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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王美玲、姜宁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刑事判决书 精品

最新-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王美玲、姜宁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刑事判决书 精品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王美玲、姜宁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刑事判决书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王美玲、姜宁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渝五中刑初字第8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被告人王美玲,女,1983年4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忠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经常居住地略,户籍所在地略。

2019年7月24日因运输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看守所。

辩护人颜锦国、梁泓,重庆市中联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姜宁,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经常居住地略,户籍所在地略。

2019年7月24日因运输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艳红,重庆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渝检五分院刑诉2019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美玲、姜宁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陈杨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美玲及其辩护人颜锦国、梁泓,被告人姜宁及其辩护人杨艳红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2019年7月初,被告人王美玲、姜宁共谋共同出资,由王美玲联系从广东省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回渝进行贩卖,并约定所获利润二人平分。

2019年7月16日,姜宁按照王美玲提供的银行帐号将人民币14000元存入毒品上家的帐户中,王美玲即与贩卖毒品的上家联系具体购买事宜,并将姜宁的地址告诉对方,以方便对方邮寄毒品。

2019年7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姜宁在租住的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美力大厦33-16号房屋内,从邮政人员手中领取装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663克的邮包后即被公安机关捉获,当场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663克。

在姜宁的配合下,公安机关又将租住在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美力大厦13-5号的被告人王美玲捉获。

藏獒坠楼伤人案二审判决

藏獒坠楼伤人案二审判决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渝五中民终字第33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华敏,女,1964年5月26日生,汉族,重庆巴蜀中学教师,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珠江花园7栋6-1号,身份证号码510222*********。

委托代理人:马征、杨波,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晏德良,男,1972年11月30日生,汉族,重庆金鹏建筑公司职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直港大道11幢3单元9-1号,身份证号码510221************。

上诉人(原审被告):戴相美,女,1970年12月31日生,汉族,无业,住同晏德良,身份证号码510221************。

晏德良、戴相美的委托代理人:夏华平,重庆合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华敏与上诉人晏德良、戴相美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6作出(2007)九法民初字第4182号民事判决。

上诉人张华敏与上诉人晏德良、戴相美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华敏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波,晏德良、戴相美的委托代理人夏华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晏德良与被告戴相美系夫妻关系。

2007年6月3日上午8时许,被告晏德良与被告戴相美饲养的一条藏獒从9楼跳出坠地,致使途经此地的原告张华敏受伤。

后原告被送往九龙坡区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并于当日转入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

2007年7月27日原告出院,共计住院54天,花费医疗费146192.79元。

经九龙坡区第一人民医院诊断:原告张华敏脑震荡、多发软组织伤、颈椎骨折。

后经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出院诊断为:T4、5椎体骨折伴完全截瘫,C2椎体附件骨折,左3、4、5肋骨骨折,双侧血气胸,脑震荡,胸骨柄骨折。

2007年8月18日,原告张华敏向法院申请要求对其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续医费、残疾器具费进行鉴定。

2018-2019-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李搏犯故意伤害罪-实用word文档(6页)

2018-2019-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李搏犯故意伤害罪-实用word文档(6页)

2018-2019-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李搏犯故意伤害罪-实用word文档(6页)2018-2019-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李搏犯故意伤害罪-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李搏犯故意伤害罪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李搏犯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X)渝五中刑初字第2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素英,女,1923年2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农民,住(略)。

系被害人叶均辉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俊颖,男,1993年9月30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住址同上。

系被害人叶均辉之子。

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仁惠,女,1968年8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系被害人叶均辉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俊颖之母。

委托代理人兰发全,重庆市渝北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李搏,男,1984年12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无业,住(略)。

201X年2月1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

现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沙、程明,重庆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渝检五分院刑诉(201X)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搏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审查后,于201X年9月1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贺忠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仁惠及其委托代理人兰发全、被告人李搏及其辩护人何沙、程明等均到庭参加诉讼。

辩护人于201X年10月23日提交延期审理建议书,要求延期审理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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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文档】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张青犯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张青犯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张青犯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X)渝五中刑初字第3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海英,女,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系被害人张泽云之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海峰,男,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

系被害人张泽云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世华,男,193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址同上。

系被害人张泽云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承琼,女,1955年4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址同上。

系被害人张泽云之妻。

委托代理人李开銮,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青,男,1985年9月11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高中文化,重庆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生,住(略)。

201X年4月12 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

现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辩护人曾晓灵,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行,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重庆市口腔科医院厨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光成、姚青,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渝检五分院刑诉(201X)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青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海英、张海峰、张世华、吴承琼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于201X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顾政、代理检察员李毅出庭支持公诉。

最新-被告人李鱼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判决书 精品

最新-被告人李鱼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判决书 精品

被告人李鱼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判决书被告人李鱼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判决书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9渝五中刑初字第55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琴,女,1975年1月16日出生。

