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产业现代化部品部件认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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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15〕6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15〕6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的指导意见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15〕6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推动绿色建筑行动,推广应用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现就开展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试点目标(一)2015—2017年,全省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的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宁德、三明市开展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

2015—2016年,重点推进闽清县、海沧区、惠安县、长泰县、华安县、云霄县、福安市、梅列区以及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建设建筑产业现代化生产和服务基地(园区),为试点项目提供支撑。

到2017年,全省培育并创建3~5个国家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生产和服务基地。

全省采用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的工程项目建筑面积每年不少于100万平方米。

初步形成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技术、标准和质量等体系框架。

(二)2018—2020年为建筑产业现代化推广期,试点设区市每年落实住宅新开工建筑面积不少于20%运用建筑工业化方式建造,且所占比重每年增加3个百分点。

其他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全部建成建筑产业现代化生产和服务基地。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二、落实重点任务(一)2015年起,每年安排一批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开展试点,优先安排新开工保障性安居工程参与试点。

其中,福州、厦门市每年安排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不少于50万平方米、漳州市安排不少于10万平方米,宁德市安排不少于5万平方米,泉州、三明市根据基地建设情况自行安排。

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编码规则(福建省)

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编码规则(福建省)

福建省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编码规则1、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应进行编码,其编码应包括以下内容:(1)产地;(2)厂商;(3)构件类别;(4)生产日期;(5)生产顺序号;(6)校验码。

2、部品部件编码由唯一的定长20位阿拉伯数字和拼音字母组成。

其中,第一-四位为产地代码;第五-六位为厂商代码;第七-八位为预留字段;第九-十位为部品部件类别代码;第十一-十六位为生产日期;第十七-十九位为同类同批次部品部件顺序号;第二十位为校验码,具体编码结构详见附表一。

“产地代码”按照附表二规则编制,其中第1、2位为地区代码,第3、4位为县(市、区)代码;“厂商代码”由部品部件生产厂商持工商营业执照等资料向福建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协会申请备案,领取相应的代码。

同一厂商拥有多家生产基地,每个基地应编制一个代码;“部品部件类别代码”按照附表三规则编制;“生产日期”按照部品部件生产日期编码,其中前两位表示年份,比如2016年6月13日生产的部品部件,编码为“160613”,依此类推。

第十七-十九位按照“同日期生产、同类别的每一部品部件一个编号”的原则编制“顺序号”。

“校验码”由系统自动随机生成“0-9”的阿拉伯数字。

3、生产企业应在其生产的部品部件上设置条码或二维信息码,或埋设RFID 无线射频芯片。

并采取下列原则设置:(1)柱、剪刀墙构件,宜设置在其底部向上1000mm 高的外侧;(2)梁构件,宜设置在距离其端部1000mm 的外侧;(3)楼板、墙板、楼梯,宜设置在距离其端部1000mm 的外侧;其他类别部品部件宜设置在醒目处。

对小型部品部件的,可以打包方式使用条码,并将条码粘贴在醒目处。

4、埋置RFID标签时,埋置深度应与现有设备、技术等相适应。

5、生产企业应按照本规则对其出厂的部品部件编制唯一代码,并在生产、安装阶段对每一部品部件建立相对应的信息数据。

其信息宜包含以下内容:(1)工程信息:工程名称,栋号;(2)设计信息:构件的几何、非几何信息(包含定位尺寸和坐标);(3)生产信息:包含材料信息、批次、生产人员、质检等信息;(4)运输信息:包含运输班次、交接人员等信息;(5)施工信息:包含交接信息、测量及安装信息、竣工信息、质检信息等;(6)监理信息:监理人员信息。

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59号)要求,促进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规范装配式建筑评价,根据《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29-2017),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的装配式建筑评价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是由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包括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以及装配式混合结构建筑。

第三条装配式建筑评价实行属地化管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称“省住建厅”)负责全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的指导与管理。

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称“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装配式建筑评价的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装配式建筑评价遵循自愿、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装配式建筑评价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设计阶段预评价,第二阶段为施工阶段评价。

装配率以施工阶段评价的结论为准。

第六条装配式建筑按照下列评价程序与要求组织实施:(一)设计阶段预评价1. 建设单位在完成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后,向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申请设计阶段预评价。

2. 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设计阶段预评价。

符合《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详见附件1)要求,通过评价的,出具设计阶段预评价意见;基本符合要求,但部分项目需要整改的,由评审专家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组织整改,经原评审专家确认后通过评价并出具设计阶段预评价意见;不符合要求的,退还申报材料,达到条件后重新申报评价。

(二)施工阶段评价1.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的20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向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申请装配式建筑施工阶段评价。

2. 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项目实地组织评价,通过评价的,出具施工阶段评价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榕政综〔2016〕102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榕政综〔2016〕102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榕政综〔2016〕1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为实现我市建筑业的创新驱动与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15〕68号)等要求,经市政府2016年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加快推进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成品化装修、信息化管理”为核心的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自发文之日起,新获得建设用地的商品住宅项目,采用建筑工业化方式建造的比例应达到总建筑面积的20%以上(预制率不低于20%);非商品住宅项目,预制率不低于15%。

