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山区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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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一、学籍登记
1.学籍注册:每个小学新生入学后,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学籍注册登记
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如出生证明、户口本、居住证等。

2.学籍变更:学生因家庭迁移、转学等原因需要变更学籍信息时,必
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向学校提出申请。

学校在核实后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3.学籍注销:学生因转学、毕业等原因离校,需要申请注销学籍。


校在核实材料无误后,办理学籍注销手续。

二、学籍档案管理
1.学籍档案建立:每个小学学生都有一个学籍档案,记录学生个人的
基本信息、学业成绩、奖惩记录等。

学校负责建立并及时更新学生的学籍
档案。

2.学籍档案使用: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和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中需要
使用学生的学籍档案时,必须经过相关审批,并严格保密。

离任的教师、
教育管理人员离校时必须交出学生档案。

3.学籍档案保管:学校应设立专门的学籍档案室,配备有防火、防水、防盗等设施,保证学生学籍档案的安全。

同时,学校还应定期进行学籍档
案检查,确保档案完整,避免丢失和损毁。

三、学籍管理措施
1.学籍信息如实统计:学校应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学生学籍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学籍信息保密:学校要严格遵守学生信息保密制度,不得将学生个人信息外泄。

教师对学生个人信息要保密,不得随意泄露给他人。

4.学籍奖惩记录:学校要定期对学生的奖励和处分进行记录,并及时通知家长。

对于学生的违纪行为,学校要根据学生违纪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

安徽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办法

安徽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办法

安徽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管理信息化水平,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的通知》(教基厅〔2007〕10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在全省统一实施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2009〕5号)和《关于在全省统一实施中小学学籍网络化管理的通知》(皖教秘基〔2011〕104号),以及学籍管理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等不同类型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学籍主管单位、学校、班级以及学生个人信息。

第四条我省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全省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制定学籍信息化管理政策规定,指导、监督、检查全省中小学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学籍信息化管理规定,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指导、督促、检查其直管学校的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直管学校的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指导、督促、检查学校的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学籍信息化日常管理工作,采集、录入、上报、维护学籍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本省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采用自建管理系统,并与全国中小学学籍系统对接。

第二章学籍信息第六条学籍主管单位为学校所属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主管单位信息和学校信息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由省级管理员在学籍信息网络化系统中初始创建学校时设定,同时提供系统使用账号。

第七条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籍由学区中心校统一管理,在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通过学校信息维护功能进行分校添加和维护。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58856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58856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58856随着我国教育改革的不断推进,中小学教育系统也在不断完善。

作为学校最基本的管理工作之一,学籍管理一直备受关注。

近日,教育部颁布了《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对中小学生的学籍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为学籍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标准化操作。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制度层面确立了学籍的基本要素,即学籍档案、学籍卡片和学籍电子信息。

学籍档案是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基础,学校应当认真保管每一位学生的学籍档案,包括学生的基本情况、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奖惩记录等,这是学生在校期间的个人成长和发展的重要记录。

学籍卡片是统计学生信息的标准化工具,包括学生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

学籍电子信息则是学籍管理的数字化转型,学生的学籍信息可以通过电子平台进行查询和管理,这对于学生家长和学校管理人员都是方便快捷的。

办法还规定了学籍管理的具体操作流程。

学校应当及时建立和更新学生的学籍档案、学籍卡片和学籍电子信息,并进行备份和存档。

每学期初,学校应当向学生及家长发送学籍卡片的电子版本,以便进行核实和修改。

同时,学校应当定期进行学籍的清查和审核,以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办法要求学校对学籍信息进行保密,学校不能在未获得学生及家长同意的情况下泄露学生学籍信息。

学生及家长也应当自觉保护个人学籍信息,不得随意泄露个人信息或通过不正当途径窃取他人信息。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对学籍虚假信息的处理办法。

如果学生及家长故意提供虚假学籍信息,学校应当及时核实和纠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理。

如果学校故意提供虚假学籍信息,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

总之,《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学生的学籍管理提供了具体的规范和实施要求。

这不仅有助于确保学生学籍信息准确、完整、保密,还将促进中小学生的教育质量和效果提高,在学籍管理方面取得更优秀的成效。

小学学藉管理制度

小学学藉管理制度

小学学藉管理制度一、学生档案管理学校会为每一位学生建立档案,对学生的基本信息进行记录并留存。

学生档案包括学生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监护人信息等基本信息,以及学生的入学时间、班级信息、家庭情况、健康情况等学生个人背景信息。

