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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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作文之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书作文之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篇一:由一起拆除违法建筑案材料】由一起拆除违法建筑案引发的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思考---王厚岭案的教训和启示行政执法是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管理的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行政管理的活动,是实现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方略,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随着我区依法行政工作的不断推进,各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水平和行政执法能力与过去相比有了显著提高,但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目前我区行政执法中还存在诸多问题,违法行政行为仍有发生,违法行政行为损害了行政机关的形象、降低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侵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

本文选取了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一起拆除违法建筑案例来分析和探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从中吸取经验教训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案情】2010年初,当事人王厚岭以河北鸿发公司名义,申请在茨榆坨市场建设羊绒批发大厅。

茨榆坨镇政府与县市场服务中心就该项目书面请示县政府,由主管副县长批准同意。

同年8月,经茨榆坨镇政府审核同意,王厚岭向住建局提出建设羊绒大厅的临时建筑申请书,住建局在《村镇临时建筑工程规划审批表》加盖村镇规划审批专用章,批准王厚岭临时建筑为砖混、二层、建筑面积2450平方米,在该审批表中政府审批意见栏内,县政府未签署意见。

县住建局未向王厚岭发放《临时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2011年4月,王厚岭在未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未取得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经规划审批机关现场放线和验线情况下,开工进行建设。

2011年5月24日,县政府召开由茨榆坨镇政府、行政执法局、公安局、卫生局等参加的会议,会议决定对王厚岭违法临时建筑予以拆除。

当日下午茨榆坨镇政府、行政执法局等部门联合对王厚岭的建筑实施了强制拆除。

2011年12月,王厚岭以茨榆坨镇政府、行政执法局、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一、要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二、赔偿损失人民币165万元。

杨建中与北京市顺义区张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建中与北京市顺义区张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建中与北京市顺义区张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2【案件字号】(2021)京03行终3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贾志刚胡兰芳冯秋丽【审理法官】贾志刚胡兰芳冯秋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建中;北京市顺义区张镇人民政府【当事人】杨建中北京市顺义区张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杨建中【当事人-公司】北京市顺义区张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张志同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金亚飞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孙茹北京双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志同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金亚飞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孙茹北京双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志同金亚飞孙茹【代理律所】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北京双法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杨建中【被告】北京市顺义区张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张镇政府对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乡村规划进行建设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具有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可撤销复议机关勘验笔录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张镇政府对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乡村规划进行建设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具有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对于一审法院认定张镇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予以确认。

关于涉案建筑物的合法性问题。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建筑经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依法取得了规划许可,且涉案建筑物强拆前实际用于出租,已经改变农业用途,故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建筑物不具有合法性,张镇政府按照违法建设将涉案建筑物予以拆除并无不当正确。

强制拆除的程序和文书

强制拆除的程序和文书

强制拆除的程序和文书强制拆除的程序和文书第一部分:在拆除中的具体程序和具体文书一、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1、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属于实体性违法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2)。

行政相对人逾期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

2、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使用统一的事先告知书(1),告知当事人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3、当事人在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听取其意见,并做好记录。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予以采纳;规划部门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通知当事人。

4、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书面决定。

二、下达执法文书1、县(区)规划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事先告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等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难以确定或者难以送达的,可以采用通告形式告知。

告知期限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少于十日。

2、到场下达执法文书的人员,必须是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

3、对当事人配合的,要有影像资料。

4、对当事人不配合、不签收的,一是到场工作人员要在回执单上签字,并注明当事人拒签字样;二是将执法文书张贴于违建当事人的门上或所修建的违法建筑物明显位置,并通过影像资料锁定证据;三是邀请当地村组负责人到场见证送达情况。

三、强制拆除的审批县(区)规划部门收集资料,按照案卷卷宗制作的相关要求,制作报批卷宗,然后按程序报批。

由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以县(区)政府的名义责令城乡规划局或城市管理局组织强行拆除。

乡镇人民政府查处的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自行决定组织强拆。

四、制作拆除方案1、市或者县(区)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应当在强制拆除的七日前发布通告。