具体要求按《福建省工业化建筑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开展评价。

对于上述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土地出让公告与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相关要求,受让人履约情况将纳入企业与个人信用体系管理并予以公开;发改部门在项目核准阶段,明确需要采用建筑工业化方式建造相关要求,并将采用建筑工业化方式建造所增加的费用列入投资估算、投资概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加强监督管理。

马尾区及各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执行。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6日——结束——。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0.09•【字号】闽建筑〔2021〕20号•【施行日期】2021.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闽建筑〔2021〕20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金融监管局(金融办),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建设局、经济发展局、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资源生态局、党群工作部,各银保监分局: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60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59 号),加快推动我省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准确把握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推动建造方式改革,发展新型建筑工业化,促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和智能建造、绿色建造协同发展,推进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以及绿色低碳,实现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全省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5%以上。

其中,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地区发挥示范作用,扩大推广区域,向所辖县区延伸,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不低于40%(福州城区不低于50%)。

莆田、龙岩、三明、南平不低于35%,宁德、平潭综合实验区不低于30%。

以装配式建筑发展为重点,协同发展智能建造技术,培育具有装配式建筑和智能建造解决方案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少于20家,智能化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不少于10个,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产业基础、技术装备、科技创新能力以及建筑安全质量水平全面提升。

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

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

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一、一般规定(一)装配式建筑评价应以单体建筑作为评价单元,并符合下列规定:1.单体建筑应按项目规划批准文件的建筑编号确认;2.建筑由主楼和裙房组成时,主楼和裙房可按不同的单体建筑分别进行评价;3.单体建筑的层数不大于3 层,且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时,可由多个单体建筑组成建筑组团作为评价单元;4.单体建筑评价范围为首层建筑地面(有地下室的为顶板建筑面层)以上的全部楼层。

独立地下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地下立体停车场、地下运动场所,符合装配式建筑计算规则的,可以按照单体建筑实施评价。

(二)装配式建筑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1.主体结构部分的分值不低于30 分;2.围护墙和内隔墙部分的分值不低于10 分;3.技术创新的分值不低于5 分;4.装配率不低于50%。

(三)装配式建筑评价等级划分为一星、二星、三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装配率为60%~75%时,评价为一星装配式建筑;2.装配率为76%~90%时,评价为二星装配式建筑;3.装配率为91%及以上时,评价为三星装配式建筑。

二、装配率计算(一)装配率应根据表 1 中的评分项分值按下式计算:P =Q1+Q2+Q3+Q4 ⨯100%100式中:P──装配率;Q1──主体结构指标实际得分值;Q2──围护墙和内隔墙指标实际得分值;Q3──装修和设备管线指标实际得分值;Q4──技术创新指标实际得分值。

装配率计算结果四舍五入,精确至1%。

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表位。

2.装配式模板,是指采用铝模板、钢模板、塑料模板等工厂生产的部品部件,在工地现场快速组装,可显著提高混凝土工程质量和施工效率的模板系统。

需提供装配式模板的配模图纸方可得分。

3.非砌筑墙体包括采用各种中大型板材、幕墙、木骨架或轻钢龙骨复合墙体等,满足工厂生产、现场干法安装施工的要求。

非砌筑墙体需提供深化设计图纸方可得分。

4.围护墙与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强调围护墙系统集成性。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31•【字号】闽政办〔2017〕59 号•【施行日期】2017.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59 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全面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经省政府研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各地要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结合当地资源禀赋、经济技术发展实际,因地制宜发展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现代木结构等装配式建筑。

随着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标准。

到2020年,全省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达到20%以上。

其中,福州、厦门市为全国装配式建筑积极推进地区,比例要达到25%以上,争创国家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泉州、漳州、三明市为省内装配式建筑积极推进地区,比例要达到20%以上,争创国家装配式建筑试点城市;其他地区为装配式建筑鼓励推进地区,比例要达到15%以上。

到2025年,全省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5%以上。

二、重点任务(一)落实装配式建筑项目。

2017年,全省新开工装配式建筑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万平方米。

2018年,全省新开工装配式建筑总建筑面积不少于600万平方米。

2019年,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达到15%,并从2019年起,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国有投资(含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的新开工保障性住房、教育、医疗、办公综合楼项目采用装配式建造,其他设区市应达到50%。

装配式建筑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认定标准。

《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办法(试行)》政策解读一、出台背景《福建省工业化建筑认定管理(试行)办法》(闽建〔2015〕6号,以下简称“老办法”)自2015年9月出台以来,有效推动了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

随着建筑产业化水平和项目装配化程度不断提高,该认定办法已不能适应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现状,亟需调整完善。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我省结合省情,在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基础上,印发实施《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指导思想《办法》按照积极推广、稳步推进的总体发展思路,立足我省装配式建筑整体水平和中长期发展目标,在评价方法和指标设定上兼顾科学性、先进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引导推动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内容(一)《办法》共计15条,明确了评价机构、评价对象、评价程序、评价结果应用和监督管理。