汉族,户籍地略,住略。

系被害人陈黾文之妻。

诉讼代理人詹刚荣、唐道红,重庆万贯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思婷,女,199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略。

系被害人陈黾文之女。

法定代理人李琴,系陈思婷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新龙,男,194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系被害人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瑞玉,女,195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系被害人陈黾文之母。

委托代理人李琴,系陈新龙、杨瑞玉之儿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陶大全,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略,暂住略。

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杨泽万,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鱼,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岸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

2001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8月4日刑满释放。

李某某受贿案

李某某受贿案

李某某受贿案文章属性•【案由】受贿罪•【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11.04.08裁判规则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正文李某某受贿案被告人李某某。

2010年2月25日因涉嫌受贿犯罪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受贿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2月22日立案侦查,2010年7月8日侦查终结。

2010年7月12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审查起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受理案件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讯问了李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因案情重大、复杂,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2010年12月11日,该案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2011年1月20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依法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如下:1998年至2009年,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中共陕西省宝鸡市委副书记,宝鸡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陕西省咸阳市委副书记、书记,咸阳市人民政府市长,陕西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兼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陕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陕西宝鸡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宝和等14人的请托,为他人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用地审批、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王宝和等14人所送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689975.9元。

一、1998年至2006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中共陕西省宝鸡市委副书记,宝鸡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陕西省咸阳市委副书记、书记,咸阳市人民政府市长,陕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陕西宝鸡专用汽车厂(后变更为陕西宝鸡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宝和的请托,为该企业获得宝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扩建用地、联系销售运钞车、申请获得政府产业技术改造和发展资金贷款贴息提供了帮助。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喻纯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一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喻纯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一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喻纯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一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喻纯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一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7)渝五中刑终字第55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游勇,男,1979年5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略)。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家英,女,1937年6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文盲,农民,住(略)。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贵忠,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岸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廷伟,男,1963年2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永瑜,男,1985年10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贵兰,女,1965年4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祖宽,男,1967年1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岸区。

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喻纯忠,男,1953年8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关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喻纯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一案于2006年12月20日作出(2006)巴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喻纯忠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讯上诉人,认为原判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6年1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喻纯忠在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汪家坪村村民郝廷模家吃喜酒时与郝廷模的亲戚等人在打金花时发生纠纷。

2018年被告人梁坤、罗玉和、张敏故意伤害罪判决书-推荐word版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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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被告人梁坤、罗玉和、张敏故意伤害罪判决书-推荐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被告人梁坤、罗玉和、张敏故意伤害罪判决书被告人梁坤、罗玉和、张敏故意伤害罪判决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渝五中刑初字第1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被告人梁坤(绰号:“胖子”),男,198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201X年6月2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本市渝中区看守所。

被告人罗玉和(别名罗永红),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

201X年8月15日因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重庆市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X年8月22日刑满释放。

201X年8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本市渝中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明,重庆奇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敏,男,1984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

201X年8月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本市渝中区看守所。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渝检五分院刑诉(201X)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坤、罗玉和、张敏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年1月16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贺忠、彭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坤、被告人罗玉和及其辩护人陈明、被告人张敏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201X年3月27日晚,被告人梁坤因不满前女友肖某与漆小龙(男,本案被害人)谈恋爱,便邀约被告人罗玉和、张敏、雷小兵、沈科(均已判刑)、“蝌蚪”(另案处理)前去教训漆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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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李搏犯故意伤
害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李搏犯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X)渝五中刑初字第22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素英,女,1923年2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农民,住(略)。

系被害人叶均辉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俊颖,男,1993年9月30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住址同上。

系被害人叶均辉之子。

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仁惠,女,1968年8月20日出生于
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系被害人叶均辉之妻,附带民事诉讼
原告人叶俊颖之母。

委托代理人兰发全,重庆市渝北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李搏,男,1984年12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无业,住(略)。

201X年2月1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
被逮捕。

现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沙、程明,重庆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渝检五分院刑诉(201X)50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李搏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审查后,于201X年9月1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贺忠出庭支持公诉,附
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仁惠及其委托代理人兰发全、被告人李搏及其辩护人何沙、程明等均到庭参加诉讼。

辩护人于201X年10月23日提交延期审理建议书,要求延期审理一个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201X年1月23日,被告人李
搏驾驶渝AP2761号长安车在重庆市高新区歇台子车站附近将正在施工作业的叶正均撞伤。

201X年1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李搏与伤者亲属叶均辉(男,本
案被害死者)、陈红等人在重庆市交警十八支队协商理赔事宜。

因叶均辉等人
要求李搏当天必须交纳医疗费,双方协商未果。

李搏即邀约朋友包某某、李某
等人赶往现场帮忙解决,自己则乘机离开。

叶均辉等人追赶李搏,并与李搏喊
来的人发生打斗,被告人李搏也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参与打斗,打斗中,叶
均辉的胸、腹、腿部被捅刺四刀,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陈红左腋下、右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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