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 会计 第A105讲_合并范围的确定(2)
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探讨

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探讨
合并会计报表是指将一个公司的母公司和其所拥有的子公司的财务数据汇总,形成一个整体的财务报表。
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是指在进行合并会计报表编制时,应该包含哪些子公司的财务数据。
合并范围的确定对于合并会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比性有着重要影响。
在确定合并范围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控制要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子公司合并》规定,控制是一个公司对其所拥有的经济资源享有决策权,并且能够影响子公司经济利益的能力。
合并范围应该包括母公司对子公司拥有的控制权。
2. 效益要素:合并范围的确定还需要考虑到公司整体的经济效益。
如果一个子公司对整个合并实体的经济效益不具有重要性,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子公司对整体的经济效益具有重大影响,即使其贡献较小,也应该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3. 股权要素:合并范围的确定还需要考虑到母公司对其他企业的股权投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如果母公司对其他企业的股权投资占比较大,具有控制权或实质性影响力,那么这些投资也应该计入合并范围。
通过以上考虑因素,可以初步确定合并范围。
在实际应用中,并非每个子公司都应该纳入合并范围,也不是每个关联方都应该被视为关联方。
在具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公司的股权结构、控制情况、经济实质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
合并范围的确定是合并会计报表编制的基础,需要综合考虑控制要素、效益要素、股权要素和法律要素等多个因素,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决策,以确保合并会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合并范围的确定

第二节合并范围的确定二、纳入合并范围的特殊情况一对被投资方可分割部分的控制投资方通常应当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整体进行判断。
但在少数情况下,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左的,投资方应当将被投资方的一部分视为被投资方可分割的部分,进而判断是否控制该部分(可分割部分):1. 该部分的资产是偿付该部分负债或该部分其他利益方的唯一来源,不能用于偿还该部分以外的被投资方的其他负债:2. 除与该部分相关的各方外,英他方不享有与该部分资产相关的权利,也不享有与该部分资产剩余现金流量相关的权利。
【教材例27-12] A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英主要经营活动为在B地块上开发住宅和商业地产项目。
B地块的开发分三期执行,各期地块的开发成本和销售、收入分设三个独立子账套进行单独核算管理,但与各期开发相关的开发支出均由A公司作为同一法人主体进行淸偿,各期项目相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及所得税等相关税收也均由A公司作为同一纳税主体进行统一中报和淸算。
各地块的相关经营决策互相独立,其经营损益分别归属于不同的权利人。
本例中的各期开发项目并非可分割的部分,不应被认定为可分割部分.三、合并范围的豁免资性主体(-)豁免规定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包括母公司所控制的被投资单位可分割部分、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范用。
但是,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则只应将那些为投资性主体的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范用, 其他子公司不应予以合并,母公司对其他子公司的投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英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一个投资性主体的母公司如果英本身不是投资性主体,则应当将英控制的全部主体,包括投资性主体以及通过投资性主体间接控制的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二)投资性主体的定义投资性主体的定义中包含了三个需要同时满足的条件:1. 该公司是以向投资方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为目的,从一个或多个投资者处获取资金:2. 该公司的唯一经营目的,是通过资本增值、投资收益或两者兼有而让投资者获得回报;3. 该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对几乎所有投资的业绩进行计量和评价。
如何把握合并范围的主要内容

如何把握合并范围的主要内容合并范围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在各行各业都有广泛的应用。
