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经济处罚和安全生产表彰奖励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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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范本(6篇)

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范本(6篇)

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范本一、目的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巴林左旗海洋食品厂所有的部门和员工。

三、基本原则“有奖有罚,奖罚结合;落实责任,以责论处”作为本制度的基本原则。

四、奖励和惩罚的条款4.1奖励4.1.1对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厂部颁布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防止事故发生和职业病危害作出贡献的车间、部门、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适当奖励:4.1.1.1.对安全生产有所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被采用有明显的效果者。

4.1.1.2.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

4.1.1.3.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4.1.1.4.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4.1.1.5.积极参加公司、车间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安全生产竞赛,成绩优异,被评为先进车间、部门、班组、个人。

4.1.1.6.按照公司要求,认真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全年未发生安全事故的部门;4.1.1.7.对消防、安全工作和其它方面做出特殊贡献者。

4.1.2奖励的类型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物质奖励可发给一次性奖金____元、奖品或晋升晋级,精神奖励包括通报表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

4.2惩罚4.2.1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出问题,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对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当事人进行处罚。

4.2.1.1工伤事故的考核。

部门、车间、班组发生工伤事故,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当事人,依据工伤造成的损失,根据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对绩效工资进行扣款。

4.2.1.2安全管理有如下行为之一者予以惩罚:4.2.1.2.1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者。

4.2.1.2.2违规作业,后果严重,损失重大者。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及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及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及实施细则
是指在企业或组织中为了确保安全生产,对安全工作进行奖励和处罚的具体规定和措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及实施细则的示例:
1. 奖励措施:
- 对于安全生产工作出色的个人或团队,可给予奖励,例如奖金、奖状、荣誉称号等。

- 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并在企业内部和外部进行宣传表彰。

- 对于发现并成功防范事故风险的个人,可给予技术、业务等方面的培训和晋升机会。

2. 处罚措施:
- 对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个人或团队,可进行警告、扣减绩效奖金等经济处罚。

- 对于严重违反安全规定或造成事故的个人或团队,可进行停职、降职、解雇等严厉处罚。

- 确保处罚措施公正公平,并建立监督机制,避免滥用职权和打击报复现象的发生。

3. 实施细则:
- 制定明确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每位员工都能理解和遵守。

- 建立安全评估和管理机制,对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来防范事故发生。

- 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对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能力。

- 通过考核和评价来评估员工的安全工作表现,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奖惩。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及实施细则的示例,具体的规定和措施需要根据不同企业或组织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安全生产奖励制度

安全生产奖励制度

安全生产奖励制度安全生产奖励制度安全生产是公司生产发展的一项重要方针,实行安全生产奖励制度有一定的积极性,那么,下面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安全生产奖励制度,内容仅供参考。

安全生产奖励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建设,确保项目安全生产各项目标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奖励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安全生产工作不落实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采取以处罚以教育与经济手段、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把激励、教育、处罚贯穿于安全生产的始终。

第三条坚持奖罚分明的原则。

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渎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造成事故或隐瞒事故、弄虚作假的,给予重罚。

第二章奖励规定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对责任单位实行奖励:(一)负伤率在1%以下的单位,按其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进行奖励;事故率在2%以下的单位,按其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进行奖励。

事故费率在1、5%0以下的单位,按所降部分的30%进行奖励。

(二)目标考核综合分达90分及以上单位,项目对工区长、职能部门责任人按其所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0%予以一次性奖励;第五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班组、施工队、人员,皆纳入安全生产奖励范围,奖励费用在安全生产管理基金中支付:(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在改善劳动条件及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

(三)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减少损失的。

(四)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方面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纳,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五)坚守岗位、忠守职责,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做出成绩的。

安全生产奖惩细则

安全生产奖惩细则

安全生产奖惩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和各地相关法规,安全生产奖惩细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奖励方面:
1. 奖励个人: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出色、贡献突出的员工,可以给予一定的奖金、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奖励;
2. 奖励团队: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集体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团队,可以给予奖金、荣誉称号、奖状等;
3. 行政奖励:对于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领导层,如果取得了显著贡献,可以给予表彰奖励,例如晋升、加薪等;
4. 政策扶持:对于积极参与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企业和单位,可以享受相关税收减免、政府扶持资金等优惠待遇。