学生档案在学校管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可以帮助学校更好地了解学生,为学生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服务。

二、学生考勤管理学生考勤是学校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会通过各种方法来记录学生的考勤情况。

通常学校会要求学生在每天上学时到校报到,并在下课后离校。

对于因故请假或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也会进行记录。

学校会及时统计学生的考勤情况,并对缺勤情况进行跟踪和处理,以及通知学生的家长。

通过考勤管理,学校可以及时了解学生的出勤情况,保证学生的正常学习秩序。

三、学生成绩管理学生成绩是学生学习成果的具体表现,也是学校评价学生学习情况的重要指标。

学校会及时记录并存档学生的考试成绩、作业成绩、素质评价等相关信息。

学生成绩管理不仅可以为学生提供学习参考,还可以帮助学校了解学生的学习水平和变化趋势。

对于学习成绩不理想的学生,学校也会及时给予帮助和指导。

四、学生奖惩管理学校根据学生的表现和行为,会进行奖惩处理。

对于表现优秀的学生,学校会给予奖励,如表扬信、荣誉奖状等;而对于违纪或者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也会做出相应的纪律处分,如批评教育、警告处分等。

通过奖惩管理,学校可以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五、学籍异动管理学籍异动是指学生在学习期间因转学、休学、退学等原因导致学籍发生变化。

学校会对学籍异动进行及时记录和办理手续,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准确无误。

对于学籍异动的学生,学校也会给予必要的协助和指导,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籍相关手续。

综上所述,小学学籍管理制度是学校管理的基础之一,它的建立和完善对于学校管理和学生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学校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学籍管理制度,做好学生档案管理、考勤管理、成绩管理、奖惩管理和学籍异动管理等工作,为学生提供更加完善的教育服务,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____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本规定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学籍是中小学生在学校期间的基本学习和发展情况的记录,包括学生个人信息、学业成绩、课外活动等内容。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坚持德育为主、全面发展的原则,注重学生的人格塑造、品德养成和能力培养。

第四条学校应建立完善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籍管理的职责、流程和要求。

第五条学生和家长应主动配合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提供真实和完整的学籍信息。

第二章学生个人信息管理第六条学生个人信息是学籍管理的基础,学校应确保学生个人信息的安全、准确和保密。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学生个人信息档案,包括学生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个人基本信息。

第八条学校应定期更新学生个人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第九条学校应注重保护学生的隐私权,不得将学生个人信息泄露给任何无关的第三方。

第十条学校应建立学生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生个人信息不被泄露、篡改或滥用。

第三章学业成绩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应对学生的学业成绩进行科学评价和记录。

第十二条学校应制定评价标准,明确学生学业成绩的评价指标和分数等级。

第十三条学校应定期组织考试,并记录学生的考试成绩。

第十四条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制定教育教学计划,帮助学生提高学习水平。

第十五条学校应向学生和家长反馈学业成绩,并根据成绩情况进行必要的辅导和指导。

第四章课外活动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应组织丰富多样的课外活动,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和综合能力。

第十七条学校应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各类课外活动,并将学生在课外活动中的表现纳入学籍管理。

第十八条学校应建立课外活动档案,记录学生参与的各类课外活动情况和成果。

第十九条学校应评估学生在课外活动中的表现,并及时给予肯定和指导。

第五章学籍管理职责第二十条学校应设立学籍管理组织,明确学籍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配备专职学籍管理员,负责学籍管理的具体工作。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学籍管理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学生的学业发展、学校的教育质量、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等方面。

为了规范学籍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效率,减少学籍管理方面的纠纷和问题,学校需要制定具体的学籍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个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的模版,供学校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条学籍管理的目标是全面记录学生的学习情况、学习成绩、日常表现和发展情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学校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第三条学籍管理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捷的原则,落实学生信息的保密和使用权限,保护学生的隐私。

第四条学生的学籍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和保存,学生和其家长有权查阅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二章学籍的设立和变更第五条学生的学籍设立于其入学之日起。