与老办法对比,主要差异一是优化了装配式建筑评价指标。

老办法使用预制率(预制混凝土构件体积与混凝土总体积之比)作为单一评价指标,《办法》与国家标准衔接,使用装配率作为评价指标,综合反映单体建筑主体结构、围护墙和内隔墙、装修和设备管线以及技术创新综合应用水平,有利于推动我省装配式建筑整体水平全面提升。

二是完善了装配式建筑评价和管理规定。

明确装配式建筑评价遵循自愿、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补充装配式建筑信息公开和设计变更管理相关规定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三是细化了装配率计算细则,明确装配式建筑等级划分以及申报装配式建筑评价需提供的材料清单,并对装配式建筑评价申请表进行了优化调整。

(二)装配式建筑评价分为设计阶段预评价和施工阶段评价。

在设计阶段进行预评价有利于设计单位将装配式建筑设计理念尽早融入项目实施过程,评价过程中如发现设计不满足评价要求,设计单位可按照评审专家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优化调整设计方案。

施工阶段评价在竣工验收后进行,作为装配式建筑评价的最终结果,评价结论包括装配率和评价星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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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产业现代化部品部件认证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鼓励企业开发生产建筑产业现代化部品部件(以下简称“部品部件”),促进部品部件的推广应用,保障部品部件和工业化建筑的质量和安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15〕68号)要求,明确部品部件的认证条件、程序、结果应用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措施,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协会(以下简称“产业协会”)负责部品部件的认证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部品部件包括:预制柱、梁、剪力墙、叠合楼板、楼梯、阳台板、空调板、外墙板、内墙板、系统门窗、整体式厨房、整体卫生间、市政预制小型构件(防护工程的各型预制块、隧道边沟的边沟、盖板等)、预制综合管沟、预制T梁、预制空心板梁等。

第四条产业协会负责开发“福建省建筑产业现代化部品部件认证系统”(以下简称“认证系统”),作为部品部件认证申报、审核、信息披露和监督管理的工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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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部品部件的认证条件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生产企业具备生产、经营的基本条件。

包括:工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场所、质量保证体系。

(二)具有部品部件质量管控能力。

包括:具有部品部件的产品质量标准、检测标准,具有相应的试验与检测能力,具有符合规定的技术人员。

(三)部品部件质量符合标准。

除部品部件自身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外,其所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质量也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四)生产企业具备深化设计、运输及安装一体化能力。

包括:具有部品部件的施工工法、现场装配及验收标准、已开展工程应用。

(五)预制构件应在易于识别的部位设置出厂标识,标明生产企业名称、制作日期、品种、规格、编号等信息。

上述条件中所指标准可以是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也可以是按规定报备的企业标准。

第六条部品部件的认证程序:
(一)申报。

企业本着自愿原则申报部品部件认证。

登入认证系统,填报有关材料。

产业协会收到企业网上认证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于准予受理但材料不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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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一次性告知。

(二)初审。

企业认证申请受理后,携带书面材料到产业协会进行初审。

书面材料包括《福建省建筑产业现代化部品部件认证申请表》(在认证管理系统中填写并打印)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按照申请表注明的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

原件在核对后退还企业。

(三)现场审核。

通过初审后,产业协会将在15个工作日组织专家去工厂及应用的工程项目(随机抽选一个)实地考察,召开评审会议,并作出是否通过认证的决定。

评审专家将从福建省建筑产业现代化专家委员会中抽取。

(四)公示。

对通过现场审核的部品部件,将在认证系统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对于公示期内收到的异议经查实企业在申报环节有弄虚作假行为,将终止认证工作,且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五)发布。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有异议经查不属实的,产业协会将其纳入部品部件推广目录报请省住建厅发文公布,公布后录入认证系统供社会查询。

(六)企业可一次申请多个部品部件的认证。

仅需在首次申报时提供企业基本情况的材料。

第七条通过认证的部品部件,将优先在工业化试点项目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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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使用;优先列入我厅标准、工法的制(修)订计划;优先制(修)订有关定额、计价规定,可发布包含安装的信息价;优先推荐参加各类评优评先活动;实施差异化监管,减少现场抽查抽测频次;企业可享受我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通过认证的部品部件企业,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一)提供内墙板、系统门窗、整体式厨房、整体卫生间等部品部件的企业,应在供应合同中约定负责深化设计、生产、运输及安装一体化。

(二)在签订供应合同一个月内,应登入认证系统填报工程项目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自觉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产业协会组织的检查,以确保部品部件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第九条建筑产业现代化部品部件申报和认证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部品部件推广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产业协会将报请省住建厅发文通报,从推荐目录中移除,并列入“黑板”:
(一)部品部件在技术上已经落后,不应推荐使用;
(二)部品部件的质量不满足标准;
(三)部品部件在工程应用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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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反第八条的有关规定且拒不整改的。

第十一条产业协会根据本办法制订各类部品部件认证的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5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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