惩罚方面:
1. 行政处罚: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2. 经济处罚: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规造成事故或者损害他人利益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损失程度给予赔偿;
3. 法律追责:对于造成安全生产严重事故、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行业限制:对于连续违法违规、多次发生事故的企业或者单位,可以限制其进入相关行业或者领域经营。

以上只是一般的奖惩细则,具体的安全生产奖惩细则还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制定和执行。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实施细则(3篇)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实施细则(3篇)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实施细则以下是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实施细则的一些规定:1. 奖励机制:- 优秀个人奖:根据个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表现,比如发现并及时报告隐患、积极参与安全培训等,评选出一定数量的优秀个人,并给予奖励。

- 优秀团队奖:根据团队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表现,比如所在部门/工班/岗位在一定时期内没有发生安全事故、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整改等,评选出一定数量的优秀团队,并给予奖励。

- 先进单位奖:评选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并给予奖励。

2. 惩罚机制:- 考核不合格处罚: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表现不合格的个人或团队,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罚措施。

- 事故责任追究:对发生安全事故的个人或团队,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追究相应的责任,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扣减奖金、降低职位等。

3. 考核内容:- 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包括安全目标达成情况、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

- 安全培训情况:包括参加培训的次数、参与培训的比例、培训成绩等。

- 安全检查、隐患整改情况:包括定期安全检查的次数、隐患发现和整改的情况等。

-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和改进情况:包括个人或团队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创新和改进,如提出有效的安全措施等。

4. 考核周期和频次:- 考核周期:一般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设定为每个季度、半年、年度等。

- 考核频次: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可以设定为每月、每季、每半年等。

以上是一些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实施细则的基本规定,具体的细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实施细则(2)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表彰在安全生产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惩处违章人员,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奖励有下列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司给予奖励:认真宣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措施有力,卓有成效。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及实施细则(5篇)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及实施细则(5篇)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及实施细则安全生产工作是保障企业和员工生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工作。

为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需要制定相应的奖惩规定及实施细则。

以下是一个常见的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及实施细则的示例:一、奖励制度:1.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具有较高职业素质和技能的员工进行表彰并给予奖励。

2. 安全生产成果奖: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果的个人或团队进行奖励,包括技术创新、安全经验分享等方面的成果。

3. 安全检查合格奖:对企业或部门在安全检查中通过合格的评定,没有发现安全隐患的进行奖励。

4. 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奖励,鼓励其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作出更多贡献。

二、惩罚制度:1. 违章违规处罚: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操作程序,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的个人进行处罚,包括扣发工资、警告、记大过等惩罚措施。

2. 安全责任追究:对在事故中直接或间接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进行追责,包括调离岗位、停职、辞退等处罚措施。

3. 安全教育培训:对因安全意识不足导致安全事故或隐患的个人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4. 经济赔偿:对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损失进行经济赔偿,并追究法律责任。

三、实施细则:1. 奖惩程序:奖惩决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确保奖惩程序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2. 奖惩依据:奖惩决定应明确依据相应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法律程序和原则。

3. 奖惩记录:对奖惩决定进行登记和记录,累积个人或单位的安全记录,便于综合评价和激励。

4. 奖惩效果评估:定期对奖惩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调整和改进奖惩制度。

以上是一个简单的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及实施细则的示例,具体的奖惩措施和程序应根据不同的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完善。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及实施细则(2)是指企业或组织为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对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表现进行奖励或处罚的规定和具体细则。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实施细则(4篇)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实施细则(4篇)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实施细则一、奖励制度:1. 个人奖励:(1) 安全操作奖励:对在作业中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执行的员工进行奖励,例如奖金、荣誉证书等。

(2) 安全贡献奖励:对在工作中积极参与安全培训、宣传、检查等活动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员工进行奖励。