掌握合并范围的关键内容对于有效运营和管理业务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如何全面、生动地理解和应用合并范围,并给出相关的指导建议。
首先,我们要理解合并范围的含义。
合并范围是指合并活动的边界,即确定哪些实体或资产将被包括在合并中,哪些将被排除在外。
在合并范围内的实体或资产会发生所有权的变动,而在范围外的则保持原有所有权。
因此,合并范围的确定至关重要,直接影响到合并活动的效果和后续的业务运营。
一个生动的例子是两家公司的合并。
假设公司A和公司B决定合并,公司A要以主导的身份吸收并整合公司B的资产和业务。
在这个例子中,合并范围将决定公司B的所有资产、业务和合同是否被纳入合并,并对公司A的经营战略和目标产生重大影响。
为了把握合并范围的主要内容,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步骤:1. 定义合并目标和业务范围:在确定合并范围之前,我们需要明确合并的目标和所涵盖的业务范围。
这有助于我们理解需要合并哪些实体和资产,并排除哪些内容。
2. 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是必不可少的一步,可以帮助我们全面了解待合并的实体或资产的情况。
通过尽职调查,我们可以识别合并范围内的重要元素,如资产负债表、产权、合同和员工情况等。
有针对性的调查可以帮助我们找到合并的重点和风险点。
3. 制定合并策略和计划:在明确合并范围的基础上,制定合并策略和计划是必要的。
我们需要考虑合并的时间表、资源分配和管理方式。
制定合并策略和计划有助于确保合并过程的顺利进行,并最大程度地实现合并的目标。
4. 确定风险和控制措施:合并范围不仅包括机会,也包括风险。
我们需要仔细评估合并范围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来降低风险的影响。
这可以帮助我们在合并过程中避免可能出现的问题,并保障合并的成功。
总之,理解和把握合并范围的主要内容对于合并活动的成功至关重要。
通过定义合并目标、进行尽职调查、制定合并策略和计划,以及确定风险和控制措施,我们能够全面把握合并范围,并为合并活动提供有效的指导。
2015年注册会计师《会计》高频考点:合并范围的确定_注册会计师会计考试重难点

2015年注册会计师《会计》高频考点:合并范围的确定_注册
会计师会计考试重难点
为帮助2015注会考生备考,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为您分享注会会计考试高频考点“2015年注册会计师《会计》高频考点:合并范围的确定”,希望考生朋友用心掌握!
越努力越幸运!注册会计师cpa考试频道和您一起学习2015年注册会计师《会计》考点:合并范围的确定。
本考点属于《会计》第二十六章的内容。
【内容导航】
1.合并范围的确定及控制的定义
2.控制的判断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了解本考点,熟悉其运用。
【主要考点】合并范围的确定
(1)合并范围的确定及控制的定义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以控制为基础确定。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2)控制的判断
控制的三要素:
①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是否拥有权力
在判断控制时,投资方应首先考虑被投资方设立的目的及其设计,以识别:(1)相关活动;(2)如何对相关活动进行决策;(3)哪一方拥有现时能力主导这些活动;(4)哪一方从这些活动中获得回报。
②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
③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探讨

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探讨一、引言合并会计报表是指一个母公司对其控制的子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进行合并的财务报表。
而合并范围是指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要包括哪些子公司。
合并范围的确定对于合并会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进行探讨,分析合并范围的主要原则和方法,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讨论。
二、合并范围的主要原则在确定合并范围时,需要遵循以下主要原则:1. 控制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控制是指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的资产的支配及对其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影响。
在确定合并范围时,需要明确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情况,只有实际控制的子公司才应纳入合并范围。
2. 独立性原则:合并范围应包括母公司和其控制的所有子公司,但对于部分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公司,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避免包括无需纳入合并范围的公司。
3. 一体原则:在合并范围内的所有子公司应当视为一个整体进行合并,而不是分别列示各个子公司的财务报表。
4. 一致性原则:合并范围的确定应当保持一致性,即在不同会计期间应当采用相同的合并范围原则,避免因变更合并范围而影响合并报表的可比性。
