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城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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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合肥市重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合肥市重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关于公布合肥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单(第三批)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合建[2017]150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8.23
【实施日期】2017.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关于公布合肥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单(第三批)的通

(合建〔2017〕15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绿化建设工程优秀承包商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4〕25号)、《合肥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选承包商实施细则》(合建〔2016〕118号)有关文件规定,经公开征集受理、专家
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并经公示,现将合肥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单(第三批)予以公布。

附件:合肥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单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2017年8月23日
附件3:
合肥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单(第三批)。

陈华宝、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华宝、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华宝、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9【案件字号】(2020)皖01行终2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琦潘攀张俊【审理法官】李琦潘攀张俊【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华宝;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肥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陈华宝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肥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个人】陈华宝【当事人-公司】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肥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陈华宝【被告】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肥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行政赔偿拒绝履行(不履行)调解行为仲裁行为行政指导重复处理行为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管辖举证责任行政复议驳回起诉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同一审,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另查明,2019年6月12日,肥东县住建局作出东住建信复字(2019)061201号《关于文德公园小区信访事项回复》,对陈守松、蔡继胜、袁迎春、杜丽莉、梁阳等人以文德公园里小区全体业主代表身份所反映的关于该小区5、15、16号楼存在的45条问题作了一一回复,同时告知了申请人在收到该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市城建局提出复查申请。

2019年8月10日,陈华宝向市城建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该局责令肥东县住建局履行对案涉小区建设工程的指导和监督的职责,对安徽文德金都置业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分,责令肥东县住建局指导监督安徽文德金都置业有限公司对申请人所反映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对有关失职渎职的行政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八项之规定,行政指导行为和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督促履责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上诉人申请复议的多项内容均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行为,这些行为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刘祥兵、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祥兵、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祥兵、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2【案件字号】(2020)皖01行终3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虹张俊潘攀【审理法官】张虹张俊潘攀【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祥兵;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当事人】刘祥兵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当事人-个人】刘祥兵【当事人-公司】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刘祥兵【被告】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废止受案范围复议机关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上诉人向省住建厅举报投诉事项及向原审法院的诉请是要求其履行内部层级监督职责,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要求附带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亦不纳入审查范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七款,即“原行政行为不符合复议或者诉讼受案范围等受理条件,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一并驳回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起诉"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刘祥兵的起诉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主张一审程序违法的问题,经审查,一审法院未能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且未及时申请延期,程序确有不当,本院予以指正。

002208合肥城建2023年上半年财务指标报告

002208合肥城建2023年上半年财务指标报告

合肥城建2023年上半年财务指标报告一、实现利润分析实现利润增减变化表(万元)2023年上半年利润总额为27,820.61万元,与2022年上半年的21,870.6万元相比有较大增长,增长27.21%。

利润总额主要来自于内部经营业务。

成本构成变动情况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万元)二、盈利能力分析盈利能力指标表(%)合肥城建2023年上半年的营业利润率为8.95%,总资产报酬率为1.93%,净资产收益率为4.37%,成本费用利润率为10.25%。

企业实际投入到企业自身经营业务的资产为3,653,970.5万元,经营资产的收益率为1.46%,而对外投资的收益率为1.11%。

2023年上半年营业利润为26,646.5万元,与2022年上半年的21,682.5万元相比有较大增长,增长22.89%。

以下项目的变动使营业利润增加:信用减值损失增加540.84万元,财务费用减少3,386.38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减少2,688.12万元,资产减值损失减少1.51万元,共计增加6,616.84万元;以下项目的变动使营业利润减少:投资收益减少2,166.05万元,其他收益减少1,900.87万元,营业成本增加162,342.83万元,销售费用增加1,539.37万元,管理费用增加132.66万元,共计减少168,081.78万元。

各项科目变化引起营业利润增加4,964万元。

三、偿债能力分析偿债能力指标表项目名称2021年上半年2022年上半年2023年上半年流动比率 1.68 1.81 1.77速动比率0.61 0.54 0.592023年上半年流动比率为1.77,与2022年上半年的1.81相比略有下降。

2023年上半年流动比率比2022年上半年下降的主要原因是:2023年上半年流动资产为3,631,705.9万元,与2022年上半年的2,447,130.33万元相比有较大增长,增长48.41%。