学生入学时应提交相关材料,如户口簿、学籍证明等,并填写学籍注册表。

第六条学生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等应与户口簿和身份证件一致,在入学时予以核实。

第七条学生的学籍信息如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应及时更新。

学生或其家长有义务在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供相关信息变更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学生的学籍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户籍变动、转学、休学、退学等情况。

学生及其家长应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及时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三章学籍的管理和使用第九条学籍管理人员应依据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综合表现和其他相关材料,及时对学生的学籍进行更新和维护。

第十条学籍管理人员要保密学生的个人信息,不得随意泄漏和使用学生的学籍信息。

第十一条学籍档案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分类方法、存档期限、保存方式进行管理,并进行定期检查和整理。

第十二条学生可向学校提出查阅学籍档案的申请。

学校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确保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查阅。

第十三条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学业指导、奖励惩罚、报名参加考试、评选评优等工作。

2024年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本(3篇)

2024年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本(3篇)

2024年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本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教学常规管理,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体制(一)小学阶段学校(含民办学校)小学生学籍按属地管理原则,主要由乡镇教育管理中心管理,并上报县教育局备案。

(二)初中阶段学校(独立初中、九年制学校、完全中学,含民办学校)初中学生学籍由县教育局管理。

二、新生入学(一)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七年级严格执行《入学通知书》制度,由乡镇人民政府送达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籍号登记造册,上报县教育局审核备案即取得学籍,学籍档案建立后需更名的,应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方能更改。

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到外地就读,由学生户籍地学校填写义务教育内交外登记表,与本校就读学生一起上报,并出具何时到何地何学校就读的证明。

(二)各中小学校招收服务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读,并按《毕节市教育____做好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入学工作____》(毕教通【____】____号)要求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

三、转学(一)初中转学1、县内转学。

因父母亲工作调动、进城务工、住所变迁需转学的学生,须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入、转出学校双方同意,由接收学校持相关证明、学籍档案到县教育局办理转学手续。

严禁诱导“学困生”转学。

2、由县内转出县外,按转入地有关规定办理。

向原就读学校提交就读证明。

3、原则上县域内初三(九年级)学生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4、学校不得接收转学手续不完善的学生。

(二)小学转学1、乡镇内原则上不准转学,如特殊情况需转学,由学生父母提出申请,转入转出学校同意,报乡镇教育管理中心同意,办理转学手续。

跨乡镇转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教育管理中心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并定期(每年春季学期于____月____日前,秋季学期于____月____日前)报县教育局备案。

严禁诱导“学困生”转学。

2、由县内转出县外,按转入地有关规定办理。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是一项重要的教育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和维护中小学生的学籍信息和管理流程。

以下是一些通常包含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的内容:
1. 学籍注册:要求家长或监护人在学生入学时提供必要的入学登记材料,包括学生的身份证明、户口簿、报名表等。

2. 学籍调整: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情况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内进行办理,并在学生档案中做好相应记录。

3. 学籍档案管理:学校必须建立学生的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奖惩记录、成绩单等,并做好保密工作。

4. 考勤管理:学校会对学生的出勤情况进行记录,包括请假、旷课、迟到等,若超过规定次数可能会影响学生的评优和考试等事项。

5. 成绩管理:学校会对学生的学期成绩进行记录,包括平时成绩、考试成绩等,同时也会进行奖励和惩罚措施。

6. 奖惩管理:学校会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考勤情况和品德表现等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惩罚,例如奖学金、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

7. 信息管理:学校会对学生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和管理,包括个人隐私、照片、家庭联系方式等,防止泄露和不当使用。

8. 毕业和升学管理:学校会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决定毕业和升学,并提供相应的评价和推荐。