三、合并范围的确定方法在确定合并范围时,应当采用以下方法:1. 控制权评估法:母公司需要评估自己对各个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情况,包括股权比例、董事会成员、财务政策等方面的控制权力,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合并范围。
2. 隐性控制法:对于一些没有明显表现出控制权力的子公司,需要进行深入分析,考虑隐性控制权力,如重要关联交易、管理人员关系等方面的影响。
3. 可变利益法:一些股东可能拥有可变利益,即使其持股比例不高,但通过其他方式可以对公司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应当视为控制关系并纳入合并范围。
4. 法律程序法: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确定合并范围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程序,遵守合并报表编制的法定要求。
四、案例分析以某公司为例,该公司拥有A、B两家子公司,其中对A公司拥有60%的股权,对B公司拥有40%的股权。
关于企业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问题及相关案例探讨

关于企业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问题及相关案例探讨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多个独立的企业通过合并或收购的方式,形成一个整体的过程。
在企业合并过程中,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涉及到合并实体的选择和确定,对于合并后的财务报表准备和编制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企业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问题展开讨论,并结合相关案例进行探讨。
一、合并范围的确定1. 合并实体的选择在企业合并的过程中,合并实体的选择对合并后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具有重要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合并实体是指被购买方或合并方,其控制权被取得。
合并实体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合并实体应当是一个实体,即能独立承担权责的主体;合并实体的控制权应当被取得,即购买方或合并方能够对合并实体进行决策;合并实体应当对购买方或合并方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根据上述条件,确定合并实体是企业合并过程中合并范围的首要问题。
二、合并范围的相关案例探讨1. 案例一:A公司收购B公司A公司收购B公司的100%股权,取得对B公司的控制权。
在此情况下,A公司应当将B 公司作为合并范围进行报表合并,合并范围应当包括B公司的所有资产、负债和净资产。
A 公司应当根据B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合并范围,并编制合并后的财务报表。
2. 案例二:公司分立后的合并问题某公司进行分立,分立后形成两家独立的公司。
在此情况下,需要对分立前后公司的合并范围进行确定。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分立后的公司应当根据其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合并范围,合并后的财务报表应当反映分立前后公司的真实情况。
某集团公司下属多家子公司进行合并,形成一个新的整体。
在此情况下,需要对合并前后各子公司的合并范围进行重新确定,并编制合并后的财务报表。
根据各子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合并范围,并编制合并后的财务报表。
在确定合并范围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采用控制权作为确定合并实体的主要标准,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哪些公司构成合并实体,并确定其范围。
1. 如何理解控制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的确定原则

控制合并报表是指将多个公司或单位的财务报表合并成一个整体报表的过程。
在确定控制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以确保合并报表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来探讨如何理解控制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的确定原则。
1. 确定控股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在确定控制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时,首先需要明确控股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相关关系。
控股公司指的是对其他公司拥有控制权的公司,而子公司则是由控股公司控制的公司。
在确定合并范围时,需要将控股公司和其下属的所有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以确保合并报表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 根据控制权确定合并范围控制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是根据控制权来确定的。
