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神经萎缩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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肌肉萎缩评残标准

肌肉萎缩评残标准

肌肉萎缩评残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肌肉萎缩评残标准是对于肌肉萎缩患者进行评残的一种标准,在评残过程中能够准确反映患者现有的健康状况和功能障碍程度。

肌肉萎缩是人体因为各种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肌肉失去力量和体积,影响患者日常生活和运动能力的一种病症。

在评残标准中,可以通过一系列测试和检查来判断患者的肌肉萎缩程度,从而确定患者的残疾等级和相应的救助措施。

对于肌肉萎缩患者的评残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肌力测试:通过测量不同肌肉群的力量来评估肌肉萎缩的程度。

通常采用手持力量计等器材进行测试,比如测试患者握力、屈膝力量等。

二、肌肉肌电图检测:肌肉萎缩患者的神经-肌肉系统受损,肌电图检测可以明确患者神经冲动和肌肉收缩的情况,帮助评估肌肉功能。

三、运动功能评估:通过观察患者在日常生活中的活动能力、行走能力、站立能力等来评估肌肉萎缩对患者生活功能的影响。

四、影像学检查:如X线、MRI等检查可以帮助医生查看肌肉组织的情况,了解肌肉萎缩的程度和范围。

根据以上评残标准,肌肉萎缩患者可以被评定为不同的残疾等级,例如一级、二级、三级等。

不同的残疾等级对应不同的救助政策和待遇,可以为患者提供相应的医疗保障和康复服务。

在评残标准中,应该根据患者的个体情况和病情特点进行综合评估,尽量准确客观地反映患者的健康状况和功能障碍程度。

要做到公正公平,避免因主观因素而导致评定结果的偏差。

肌肉萎缩评残标准是对肌肉萎缩患者进行评残的一种重要标准和方法,能够帮助医生和政府机构了解患者的健康状况、制定相应政策,为患者提供必要的救助和支持。

希望未来可以进一步完善并规范这一评残标准,更好地服务于肌肉萎缩患者及其家庭。

【2000字】第二篇示例:肌肉萎缩是一种常见的疾病,通常在老年人或长期卧床患者中较为常见。

它会导致肌肉组织逐渐减少或变弱,使得肌肉功能受损,导致行动困难、体能下降等问题。

评估肌肉萎缩的程度是非常重要的,可以帮助医生制定有效的治疗方案,帮助患者恢复健康。

伤情鉴定标准时间限制内容

伤情鉴定标准时间限制内容

伤情鉴定标准时间限制内容伤残鉴定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是需要在员工伤情稳定或者康复之后申请鉴定的。

如果是工伤鉴定,那么是有一个最低医疗期的。

需要达到最低医疗期之后才能进行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是指伤残程度鉴定。

伤残鉴定的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

一般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法院)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鉴定。

申请工伤鉴定时需满足最低的医疗期1-2个月:头皮裂伤、血肿;3个月:颅骨,颅底骨折,头面部骨折,上肢骨折,肋骨骨折,横突、棘突、椎板骨折,截肢(指、趾),软组织挫伤,脑震荡,脏器挫伤保守治疗,烧伤(小面积、浅度),眼科一般性疾病(除外伤性白内障、视神经萎缩、球内异物外),耳鼻咽喉一般性疾病(除鼻及鼻窦良性肿瘤),口腔一般性疾病(除口腔额面部严重软组织挫伤);6个月:骨盆骨折,下肢骨折,椎体骨折,脑挫裂伤,脏器破裂手术,烧伤(大面积、深度),眼科(伤性白内障、视神经萎缩、球内异物),鼻及鼻窦良性肿瘤,口腔额面部严重软组织挫伤;1年:气管外伤,股骨颈骨折,脑出血1.5年:脊柱骨折并脊髓损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郑民二终字第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普仁医院,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崇外大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可立志,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陈志华,北京市陈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晓光,该院职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天坛西里6号。