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具体规定会根据不同地区和学校的具体情况而有所差异。

最准确和详细的规定应该以当地相关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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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山区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中小学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 育管理信息化水平,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 发安徽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教基〔2013〕20号),以及学籍管理其他有 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区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 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 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 (以下简称学校)等不同类型学校学生的学籍管 理。
第五章 管理和安全
• 第三十条 系统用户分为教育厅用户,市、县(区) 教育行政部门用户和学校用户三类。教育厅用户 具有对全省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的查询、统计等功 能。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用户具有对辖区 内所有学校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的数据维护、查询 和统计等功能,学校用户具有对本校学生电子学 籍信息的数据录入、维护、查询和统计等功能。 第三十一条 学生学籍信息经系统上报后,姓名、 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照片等关键信息不 允许修改。如有信息需要更正,学校应提交变更 申请,由学籍主管单位进行审批。
第二十五条 休学与复学。学生在就读期间,因病 休学,需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医药费发票 和诊断证明书等有关材料向学校申请,经学校审查, 报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休学;中途到国外、 境外就读的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由其本人及其法 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出具出国签证、护 照等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后予以休学。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可以续修。义 务教育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主要是防止恶意 留级。休学期满后,须及时申请复学。发生休学、 复学等变动时,学校要及时在学籍信息网络系统中 提交变动审批。
第三章 入学和毕业
•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时,学校要组录入学生基本信息后,由系统自 动分配学籍号和地区学号;义务教育七年级和高 中一年级学生沿用义务教育六年级和九年级时的 学籍号,地区学号由系统自动重新分配。新生通 过系统的人像采集或者照片导入功能采集照片信 息,各学段初始年级学生都必须采集学生入学当 年的照片信息。
第二十条 省内转学,由学生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 持转学有效证明材料向流入地学校提交转学申请, 流入地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学籍管理系统录入转 学申请提交流入地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审批。流入 地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通过学籍管理 系统及时提交流出地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确认,流出地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与流出地学校进 行核对后,通过学籍管理系统审批并反馈意见。审 批通过,学籍转到流入地学校,流入地学校接收入 学,流出地学校不得保留学籍。
第二十三条 转入学校和其学籍主管部门、转出学 校和其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20个工作日内完 成学生转学电子学籍审批,超出时限,系统默认审 批同意。 第二十四条 在办理转学手续的过程中,区学籍主 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本地户籍学生择校转学和高中 学生利用虚假材料达到同城借读目的情况的监管。 凡属本市区户籍学生转学择校的,以及利用虚假材 料从外市区转入本市高中借读的,一律不得办理转 学手续。 学生转学一般应在学期开学后或结束前2周内进行, 学期中确有正当理由需要转学的,应予妥善解决。
第七条 学籍主管单位信息包括单位代码、单位名 称、所在地行政区划码、单位地址、所在地区类别、 所在地经济属性、所在地民族属性、联系电话等信 息。 第八条 学校信息包括学校标识码、学校名称、学 校编码、主管单位、联系电话、学校办别、驻地城 乡类型、学校类别、学制等信息。 第九条 班级信息包括班级名称、班主任姓名、建 班年月、学制、班级类型、荣誉称号等信息。 第十条 学生信息包括学生家庭、简历、变动、考 试、评价、奖励、处分等信息。
第十六条 学校要及时对学生的简历、成绩、评价、奖励、 处分等信息进行录入和维护。此类信息由学校自行通过系 统的信息维护或者Excel导入功能进行操作,不需报学籍 主管单位审核。 第十七条 毕业升级。学校在学年结束后,开始对毕业班 学生进行毕业操作,登记毕业班学生的毕(结)业等信息。 系统设定的操作时间段为6月1日至7月30日,7月31日系 统自动升级。 义务教育阶段没有特殊情况可以由系统自动完成升级操作。 高中教育阶段的学校通过系统的“高中毕业管理”功能进 行毕业生信息的维护,然后提交学籍主管单位审批,待学 籍主管单位审批后,方可完成高三学生的毕业。学校须在 每年的7月31日前完成毕业操作。
第二十一条 跨省转学,转入的学生,需在系统中 使用跨省转入功能,通过学生学籍号调取学生外省 学籍信息进行转入操作,审批通过后完成转入操作。 转出的学生,须由外省转入校办理转学手续,转出 地在收到学生转学申请后,予以审批确认。
第二十二条 跨境转学,转入的学生,应接续原来 的学籍档案,对从未在境内建立过电子学籍的,应 到学校的学籍主管单位补办学籍。转出的学生,需 在系统中使用跨境转出功能,要详细注明变动去向、 变动时间、变动原因,提交学校的学籍主管单位审 批。
第三十二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做好学籍信息 保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保管好登陆的用户名和密码,密 码必须保证一定的复杂度,并定期修改。 第三十三条 学籍信息由学校组织录入,经学校校长(学 区负责人)审签上报。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谁主管、谁 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学校报送的学籍信息的审核审批, 并提交本级教育部门负责人审签。各学校校长(学区负责 人)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审签学籍信息,必须同时 签署诚信承诺书一并报送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和教 育主管部门要分别将本校、本地在籍学生名单分班级在本 校或本地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学校和区教育主管部门要 遵守学籍管理规定,恪守职责,严格把关,确保学籍管理 工作程序规范、信息全面、准确、真实。