控制权是指一家公司对另一家公司的管理权、经营权和其他权利的控制程度。
在确定合并范围时,需要考虑控股公司对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情况,包括股权比例、投票权比例、董事会成员等因素,以确定是否存在控制关系,并将被控制的公司纳入合并范围。
3. 考虑企业的经济实质在确定控制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时,还需要考虑企业的经济实质。
即使在法律上没有控制关系,但如果一家公司对另一家公司有实质上的影响和控制,也应该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这是为了确保合并报表能够真实地反映出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而不受法律形式的限制。
4. 保持一贯性和可比性在确定控制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时,需要保持一贯性和可比性。
一贯性是指在多期合并报表中保持合并范围的一致性,以便进行跨期比较和分析。
可比性是指合并报表中包括的企业应具有相似的业务性质和经营活动,便于进行横向比较和分析。
在确定合并范围时,需要考虑这两个因素,以确保合并报表的可靠性和比较性。
5. 依法合规在确定控制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时,需要依法合规。
即在遵循上述原则的基础上,还要考虑国家相关的会计法规和准则,确保合并报表的编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避免违反会计准则和会计规定。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探讨,我们可以清晰地理解控制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的确定原则。
合并范围的确定原则

合并范围的确定原则合并范围的确定原则是指在进行企业兼并、合并或并购时,确定合并的范围。
合并范围的确定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影响到合并的成败和未来的发展。
在确定合并范围时,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行业地位、协同效应、文化适配性、经济效益等。
下面就这些原则进行详细说明。
第一,确定合并范围时需要考虑行业地位。
合并的企业在同一行业内的地位是否相对独特,以及合并之后能否在市场上取得竞争优势,这是确定合并范围的首要原则。
如果两家企业在同一行业中具有相同或相似的竞争优势,那么合并的可能性就较大。
第二,合并范围的确定要考虑协同效应。
协同效应是指合并之后,合并企业能够创造出超过两个独立企业之和的价值。
在确定合并范围时,需要评估合并双方在技术、生产力、市场渗透等方面的互补性,以确定能否实现协同效应。
如果两个企业在技术、市场渗透等方面存在互补性,那么合并的范围就应该包括这些领域。
第三,合并范围的确定要考虑文化适配性。
企业文化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合并时需要考虑两个企业的文化是否相似或可以相互适应。
如果两个企业的文化相似或可以相互适应,那么合并的可能性就较大。
如果两个企业的文化完全不同,可能会产生一系列的冲突和问题,这对于合并的实施和成功都是不利的。
第四,合并范围的确定要考虑经济效益。
合并的目的之一就是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在确定合并范围时,需要评估合并之后能否实现规模效应、成本削减、市场份额扩大等经济效益。
如果合并之后能够实现这些经济效益,那么合并的范围就应该包括相关领域。
第五,合并范围的确定还需要考虑法律合规性和监管要求。
在进行企业合并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满足监管机构的要求。
合并的范围应该符合法律和监管的规定,以确保合并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以上就是合并范围的确定原则。
在进行企业合并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原则,评估合并的可行性和潜在风险,以确定合并的范围,实现合并的成功与可持续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二节合并范围的确定一、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范围(三)判断投资方是否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并能够运用此权力影响回报金额5.权利的一般来源——来自表决权(1)直接或间接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表决权①直接拥有半数以上②间接拥有半数以上③直接和间接合计拥有半数以上【教材例27-6】情况1:A企业和B企业分别持有C企业60%和40%普通股,C企业的相关活动通过股东会议上多数表决权主导,在股东会议上,每股普通股享有一票投票权。
A企业拥有对C企业的权力。
情况2:A企业和B企业分别持有C企业60%和40%普通股,C企业的相关活动通过股东会议上多数表决权主导,A企业和B企业根据其享有C企业所有者权益的比例各自有权任命6名和4名董事。
在股东会议上,每股普通股享有一票投票权。
A企业拥有对C企业的权力。
【教材例27-7】情况1:A公司与B公司分别持有被投资方70%及30%的表决权。
根据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期权合同,B 公司可以在目前及未来两年内以固定价格购买A公司持有的被投资方50%的表决权。
