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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文档】(201X)徐行初字第88号-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徐行初字第88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X)徐行初字第88号原告xx钢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县xx镇。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xx,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住所地本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卢xx,局长。
委托代理人薛xx,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赵xx,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上海xx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xx镇xx路xx弄xx号xx 室。
法定代表人陈x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戴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xx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xx分所律师。
原告xx钢铁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钢铁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诉被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一案,于201X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xx钢铁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的委托代理人刘xx、林xx,被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法定代表人卢xx的委托代理人薛xx、赵xx,第三人上海xx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x的委托代理人戴xx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于201X年7月30日以第三人xx公司为当事人作出第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X年1月,当事人以每吨4130元的价格从xx钢铁公司购入型号规格为2ZY18的螺纹钢(钢筋混凝土用热扎带肋钢筋)400吨(理论重量)共186件,存放于xx路xx号xx钢材市场。
案发时,其中55件已经被销售,剩余131件(理论重量282.96吨)涉及10个炉批号,分别为:炉号1-279,数量10件;炉号1-280,数量14件;炉号1-281,数量11件;炉号1-289,数量14件;炉号1-291,数量15件;炉号1-297,数量12件;炉号1-298,数量12件;炉号1-299,数量15件;炉号1-689,数量15件;炉号1-690,数量1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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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201X)徐行初字第11号-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徐行初字第11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X)徐行初字第11号原告朱x,女,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联系地址本市x号。
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第三人杨x,女,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本市xx号。
原告朱xx不服原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于201X年3月27日作出的向第三人杨xx核发徐201X008752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诉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一案,于201X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朱xx,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第三人杨x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X年3月9日,被告受理第三人杨x对本市x号x室(下称系争房屋)的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于201X年3月27日,核准向杨x颁发徐201X008752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原告诉称,原告原住本市xxx号,1998年7-8月因该地块动迁,原告被安置于系争房屋,该房屋为55.47平方米的产权房,产权人为原告。
由于原告当时长期在他人家中做帮佣,未去系争房屋居住。
201X年下半年原告的身体情况恶化,欲回家居住,却发现房屋已经被他人占据,原告于201X年2月6日向徐汇区房地产登记处查询系争房屋的状况及产权人信息,得知于201X年2月24日由他人盗用原告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被告于201X年3月27日,就系争房屋向第三人颁发徐201X008752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系争房屋是原告唯一的住处,在原告不知情、也未委托任何人出售的情况下被他人违法出售给原告根本不认识的第三人,原告未与第三人签订过房屋买卖合同,也没有与第三人共同去过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卖房协议和房地产转让、登记申请书上的签名、盖章均不是原告本人的,被告对此审核不严,进行了错误的登记,颁发了产证使原告的房产权利受到侵犯,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被告核发的徐201X008752号房屋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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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范文】(201X)徐行初字第45号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徐行初字第45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X)徐行初字第45号原告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xx路xx弄xx号xx室。
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被告上海市xx司法局,住所地本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局长。
委托代理人xx,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xx,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xx司法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X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x,被告上海市xx司法局的委托代理人xx、xx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201X年7月2日书面向被告提出投诉,反映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宋xx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侵害原告的权益,要求被告处理。
被告接原告投诉后,对原告投诉进行了登记,但至今未给予原告书面答复。
原告诉称,201X年7月2日,原告书面向被告投诉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宋xx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侵害原告的权益,要求被告查处。
被告接原告投诉后,称将此事已转上海市律师协会和xx司法局处理。
经联系,律师协会称已将此事移交回被告处理,xx司法局则称未收到过被告移送的材料。
为此原告再次与被告联系反映情况,但被告至今未给予原告回复。
原告认为对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进行惩戒是被告的法定职责,被告对原告的投诉采取推诿不作为的方式,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原告投诉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宋xx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要求予以惩戒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被告辩称,被告接原告投诉后,对原告的投诉予以登记进行了审查。