2023年上半年流动负债为2,047,108.66万元,与2022年上半年的1,348,718.69万元相比有较大增长,增长51.78%。

建筑施工企业人才培养体系建设研究——以H_公司为例

建筑施工企业人才培养体系建设研究——以H_公司为例

安徽建筑中图分类号:F426;F272.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7359(2024)1-0188-02DOI:10.16330/ki.1007-7359.2024.1.0690引言近二十年以来,我国建筑业迅猛发展,建筑施工技术不断进步,项目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除了从劳动力市场上招聘符合要求的人才外,施工企业应当建立起符合企业战略发展需要的人才培养体系。

但是受制于行业特性和企业机制等因素,施工企业人才培养仍然存在较多问题,人才培养体系无法支撑起企业发展战略。

必须探索出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实际的人才培养体系,以推动建筑施工企业的高质量发展。

1H 公司人力资源现状1.1人力资源总体情况目前H 公司员工总人数996人,其中30岁以下员工占比55%,35岁以下员工占比77%,45岁以下员工占比91%,员工平均年龄32周岁。

本科及以上学历员工占比59%,专科学历员工占比34%。

拥有中高级职称的员工占比27%,拥有各类职称的员工占比57%。

持有各类注册、职业证书的员工占比达31%。

H 公司员工整体偏年轻,且知识水平较高。

1.2人才引进和流失情况近十年期间,H 公司共招聘引进879名人才,其中高校毕业生718人、成熟人才161人,年均招聘引进88人。

所引进的879名人才中有205人流失,其中高校毕业生157人、成熟人才48人,人才流失率为23%,人才流失现象较为严重。

1.3骨干人才储备情况H 公司专职经营人员占比为3%,低于优秀企业5%的人数比例,市场经营人员较缺乏。

在项目经理团队中,35岁以下人员占比达到60%,项目经理偏年轻化,整体经验能力有待加强。

项目部门负责人和后备骨干人员,平均每个项目部只有6人,数量严重不足。

整个公司关键人才、骨干人才储备不足,人才梯队尚未形成。

2H 公司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2.1高学历人才招聘不足近十年招收了35名研究生,仅占招聘总量的4%,不仅数量少,而且占比低。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一般纳税人产品服务空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信息最多显示100条记录,如需更多信息请到企业大数据平台查询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赵晓红、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二审行政判决书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赵晓红、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二审行政判决书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赵晓红、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8【案件字号】(2020)皖01行终8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琦张俊潘攀【审理法官】李琦张俊潘攀【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赵晓红;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当事人】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赵晓红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当事人-个人】赵晓红【当事人-公司】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代理律师/律所】聂结彬国浩(合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聂结彬国浩(合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聂结彬【代理律所】国浩(合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被告】赵晓红;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权责关键词】合法书证合法性政府信息公开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判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行政复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该规定的适用条件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为同一信息。

本案中,赵晓红于2020年5月26日向市城建局申请公开的信息系“合拆安(2006)6号《关于同意房屋拆迁的批复》文件依据及附件信息”,而此次赵晓红向市城建局申请公开的信息系“核发拆许字(2006)第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依据及附件信息”,根据当时适用的《合肥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关于同意房屋拆迁的批复》系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因此赵晓红两次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并非同一事项,市城建局以案涉信息已答复为由作出不予重复处理的答复确有不当。

合肥城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010-10-21

合肥城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010-10-21

证券代码:002208 证券简称:合肥城建公告编号:2010019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2010年10月19日15时在本公司二十三楼会议室召开。

会议的通知及议案已经于2010 年10月8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各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

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会议由王晓毅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经与会董事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以下决议:1、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

(全文于2010年10月21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正文登载于2010年10月21日出版的《证券时报》)2、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关于增加2010年度银行借款计划的议案》。

公司于2010年5月6日召开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0年度银行借款计划》,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前,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累计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银行借款。

目前,公司的开工面积、施工面积等均有一定程度的提高,需要加大资金投入。

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前,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银行借款计划增加人民币5亿元,即累计银行借款计划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授权董事长办理在上述额度内单笔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的相关借款事宜。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全文于2010年10月21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4、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关于投资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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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08 证券简称:合肥城建公告编号:2011010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2011年4月6日15时30分在公司二十三楼会议室召开。

会议的通知及议案已经于2011年4月1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各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

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会议由董事长王晓毅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经与会董事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关于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申报材料的议案》。

由于原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已过有效期,交易的价格基础已发生重大变化;同时,股东大会决议亦逾有效期,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相关决议已自动失效,公司与中国房地产开发合肥有限公司原签订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也自动终止,公司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重大资产重组材料。

由于批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的股东大会决议因逾期已自动失效,该议案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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