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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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

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

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发布单位】人事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文号】国人部发〔2007〕63号【发布日期】2007-04-30【生效日期】2007-04-3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农业部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7〕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为加强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规范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行为,提高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经研究决定,对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水平评价制度。

现将《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2.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人事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七年四月三十日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一条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成立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政策和考试管理工作。

第二条第二条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具体工作分别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和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按照职责分工进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成立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专家委员会。

该委员会负责编写考试大纲、命题,研究建立考试题库等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科目为《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招标采购专业实务》和《招标采购案例分析》4个科目。

第五条第五条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和《招标采购专业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招标采购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

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5.14•【字号】皖价费[2012]85号•【施行日期】2012.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2〕85号)省直有关部门,各市物价局、财政局,广德、宿松县物价局、财政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直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含鉴定、考核、认证等)考试(详见附件),考务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或公示的标准执行,考试费扣除考务费后,其中理论科目考试每人每科高于50元的,按每人每科50元标准执行;低于50元(含)的,仍按原标准执行;实践技能操作和面试科目考试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现有考务费、考试费标准有执行期限的,期满后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没有执行期限的,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有关收费单位接文后,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四、负责组织考试的省直有关部门每年3月底之前要将本系统上一年度组织考试情况,包括考试名称、考试科目、考生人数、考试费收入、财政拨款、考试费支出及有关建议等,书面报告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省财政厅综合处。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我省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考试目录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略)附件:。

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

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

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人力资源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招标师职业资格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招标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提高招标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招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项目采购中从事招标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依法从事招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招标师,是指经考试取得招标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招标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招标专业人员照顾特资格分为招标师和高级招标师。

高级招标师的评价办法另行规定。

招标师因为译为:Tenderer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负责招标师的政策制定,并按照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行政区域内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试第七条招标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建立和管理考试试题库,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具体工作委托中国招标招标投标协会承担。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长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招标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者管理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招标专业工作满4年;(二)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者管理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招标专业工作满3年;(三)取得含经济学、工学、法学、或者管理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招标代理工作满2年;(四)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者管理学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招标专业工作满1年;(五)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者管理学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招标专业工作满1年;(六)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上述学历或者学位的,其从事招标工作的年限响应增加2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和中国招标投标协 会,承担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
谢谢观看
第二十五条招标师的执业范围: (一)策划招标方案,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招标全过程,处理异议,协助解决争议; (二)招标活动的咨询和评估; (三)协助订立和管理招标合同;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招标采购业务。 第二十六条招标师的执业能力: (一)掌握招标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规范以及技术经济知识,分析、判断和解决相关专 业问题; (二)组织策划、实施和管理招标全过程,编写、审核有关招标文件及合同,协助指导与管理招标合同的谈 判、订立和履行,运用电子信息技术组织招标活动;
第三章注册
第十三条国家对招标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可以招标师名义 执业。
第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是招标师资格的注册审批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招 标师资格注册的初步审查工作。
第十五条取得招标师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招标项目或者代理机构资质的单位, 并通过聘用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企业的,通过本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发展改革部门,向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公告
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 央管理的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总结招标采购专 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招标师职业资格制 度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招标师职业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招标师职业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价费[2009]67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9.04.17
【实施日期】2009.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
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价费〔2009〕67号)
省人事厅,各市、试点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6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在国家收取招标师职业水平考务费基础上,核定我省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人事考试机构在组织招标师职业水平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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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
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07]787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发布日期】2007.04.13
【实施日期】2007.04.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管理咨询师职业
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787号)
国务院国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国资研究[2006]661号)收悉。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18号)的规定,现将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
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费和物业管理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费和物业管理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费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布部门】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9.06.23
【实施日期】2009.06.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费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费标准
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申请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报告》(黔人函<2009>139号)和《关于申请物业管理师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报告》(黔人函<2009>140号)收悉。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633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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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政策性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政策性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政策性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6.21•【文号】发改价格[2016]1350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政策性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350号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审计署、国资委、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国管局、证监会、保监会、民航局、外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促进职业资格考试(含职业技能鉴定,下同)工作顺利进行,2015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对中央考试单位收取的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考试费标准管理方式进行了改革。