法定代表人王晨,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隋大立,该院职工。

委托代理人陈志华,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郑州市建设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阚全程,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帆,该院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王芳,该院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刘匡宁,委托代理人刘维德,委托代理人田华,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下称郑大一附院)、上诉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下称天坛医院)、上诉人北京市普仁医院(下称普仁医院)与被上诉人刘匡宁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7)二七民一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2年7月26日,原告刘匡宁因头痛到郑州市第五人民医院检查,发现脑鞍区和松果体区有两个肿瘤。

根据该院的建议刘匡宁于2002年7月31日入住天坛医院进行治疗。

经该医院初步诊断为:“颅内占位性病变、恶性畸胎瘤、生殖细胞瘤”。

同年8月1日该院医生会诊后,建议先作放疗,视病情变化再决定能否手术治疗。

当日刘匡宁出院,到普仁医院,经该医院常规检查后即进行放疗治疗。

同年8月4日刘匡宁癫痫发作,自行缓解,请外科会诊给予对症治疗。

同年8月16日刘匡宁到天坛医院会诊中心咨询、专家诊断为:“恶性畸胎瘤(下丘脑松果体区)”,处理意见:“1、无法手术治疗;2、已放疗,观察效果;3、如颅内高可做分流术”。

同年8月21日放疗结束。

8月22日病情好转出院。

2002年8月27日刘匡宁以“头痛、头晕伴恶心、呕吐一月余”为主诉,急诊入住郑大一附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培训

4、社会
社会保护特指社会创造一种有利于未成年 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全社会应当树立 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 关心、爱护未成年人。”主要内容有:
(1)“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 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 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 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 (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 成年人的年龄、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 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 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4)“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 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 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3、学校
学校不仅要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职能, 还要依法承担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义务。未 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学校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三)明确了司法保护和法律责任
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是指公、检、法 以及司法行政部门,通过依法履行职责, 对未成年人所实施的一种专门保护活动。 法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 施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 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 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 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 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2)“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 影视节目、公开出版成年人资料。”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 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 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 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 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吕某某与延边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吕某某与延边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吕某某与延边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4【案件字号】(2020)吉24民终3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燕峰陈立晖金花【审理法官】李燕峰陈立晖金花【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吕树魁;延边大学附属医院【当事人】吕树魁延边大学附属医院【当事人-个人】吕树魁【当事人-公司】延边大学附属医院【代理律师/律所】金京梅北京市京师(延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金京梅北京市京师(延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金京梅【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延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吕树魁【被告】延边大学附属医院【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过错无过错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申请再审审判监督【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医院承担责任的前提是: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2、该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视神经萎缩伤残鉴定

视神经萎缩伤残鉴定

VEP
F-VEP在视神经萎缩中:视神经萎缩一般在伤后2周出 现,P1波潜伏期延长,波幅下降。 P-VEP在视神经损伤中(采用双眼对照,P100波) 正常:两眼振幅之差小于30%,同时刺激双眼引出的振 幅比单眼刺激高25%以上,两眼潜伏期小-30ms,提示髓鞘损伤 P100潜伏期大于8-10ms以上,提示视神经损伤 N75潜伏期延长,振幅减小,与P100合并存在
结束语
• 视神经萎缩是一个渐进性的过程。我们要从损伤基础、
病变过程、辅助检查、排除疾病史等多方面综合考虑, 切不可被伪盲者轻易得逞。
感谢各位的支持!
朦甚至永久性失明,而眼底仅见视网膜色淡以及缺血性 视乳头病变。(视乳头缺血、缺氧)
• 外伤引起的视乳头水肿:颅脑损伤所致的视神经鞘膜内
血肿或球后血肿,在颅内压增高情况下,常出现视乳头 水肿。(颅内压增高,胸腹部挤压)
视神经损伤
• •
原发性视神经损伤:外伤当时或伤后很短的时间内即出现的 损伤。—— 暴力作用、间接缺血 继发性视神经损伤:外伤后视神经受损的纤维持续加重,而 影响到未受损的神经纤维。——与直接暴力无关。
眼外伤
眶周:暴力点主要集中于眉弓外侧,暴力传递到骨管,造 成骨管骨折后损伤视神经或者骨管变形后施压于视神经。
注意:要观察患者外眦上方外侧,是否有创口瘢痕。 一般眼损伤需要6个月后鉴定,瘢痕基本愈合。
对光反射
• 一侧视神经损伤或断裂
直接对光反射:患侧,瞳孔反应迟钝或消失。 健侧,瞳孔反应灵敏。 主要:检查传入和传出神经。 间接对光反射:患侧,间接对光反射存。 健侧,间接对光反射存。 主要:检查传出神经。 过程:视网膜→视神经→视交叉→双侧视束→上丘臂→中 脑顶盖前区→双侧动眼神经副l核→动眼神经→睫状神经节 →节后纤维→瞳孔括约肌收缩→双侧瞳孔缩小

