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网信办又重拳来查场外股票配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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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配资纠纷案件案例

股票配资纠纷案件案例

股票配资纠纷案件案例
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就重庆"撮合网”股票配资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等8人因犯非法经营罪,最高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以最高400万的罚金。
法院查明,李某等8人在明知其开立的融鑫汇公司不具有经营证券业务资质的情况下,以赢利为目的,开展场外配资业务,这8名被告人分别为公司股东、总经理、副总经理、招商部主管、风控部主管等。被告人事先联系好金主提供配资资金及真实证券账户使用权,通过代理商进行客户开发。客户通过融鑫汇公司提供的第三方交易终端软件"撮合网”、"撮合宝”APP、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平台(统称”撮合网”平台)开立证券子账户,交纳保证金,获得3至8倍融资,并在上述平台进行证券交易委托、查询证券交易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清算,客户交易委托等通过上述平台系统后台自动对应到金主提供的真实证券账户,并由真实证券账户向证券公委托实现证券交易。融鑫汇公司以管理费和服务费等名义收取客户配资利息和交易手续费,经营期间,共开立子账户1.7万余户,成交金额288亿余元,获取管理费、延期费用、用户服务费、出金手续费等收入共计3.5亿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等8人违法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等8人有期徒刑10年至缓刑3年不等的刑罚,并处以400万至10万不等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没收作案工具。。

证券交易场外配资清理整顿活动之反思

证券交易场外配资清理整顿活动之反思

3、提升技术手段。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提高 监管部门的数据分析和监测能力,及时发现和打击场外配资行为。
4、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风险 承受能力。同时,推动机构投资者的发展,优化投资者结构,提高市场的稳定性 和理性程度。
5、建立行业自律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和自律组织发挥作用,推动行业自律 和自我约束。通过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加强行业内部的自我管理和监督。
一、场外配资纠纷的处理现状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场外配资纠纷的处理,一种重要且占很大比例的 方法是“无效合同有效处理”。在民事责任承担的判决中,许多法院会根据《关 于审理场外股票融资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七条:“对于当事人民事责任 的裁决,应参考场外股票融资的市场背景、交易特征、亏损因果关系及操作性等 因素,并结合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履约的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予以综合考 虑。”进行判决。
为了规范场外配资市场,监管部门应该加强监管力度,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对配资公司的准入、运营、退出等方面进行严格把控。同时,对于杠杆率过高、 风险管理不严等问题,监管部门也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规范和限制。
二、融资融券法律制度之完善
融资融券交易作为现代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和 效率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当前我国的融资融券法律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和缺 陷,需要进一步完善。
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过程中,场外配资活动的兴起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 部分投资者追求高收益,甘愿承担高风险;二是场外配资具有较高的隐蔽性,给 监管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三是市场缺乏有效的监管和规范,导致场外配资活动得 以滋生。为了应对这些问题,我国政府和监管部门决定开展证券交易场外配资清 理整顿活动。

股票配资量刑标准

股票配资量刑标准

股票配资量刑标准股票配资是指投资者通过借款来购买股票或进行股票交易的一种融资方式。

在中国,股票配资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受到严格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对股票配资有明确的标准和限制,违规行为将会受到处罚。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办法》,进行股票配资涉及以下违规行为和标准:1. 未取得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从事证券期货经营的许可,擅自从事配资业务,将被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根据情况而定,最高可达100万元。

2. 以虚假宣传、不实信息等手段吸引投资者进行股票配资,将被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根据情况而定,最高可达100万元。

3. 未按规定提供风险揭示和警示教育,未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和适当性测试,将被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根据情况而定,最高可达50万元。

4. 将配资资金用于非法经营活动,包括非法集资、洗钱等,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5. 违反配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未按要求办理配资手续,交易资金未按规定流转,将被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根据情况而定,最高可达50万元。

6. 违反配资风控要求,未有效控制股票配资风险,将被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根据情况而定,最高可达50万元。

7. 将配资业务用于非法交易或操纵市场,干扰证券市场秩序,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根据情况而定,最高可达100万元。

以上仅为股票配资量刑标准的一部分,具体的量刑标准还会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修订。