经研究,决定废止部分已不适应管理要求的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政策性文件。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废止《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221号)等40个文件(见附件)。

二、废止《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中有关职业资格考试考务收费标准的规定。

三、中央考试单位联合地方考试单位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考试,或地方考试单位单独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考试,地方考试单位向考生收取的考试费标准,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按照发改价格[2015]1217号文件有关规定及组织报名等考试成本从严核定。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依据本通知废止文件制定的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政策进行清理,及时废止本地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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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业 水平 考试 的 收 费标 准 及 有 关 问题 通 知 如 下 :

标 准 , 得 自行 增 设 收 费 项 目 和 提 高 收 费 标 准 , 自觉 不 并
接 受 价 格 、 政 、 计 部 门 的 监 督检 查 。 财 审 五 、 述 规 定 自 2 0 年 6月 1 日起 执 行 。 效 期 上 09 有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所 属 人 事 考 试 中 心 在
组 织 招 标 师 职 业 水 平 考 试 时 , 各 省 、自 治 区 、 辖 市 向 直 人 事 部 门 ( 下 简 称 “ 级 人 事 部 门 ”) 取 的 考 务 费 标 以 省 收 准 为 : 观 题 考 试 ( 2科 ) 人 每 科 2 元 . 观 题 考 客 共 每 5 主
财政 部 国 家发 展 改革 委 关于 招 标 师职 业 水 平 考 试 收 费有 关 问题 的通 知
财综 [0 9 1 2 0 ]0号
人 力 资源 社 会保 障部 , 省 、 各 自治 区 、 辖 市 财 政 厅 f ) 直 局 、
发 展 改 革 委 、 价 局 : 物
理 。具 体 缴 库 办 法 按 照 《 政 部 关 于 确 认 人 事 部 收 入 收 财 缴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试 点 有 关 事 宜 的 通 知 》( 库 【00 ] 2l 财 2 31 号 ) 关 规 定 执 行 。各 省 、 治 区 、 辖 市 人 事 部 门 收 取 有 自 直
型 水 力 发 电 企 业 均 属 我 省 水 力 发 电 行 业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范 围 和 对 象 二 、水 力 发 电 取 水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标 准 按 各 水 力 发
电 企 业 实 际 发 电 量 统 一 调 整 为 00 3 元 /千 瓦 时 。 .0 5
三 、 述 规 定 和 征 收 标 准 从 2 0年 t月 1日 起 执 行 。 上 01 四 川 省 物 价 局 四 川 省 财 政 部 四 川 省 水 利 厅
二 o o 九 年 二 月 六 日
四川 省 物 价局 四川 省财 政 厅 四川 省 水 利 厅 关 于 调 整 水 力发 电行 业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标 准 及 有 关 问题 的通 知
川价 发 [0 9 2 0号 20  ̄0


四川 I省 行 政 区 域 内 各 类 投 资 兴 建 的 大 、 、 叶j 小
五 、 收 费 单 位 应 , 格 按 照 批 准 的 收 费 项 目 和 标 准 执 行 , 得 自 行 增 设 收 费 项 目 和 提 高 收 费 标 准 , 自 觉 不 并 接 受 财 政 、 格 、 计 部 门的 监 督 检 查 。 价 审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财 政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会

省 级 财 政 预 算 管 理 , 具 体 缴 库 办 法 按 照 省 级 财 政 部 门
的 规 定 执 行 。 上 述 考 务 、 试 费 收 入 在 “ 府 收 支 分 类 考 政

