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桂林市缴费基数稽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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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最低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最低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最低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10.31•【字号】桂人社发[2011]145号•【施行日期】2011.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最低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桂人社发〔2011〕145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为合理确定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最低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

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快推进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形成合理的筹资水平、待遇水平与城镇居民收入相挂钩的调整机制,促进城乡医疗保险制度的融合,为各类医疗保险制度之间实现可转移、接续和衔接打下基础。

二、城镇居民最低个人缴费标准。

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不低于30元,主要解决属我区户籍且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低收入城乡居民和流动农民工的医疗保障,并随着城乡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按最低缴费标准参保居民的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和渠道与其他参保居民相同。

三、待遇及基金支付范围。

(一)城镇居民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政府补助的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门诊、住院和符合计划生育等的医疗费用。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支付比例在起付线以下的由参保居民个人支付;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居民按比例支付。

(三)门诊待遇。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门诊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四)住院待遇。

1、起付标准。

参保居民在年度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50元,社区(乡、镇)卫生服务机构100元。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1年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1年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1年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10•【字号】市政[2011]59号•【施行日期】2011.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1年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市政〔2011〕59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为确保2011年自治区下达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绩效考核目标任务及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现将2011年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各县、区,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加强对城镇就业再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及社会保险扩面征缴、人才队伍建设、劳动关系协调等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将任务层层分解下达到各乡镇、街道,明确职责,确保全面完成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二、强化宣传工作,营造舆论氛围。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突出宣传重点,进一步加强《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适时报道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进展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新举措和典型经验,引导人民群众、用人单位更加了解和支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使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

三、建立激励机制,落实工作经费。

社会保险基金出现缺口的,将严格按照自治区、桂林市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处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保障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支持力度,保障其正常经费,保证有人办事、有经费办事、有能力办事。

四、做好考核考评,确保工作进度。

市政府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列为各县、区政府绩效考评的内容之一。

关于2011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费率变

关于2011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费率变

关于2011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费率变动的通知各税务分局:
根据德政办发[2011]93号《关于公布2011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和比例的通知》的精神,从征收期2011年8月1日起,对原“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7%(含重大疾病救助金0.5%)”,修改为单位缴费部分“基本医疗保险7%”;经进一步确认,单位缴费部分的医疗保险费从“2830100医疗保险基金_基本医疗保险费Ⅰ、Ⅱ的6.5%,2830500医疗保险基金_重大疾病医疗补助0.5%”,调整为“2830100医疗保险基金_基本医疗保险费Ⅰ、Ⅱ的7%”,2830500医疗保险基金_重大疾病医疗补助不再征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从2011年8月1日起征收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由原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调整为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德清县地税局规费科 2011年7月25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2011)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2011)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2011)【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市政[2011]122号【发布部门】桂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11.14【实施日期】201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2011〕122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二Ο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维护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及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城镇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

本规定所称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城镇户籍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老红军、离休人员、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等特殊人员的医疗待遇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一)职工医疗保险的筹资和保障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都要按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并实行属地管理。

(三)职工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四)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第四条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职工医疗保障体系:(一)职工医疗保险设置统帐结合保险、单建统筹保险和住院保险等三个基本平台。

关于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采集工作的通知

关于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采集工作的通知

2011年度社保工资基数核定京社保发〔2011〕11号各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各参保单位:为确保2011年度各项社会保险(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业务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就申报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申报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期限为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4月20日。

二、参保单位可以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企业版”)软件或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上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

申报时需自行打印《北京市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收入申报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参保单位以参保人2010年1月至12月实际发生工资总额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依据,录入时,不做上下限的限制。

参保单位应当如实申报参保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不得瞒报、漏报。

四、参保单位未按时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将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保发[2001]27号)文件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缴费工资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保发[2008]23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由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暂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按照单位最后缴费月缴费基数的110%确定新年度缴费工资基数。

五、在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和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须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时限内到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办理申报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档次的手续。

未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其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档次依据本人上一年度的缴费基数档次确定。

六、参保单位可以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企业版”软件或登陆网上申报系统。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北京市社会保险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一基数核定一、医疗和四险的单位和人员信息导入(如果本单位企业版信包完整,可以不做此步)进八北京市社会保险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一普通单位版,用户名为系统默认的:admin,密码为:1,--点击“确定”--点击“数据采集”--进入系统界面后,打开“数据交换”菜单:1、点击“医疗基础数据导入”--点击“浏览”,从您在社保中心拷贝的移动磁盘中找到以V2.2结尾的Dat格式的单位和人员数据一双击该文件名-待界面显示出单位和全体人员信息后,点击“导入”--出现提示后点击“确定”--点击“退出”;2、点击“四险基础数据导入”--文件格式为中间加有sx,操作步骤如上。

关于开展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关于开展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关于开展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审核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验证工作的通知长人社发〔2011〕17号各参保单位: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为切实做好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验证工作,方便参保单位,我局从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抽调人员,成立统一申报办公室,集中受理各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审核工作。