(3) 事故预防奖励:对通过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以及及时报告事故发生风险的员工进行奖励。

(4) 个人创新奖励: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提出创新举措,有效提高安全绩效的员工进行奖励。

2. 团队奖励:(1) 安全生产团队奖励:对在团队中所有成员都没有发生过安全事故并且共同努力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的团队进行奖励,例如集体奖金、团队旅游等。

(2) 安全目标达成奖励:对团队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并超额完成安全生产指标的团队进行奖励,例如集体奖金、荣誉证书等。

二、惩罚制度:1. 警告处分: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员工进行书面警告,并记录在个人档案中。

2. 绩效扣减:对发生较轻的安全违规行为或安全事故的员工,进行绩效扣减,作为经济惩罚。

3. 停职处分:对发生严重安全违规行为或多次发生安全事故的员工,进行停职处分,并进行相应的培训和整改。

4. 开除处分:对发生严重安全违规行为或多次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员工进行开除处分。

三、实施措施:1. 奖惩制度公开透明:明确奖励和惩罚的条件和标准,并公开宣布。

2. 建立监督机制:设立安全生产奖罚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奖罚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发布执行情况,接受员工监督。

3. 加强宣传教育:组织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降低安全风险。

4. 建立安全数据管理系统:建立完善的安全数据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和分析安全生产活动和事故情况,为奖罚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5. 持续改进: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优化奖罚制度,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员工工作积极性。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实施细则(2)有生产,就存在安全,安全生产是一个永恒的主题。

为了强化安全管理,根据我项目部实际,特制定安全奖罚制度实施细则如下:一、劳动安全纪律部分: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

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范本(2篇)

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范本(2篇)

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范本一、目的为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建立健全的企业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对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奖励制度对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制度文件,公司颁布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防止事故发生和职业病危害做出贡献的部门、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适当的奖励:1.对安全生产有所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被采用,并有明显效果者;2.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3.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4.对抢险救灾工作有功者;5.积极参加公司、部门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被评为“先进个人”;6.被评为省、市、区等安全生产积极分子给予表彰和奖励者;7.对消防、安全工作和其他方面做出特殊贡献者。

四、奖励程序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由部门负责人汇总材料,经审核后上报公司,核准无误后视贡献大小给予发放相关额度的奖励。

五、惩罚制度对于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惩罚:1.事故责任人或事故间接责任人造成公司损失者;2.违章指挥或强令员工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者;3.违章、违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4.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或谎报事故者;5.事故发生后,不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事故发生者;6.对坚持原则,认真维护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人员打击报复者;7.对其它各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者;8.对提出的整改意见有条件整改而不整改或拖延整改的责任人;9.擅自挪用消防器材、损坏消防器材者;10.工作期间不听从安排、不听从指挥、上网、聊天、窜岗、玩忽职守等,直接影响或间接造成公司损失者。

六、惩罚类型1.经济处罚。

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____元-____元的罚款,或赔偿公司该事故损失的____%-____%,或降低主要责任的工资、扣除奖金等。

2.行政处罚。

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处以警告、降职、降级、留用查看、辞退、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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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经济处罚和安全生产表彰奖励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牢固树立“零事故”理念,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全公司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关于印发〈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经济处罚办法〉的通知》(中铁股份安全〔2018〕164 号)、《关于印发〈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奖惩办法〉的通知》(中铁三局安质〔2019〕159 号),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安全生产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生产”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预防事故发生。

第三条公司充分发挥激励约束的积极作用,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处罚。

第四条安全生产激励约束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实施的经济处罚,不免除地方政府部门按规定给予的罚款处罚和处理,不替代公司按有关规定进行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安全事故经济处罚第七条对有人员死亡安全事故的经济处罚1.发生一起死亡 1 人的安全一般事故,公司对主体责任单位给予 200万元经济处罚。

公司对主体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给予 1 万元经济处罚,对该项目主要负责人给予 0.8 万元经济处罚。

2.发生一起死亡 2 人的安全一般责任事故,公司对主体责任单位给予300 万元经济处罚。

公司对主体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给予 2 万元经济处罚,对该项目主要负责人给予 1.6 万元经济处罚。