眼睛工伤伤残鉴定标准左眼玻璃体切割术

眼睛工伤伤残鉴定标准左眼玻璃体切割术

眼睛工伤伤残鉴定标准左眼玻璃体切割术眼睛是人类最重要的感觉器官之一,其受伤可能会导致永久性的伤残。

眼睛工伤伤残鉴定标准对于确定眼睛工伤的程度以及工伤残疾的评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主要介绍眼睛工伤伤残鉴定标准以及左眼玻璃体切割术相关的内容。

一、眼睛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概述1. 眼睛工伤的划分:(1) 工伤性失明:指工伤造成双眼中至少一只眼失明。

(2) 工伤性失明致残:指工伤造成双眼中仅一只眼能见的失明,而且该眼的视力低于0.3。

2. 眼睛工伤的鉴定标准:(1) 工伤性失明的鉴定标准:双眼中至少一只眼裸眼视力低于0.1,或者双眼中至少一只眼裸眼视力低于0.3,且眼底病变、视神经病变或视野缺损等。

(2) 工伤性失明致残的鉴定标准:一只眼裸眼视力低于0.3,但高于0.1,且有相关的眼底病变、视神经病变、视野缺损等。

二、左眼玻璃体切割术介绍左眼玻璃体切割术是一种常见的眼科手术,主要用于治疗玻璃体积血、视网膜脱离、玻璃体混浊等病症。

该手术需要高度的专业技能和精密的器械,对医生的技术水平和手术操作的精准度要求极高。

三、左眼玻璃体切割术后可能导致的工伤残疾1. 视力下降:左眼玻璃体切割术后,患者可能会出现视力下降的情况,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

2. 视网膜脱落:在手术中,如果操作不当或者手术中出现意外,可能会导致视网膜脱落,严重影响视力。

3. 其他并发症:左眼玻璃体切割术后,患者还可能出现眼压增高、眼底出血等并发症,影响眼睛的健康。

四、眼睛工伤伤残鉴定中需要考虑的因素1. 手术效果:对于接受左眼玻璃体切割术的患者,其手术效果将是眼睛工伤伤残鉴定中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

2. 术后恢复情况:患者术后的视力恢复情况、是否有后遗症等都将成为眼睛工伤伤残鉴定的重要参考。

3. 职业适应能力:眼睛工伤伤残鉴定还需考虑患者在其原有职业或其他职业中的适应能力,以及其是否需要进行职业转换或职业训练等。

五、眼睛工伤伤残鉴定的程序1. 申请:患者或其家属需要向相关部门提出工伤伤残鉴定的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医疗证明、手术记录等资料。

魏某某、兰州大学第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魏某某、兰州大学第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魏某某、兰州大学第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18【案件字号】(2022)甘01民终3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冯诚张建军邵云和【审理法官】冯诚张建军邵云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魏碑艳;兰州大学第二医院【当事人】魏碑艳兰州大学第二医院【当事人-个人】魏碑艳【当事人-公司】兰州大学第二医院【代理律师/律所】刘方玲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方玲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方玲【代理律所】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魏碑艳【被告】兰州大学第二医院【本院观点】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受害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第三人鉴定意见关联性诉讼请求另行起诉增加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本案事实清楚,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受害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中,魏碑艳在兰大二院治疗结束后身体发生损害,经鉴定机构鉴定兰大二院对魏碑艳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