监管部门还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和违规主体的情况,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例如吊销营业执照、暂停交易、限制从事证券期货活动等。

股票配资在中国属于监管重点领域,违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投资者在进行股票配资时应注意合规性,选择合法的配资渠道,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减少风险。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非法境外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非法境外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非法境外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7.06.25•【文号】证监期字[1997]21号•【施行日期】1997.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非法境外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1997年6月25日证监期字[1997]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公安部四部委《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65号)及四部委《关于贯彻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公安部〈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有通知〉的会议纪要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96号)下发后,各地积极贯彻落实,一些地方坚持不懈地开展查处工作,取得了不少经验和成果。

但是,近来在一些地方,一度基本销声匿迹的非法境外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又有死灰复燃的迹象。

一些机构打着咨询服务公司、投资顾问公司等旗号非法从事这类活动,有的还进行诈骗客户的刑事犯罪活动,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给社会稳定留下了隐患,影响十分恶劣。

为了严厉打击非法境外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证管办(证监会)要旗帜鲜明,态度坚决,根据四部委文件精神,组织力量,联合外管、工商和公安部门,对非法从事境外期货和外汇按金的活动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查。

二、对于非法从事境外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的各类非法公司,一经查实、立即取缔并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于从事这类非法活动的期货经纪公司,一经发现,由各地证管办(证监会)上报我会后,一律取消其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资格。

三、各地证管办(证监会)应发挥新闻媒体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广泛宣传国家有关的政策精神,提高广大群众的守法意识和风险意识。

投资500万从事场外配资 亏损150万后起诉索赔

投资500万从事场外配资 亏损150万后起诉索赔

投资500万从事场外配资亏损150万后起诉索赔法院认定合同无效驳回索赔诉请作者:赵建荣艾家静场外配资是指融资融券以外的,股票配资公司公开的借钱炒股,高比例的融资杠杆,可谓金融市场的“鸦片”。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的场外配资合同无效,驳回原告索赔百万亏损的诉讼请求。

老手合作配资炒股一把亏掉150万原告阿胜炒股十多年,和曾在证券公司工作的大刘是老相识。

2016年12月,大刘向阿胜建议,资金放银行利息低,不如拿出来做配资。

大刘很快找到了操盘手小杰,双方签订了一份投资合作协议,由阿胜出资500万元注入其名下开设的证券账户,小杰进行交易,每月固定利息5万元。

然而,一只股票操作失误,就一下亏掉150万元。

阿胜认为损失不该自己承担,于是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大刘辩称其是居间方,在阿胜和小杰合作过程中赚取1.5万元佣金而已。

被告小杰辩称,自己通过大刘为阿胜介绍“盘方”客户,也只是中间人,真正的操盘手为高某,听大刘说有个老板有资金,刚好高某找账户,于是一拍即合。

高某打了100万元到阿胜的账户,就合作起来了。

在小杰看来,股票账户是原告阿胜自己可操作控制的,其没有责任。

经查明,协议签订后,阿胜的证券账户中买入卖出的股票有大连电瓷、华昌达、国光股份等。

2017年3月,大连电瓷临时停牌,到12月复牌后,账户亏损150余万元。

承办法官指出,这是典型的场外配资行为。

根据双方协议,原告阿胜把一个有500万元资金的证券账户提供给被告小杰操作,其每月拿1%的固定回报,操盘方还得提供100万元保证金,操盘过程中,收益超过年化12%的部分,由操盘方获得,相应亏损也由操盘方承担。

投资合作协议无效承诺书欠条为真“大连电瓷停牌期间,他给我写过承诺书,后来还写了欠条,都认了这笔亏损算他的。

”诉讼中,原告阿胜提供了一份2017年7月有被告小杰签名的承诺书,载明:“本人使用阿胜账户资金500万元做配资,账户持有大连电瓷,若开盘后造成账户本金损失,则由小杰承担”。

最高院场外配资案例

最高院场外配资案例

最高院场外配资案例介绍场外配资是指个人或机构通过与股票配资公司签订合同,将自己的资金交给配资公司,由配资公司为其代理买卖股票或其他金融产品的一种投资方式。

最高院是一个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负责解决重大法律问题,保障公平、公正的司法。

