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本科(专科起点)专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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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本科)毕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06年03月09日法学专业(本科)毕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参照《中国政法大学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和《中国政法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结合专科起点本科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学位授予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道德修养,政治审查合格.2、完成法学本科开放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获得毕业资格,并且统设必修课程科目中50%的成绩达到要求的分以上,其他各科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免修、免考课程视同成绩达到此标准,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技术、业务工作的初步能力;3、独立完成毕业论文写作并通过答辩,成绩良(含良)以上;4、在学期间通过学员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北京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或者中国政法大学统一组织的俄语,日语等专项考试,成绩合格;或者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5、获得法学本科毕业证书。

第二条不授予学位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政治审查不合格者;2、在读期间受过一次以上(含一次)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3、各科考试成绩未达到本细则第一条第二项规定要求的;4、外语成绩未达到本细则第一条第四项规定要求者;5、毕业论文未通过答辩或成绩在中等以下(不含良)的;6、在读期间有一科以上(含一科)考试作弊者;7、未获得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证书者;8、未交纳学位申请费者。

第三条学位名称及学位证书1、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条件的应届本科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毕业生,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专科起点升本科招生专业与统一考试科目对照表

专科起点升本科招生专业与统一考试科目对照表
050107应用语言学
050201英语050202俄语
050203德语050204法语
050205西班牙语050206阿拉伯语
050207日语050208波斯语
050209朝鲜语050210菲律宾语
050211梵语巴利语050212印度尼西亚语
050213印地语050214柬埔寨语
050215老挝语050216缅甸语
080503工程物理080504能源与环境系统工程
080505能源工程及自动化080506能源动力系统及自动化
080507风能与动力工程080508核技术
080509辐射防护与环境工程080601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080602自动化080603电子信息工程
080604通信工程080605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附件3
专科起点升本科招生专业与统一考试科目对照表
一、哲学、文学(艺术类除外)、历史学以及中医、中药学(一级学科)
招生专业
统考科目
010101哲学010102逻辑学
010103宗教学010104伦理学
050101汉语言文学050102汉语言
050103对外汉语05010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
050105古典文献050106中国语言文化
071501心理学071502应用心理学
100801药学100803药物制剂
100806中药资源与开发100807应用药学
100809海洋药学100810药事管理
110101管理科学110102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110103工业工程110104工程管理
110105工程造价110106房地产经营管理
110107产品质量工程110108项目管理

法学学科法学类法学专业(本科(专科起点))专业规则

法学学科法学类法学专业(本科(专科起点))专业规则
5 统设 必修 5 省 3 统设 必修 5 省 4 统设 选修 1 省 4 统设 选修 1 省 4 统设 选修 1 省
·395·
建 课 议考 程 开试
性 设单 质 学位

0 非统设 选修 5 1 统设 必修 1 4 统设 必修修 2 5 统设 必修 2 4 统设 必修 4 4 统设 必修 2 4 统设 必修 2 5 统设 必修 1 4 统设 必修 3 5 统设 选修 1 3 非统设 选修 4 3 统设 必修 4 4 统设 必修 3 3 统设 必修 4 4 统设 必修(省) 3
省 中央 中央 中央 中央 省 中央 中央 中央 中央 中央 中央 中央 省 省 中央 中央 中央 省
·394·
法学学科法学类 法学专业(本科(专科起点))专业规则
(续表)
模块
模 块 名
模块 最低 毕业 学分
最低 国家 开放 大学 考试
模块 设置 最低 学分
序 号
课 程 代 码
学分
通 识2 课

合 实
2 02970
公 共
3 00808
基 13 13 20 4 01810
础 课
5 01818
6 01750
7 02902
8 00576
9 00585
专 业
10 00599
基 26 26 31 11 01267
础 课
12 02025
13 02028
14 02013
15 50532

16 00371
业 14 10 28 17 00650
法学学科法学类 法学专业(本科(专科起点))专业规则
专业名称 学生类型
毕业学分
法学 开放

专科起点升本科招生专业与统一考试科目对照表

专科起点升本科招生专业与统一考试科目对照表
050229捷克语050230斯洛伐克语
050231罗马尼亚语050232葡萄牙语
050233瑞典语050234塞尔维亚语
050235土耳其语050236希腊语
050237匈牙利语050238意大利语
050239泰米尔语050240普什图语
050241世界语050242孟加拉语
050243尼泊尔语050244克罗地亚语
050277恩德贝莱语050278科摩罗语
050279克里奥尔语050280绍纳语
050281提格雷尼亚语050282白俄罗斯语
050283毛利语050284汤加语
050285萨摩亚语050286库尔德语
050301新闻学050302广播电视学
050303广告学050304传播学
050305编辑出版学060101历史学
050245荷兰语050246芬兰语
050247乌克兰语050248挪威语
050249丹麦语050250冰岛语
050251爱尔兰语050252拉脱维亚语
050253立陶宛语050254斯洛文尼亚语
050255爱沙尼亚语050256马耳他语
050257哈萨克语050258乌兹别克语
050259祖鲁语050260拉丁语
050106应用语言学050107秘书学
050108中国语言与文化050109手语翻译
050201英语050202俄语
050203德语050204法语
050205西班牙语050206阿拉伯语
050207日语050208波斯语
050209朝鲜语050210菲律宾语
050211梵语巴利语050212印度尼西亚语
政治
外语
高数(一)
政治