为保 证 招标 师 职 业 水 平 考 试 工 作 的顺 利 开 展 .
同 意 各 省 、 治 区 、 辖 市 人 事 部 门 向 考 生 收 取 招 标 师 自 直 职 业 水 平 考 试 费 ,由人 力资 源 社 会 保 障部 所 属 人 事 考
二 0 o 九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定 ,决 定 对 我 省 水 力 发 电 行 业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标 准 进 行
调 整 , 将 有 关事 项 通 知 如 下 :政 部 关 于 招 标 职 业 水 平 考 试 收 费 标 准 及 有 关 问题 的通 知 财 币
发 改价 格 [o 9 6 3号 2o ;3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 省 、自 治 区 、 辖 市 发 展 改 革 各 直
委 、 价 局 、 政 厅 ( ): 物 财 局
的 招 标 师 职 业 水 平 考 试 费 应 全 额 上 缴 省 级 国 库 , 入 纳
原人事部
《 于 申 报 招 标 师 职 业 水 平 考 试 收 费 标 关
准 的 函 》 圉 人 部 函 f0 7 2 2 号 ) 悉 。 经 研 究 , 将 招 ( 2 O ]7 收 现
标 师 职业 水 平 考 试 收 费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考 务 费 标 准 基 础 上 加 组 织 报 名 、租 用 考 试 场 地 和 聘 请 监 考 人 员 的费 用 核 定 。 三 、 收 费 单 位 应 到 指 定 的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收 费
原人事部
《 于 申报 招 标 师 职 业 水 平 考 试 收 费 标 关
准 的 函 》 人 部 甬 ( 0 7) 7 ( 2 0 2 2号 ) 悉 。 据 《 政 部 国 收 根 财
试 ( 2科 ) 人 每 科 3 元 。 共 每 0
两 年 。有 效 期 满 6 0个 T 作 日 前 , 规 定 程 序 南 你 部 报 按 同 家发 展 改革 委 、 政 部 重新 审批 。 财
国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二 o o 九 年 三 月 六 日
二 、省 级 人 事 部 门 向考 生 收 取 的 招 标 师 职 业 水 平 考 试 费 标 准 , 各 省 、 治 、 辖 市 价 格 、 政 部 门 在 由 自 直 财
科 目 ” 第 1 3类 “ 税 收 入 ”4款 “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收 列 0 非 0 行 入 ” 0项 5 “ 力 资源 和社 会保 障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收 入 ” 人 0 目 “ 试 考 务 费 ” 支 出 由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按 照 其 履 行 4 考 。
职 能 的 需 要 核 定 。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招 标 师 职业 水 平 考 试 收 费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综 [o 9l 号 ) 规 定 , 研 究 , 将 招 标 师 ( 2 o ]o 的 经 现
许 可 证 .并 按 财 务 隶 属 关 系 分 别 使 用 财 政 部 和 省 级 财
政 部 门 统 一 印 制 的票 据 。 四 、收 费 单 位 应 严 格 执 行 批 准 的 收 费项 目和 收 费
试 中心 向各 省 、 自治 区 、 辖 市 人 事 部 门 收 取 考 务 费 。 直
二 、 述 考 试 、 务 费 的 收 费 标 准 由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上 考
委 、 政部另行制定。 财 j 、收 费 单 位 应 到 指 定 的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收 费 许 可 汪 , 并 按 财 务 隶 属 关 系 分 别 使 用 N- 部 和 省 级 财 政 政 部 门 统一 印 制 的 财政 票 据 。 四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所 属 人 事 考 试 中 心 收 取 的 考 务 费 , 全 额 上 缴 中 央 罔库 , 人 巾央 财 政 预 算 管 应 纳
各 市 、 及 扩 权试 点 县( ) 价 局 、 政 局 、 务( 1 : 州 市 物 财 水 利 局 为进 一 步 推 动 水 价 改 革 , 进 水 资 源 的 合 理 开 发 、 促 利 用 、 约 和 保 护 , 据 国 家 和 我 省 有 _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节 根 芙 的 法律 法 规 以 及 《四 川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调 整 水 I0 5 1 0 号 ) 相 关 规 20 11 资 源 费 征 收 标 准 的 通 知 )川 (I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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