(一)未按规定对学生学籍进行及时录入、变动和 上报的;
(二)填写、上报学籍数据和相关信息弄虚作假的; (三)伪造、改动学籍数据的; (四)不能及时为学生办理入学、转学、休学、复 学、升学、毕业等项手续的; (五)有意刁难学生转学,使得流动人口随迁子女 延误或不能及时入学的; (六)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七)违反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影响学籍数据准 确、完整或学生权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留级。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留级。 普通高中原则上不允许留级。如课程模块考试补考 后仍有三科不及格或学业水平测试有两科不合格确 需留级者,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并报市 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予留级。高中阶段留级不 得超过两次,毕业年级学生不得留级。 第二十七条 跳级。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和初中学生, 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能 达到上一级水平,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 跳级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予以跳级。跳级应在学 年度开始时进行。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高中阶段 一般不予跳级。
第三十四条 中小学学籍管理是中小学管理的重要 基础,是一项严肃而细致的工作,教育主管部门必 须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必要的保障,确定责 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人员专门管理,并建立相应的 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和通报批评;情节严 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 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学籍 主管单位、学校、班级以及学生个人信息。 第四条 我区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行属地 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区学校的学籍信息化管 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指导、 督促、检查学校的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学籍信息化日常管 理工作,采集、录入、上报、维护学籍信息,确保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学校在每年秋季开学后组织新生信息采 集录入,并通过学籍信息网络化系统的新生预审核 功能,提交给学籍主管单位审核。学籍主管单位在 收到学校提交的学生信息后,及时完成新生信息审 核。初次学籍采集表由家长填写并签字,学校必须 留存,采集信息的内容要全面、准确、真实。新生 的信息采集录入、审核工作需在每年的9月30日前 完成。学籍主管单位完成对新生学籍的审核后,新 生正式注册入籍。 第十五条 区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按照学校办学 规模和有关规定控制班级数和班额,禁止在学籍管 理系统中以虚拟班级为学生建立学籍。
第四章 变动和审批
• 第十八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安徽 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规范办理学生的 学籍变动手续。学籍变动与审批均要通过安徽省中小学 学籍管理系统进行,仅有纸质材料一律不得受理。逐步 推行使用学籍管理专用电子章。 第十九条 学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户 籍及家庭住址变动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转学的,必须通过 学籍管理系统进行转学流程操作。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 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 教学校就读的,可不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章 学籍信息
• 第五条 学籍主管单位为学校所属的各级教育行政 部门,学籍主管单位信息和学校信息由各级教育 行政部门提供,由省级管理员在学籍信息网络化 系统中初始创建学校时设定,同时提供系统使用 账号。
• 第六条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籍由学区中心校 统一管理,在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通过学校信息 维护功能进行分校添加和维护。
第十二条 学籍号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基础生 成,一人一籍一号。学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 学生在学籍系统中的唯一标识号,对于暂无 身份证号码的学生,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 护人的身份证号码为标识号,填写上报学籍。 第十三条 禁止为学前教育阶段幼儿在本管理 系统中建立学籍,禁止使用虚假材料建立学 籍,已经取得学籍的学生不得重报学籍。
第二十八条 退学。义务教育不允许退学。普通高中学生 需退学的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由家长签字,经学校同 意后,报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学生在一个学期内,旷 课累计达一个月以上者可视为自动退学。 第二十九条 辍学。学生辍学的,学校要及时在学籍信息 网络系统中提交记录,教育主管部门需在15个工作日内完 成对变动信息的审核工作。 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 地乡镇人民政府、区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阶段年限 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分类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 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辍学学生汇总转交其户籍所 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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