该期权在目前及预计未来两年内都是深度价外期权(即依据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买方B公司到期前行权的可能性极小)。
历史上,A公司一直通过表决权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
这些期权不构成实质性权利,在评估B公司对被投资方是否拥有权力时不应予以考虑。
情况2:A公司与其他两个投资方各自持有被投资方1/3的表决权。
除了权益工具外,A公司同时持有被投资方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这些可转换债券可以在目前及未来两年内任何时间以固定价格转换为被投资方的普通股。
按照该价格,当前该期权为价外期权,但非深度价外期权。
被投资方的经营活动与A公司密切相关(例如,降低A公司的运营成本、确保稀缺产品的供应等)。
如果可转换债券全部转换为普通股,A公司将持有被投资方60%的表决权。
A公司持有的潜在表决权为实质性权利。
A公司持有的表决权与实质性潜在表决权相结合,使得A公司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2)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表决权但无权力如相关活动被政府、法院和管理人主导等。
投资方虽然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表决权,但当这些表决权不是实质性权利时,其并不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3)直接或间接结合,也只拥有半数或半数以下表决权,但仍然可以通过表决权判断拥有权力【教材例27-8】情况1:A投资者持有被投资者48%的投票权,剩余投票权由数千位股东持有,但除A之外,没有任何股东单独持有超过1%的表决权,且他们之间或其中一部分股东均未达成进行集体决策的协议。
A投资者拥有权力。
情况2:A投资者持有被投资者40%的投票权,其他12位投资者各持有被投资者5%的投票权,股东协议授予A投资者任免负责相关活动的管理人员及确定其薪酬的权利,若要改变协议。
须获得2/3的多数股东表决权同意。
A投资者拥有权力。
情况3:A投资者持有被投资者45%的投票权,其他2位投资者各持有被投资者26%的投票权,剩余投票权由其他3位股东持有,各占1%。
A投资者不拥有权力。
情况4:A投资者持有被投资者45%的投票权,其他11位投资者各持有被投资者5%的投票权,股东之间不存在合同安排以互相协商或作出共同决策。
无法判断A投资者是否拥有权力。
情况5:A投资者持有被投资者35%的投票权,其他3位股东各持有被投资者5%的投票权,剩余投票权由众多股东持有,而没有任何一位股东持有超过1%的投票权,股东之间不存在合同安排以互相协商或作出共同决策,涉及被投资者相关活动的决策须获得股东会议上大多数投票权的批准(在近期的股东会议上被投资者75%的投票权投了票)。
A投资者不拥有权力。
【教材例27-9】情况1:E企业拥有4名股东,分别为A企业、B企业、C企业和D企业,A企业持有E企业40%的普通股,其他三位股东各持有20%,E企业的相关活动由其董事会主导,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董事由A企业任命,剩余3名分别由B企业、C企业和D企业任命。
A企业和B企业单独签订合同安排,规定B企业任命的董事必须与A企业任命的董事以相同方式进行表决。
A企业拥有权力。
情况2:假定为避免董事审议陷入僵局,股东们签订协议赋予A企业任命的其中1名董事作为董事会主席,并且在董事会会议上享有额外的一票。
除此以外,其他事实与情况1一致。
A企业拥有权力。
【教材例27-10】情况1:B公司为A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其对A公司的持股比例为40%,A公司剩余股东的持股比例高度分散。
除B公司外,A公司的其他前十位股东的单家持股比例均小于3%,合计不超过10%。
剩余股东持股比例均小于0.1%。
A公司的各股东均未持有潜在表决权。
A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
B公司有权向A公司提名4名非独立董事,其中一名任A公司董事长,另一名任A公司副董事长。
A公司董事长同时兼任B公司董事长,A公司的一名董事同时兼任B公司的总经理。
A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大会,与A公司相关活动有关的重大决议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表决通过。
A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负债拟定与A公司相关活动有关的议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在历年来的股东大会中,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的表决权总数未超过47%。
B公司对A公司拥有权力。
情况2:A公司的第二、第三及第四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分别为12%、10%及8%,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均小于1%。
在历年来的股东大会中,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的表决权总数约88%左右。
除此以外,其他事实与情况1一致。
B公司并不具有对A公司的权力。
6.权力源自于表决权之外的其他权利—来自合同安排在某些情况下,某些主体的投资方对其的权力并非源自于表决权(例如,表决权可能仅与日常行政活动工作相关),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由一项或多项合同安排决定,例如证券化产品、资产支持融资工具、部分投资基金等结构化主体。
结构化主体,是指在确定其控制方时没有将表决权或类似权利作为决定因素而设计的主体。