现将有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审核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验证事项通知如下: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审核(一)申报范围2010年12月31日前在市本级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中任一或多个险种的单位均须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二)申报依据1、参保单位申报依据:参保单位申报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缴费工资的依据是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即2010年1-12月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根据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及国统办字[1999]106号文件确定,包括以任何形式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

这些项目不论是否计入成本,是否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的项目,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2、参保人员申报依据:参保人员申报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缴费工资的依据是本人2010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

职工工资收入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一致。

参保单位应如实填报申报花名册中职工个人月工资收入,不需要考虑2011年度缴费基数上下线。

3、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申报依据:经人事部门审批的2011年晋薪后的个人基本工资,包含以下项目:职务工资、岗位工资、级别工资、薪级工资、教护人员提高10%部分、教护龄津贴等。

关于2011年度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事项的通告

关于2011年度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事项的通告
关于2011年度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事项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现就2011年度机关、事业、企业等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费基数申报时间 2011年4月29日至2011年5月22日 二、缴费基数核定办法 企业单位(含参照企业缴费的其它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月缴费基数,按本人2010年度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工资等)的月平均水平据实申报,其中月平均水平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缴费基数上限标准核定;月平均水平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核定。根据相关统计资料及政策规定,参保人员2011年度最低缴费基数(不含低标准养老保险和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的下限为1685元;最高缴费基数的上限为8423元。 个体工商户的最低缴费基数为2247元;最高缴费基数同上。 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年度缴费基数核准办法另行规定。 上述用人单位的缴费以该单位全部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乘以费率之和确定。 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除原缴费基数在今年缴费基数的核准范围之内并继续保留原缴费基数,或原缴费基数低于今年缴费基数并愿意按缴费基数下限缴费两种情况可免于申报,由经办机构统一调整外,其它情形由本人按企业参保人员的方法自主申报。 三、缴费基数申报办法 (一)网上申报 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可通过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 )首页左侧的“社会保险网上申报”按钮进入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输入所在单位的登录信息(用户名为单位编码,初始密码为单位税号)后,即可进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操作。 (二)窗口申报 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暂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可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窗口办理申报手续。 四、未申报调整办法 逾期未申报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该单位上年缴费基数的110%办理结算,并在申报结束后进行现场核查。 五、其他有关问题 (一)根据有关规定,从今年5月起,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各用人单位在办理申报的同时要向外来务工人员做好宣传说明和代扣代缴工作。 (二)社会保险各险种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和基数确定办法,请登录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 ),通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宁波市区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缴费比例一览表》查询。 (三)用人单位应将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类型和缴费基数申报情况以适当方式向本单位公布,接受职工监督。职工发现单位申报社会保险参保类型错误或缴费基数不实的,可要求单位予以纠正,也可向劳动和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四)各缴费单位从今年6月份起,根据本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情况,及时在缴费帐户中存入相应的缴费款项。 (五)本通告涉及的申报为社会保险市区统筹范围。各县(市)申报的有关事宜按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执行。 宁波市区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与缴费基数申报范围一览表 表一:适用于参保企业(含参照企业参保的其它单位) 单位:元 险种及类型 缴费基数 下限与上限 缴费费率 月缴费金额 最低与最高(元) 单位标准 个人标准 单位标准 个人标准 基本养老保险 1685—8423 12% 8% 202.2-1010.8 134.8-673.8 基本医疗保险 1685—8423 (10+1)% 2% 185.4-926.5 33.7-168.5 低标准养老保险 1310—1684 12% 8% 157.2-202.1 104.8-134.7 住院医疗保险 1685 (4.5+1)% 不承担 92.7 / 失业保险 1685—8423 2% 1% (农民工不承担) 33.7-168.5 16.9-84.2 生育保险 1685—8423 0.7% 不承担 11.8-59 / 工伤保险 1685—8423 按行业分类 不承担 / 外来 务工 险 养老 1310—8423 12% 8% 157.2-1010.8 104.8-673.8 大病 1685 (2+0.5)% 不承担 42.1 / 失业 1310 2% 不承担 26.2 / 生育 1685 0.7% 不承担 11.8 / 工伤 1685—8423 按行业分类 不承担 按行业分类 / 表二、适用于参保个体工商户 单位:元 险种及类型 缴费基数 下限与上限 缴费费率 月缴费金额 最低与最高 单位标准 个人标准 单位 个人 基本养老保险 2247—8423 10% 8% 224.7-842.3 179.8-673.8 基本医疗保险 1685—8423 (10+1)% 2% 185.4-926.5 33.7-168.5 低标准养老保险 1310—1684 10% (4.5+1)% 不承担 92.7 / 失业保险 1685—8423 2% 1%(农民工不承担) 33.7-168.5 16.9-84.2 工伤保险 1685—8423 按行业分类 不承担 / 外来 务工 险 养老 1310—1684 10% 8% 131-168.4 104.8-134.7 2247—8423 224.7-842.3 179.8-673.8 大病 1685 (2+0.5)% 不承担 42.1 / 失业 1310 2% 不承担 26.2 / 工伤 1685—8423 按行业分类 不承担 按行业分类 / 注:个体工商户中参加外来务工险人员,其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在1685元至2246元之间的,其养老缴费基数按2247元确定。 表三、适用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 单位:元 参保险种及类型 缴费基数 下限与上限 缴费费率 月缴费金额 最低与最高 基本养老保险 2247—8423 18% 404.5— 1516.1 低标准养老保险 1310—1684 18% 235.8— 303.1 基本医疗保险 1685 (12+1)% 219.1 住院医疗保险 1685 (4.5+1)% 92.7 注: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原缴费基数,在今年缴费基数的核准范围之内并继续保留原缴费基数,或原缴费基数低于今年缴费基数并愿意按缴费基数下限缴费的二种情况可免于申报,由经办机构统一调整。 表四:社保经办机构咨询联系电话 辖区 社保联系电话 市局 83865435 海曙区 87451864/87451846 江东区 87811384 江北区 87386909 镇海区 86660655 北仑区 86784082/86784076 鄞卅区 28830108 保税区 86896591 高新区 87905524/87901271/87905487 大榭开发区 86765686/86749702 东钱湖游旅渡假区 88366300/88366782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2011年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2011年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2011年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市政办[2011]66号【发布部门】桂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4.13【实施日期】2011.04.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2011年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11〕66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中央及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桂林市2011年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Ο一一年四月十三日桂林市2011年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以下简称“一服务两公开”)工作,不断完善我市“一服务两公开”工作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监督激励保障机制,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为目标,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创新形式、拓展功能,以“一服务两公开”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为重点,提高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进一步优化全市的政务环境,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更大更好的作用。