因此,原审法院结合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对兰大二院过错参与度的认定正确。

兰大二院应在其过错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的上一统计年度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家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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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对光反射:患侧,间接对光反射存。 健侧,间接对光反射存。
主要:检查传出神经。
过程:视网膜→视神经→视交叉→双侧视束→上丘臂→中 脑顶盖前区→双侧动眼神经副l核→动眼神经→睫状神经节 →节后纤维→瞳孔括约肌收缩→双侧瞳孔缩小
眼底检查
•外伤性视神经萎缩,前期眼底检查不会有损伤出现。
正常眼底:视乳头平均直径1.5mm(近视偏大,远视偏小) 椭圆形,颜色橘红色,鼻侧较深,颞侧较浅, 生理凹陷近中央处更淡(甚至白色),边缘清 晰,远视边缘不清,近视头鼻侧模糊。
应用:视网膜节细胞到视中枢的电活动 应用:昏迷、不配合、视力严重受损、视通路异常
VEP
F-VEP在视神经萎缩中:视神经萎缩一般在伤后2周出 现,P1波潜伏期延长,波幅下降。
P-VEP在视神经损伤中(采用双眼对照,P100波) 正常:两眼振幅之差小于30%,同时刺激双眼引出的振 幅比单眼刺激高25%以上,两眼潜伏期小于5ms。
眼外伤
眶周:暴力点主要集中于眉弓外侧,暴力传递到骨管,造 成骨管骨折后损伤视神经或者骨管变形后施压于视神经。
注意:要观察患者外眦上方外侧,是否有创口瘢痕。 一般眼损伤需要6个月后鉴定,瘢痕基本愈合。
对光反射
•一侧视神经损伤或断裂
直接对光反射:患侧,瞳孔反应迟钝或消失。 健侧,瞳孔反应灵敏。
主要:检查传入和传出神经。
视神经萎缩伤残鉴定
视神经
定义:视盘至视交叉的一段视觉通路,是视网膜神经节细 胞的轴突
1、眼内段
组成
2、眶内段 3、管内段
4、颅内段
1、眼内段
2、眶内段
3、管内段
定义:位于视神经管内的一段,长度6-7mm。
作用:固定视神经(三层脑膜包绕)
视神经管
组成:两口四壁一狭部。 颅口为水平卵圆形
眶口、颅口 眶口为垂直的卵圆形
血肿或球后血肿,在颅内压增高情况下,常出现视乳头 水肿。(颅内压增高,胸腹部挤压)
视神经损伤
•原发性视神经损伤:外伤当时或伤后很短的时间内即出现的损
伤。—— 暴力作用、间接缺血
•继发性视神经损伤:外伤后视神经受损的纤维持续加重,而影
响到未受损的神经纤维。——与直接暴力无关。
视神经萎缩
•原发性视神经萎缩:各种导致视网膜神经节细胞的细胞体或轴
• Schnabel海绵状萎缩:视神经急性缺血性梗死,继发于
急性青光眼或前部缺血性视神经病变。
视神经萎缩致伤原因
•眼眶外伤:眶部暴力打击
高坠 车祸
眶壁骨折→视神经受压
损伤直接累及视神经:
1)钝性外力→眼球→视神经→视神经损伤→萎缩
2)钝性外力→眼部→血肿→压迫→缺血→萎缩
损伤和症状
• 眼内段:视盘挫伤(视力下降,视盘水肿,周围出血)
伴有明显的胶质细胞增生或炎症反应。(视盘生理凹陷 消失,变的平坦,界限较清楚)
• 复合性视神经萎缩:除轴突纤维萎缩外,尚伴有大量星
形胶质细胞增生。(视乳头突起,视盘边缘界限不清, 视乳头炎症、缺血性梗死、水肿)
