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治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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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的规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的要求,为适应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的需要,保障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工作顺利平稳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原则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执行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2008计价定额),2011年《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2011轨道定额),2013年《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节能计价定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以下简称2013清单计价),均按照“价税分离”和营改增前后各项费用水平不变的原则调整计价依据。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建筑业增值税税率11%)其中,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二、调整时间及范围(一)2016年5月1日起进行招投标或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以及2016年4月30日前发布了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编制及合同签订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造价[2016]11号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造价[2016]11号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信息时间: 2016-4-26 阅读次数:21164 】【我要打印】【关闭】造价〔2016〕11号各市造价(定额)站:根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我省现行计依据的通知》(建标〔2016〕67号)要求,为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我省计价依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调整的计价依据范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综合价格》(土建、安装分册);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综合单价;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8《安徽省建筑节能定额综合单价表》;2009“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2010《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费用定额》;2012《安徽省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

二、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规则。

增值税下的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直接工程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1.有关直接工程费的调整。

(1)材料费增值税下的定额材料单价=原定额材料单价×调整系数。

定额材料调整系数见下表。

(2)机械费增值税下的定额机械台班单价=折旧费×调整系数+大修理费×调整系数+经常修理费×调整系数+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调整系数+人工费+燃料动力费(不含进项税)。

补充机械(仪器、仪表)台班单价=原定额台班单价×0.8952。

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的调整系数见下表。

广东省耕地提质改造和开发补充水田工作流程

广东省耕地提质改造和开发补充水田工作流程

现有耕地提质改造和开发补充水田工作流程项目实施流程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立项申报→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工程施工→项目验收共5个阶段环节。

各阶段组织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等说明如下:(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流程为:项目选址→民意调查→地形测量→照片采集→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实地调查论证。

(1)前期准备①项目选址。

根据地类要求、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地形坡度、水源条件、是否涉及“十二五”已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和“十三五”准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实地利用情况等,初步筛选符合条件并适宜开垦、改造的地块。

项目区水源只能选自水库、湖泊、不间断河流,或在项目区修筑蓄水塘、打水井;非项目区内的水塘(鱼塘)、季节性河流不能作为项目区的水源保障。

垦造水田田块连片规模不低于20亩(坡度15°~25°应大于20亩,坡度小于15°应大于30亩)。

2008年由耕地(含可调整)变更为其他地类的地块,以及土地变更调查显示为非耕地但实地踏勘已为耕地的,不得纳入耕地开发范围。

由2015年度土地利用变更开始,由水田变更其它地类,不能做为提质改造项目②民意调查。

调查项目土地权属人对新垦水田或耕地提质改造的意愿,民意调查须征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大多数农民同意(建议80%以上相关土地权属人同意)。

③勘测定界。

在2015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数据的基础上,对符合地类要求的项目选址范围开展地形测量(1:500以上比例尺)。

④改造目标预设。

根据项目拟改造类型,参照周边耕地情况,预设新增水田面积、拟提升耕地质量等别。

⑤现场信息采集。

现场水源条件、土壤剖面、现场照片(带坐标、参照物)等信息采集。

(2)方案编制根据《广东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和《广东省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点》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①通过对项目区的充分实地踏勘调查,真实客观的描述项目区自然条件,并重点说明项目区的水资源条件、土壤性状和保水保肥能力,以及项目区土地利用状况、耕地质量状况和基础设施完善程度。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京建发〔2016〕116号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一、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一)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 )和(或)2012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2 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4 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及配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 )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1.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以下简称“开工日期” )在2016 年5 月1 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2.开工日期在2016 年4 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等财税文件规定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执行2001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05 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及配套定额且开工日期在2016 年4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可按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三)按2004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及配套定额编制设计概算的建筑工程,按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实施依据(一)《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 号)。

(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 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 号)等。

(四)现行计价依据,包括清单计价规范、预算定额、造价管理办法等。

(五)其他有关资料。

三、费用组成内容(一)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内容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均与预算定额的内容一致。

造价〔2016〕11号

造价〔2016〕11号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信息时间: 2016-4-26 阅读次数:24235 】【我要打印】【关闭】造价〔2016〕11号各市造价(定额)站:根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我省现行计依据的通知》(建标〔2016〕67号)要求,为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我省计价依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调整的计价依据范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综合价格》(土建、安装分册);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综合单价;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8《安徽省建筑节能定额综合单价表》;2009“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2010《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费用定额》;2012《安徽省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

二、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规则。

增值税下的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直接工程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1.有关直接工程费的调整。