高月英诉新民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并赔偿二审行政判决书

高月英诉新民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并赔偿二审行政判决书

高月英诉新民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并赔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4【案件字号】(2019)辽行终10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少方武江李蕊【审理法官】刘少方武江李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高月英;新民市人民政府【当事人】高月英新民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高月英【当事人-公司】新民市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高月英【被告】新民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高月英在起诉状中载明的诉讼请求为:判令新民市政府赔偿其违法强拆造成的经济损失,其在赔偿明细中载明要求赔偿房屋损失774000元或同面积安置回迁门市房、停业损失从2015年6月26日起至交房时止每月6000元、从业人员安置费10人每月800元至交房时止、临时安置费每月800元至交房时止、房屋装修20000元、搬家费等10000元。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行政赔偿证明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历审文书】[{"Gid":1970324951996689"Category":["006"]"IsHaveEng":0"LastInstanceDate":"2020.0 9.29""CaseFlag":"(2020)辽01执1298号""Title":"高月英与新民市人民政府行政纠纷结案通知书""CaseGrade":["07"]"TrialStep":["006"]"LastInstanceCourt":["09""0902""090200"]"Do cumentAttr":["005"]}{"Gid":1970324944511061"Category":["005""00501""0050101""0050 10103""00501010304""00502""0050202"]"IsHaveEng":0"LastInstanceDate":"2020.06.24"" CaseFlag":"(2019)辽行终1014号""Title":"高月英诉新民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并赔偿二审行政判决书""CaseGrade":["06""0601"]"TrialStep":["002"]"LastInstanceCourt":["09""0901"]"Docu mentAttr":["001"]}]【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2月13日,案外人董纪文以10806.60元的价格从原新民市建设局购买涉案房屋,收款收据上载明系“购临建房款"。

强制拆除通知书

强制拆除通知书

强制拆除通知书篇一:强制拆除通知书强制拆除通知书(副本)怀鹤执强拆城东字(20XX)第1号XXX:因你(单位)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自行拆除在XX乡XX村XX组建设的违法建筑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经鹤城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决定于XX年XX月XX日由我大队组织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请在强制拆除之日前,自行清理存放于拆除建筑物内的财物,否则造成的损失,后果自负。

怀化市鹤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XX年XX月XX日(第一联存卷)强制拆除通知书怀鹤执强拆城东字(20XX)第1号XXX:因你(单位)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自行拆除在XX乡XX村XX组建设的违法建筑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经鹤城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决定于XX年XX月XX日由我大队组织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请在强制拆除之日前,自行清理存放于拆除建筑物内的财物,否则造成的损失,后果自负。

怀化市鹤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XX年XX月XX日(第二联交当事人)篇二:强制拆除通知书18强制拆除通知书庆城管强拆通字〔〕第号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你(单位)从事的行为,违反了《》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

本局已于年月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庆城管限拆决定〔〕第号《限期拆除决定书》,鉴于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上述决定,依据《》第条第款第项之规定,现决定于年月日对你(单位)的违法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

承办人签名或者盖章:执法证号:承办人签名或者盖章:执法证号: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执法单位(公章)年月日第一联(执法单位留存)篇三:限期拆除通知书。

违建 行政诉讼案件

违建 行政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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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为你提供一个关于违建行政诉讼案件的案例:
原告张某、吴某系夫妻,二人未经审批在村内修建占地面积二百余平方米的房屋。

镇政府相继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强制拆除(回填)决定书》。

因二人限期内未自行拆除,镇政府对上述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

二人对强制拆除行为不服,将镇政府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镇政府具有对其行政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并予以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

二原告所建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违反了相关规定,属于在施违法建设。

镇政府向二原告作出相关文书,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自行拆除或回填。

在此情况下,二原告仍未自行拆除,属于当事人拒不拆除的情形,依据相关规定镇政府具有立即强制拆除的职责。

在实施强制拆除前,镇政府已履行相关程序,并对强制拆除过程进行拍照。

因此,镇政府对案涉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未违反正当法律程序。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二原告诉讼请求。