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学专业全日制专科起点本科学时制教学方案(试

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学专业全日制专科起点本科学时制教学方案(试

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学专业全日制专科起点本科学时制教学方案(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日期】1994.07.02【实施日期】1994.07.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学专业全日制专科起点本科学时制教学方案(试行)》的通知(1994年7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各成人政法院校:为适应政法部门和社会对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保证成人法学全日制专科起点本科教育(以下简称全日制“专升本”)的培养规格,明确教学要求,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我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出《法学专业全日制专科起点本科学时制教学方案(试行)》,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该教学方案属于指导性教学文件,适用于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和其他法律院系试办的成人法学专业全日制专科起点本科教育。

各院、校(系)应根据该方案的内容要求,结合形势发展、实际需要和本院办学条件,制定具体的实施性教学计划,经报司法部教育司和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附件一:《法学专业全日制专科起点本科学时制教学方案(试行)》附件二:关于《法学专业全日制专科起点本科学时制教学方案(试行)》的说明附件一:法学专业全日制专科起点本科学时制教学方案(试行)一、培养目标主要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与法制建设需要、德才兼备、大学本科层次的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

具体要求: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系统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维护宪法和法律,具有社会主义道德品质和共产主义理想,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努力工作。

2.具有坚实的马列主义法学理论基础、相应的专业知识水平及合理的知识能力结构,达到普通高等法学教育同专业、同层次的规格要求,熟悉党和国家有关政法工作的方针、政策,系统掌握国家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改革开放的基本知识,有较强的运用专业理论和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有初步的科研能力,掌握一门外国语。

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学专业函授专科和专科起点本科学时制教学方案等文件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学专业函授专科和专科起点本科学时制教学方案等文件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学专业函授专科和专科起点本科学时制教学方案等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2.06.17•【文号】司发函[1992]237号•【施行日期】1992.06.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法制工作正文关于印发法学专业函授专科和专科起点本科学时制教学方案等文件的通知(1992年6月17日司发函(1992)2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部属政法院校,各综合大学法律系(法学院),各成人高等政法院校,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为了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改革开放的发展,我部对法学专业函授专科及专科起点本科的教学方案进行了修正和调整。

现将重新制订的《法学专业函授专科学时制教学方案》、《关于<法学专业函授专科学时制教学方案>的说明》、《法学专业函授专科起点本科学时制教学方案》和《关于<法学专业函授专科起点本科学时制教学方案>的说明》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法学专业专科和专科起点本科的教学方案属于指导性教学文件,主要适用于全国各普通高等政法院校(系)举办的法学专业函授专科及专科起点本科教育(法学专业夜大学专科和专科起点本科亦参照执行)。

此外,还可供同专业、同层次的其他教育形式的教学机构参考。

上述教学方案自一九九二学年开始实施(现有年级可据此进行适当调整),请各有关院校(系),根据以上方案,从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对人才要求的实际需要出发,结合教学条件,拟定具体的实施性教学计划。

报司法部教育司备案。

附件:一、《法学专业函授专科学时制教学方案》二、关于《法学专业函授专科学时制教学方案》的说明三、《法学专业函授专科起点本科学时制教学方案》四、关于《法学专业函授专科起点本科学时制教学方案》的说明附件一法学专业函授专科学时制教学方案一、培养目标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民主与法制建设需要、又红又专、大学专科层次的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

法学专业(本科)专业规则

法学专业(本科)专业规则

法学科法学类法学专业(本科)专业规则一、培养规格与培养目标专业培养规格:本科(专科起点),两年制三年业余学习,最短学习年限不低于两年半。

专业培养目标: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法规,达到相当于全日制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四年制本科毕业的水平,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应用型高等法律专门人才。

行政执法方向:培养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具有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应用型高等法律专门人才。

学位目标:法学学士。

二、课程模块设置本专业共设置7个模块,分别是: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专业拓展课、实践课、学位课、补修课。

三、课程设置(一)法学专业1.公共基础课该模块最低中央电大考试学分为13学分,模块设置最低学分为20学分。

(1)统设必修课:开放教育学习指南、英语Ⅱ(1)、英语Ⅱ(2)、计算机应用基础(本)、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