在最高院的审判案例中,出现了一些关于场外配资的案例,本文将详细探讨这些案例,分析其特点和影响。

案例一:XX公司场外配资纠纷案背景XX公司是一家创业公司,资金紧张,希望通过场外配资来获取更多的资金支持。

他们与一家配资公司签订了合同,并将一部分股权以抵押的形式提供给配资公司作为担保。

纠纷发生后来,由于市场波动和公司经营不善,XX公司无法按时归还场外配资的资金,配资公司要求追回抵押的股权。

但XX公司拒绝归还股权,并声称配资公司之前的操作导致他们蒙受了巨大损失。

法院判决最高院最终审理了该案,并作出了判决。

根据判决结果,配资公司被要求归还XX 公司的股权,并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作为赔偿,同时认定XX公司在场外配资过程中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影响与启示该案例引起了一定的社会关注,也给场外配资行业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一方面,对场外配资公司而言,他们需要加强风险控制,确保在提供配资服务时,能够充分评估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另一方面,对于企业来说,他们需要审慎选择配资公司,并在签订合同前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和风险提示。

案例二:X先生与XX配资公司纠纷案背景X先生是一位资深投资者,熟悉市场,并有自己的投资策略。

他希望通过场外配资来增加投资规模,并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获取更多收益。

于是,他选择了一家知名的配资公司进行合作。

纠纷发生然而,X先生在合作的过程中发现,配资公司在操作过程中存在操纵市场的嫌疑,导致他无法按照原有的投资策略进行操作,最终导致投资亏损。

法院判决X先生将此事告上法院,并最终由最高院审理该案。

最高院综合了相关证据,并认定配资公司存在违规操作的行为,导致X先生蒙受损失。

最高院判决配资公司需支付X先生一定的赔偿金,并责令其规范业务操作。

211097828_网络非法证券活动的打击与治理

211097828_网络非法证券活动的打击与治理

网络非法证券活动的打击与治理文/吴菊萍中国证券市场自20世纪90年代重建以来,历经30余年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与此同时,非法证券活动如影随形。

近年来,随着金融科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非法证券活动从线下转移至线上,呈现出新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非法证券活动是资本市场的“毒瘤”,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各类违法活动依托“黑群”“黑App”展业,手段不断翻新,形式更加隐蔽,投资者容易上当受骗。

2022年12月,中央网信办、中国证监会印发《非法证券活动网上信息内容治理工作方案》,对股市“黑嘴”、非法荐股等行为重拳出击,目标是在2023年3月底前,现有网上涉股市“黑嘴”、非法荐股的信息、账号和网站平台得到基本处置;2023年6月底前,证券业务必须持牌经营的要求得到落实,网上证券信息内容明显改善,非法证券活动多发、频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

概念之惑:非法证券活动如何认定近年来,证监会等部门对非法证券活动保持严监管的高压态势,定期开展专项清理整治活动。

但是,从检察机关办理的非法证券咨询活动案件来看,很多当事人表示对于行为的违法性并不十分清楚,甚至有些当事人在从事相关活动前还向所谓的专业人士咨询请教,得到的答复也是“并不违法”“属于灰色地带”等结论,那么本着“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的基本法理,似乎从事类似的活动并不违法。

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监管红线以及相关行为的内涵、外延进行更为明确地释明。

非法荐股是指无资格机构和个人向投资者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等直接或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非法荐股行为模式主要包括:1.网络直播、短视频推荐股票。

主要指创建或利用互联网平台开设直播室或发布短视频,以“主播”“播主”“博主”“圈主”等名义直接或间接推荐股票。

2.微博、微信推荐股票。

主要指通过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工具,以“股神”“大V”“老师”等名义直接或间接推荐股票。

3.软件推荐股票。

主要指通过销售或提供推荐股票软件,提供股票的投资分析意见、选择建议、买卖时机建议,预测价格走势等。

场外配资的玩法和技巧

场外配资的玩法和技巧

场外配资的玩法和技巧
场外配资是一种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杠杆投资的产品,通常分为多种类型,包括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场外配资、外汇场外配资等。

