,若有损坏,应由仓库部会同服务部鉴定修护费用后,由领货人照价赔偿,若附件遗失或不全时,则应由领货人依据商品价格赔偿。
第十一条进货部门收货时,如发觉附件短少、数量不符或商品破损、性能变质时,最迟应于收货次日通知发货部门,否则概以完整论。
第十二条各部门不得于销货退回时未经仓管部门签认而自行于销货报告上予以销退。
(四)出货第十三条仓管部门应在下列六种情况下出货:1.交货。
2.交客户试用。
3.示范表演。
4.本公司员工之职前或在职训练使用。
5.展示中心陈列。
6.本公司各部门因业务需要而借用。
第十四条除上述各项出货外,总公司仓库部可随时视实际情形的需要对分公司出货。
第十五条各项出货除仓库部对分公司的出货应凭分公司填具的“商品(供应品)订货单”出货外,其余各项出货应由出货人出示业经其部门主管亲笔签准的“商品(供应品)领货单”及“商品(附件)领货记录卡”向仓管人员出货。
第十六条仓库部于接到订货单时,应即于当日发货,如缺货而须调拨供应时,亦应于当日回复预定供货的日期。
第十七条仓库部库存充足时,应依据过去的销售资料统计及各细分市场需要的预测,随时注意库存情形。
第十八条任何出货,仓管人员均应于出货当日将有关资料入账,以利存货的控制。
第十九条各部门人员向仓管部门领货时,应在仓库的柜台办理,不得随意自行进入仓库内部,各仓管人员得拒绝任何人擅自入内。
第二十条出货人于商品领出时,应同时要求仓管人员详细检查商品的性能、品质及附件是否优良或齐全,否则概以完整论。
第二十一条商品领出后,严禁出货人擅自将所领出的商品移转给公司其他员工、部门或任意更换商品予客户。
第二十二条库存商品经出货后(除陈列展示外)一律限于当天还仓或开立发票交货,如当天未能交货而必须交予客户试用者,则应按规定办理。
(五)试用第二十三条为推广市场及服务顾客起见,本公司部分商品可应顾客的要求,作短期的试用。
第二十四条为保持商品的流通,各型商品均应依试用规定期限归还,营业部门主管的试用期限核准权限最高为7日,若因特殊情形而需超过此期限者,则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陈述理由及希望延长天数,报请所属副总经理核准,书面报告即日转交仓管部门作为延长试用的凭证。
第二十五条试用规定:营业人员在外试用的商品最多不得超过3件,如超过3件,而欲再行出货时,则“商品(供应品)领货单”及“商品(附件)领货记录卡”须经仓库部门主管加签核准后始得出货(分公司由分公司主管加签核准)。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主管应负随时审查在外试用的商品有无未经核准而超越期限之责,若经仓库部发现各部门的试用商品有超越期限者,则该部门主管应即追回试用商品并缴还仓库部。
第二十七条申请试用时,应取得经客户盖章及负责人签字的“商品试用签收单”,并应填明客户之详细地址、电话号码以及约定的试用天数,并由仓管部门主管负责查证。
若因特殊情形无法取得正式签收单时,则应于试用当天将商品试用签收单呈报主管签核后,交仓管部门收存。
仓管部门主管应根据该签收单上所列资料派员予以查证。
第二十八条“试用签收单”应于出货的当日交仓管人员保管。
第二十九条试用签收单的内容必须与事实相符,所有要项均应确实详填,营业人员不得假借理由伪造“商品试用签收单”。
(六)调货第三十条为调节各地的需要,仓库部应保有各库房库存情形的动态记录,并可根据需要,随时发出调货通知。
第三十一条调货应由仓库部以“商品(供应品)调拨单”统筹办理,严禁各部门间擅自调拨。
第三十二条仓库部的紧急调货单应视为调货命令,各部门对仓库部所发出的“紧急调货单”,除非该项商品将于三日内交货,否则均不得对该项调货的要求予以拒绝,并应依通知的内容,尽速于二日内(自通知发出之日起算)办理完毕。
第三十三条仓库部的调货通知均应以书面办理,但紧急时得由主管以电话联络,唯应随即补行书面通知并应在备注栏内加注电话联络的日期、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