原告投诉事项中关于退还律师费的问题,根据相应规定,应由律师协会协调处理;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问题,超出被告的职权范围,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关于对律师处罚的问题,经查已超过处罚追溯时效。
2019年(201X)徐行初字第37号-实用word文档 (2页)

2019年(201X)徐行初字第37号-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徐行初字第37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X)徐行初字第37号原告薛x,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本市xx号xx室。
原告陈x,女,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本市xx号xx室。
被告上海市财政局。
原告薛x、陈x不服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诉被告上海市财政局一案,于201X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薛x、陈x,被告上海市财政局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上海市财政局于201X年5月6日作出沪财复不受(201X)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主要内容为,申请人薛x、陈x对被申请人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征收契税的行为不服,于201X年4月28日向被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被告认为本案已超过法定的复议申请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并告知诉权。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X年7月16日购买了本市金沙江路xx号xx室期房一套,总价为1037803元,交房期为201X年9月底前。
同年5月30日原告卖出了本市xx号xx室的住房。
根据相关规定,原告可以退保证金2860元。
但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的工作人员告知要退保证金,需要先预缴金沙江路期房的契税。
故原告于201X年5月12日按照总价的3%预缴了房屋契税31134.09元。
201X年初原告接到开发商通知,可办理产证,同时按总价1.5%缴纳契税。
据此原告多次追讨多缴的契税未果,故于今年的3月3日起诉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协商后告知原告先向被告提出行政复议。
原告遂于今年4月28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告现已超过法定时效为由,不予受理。
2018年(201X)徐行初字第6号-推荐word版 (3页)

2018年(201X)徐行初字第6号-推荐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徐行初字第6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X)徐行初字第6号原告杨x,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址江苏省无锡市xx号xx室。
被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
第三人朱x,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xx 号。
第三人上海xx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杨x不服被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于201X年7月20日作出的将原告核准登记为上海xx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上海xx公司”)股东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1X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杨x,被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到庭参加诉讼。
第三人朱x、上海xx公司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X年7月,原告杨x和第三人朱x向被告提出设立上海xx公司的申请,并提交了相应的登记申请材料。
同年7月20日被告核准上海xx公司设立登记,原告和朱x被核准登记为该公司股东,原告为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称,原告自201X年8月开始陆续收到无锡法院送达给原告的诉状,涉及事项为上海xx无锡分公司拖欠案外人货款等事宜。
根据上海xx公司工商登记显示,原告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告认为其与上海xx公司及无锡分公司毫无关系,从未进行过任何与成立该公司有关的工商登记活动,对成为该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毫不知情。
经鉴定,被告处所涉文件上的所有原告签名非原告所签,另一股东朱x也确认是冒用原告名义进行了工商登记。
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将原告登记为上海xx公司股东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辩称,原告等向被告提交的设立上海xx公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
而原告在上海xx无锡分公司股东会决议等材料上的签字,也实际证明了原告认可上海xx公司的设立登记及自己是该公司股东的事实,故请求维持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018-(201X)徐行初字第2号-word范文模板 (2页)

2018-(201X)徐行初字第2号-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徐行初字第2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X)徐行初字第2号原告孟x,女,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本市x号。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x分局xx派出所。
原告孟x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x分局xx派出所的摘录户口证明,于201X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原告诉称,原告与所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是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故原告应当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退休。
但原告单位却强制要原告提早退休,为此引发人事争议。
原告在201X年7月23日向上海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受理并下发通知书。
同年8月9日原告单位却拿着被告开具的原告户口证明,在社保中心办理了原告的养老金核准手续。
原告认为,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查阅常住人口登记表的规定》,凭单位介绍信只能查阅户籍,不能摘录盖章,被告在摘录户口证明上盖章没有法律依据。
由于被告的户口证明导致原告单位隐瞒原告办理了退休手续,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故请求依法撤销被告开具的摘录原告户口证明。
经审理查明,201X年8月9日,上海x大学工作人员持单位介绍信至被告处,要求摘录原告户籍资料、开具证明。
被告查验介绍信后将原告的户籍资料提供给上海x大学工作人员查阅,查阅人对原告相关户籍信息予以摘录。
被告对摘录的原告户籍资料核实后,加盖了调查证明材料专用章。
本院认为,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查阅常住人口登记表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因办案、政审等需要查阅常住人口登记表的,凭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或党委、总支(独立)的介绍信给予查阅有关的常住人口登记表。
上海x大学出具单位介绍信至被告处要求查阅、摘录原告户籍资料,被告经对摘录的原告户籍资料核实后,在证明上加盖调查证明材料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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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上海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本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林xx,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xx,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龚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xx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xx路xx号xx室。
