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执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福州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篇一福州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近日,福州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福州市人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下面是通知的详细内容。
福州市人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办〔〕180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补充通知》(榕政办[2023]186号)实施以来,我市加大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开展全市房地产市场整规活动,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加大土地供应,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福州市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环比指数实现回落。
为进一步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大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在福州市五城区范围内,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配偶任何一方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结清满2年后方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停止向第三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责任单位: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二、强化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首次开盘销售申请价格备案,要按照同区域、同品质、同类型项目备案均价确定首次备案价格。
同一商品住房项目下一批次备案价格必须“零增长”,不得高于上一批次的备案价格。
严控一切商品住房项目随意涨价行为,严禁任何楼盘以“价外加价”等方式超出备案价格对外销售。
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建委、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市发改委(物价局)、各县(市)政府三、继续实行经营性住宅用地“限地价、竞配建”方式公开出让。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28•【字号】闽政[2004]18号•【施行日期】2004.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2004]1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明确房地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房地产业关联度高,带动力强,对拉动经济增长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要坚持住房市场化基本方向,不断完善房地产市场体系,以需求为导向,调整供应结构,满足不同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坚持深化改革,不断消除影响居民住房消费的体制性和政策性障碍,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合我省省情的住房保障制度;坚持加强宏观调控,努力实现房地产市场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以市场化为导向,完善房地产市场体系(一)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
各地要加大住房补贴资金筹措力度,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做好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工作,以不低于1996-1998年3月预算内住房建设资金平均支出数安排住房补贴资金。
加强售房款统筹使用管理,除按规定留足“两金”和房管机构改制资金后,要全部转化为住房补贴资金。
其中,财政供给单位和政府直管的公房出售的净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政府住房基金,统筹用于发放住房补贴。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按规定从预算外收入和经营收入中筹集部分资金用于发放本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
已出台实施住房补贴方案的县(市)应尽快启动,力争在3年内将城市行政事业单位无房或面积不达标职工的住房补贴发放到位。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06•【字号】榕政办[2010]69号•【施行日期】2010.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榕政办〔2010〕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增加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应,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一)实行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
各级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要根据国家有关套数认定标准,全力配合金融机构做好套数审核认定工作。
金融监管部门要指导和监督商业银行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加强住房消费贷款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
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贷款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
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
(二)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
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加强对个人转让住房环节税收征管。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7〕43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八条措施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7〕4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建立健全购租并举住房制度,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遏制部分地方房价不合理上涨、过快上涨,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措施:一、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按照备案价格对外销售,不得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另行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新建楼盘首次开盘备案预售(销售)均价,要按照同区域、同品质、同类型项目的备案均价确定。
对销售均价过高、不接受政府价格指导的楼盘,不予办理预售许可、不予办理网签合同备案、不予办理现房销售备案。
进一步规范公证执业行为,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
要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真实目的和公证书的用途,不得以签名(印鉴)属实公证替代委托公证,以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公证规避对实质内容的审查。
要严格监控大额、长期限的消费贷款资金流向,关闭信用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POS刷卡端口,坚决遏制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信用卡透支的资金绕道用于支付首付以及住房消费。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国土厅、司法厅、物价局、金融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二、完善土地出让方式控制楼面地价上涨。
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竞价溢价率超出一定比例时,要逐阶段要求缩短全额付清土地出让金的时间、提高商品房可销售的条件,直至现房销售等;或采取限报价次数等方式确定竞得人,防止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现区域性楼面单价新高,避免“地王”扰乱市场预期。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加强精准调控稳定房地产市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加强精准调控稳定