二、工作目标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能的通知》(桂政发〔2009〕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10〕3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区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要点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35号)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以编制实施“一服务两公开”“十二五”规划为重点,以深化政务公开和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为切入点,积极拓展“一服务两公开”工作领域,加强县级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努力推进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以优良的政务环境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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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1年度桂林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稽核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缴费行为,维护单位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及《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2011年度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稽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稽核范围
全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单位及其职工。

二、申报稽核内容
(一)参保单位申报的社会保险费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参保单位工资总额与应申报缴费工资总额是否一致;
(三)参保单位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职工签名确认情况;
(四)参保单位缴费基数公示情况。

三、申报缴费基数的构成
(一)各类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的在职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由本人2010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工资统计口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津贴和补助、奖金、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构成。

(二)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本人2010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个人缴费基数。

(三)2011年新参加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本人2011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个人缴费基数。

(四)在职参保人员本人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高于2010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纳;低于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纳。

(五)根据自治区统计局发布的2010年广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0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1842元,据此确定2011年缴费基数上限为7960.5元/月,下限为1592.1元/月。

(六)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等于全部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之和。

四、申报缴费基数方式和需提供资料
(一)申报方式
参保单位自带U盘到桂林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企事业科拷贝《桂林市2011年度参保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并对参保人员花名册进行核对,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相关材料报送审计科,通过稽核的参保单位携带经职工鉴字确认或经过公示的缴费基数确认表及与确认表相一致的电子文档(U盘)送审计科录入数据库。

(二)提供资料
1、2010年度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费用明细表或能反映用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附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
2、2010年度企业及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能反映用工人数和工资薪金的附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
3、2010年度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
4、2010年度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送财政部门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5、2010年6月、9月、12月会计凭证中的工资表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6、2011年最近两个月会计凭证中的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2011年桂林市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原件1份;
8、《2011年桂林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原件一式2份;
9、《2011年社会保险费稽核自查表》原件1份;
10、实地稽核的单位还需要2010年与工资及福利相关的账本;
11、最近一个月医疗保险缴费申报单复印件。

12、2010年职工工资汇总表。

注:如果上述资料中的1—4项没有的单位请提供书面说明
五、申报时间及地址
(一)申报时间:2011年5月3日至2011年11月30日。

(二)申报地址:桂林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三楼审计科,联系电话:2106285。

六、其它事项
1.请各单位按有关规定认真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

对少报、漏报、瞒报参保人数或缴费工资以及逾期不申报的单位,将依照《社会保险法》、国
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 请各单位在稽核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录有经职工鉴字确认或经过公示的缴费基数确认表的U盘送审计科录入数据库,对逾期不录入数据库的单位将直接征收。

3.以递交申报材料的先后作为安排基数的稽核(审核)的顺序。

4.将根据各单位的不同情况分别采用书面稽核和实地稽核。

5. 以递交申报材料的先后作为安排基数的稽核的顺序。

6. 每周五下午为资料整理及学习时间,不对外办公。

附表:1.《2011年桂林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
2. 《2011年社会保险费稽核自查表》
3. 桂林市2011年缴费基数申报及稽核流程
桂林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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