• 青光眼性视神经萎缩:长期慢性青光眼性眼压增高,导
致筛板前区的神经轴突纤维和星形胶质细胞消失,筛板 裸露,逐渐形成较深的病理性视盘凹陷。(纤维层萎缩 消失)
异常:两眼P100潜伏期大于20-30ms,提示髓鞘损伤 P100潜伏期大于8-10ms以上,提示视神经损伤 N75潜伏期延长,振幅减小,与P100合并存在
VEP内容以后会专门开篇讲
CT和MRI
CT和MRI
CT和MRI
视力检查
1. VD:近眼距,电脑设置 不变 2. R:右侧(OD) 3. L:左侧(OS) 4. S:球镜近视,+远视, -近视 5. C:散光度数 6. A:轴位散光轴的方向 7. S.E.:综合参考值 8. PD:瞳距
• 眶内段:眼球挤压+视神经扭转(视力下降,瞳孔放大)
• 管内段:骨折+变形(视力消失)
• 颅内段:颅底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脑膜刺激征,视
盘水肿,视网膜下出血)
• 视神经撕脱:视盘处凹陷,后部出血,视力丧失
视力+视野
临床检查
• 眼外伤 • 对光反射 • 眼底检查 • 视觉诱发电位 • 视野检查 • CT检查 • MRI检查 • 视力检查 • 眼压检查 • 光相干断层成像
索本身损害、且在病理生理过程中没有视盘水肿的疾病所致的 视神经萎缩。——创伤、视神经炎
•继发性视神经萎缩:各种视神经相关疾病在其病理生理过程中
发生过视盘水肿后出现的视神经萎缩,其视盘的边缘通常不清 楚而且通常伴有视盘周围视网膜色素上皮形态紊乱。
病理学基本改变
• 单纯性视神经萎缩:特点为神经轴突纤维萎缩消失,不
创伤性视神经萎缩
• 视路损伤:筛板以后的视神经、视交叉、视束、外侧膝
状体以前的视路损伤,均可引起视神经萎缩。(骨折、 撞击导致视神经压迫)
• 急性致大量出血:大量出血可出现视物模糊或一过性黑
朦甚至永久性失明,而眼底仅见视网膜色淡以及缺血性 视乳头病变。(视乳头缺血、缺氧)
• 外伤引起的视乳头水肿:颅脑损伤所致的视神经鞘膜内
上壁:由蝶骨小翼上根及其后缘的硬脑膜镰共同构 成,前为骨性结构,后为膜性结构。
上壁、下壁、 下壁:由蝶骨小翼下根构成,较内壁厚。 内壁、外壁 内侧壁:由蝶骨体的体壁构成,较薄。
外侧壁:由床前突基部构成,较厚。
视环:四壁的眶端都有增厚的区域,骨质致密,呈环状骨环绕。
视神经管狭部(受指压法:T-3 软如棉,很低

T-2明显软,较低

T-1轻度软,稍低

Tn正常

T+1轻度硬,稍高

T+2明显硬,较高

T+3硬如石,很高
•非接触式眼压:R右侧
L左侧
AVG均值
正常眼压:10~21mmHg
光相干断层扫描(OCT)
•应用:主要是用于眼球的结构诊断。
此部分内容,以后可单独讲。关于眼球损伤应用比较多。
眼底检查
•病变的眼底:视乳头的大小、颜色、形状、边界异常
血管管径、颜色等 黄斑区色泽、中心凹光反射等
视觉诱发电位
视觉诱发电位:闪光VEP(F-VEP)和图形VEP(P-VEP)
P-VEP:图形翻转VEP(PR-VEP)和图形给/撤VEP
P-VEP提供大量形觉信息——黄斑形觉:受主观影响较大 F-VEP提供大量光觉信息——视路光觉:受主观影响较小
视野
作为法医视野缺损评定,主要的通过动态视野和静态视野 的检查结果来判断。
动态视野:是用一刺激强度光标从某一不可见区向中心可 见区移动,以探查不可见区与可见区分界点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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