房地产市场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闽政办[2018]34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8.04.23
【实施日期】2018.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加强精准调控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
(闽政办〔2018〕3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住建厅制定的《关于加强精准调控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23日
关于加强精准调控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
(省住建厅)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继续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7〕43号),进一步精准实施房地产市场调控,保持房地产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16〕53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16〕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我市商品房销售,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11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支持居民合理购房消费。
加大购房金融扶持力度,对居民购买首套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可按20%执行;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购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可按30%执行。
要严格贯彻《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全面落实契税和营业税调整政策,有关契税和贷款优惠的套数认定标准按我市已出台的政策执行。
着力搭建购房服务平台,市、县两级要组织形式多样的购房展销会,引导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机构发布房源信息,组织购房群体和被征收人以“团购”形式,统一购买库存商品房,引导房地产企业让利促销,签订“团购”打折优惠协议,承诺“团购”价格优惠幅度。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房管局、财政局、金融办、地税局、房屋登记中心二、发挥公积金购房扶持作用。
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职工家庭公积金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80万元,单职工公积金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50万元。
进一步扩大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把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逐步纳入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
2024年福州房地产市场前景分析

2024年福州房地产市场前景分析概述近年来,福州房地产市场迅速发展,成为福建省乃至东南沿海地区的重要经济支柱产业。
本文将对福州房地产市场的当前状况以及未来的发展前景进行深入分析,并提供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福州房地产市场的当前状况1. 市场规模和增长情况福州房地产市场规模庞大,近年来呈现出持续增长的趋势。
根据数据统计,福州房地产市场的年交易额已超过数千亿元,且呈现出逐年增加的态势。
2. 市场供需情况福州房地产市场供需关系紧张,特别是在城市核心区域。
由于人口增长和城市化进程加快,住房需求大幅攀升,而供应相对较少。
这导致房价持续上涨,市场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3. 政策环境福州市政府一直积极采取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近年来,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政策,限制购房人群,加强土地供应管理,提高购房门槛等。
这些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市场秩序,但也对市场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福州房地产市场未来的发展前景1. 长期稳定增长态势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不断增加,福州的房地产市场有着长期稳定增长的潜力。
尤其是近年来福建省加速推进晋江、马尾等地的产业转移,加大对福州房地产市场的投资力度,将进一步推动市场的发展。
2. 供需关系仍然紧张由于供应仍然相对不足,福州房地产市场的供需关系仍然呈紧张状态。
随着福州市继续推进城市建设和发展规划,预计未来市场需求将进一步增加,供需矛盾可能会更加突出。
3. 政策调控与市场稳定福州市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政策调控将继续加强,旨在维持市场的稳定和秩序。
政府可能会进一步加大对土地供应的管理力度,严控房地产开发商的市场行为,避免市场出现较大波动。
4. 增加供应,稳定市场为了缓解市场的供需矛盾,福州市政府将加大土地供应力度,增加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
此举将有利于稳定市场价格,满足广大购房者的需求。
建议与对策1. 多元化发展福州房地产市场应该注重多元化的发展,提供不同类型、不同价位的住房产品,满足不同层次和需求的购房者。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发文字号】榕政办[2014]138号【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9.17【实施日期】2014.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榕政办〔2014〕1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为切实满足广大群众的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贯彻落实《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支持首次和改善性购房需求对首次和改善性购房需求予以切实保障,提供税收等优惠措施。
(一)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是指居民家庭第一次以市场方式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的行为,包括从省外引进的专家学者;总部经济企业派驻入闽人员;从省外投靠在闽子女的父母等人员;进城经商、务工的农业转移人口;大学毕业生;成年子女等首次购买商品住房。
首次购买改善性普通商品住房(以下简称首改房)是指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而再次购买一套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的行为。
购房人住房套数认定不包括其自建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继承房、受赠房、征迁安置房和已偿清贷款的二手住房。
居民家庭拥有的住房套数只在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查询。
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查询证明只载明购房人拥有一手住房的套数情况,根据本实施意见对居民家庭拟购买住房(含二手房)是否符合首套房条件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
家庭购买首改房按首套房认定。
(二)对2014年8月1日起购买商品住房的,普通商品住房按以下标准认定: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
购房人购房时间按以下方式认定: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以网签时间为准,未实行网签的商品房项目以纸质合同申请登记备案(或预告登记)的时间为准;购买二手房的,以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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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各项政策,满足广大群众合理住房需求,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现状及预期形势研判,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执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函》(闽建房函[2015]38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榕政办〔2014〕138号)文件所涉及的优惠政策自2015年8月1日起继续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30日
来源:/fg/detail20078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