法定代表人陈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伍xx,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蒋xx,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励xx不服被告上海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X年8月28日作出的第xx号工伤认定,于201X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励xx,被告上海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林xx的委托代理人周xx、龚xx,第三人上海xx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x的委托代理人伍xx、蒋xx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上海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X年8月28日作出的第xxxx号工伤认定,查明201X年1月8日晚10时30分许,励xx在本市xx路xxxx号该公司xx保养场车间维修组因砂轮机报修事宜而与同事周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
励xx伤情经xx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左眼周软组织挫伤、左锁骨骨折、右下肢皮肤挫伤。
被告认为励xx在单位内因口角与同事发生肢体冲突,励xx因此而受伤。
不具备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工伤认定条件。
据此认定201X年1月8日励xx受到的伤害不属工伤。
并告知复议及诉讼的权利。
原告诉称,201X年1月8日原告正值夜班时,钳工周xx前来要求原告修理砂轮机的坏损开关,因调换开关需要20分钟,周xx等不及,便强迫原告进行违规操作,原告不肯而遭到周xx的殴打。
【精编范文】(201X)黄行初字第193号-推荐word版 (4页)

【精编范文】(201X)黄行初字第193号-推荐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黄行初字第193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X)黄行初字第193号原告姚某某。
被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原告姚某某不服被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下称市教委)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一案,于201X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姚某某,被告市教委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沈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X年4月27日,被告市教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X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自201X年5月1日起施行,下同)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作出编号为AA4N201X040012的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面告知原告,其申请获取信息被告未制作,不存在。
同时告知原告,在寒暑假期间,高校教师加班工资的计算办法按《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支付工作人员加班工资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来执行,建议原告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
原告姚某某诉称:原告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系被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掌握的政府信息,被告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另外,原告申请获取的“上一节课的规定”政府信息应为“上一节课等于多少工作小时的规定”,被告未针对原告的要求进行答复。
综上,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于201X年4月27日作出编号为AA4N201X040012的政府信息公开决定违法,同时判令被告公开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201X年4月27日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信封,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客观存在,原告在法定起诉期限内起诉;2、原告填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回复,证明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议原告向被告咨询“高等学校教师法定工作日的规定”、“高等学校教师法定工作时间的规定”、“高等学校教师上一节课等于多少工作小时”,因此,被告应持有相关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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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201X)徐行初字第33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X)徐行初字第33号
原告李x,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本市x号。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机动支队。
原告李x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机动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于201X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受
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李x,被告上海市公安局
交通警察总队机动支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机动支队于201X年12月18日作出
公(交)决字[电子]第9628396360号上海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中记载,当事人李x,车辆牌号沪xx,车辆类型小型汽车号牌,当事人驾驶的上述车辆于201X年11月20日10时55分53秒在南阳路/陕西北路路段实施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同时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
原告诉称,201X年11月20日10时55分,驾驶牌号为沪xx白色小
客车在陕西北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南阳路路口时,发现只有陕西北路直行方向有
机动车禁行标志,遂选择左转弯行驶,待左转弯后发现南阳路西侧也有禁止通
行标志,故采取制动措施,调头后右转弯驶出南阳路。
原告认为,被告一方面
不设置导向性引导标志使行为人有预见南阳路系单行道的可能,另一方面又以
行为人在不能预见的情形下造成“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结果而对行为人予以
处罚,是被告诱导行为人违法,从而达到对行为人进行处罚的目的。
故请求法
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辩称,原告于201X年11月20日10时55分53秒驾驶沪xx的
白色小客车在南阳路、陕西北路违反禁令标志,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三十八条的规定。
为此,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对原告进行了告知,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并按法定程序进行了处罚。
故
被告对原告作出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法院维
持具体行政行为。
庭审中,被告出示了以下证据、依据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
六条,证明被告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2.监控设备拍摄的照片及交通违法行
为处罚事先告知书/确认单,证明车辆违法行驶状态及被诉处罚决定执法程序合法;3. 车辆电子监控信息(固定电子警察),证明车辆所有人情况;4.《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