主导该主体相关活动的依据通常是合同安排或其他安排形式。
【教材例27-11】A公司为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发起设立主体C,A公司向主体C转让一个资产池,其中包含多笔A公司向不同的第三方发放的期限在12个月内的小额贷款。
主体C经批准以该资产池为基础资产公开发行一项资产管理计划,计划存续期为3年,自存续期内分期发行,每期期限为1年。
第三方投资者共认购该计划75%的份额(每个单一投资者认购的比例都小于0.5%),A公司认购剩余25%的份额。
根据主体C设立时订立的章程和协议安排,主体C唯一的经营活动是按照既定的还款计划向贷款人收取本金和利息,并在收到款项后,在既定时间内扣除按与市场水平相当的费率计算的固定比例收取的手续费后,将款项按份额比例支付给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方。
主体C日常活动的事务,如人事、财务、行政等管理事务均由与A公司和主体C不存在关联关系的第三方资产管理公司B负责管理并按市价收取管理费。
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的所有相关资金流均由独立于各方的第三方银行D托管并按市价收取资金托管费。
如果主体C在既定还款时间收取既定的款项,主体C则按照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将收取的款项分配给投资者。
如果主体C未能在既定的还款时间内收取既定的款项,主体C则先将已收取的款项按约定比例分配后支付给除A公司以外的投资者,剩余部分再支付给A公司。
当应收款项出现违约时,A公司有权根据违约时间、抵押品情况、违约方信用等级调整主体C下一步的收款计划。
当已收取的款项已经无法向除A公司以外的投资方进行足额支付时,主体C按照某一事先约定的价格将应收款项全部出售给A公司,由A公司开展进一步的收款或者债务重组安排。
A公司享有对主体C的控制权,应将主体C纳入合并范围。
7.权力与回报之间的联系投资方必须不仅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和因涉入被投资者而承担或有权获得可变回报,而且要有能力使用权力来影响因涉入被投资者而获得的投资方回报。
只有当投资方不仅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来影响其回报的金额时,投资方才控制被投资方。
二、纳入合并范围的特殊情况—对被投资方可分割部分的控制投资方通常应当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整体进行判断。
但在少数情况下,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方应当将被投资方的一部分视为被投资方可分割的部分,进而判断是否控制该部分(可分割部分):1.该部分的资产是偿付该部分负债或该部分其他利益方的唯一来源,不能用于偿还该部分以外的被投资方的其他负债;2.除与该部分相关的各方外,其他方不享有与该部分资产相关的权利,也不享有与该部分资产剩余现金流量相关的权利。
【教材例27-12】A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其主要经营活动为在B地块上开发住宅和商业地产项目。
B地块的开发分三期执行,各期地块的开发成本和销售、收入分设三个独立子账套进行单独核算管理,但与各期开发相关的开发支出均由A公司作为同一法人主体进行清偿,各期项目相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及所得税等相关税收也均由A公司作为同一纳税主体进行统一中报和清算。
各地块的相关经营决策互相独立,其经营损益分别归属于不同的权利人。
本例中的各期开发项目并非可分割的部分,不应被认定为可分割部分。
三、合并范围的豁免——投资性主体(一)豁免规定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包括母公司所控制的被投资单位可分割部分、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范围。
但是,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则只应将那些为投资性主体的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其他子公司不应予以合并,母公司对其他子公司的投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一个投资性主体的母公司如果其本身不是投资性主体,则应当将其控制的全部主体,包括投资性主体以及通过投资性主体间接控制的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二)投资性主体的定义投资性主体的定义中包含了三个需要同时满足的条件:1.该公司是以向投资方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为目的,从一个或多个投资者处获取资金;2.该公司的唯一经营目的,是通过资本增值、投资收益或两者兼有而让投资者获得回报;3.该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对几乎所有投资的业绩进行计量和评价。
【提示】投资性主体与非投资性主体的一个区别是投资性主体不打算无限期持有其投资。
(三)投资性主体的特征1.拥有一个以上投资2.拥有一个以上投资者3.投资者不是该主体的关联方4.该主体的所有者权益以股权或类似权益方式存在【教材例27-13】A技术公司设立B高新技术基金,以投资于高新技术创业公司而获取资本增值。
A技术公司持有B高新技术基金80%的权益并且控制该基金,该基金其余20%的权益由其他10个不相关投资者持有。
A 技术公司同时持有以公允价值购买B基金持有投资的选择权,如果行使该选择权,A技术公司将受益于B基金被投资者开发的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