(2)选修课:学位论文指南、学位外语(法学)。

2.专业基础课该模块最低中央电大考试学分为26学分,模块设置最低学分为31学分。

(1)统设必修课:中国法制史、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商法、知识产权法。

(2)选修课:外国法制史。

3.专业课该模块最低中央电大考试学分为10学分,模块设置最低学分为28学分。

(1)统设必修课:劳动法学、合同法、法律文书。

(2)省必修课:证据学。

(3)选修课:WTO法律专题、税法、国家赔偿法、仲裁法、公司法、现代产权法律制度专题、案例分析专题、环境法学与草原法学、法律工作者职业道德、房地产法。

4.专业拓展课该模块最低中央电大考试学分为0学分,全部为选修课,模块设置最低学分为6学分。

选修课:工商企业经营管理、房地产评估等。

法学专业介绍 王金飞

法学专业介绍 王金飞
涉外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讲授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司法管辖,涉 外民事诉讼的一般法律程序与国际司法协助,区际私法等。
主要课程说明
4.国际经济法
本课程4学分,开设一学期。 本课程阐述了国际经济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
则,并结合我国有关立法、司法实践活动,介绍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 主要内容包括:国际贸易法律制度、国际结算与 支付法律制度、调整和管制国际贸易的法律制度、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国际金融法律制度、知识产 权国际法律保护、国际税法、国际商事仲裁等。
11.相似课程不宜兼修,如兼修,只计其中一 门课程的学分。
12.专业规则表中各课程开设学期是根据专业 知识结构提供的课程先修、后续关系确定的, 供学生选课时参考。开放教育各专业所有统 设必修课程首次开设后均实行全年滚动开设。
艾奇
广州电大
20
教学管理教学
学习手段
采用现代远程教学技术手段,为学生自主学习提 供学习支持服务。
课程模块设置
本专业共设置7个模块,分别是:公共基础课、 专业基础课、专业课、通识课、专业拓展课、 实践课、补修课。
课程设置
1.公共基础课 该模块最低中央电大考试学分为11学分,模
块设置最低学分为18学分。 (1)统设必修课:开放教育学习指南、英语
Ⅱ(1)、英语Ⅱ(2) 、计算机应用基础 (本)。 (2)选修课:学位外语(法学)、学位论文 指南。
主要课程说明
6.合同法
本课程4学分,开设一学期。 本课程系统阐述了我国合同法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基本理论、基本
知识,以及各种合同规范。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 面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 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 任等有关问题进行系统的论述。并具体介绍了有 关买卖、赠与、借款、融资、承揽、建设工程、 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 15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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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3
统设
必修
6
中央
5
3
18
650
合同法
4
统设
必修
4
中央
4
4
19
1012
劳动法学
3
统设
必修
3
中央
3
3
20
2041
证据学
4
统设
必修(省)
2

2
4
21
845
检察实务
4
统设
选修
5

22
989
竞争法
3
统设
选修
5

5
3



2
23
51745
社会变迁与转型
2
非统设
选修
1

3
2
25
51755
世界近现代史专题
2
非统设
选修
1

3
2



0
33
51479
企业法律实务
3
非统设
选修
5

34
51478
法学专题讲座
3
统设
选修
3




8
35
62
毕业论文(法本)
5
统设
必修
6

5
5
36
50185
法律实践(法本)3统设必修6省5
3
1
中央
1
1
3
808
计算机应用基础(本)
4
统设
必修
3
中央
2
4
4
1810
英语Ⅱ(1)
3
统设
必修
1
中央
1
3
5
1818
英语Ⅱ(2)
3
统设
必修
2
中央
2
3
6
1750
学位论文指南
7
统设
选修
6






26
7
576
国际公法
5
统设
必修
2
中央
2
5
8
585
国际经济法
4
统设
必修
5
中央
5
4
9
599
国际私法
4
统设
必修
3
中央
3
法学(本科(专科起点)专业规则
专业名称
法学
规则号
090901203010100
毕业学分
71
中央电大考试学分
47
模块名
模块最低毕业学分
序号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课程类型
课程性质
建议开设学期
考试单位
计划开设学期
学分





11
1
50042
学位外语(法学)
0
非统设
选修
6

2
405
开放教育学习指南
1
统设
必修
4
10
1267
商法
4
统设
必修
4
中央
4
4
11
2025
中国法制史
5
统设
必修
1
中央
1
5
12
2028
知识产权法
4
统设
必修
5
中央
5
4
13
1482
外国法制史
5
统设
选修
2

2
5



14
14
50532
律师实务
3
非统设
选修
6

15
51169
社会保障法
3
非统设
选修
4

16
51411
刑法学专题研究
3
非统设
选修
5

17
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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