以下是一些场外配资的玩法和技巧:
1. 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选择适合的场外配资类型。

不同的类型倍数不同,风险也不同。

投资者需要根据投资目标和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的场外配资类型。

2. 选择可靠的平台。

选择正规合法的场外配资平台,查看平台的资质、监管情况、资金运作等情况,避免因为平台问题导致投资损失。

3. 设置合理的杠杆倍数。

投资者需要根据自己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合理设置杠杆倍数,避免过度杠杆导致的风险放大。

4. 谨慎使用资金。

使用资金时需要注意及时还款和风险控制,避免因为资金问题导致的损失。

5. 定期备份数据。

在使用场外配资时需要注意备份投资数据和个人隐私信息,避免因为数据丢失或者信息安全问题导致的损失。

6. 及时沟通并注意平台通知。

在使用场外配资时需要注意及时沟通平台情况和市场走势,并注意平台通知,避免因为市场变化导致的错误决策。

7. 合理规划投资策略。

在场外配资使用中需要注意合理规划投资策略,根据自己的投资目标和市场走势调整杠杆倍数和投资方向,避免过度冒险和跟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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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网信办又重拳来查场外股票配资了
文章来源:东方价值线
证监会:券商应规范信息系统外部接入行为
证监会7月12日晚间公布了《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意见中表示,各地证监局应督促证券公司规范信息系统外部接入行为,并于2015年7月底前后完成对证券公司自查情况的核实工作。

对通过外部接入信息系统买卖证券情形,证券公司应当严格审查客户身份的真实性、交易账户及交易操作的合规性,防范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借用本公司证券交易通道违法从事交易活动。

主要内容如下:
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
一段时期以来,部分机构和个人借助信息系统为客户开立虚拟证券账户,借用他人证券账户、出借本人证券账户等,代理客户买卖证券,违反了《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证券账户实名制、未经许可从事证券业务的规定,损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股票市场秩序。

近日随着市场回稳,这些违法现象又出现了卷土重来的势头,可能再次危及股票市场平稳运行,必须予以清理整顿。

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证监局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的通知》(证监办发〔2015〕35号)要求,督促证券公司规范信息系统外部接入行为,并于2015年7月底前后完成对证券公司自查情况的核实工作。

中国证券业协会从2015年8月份开始,依据其《证券公司外部接入信息系统评估认证规范》,认真开展相关评估认证工作。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严格落实证券账户实名制,进一步加强证券账户管理,强化对特殊机构账户开立和使用情况的检查,严禁账户持有人通过证券账户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等方式违规进行证券交易。

三、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及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在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时,对客户申报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保证同一客户开立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姓名或者名称一致。

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对通过外部接入信息系统买卖证券情形,证券公司应当严格审查客户身份的真实性、交易账户及交易操作的合规性,防范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借用本公司证券交易通道违法从事交易活动。

四、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等相关方,直接或者间接违法从事证券活动的,应当清理整顿。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的通知》发布前的存量可以持续运行,按照有关规定逐步规范,但不得新增客户、账户和资产。

五、证券投资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证券账户实名制要求开立证券账户。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不得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证券。

六、对违法从事证券活动的行为,中国证监会将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七、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网信办:全面清理“配资炒股”等违法网络宣传广告
关于全面清理“配资炒股”等违法网络宣传广告的通知
各门户网站、网络平台、媒体单位:
近期发现,部分机构、个人利用互联网+平台、社交媒体、即时通信软件等网络渠道大量发布“配资炒股”广告,为投资者买卖证券提供融资、配资服务,并通过信息系统开立虚拟证券账户或者借用证券账户,为投资者代理买卖证券。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国务院《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关于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证券业务以及禁止从事非法证券业务的规定,并存在夸大宣传、误导投资者等不当情形,损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

为净化网络环境,维护市场秩序,请各互联网+平台、媒体单位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面清理所有配资炒股的违法宣传广告信息,并采取必要措施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通过网络渠道发布此类违法宣传广告信息。

感谢对我办工作的大力支持!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5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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