3.发生重大险情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包含但不限于实际死亡人数尚未构成较大及以上事故的;严重不良影响是指事故被党和国家领导同志批示、被中央主流媒体中央电视台、新华社等播报或刊登、被政府或行业管理部门列入“黑名单”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等,具体由股份公司安委会负责认定)的事故(事件),公司对主体责任单位给予 400 万元经济处罚。

公司对主体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给予 3 万元经济处罚,对该项目主要负责人给予 2.4 万元经济处罚。

4.发生死亡 3~5 人或6~9 人较大事故的,公司对责任单位分别给予500 万元、800 万元经济处罚。

公司对主体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给予 4 万元经济处罚,对该项目主要负责人给予 3.2 万元经济处罚。

5.发生死亡 10~19 人的重大安全事故,公司对主体责任单位给予 1100 万元经济处罚。

公司对主体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给予 5 万元经济处罚,对该项目主要负责人给予 4 万元经济处罚。

6.发生死亡 20~29 人的重大安全事故,公司对主体责任单位给予 2100 万元经济处罚。

公司对主体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给予 10 万元经济处罚,对该项目主要负责人给予 8 万元经济处罚。

7.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公司对主体责任单位给予 3000 万元经济处罚。

公司对主体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给予 20 万元经济处罚,对该项目主要负责人给予 16 万元经济处罚。

8.迟报生产安全事故(含重大险情)的,公司对主体责任单位、公司直属项目的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按照本条第 1~5 款规定额度的 1.5 倍进行经济处罚。

9.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含重大险情)的,公司对主体责任单位、该项目主要负责人按照本条 1~5 款规定额度的 2 倍进行经济处罚。

10.发生 1 起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公司按照本条第 1 至第6 款规定的经济处罚额度进行叠加处罚。

11.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人员伤亡、损失大小和集团公司认定意见,比照相应等级安全事故进行经济处罚。

12.本条所述的安全事故不包含地震、台风、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事故。

13.处罚项目款项在项目年度工资总额中核减。

14.处罚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依据集团公司对安全事故的认定情况及本细则规定提出建议,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由财务部按规定办理。

第八条对无人员死亡铁路交通事故的处罚1.营业线施工发生一起铁路交通一般安全事故,承担全部、主要责任的,根据事故等级不同,公司对主体责任单位分别给予 A 类事故 50 万元,B 类事故 30 万元,C、D 类事故 20 万元经济处罚。

公司对主体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该项目主要负责人给予 A 类事故 2 万元、1.6 万元,B 类事故 1 万元、0.8 万元,C、D 类事故 0.5 万元、0.4 万元经济处罚。

2.营业线施工发生一起铁路交通一般安全事故,承担重要责任的,公司对主体责任单位分别处罚 A 类事故 30 万元,B 类事故 20 万元,C、D 类事故15 万元。

公司对主体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该项目主要负责人给予 A 类事故 1.5 万元、1.2 万元,B 类事故 1 万元、0.8 万元,C、D 类事故 0.5 万元、0.4 万元经济处罚。

第三章违规违章处罚第九条对单位的处罚1.因安全不良行为被业主、各级质监部门通报的项目,给予处罚 5 万元/次;被省、地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委、行业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项目或单位,给予处罚 10 万元/次。

2.对铁路营业线施工和高风险作业项目未实施领导干部责任包保和盯岗带班,现场管理混乱或者安全监管不到位;或者触犯铁路总公司、股份公司、集团公司施工安全“卡控红线”;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或项目,予以通报批评,并处 2~10 万元处罚,并视情节轻重,通知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到公司交班。

3.违反国家、行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和公司制度办法规定的,责令立即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 1~ 3 万元经济处罚;存在问题被新闻媒体、业主或建设主管部门曝光、投诉、或通报批评的给予 5 万元/次处罚。

4.提取安全费用不符合要求、安全投入明显落后于工程进度要求的给予 5 万元经济处罚;安全费用未能专项用于安全生产或工程已近完工但安全费用投入明显不足的按其投入不足部分金额的 2 倍给予经济处罚。