北京市通州区北苑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

北京市通州区北苑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

北京市通州区北苑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03•【字号】京通北苑街道强拆字〔2021〕第001号•【施行日期】2021.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通州区北苑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京通北苑街道强拆字〔2021〕第001号当事人:北京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北京市通州区怡佳家园小区南侧底商农行西侧案由:违法建设承办人介绍案情和处罚建议:2019年6月11日10时00分,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北京市通州区怡佳家园小区南侧底商农行西侧依附于墙体建设有一层房屋一处。

经查,该房屋为钢架结构玻璃板墙体,彩钢板顶,建筑面积65.4平方米,为北京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建,该处房屋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同意意见等规划许可文件,北京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10月1日施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所建房屋涉嫌违法建设。

2019年11月21日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北京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限期拆除决定书》(京通城管限拆字(2019)第030003号),责令其于2019年12月1日18时前拆除违法建设。

2020年5月22日经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复查,当事人逾期未拆除所建违法建设。

2020年5月27日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北京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催告书》(京通城管催告字[2020]第030002号)要求履行义务,北京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且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2020年7月1日,因执法权下沉,该案移交至属地由北京市通州区北苑街道办事处继续办理。

拆除决定书范文

拆除决定书范文

拆除决定书范文
一、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违法搭建、破坏城市
环境及影响公共安全等情况的建筑物和设施,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拆除措施。

行政机关可以拆除该建筑物和设施,并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案情摘要
我局接到相关市政部门的举报,反映张某在离开工地后,将一辆运输车停放在
道路上,并在车上搭建了一座简易房屋,严重影响了道路交通及市容环境,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且拒绝履行相关部门的整改要求。

经调查取证,上述事实属实。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局决定对其采取拆除措施,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三、拆除决定
我局决定对张某所建的简易房屋予以拆除,拆除时间为2021年8月16日上
午9点至12点。

同时,张某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进行清理,未按时清理的,我局将按规定收取拆除费用,并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四、处理决定
1.张某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进行清理,并确保在拆
除时间内拆除完成。

若未按期清理,我局将按规定收取拆除费用,并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2.张某在清理期内,应保管好相关的财物,并对清理过程中引起的噪音、
灰尘等产生的影响做好周边的卫生保洁工作。

3.拆除费用应由张某承担,具体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将在拆除前与其协
商确定。

五、附则
1.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出复议申请,
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决定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行政机关:XXX管理局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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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方茴说:"可能人总有点什么事,是想忘也忘不了的。

"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
偷摸摸的。

"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
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
日喀则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决定书
日市政拆字〔2014〕号
被拆除人:
地址:城南街道办事处卡热社区
案由:违法占用耕地建设住房
2014年月日,日喀则市国土资源局通过调查发现,位于城南街道办事处卡热社区居民有违法占用耕地建设住房的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城南街道办事处卡热社区居民在位置建设了私人住房,(住房详细信息)。

该住房为东西长米,南北长米,高米,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该房屋修建者未取得土地许可证和其他许可证件。

以上事实有《现场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和日喀则市卡热社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为证。

日喀则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月日向被拆除人下达了日市土资罚字[2014]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拆除人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并回复土地原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
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4.方茴说:"可能人总有点什么事,是想忘也忘不了的。

"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
偷摸摸的。

"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
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
貌,并限期缴纳罚款。

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被拆迁人既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经日喀则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复查,上述违法建设未在规定时间拆除。

被拆除人搭建违法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六十二条的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耕地,属非法占地行为。

日喀则市人民政府决定:
对被拆除人违法占用耕地建设的私人住房进行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强制拆除决定,可在接到本《强制拆除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三个月内直接向日喀则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强制拆除决定不停止执行。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
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4.方茴说:"可能人总有点什么事,是想忘也忘不了的。

"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
偷摸摸的。

"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
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
日喀则市人民政府
二○一四年月日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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