5.不按照法规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配备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存在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无证上岗、无安全专职管理人员或者不按定员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或者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协作队伍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纳入体系管理;或者营业线施工的安全员、施工员、防护员、驻站联络员、爆破员及有关负责人未经铁路部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的,给予 1 万元/人次经济处罚。

6.对不按程序编制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不对专项方案进行交底培训,现场管理人员责任履行不到位,施工人员无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技术交底的;或者无方案、无计划、擅自更改施工方案盲目施工的;或者违反规范、技术标准,严重偏离股份公司、公司制度办法和文件要求的单位或项目,责令立即整改,并处 5~10 万元经济处罚。

对各级检查发现的问题不立即组织整改,或者整改不闭环、类似问题反复发生的,给予加倍处罚并通报批评,视情节轻重,通知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到公司参加交班。

7.工程项目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培训学时不满足法规规章或企业、项目规章制度要求,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即上岗作业,培训资料不具有可追溯性的,给予 5~10 万元经济处罚。

第十条对个人的处罚1.因安全环保与职业健康严重不良行为,单位或项目受到上级、业主或政府主管部门罚款处罚的,对主体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给予 0.5 万元经济处罚,对该项目主要负责人给予 0.4 万元经济处罚。

2.被上级、业主或地方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对主体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给予 1 万元经济处罚,对该项目主要负责人给予 0.8 万元经济处罚。

3.被铁路总公司或其他行业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对主体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给予 2 万元经济处罚,对该项目主要负责人给予 1.6 万元经济处罚。

4.本条第 1~3 项处罚实施时同属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该项目主要负责人的,就高处罚,处罚金额不做累加。

第四章表彰奖励第十一条实现安全文明工地目标,公司对项目主要负责人和在创建安全文明工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对获得环境保护和职业卫生管理奖项的,根据获奖等级,参照安全文明工地奖励标准执行。

各级安全文明工地奖励标准如下:1.被评为国家 AAA 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奖励 10 万元,作为有关个人奖励(其中项目负责人 20%)。

2.被评为省级安全文明工地奖励 5 万元,作为有关个人奖励(其中项目负责人 30%)。

3.被评为省会级城市和国务院单列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奖励 3 万元,作为有关个人奖励(其中项目负责人 30%)。

4.被评为股份公司级安全文明工地奖励 2 万元,作为有关个人奖励(其中项目负责人 40%)。

5.被评为集团公司级安全标准工地奖励 1 万元,作为有关个人奖励(其中项目负责人 50%)。

6.各级安全文明工地奖励金额以高者为准,不重复计算。

第十二条获得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先进单位、示范项目和先进个人的,先进单位、示范项目给予 2~5 万元奖励,先进个人给予 0.2 万元奖励;对安全质量履职尽责考核优秀的项目经理,给予通报表彰和 1 万元奖励。

获得股份公司或地市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荣誉的,给予单位 2 万元奖励,给予个人 0.2 万元奖励。

获得省(部)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荣誉的,给予单位 4 万元奖励,给予个人 0.4 万元奖励。

获得国家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荣誉的,给予单位 8 万元奖励,给予个人 0.8 万元奖励。

获得环境保护和职业卫生管理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按获奖等级,比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根据“安全生产月”、“应急演练周”、“安全文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生产专项活动组织开展情况,对组织得当、措施有力、成效显著、或者在高风险作业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中,领导干部“责任包保”、“带班盯岗”工作扎实有效,及时排除险情,避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不良影响事件的单位和项目,给予 10~20 万元一次性特别奖励。

第十四条受到集团公司通报表扬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单位 1 万元奖励,给予个人 0.1 万元奖励。

受到建设单位或股份公司通报表扬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单位 2 万元奖励,给予个人 0.2 万元奖励。

受到省部级通报表扬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单位 4 万元奖励,给予个人0.4万元奖励。

受到国家级通报表扬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单位 5 万元奖励,给予个人0.5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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