(1)材料费增值税下的定额材料单价=原定额材料单价×调整系数。

增值税下的定额机械台班单价=折旧费×调整系数+大修理费×调整系数+经常修理费×调整系数+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调整系数+人工费+燃料动力费(不含进项税)。

补充机械(仪器、仪表)台班单价=原定额台班单价×0.8952。

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的调整系数见下增值税下,调整后的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取费费率见附件。

《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条款解析

《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条款解析

《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条款解析该方案的第一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即所有从事公路工程的纳税人均适用本方案。

这意味着所有公路工程纳税人都需要参考该方案进行纳税申报和计算。

第二条规定了增值税的计价依据。

在该方案中,工程承包价款被确定为增值税的计价依据。

这一调整意味着,以前的营业税将被增值税所取代。

这对于公路工程行业来说,无疑是一次重要的税收政策变革。

第三条详细说明了计价依据的计算方法。

按照该方案的规定,工程承包价款包括合同金额、增值税和其他各项费用。

这些费用的计算方法也在细则中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以确保计价依据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四条规定了配套服务的增值税计税办法。

根据该方案,对于公路工程中的配套服务,应根据合同约定和税法规定的具体办法进行计税。

这是因为配套服务多样,涉及范围广泛,不能一刀切地统一计税办法。

第五条对于计价依据的申报和纳税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方案的规定,纳税人应在公路工程竣工后,自行按照相关规定申报和缴纳增值税。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确保纳税人及时履行纳税义务,避免滞纳金等不必要的税务纠纷。

第六条规定了对于未按时申报和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的处罚措施。

根据该方案的规定,纳税人如未按时履行纳税义务,将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追缴滞纳金和罚款。

这一规定对于规范纳税人的行为,维护税收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总的来说,该方案的推出标志着国家税收政策对于公路工程行业的进一步深化。

通过将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可以更加合理和规范地计价纳税。

这将有助于提升公路工程行业的税收透明度和便利性,减轻纳税人的税费负担,同时促进公路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

然而,这一方案也对纳税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纳税人需要熟悉并遵守相关税法、政策和规定,准确计算和申报增值税。

同时,税务机关也需要加强对纳税人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方案的有效实施。

综上所述,《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税收政策调整方案。

它将对公路工程行业的纳税方式、税负和税收透明度产生深远影响。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收入确认及涉税分析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收入确认及涉税分析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收入确认及涉税分析作者:沈玉秀来源:《经营者》2019年第22期摘要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就是政府或者具有一定授权的企业对某一特定地区或者区域内的土地包括城市国有土地、乡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拆、安置、补偿的行为,是使特定的土地达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的建设条件(熟地),然后进行商业交易的行为。

本文针对其涉及的收入确认和涉税问题进行研讨,提出相应的建议,期望对市场运作和发展有所帮助。

关键词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收入确认涉税分析一、建造合同模式与商品销售模式的选择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收入确认依据开发单位或主体以及其与政府相关土地部门签订的土地开发委托合同,依照现行会计准则,可分为两种收入确认模式:一是建造合同模式,二是商品销售模式。

两种模式的选择不同,使用标准不同,具体应以相关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是否明确开发主体可取得的收益金额、开发主体是否承担土地交易拍卖风险为判断标准。

建造合同模式。

选择建造合同模式一般是在土地委托合同中对开发金额进行预先暂定,明确相应的暂定价格,但是最终的费用由相应的审计单位进行审定。

合同中的约定金额与开发土地的最终交易拍卖的价格没有相关性,与土地的取得时间也没有相关性。

但是在委托开发合同中一般约定具体的结算时间,包括土地开发整理、验收后达到付款条件的合同款项等。

商品销售模式。

商品销售模式的选择条件是土地开发主体开发整理的土地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的预估收益,与该土地的未来交易拍卖价相关联,并且约定在该土地交易拍卖后即支付合同约定的相应款项的情况。

二、土地一级开发整理业务涉税分析关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业务的总体涉税分析。

国家税务关于投资国有土地的征税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国有土地投资者不予征收营业税,这是一项基于我国现有市场形势的具有普遍性使用意义的规定。

关于有关融资平台公司与国家土地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合同,其行为实质并不是严格按照或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应文件进行的,因此并不属于有关规定的投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11.1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施行日期】2016.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为进一步做好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等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二、关于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纳税人安置回迁户,其拆迁安置用房应税收入和扣除项目的确认,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三、关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一)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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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土地整治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
调整过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战略部署,根据土地整治工程计价实际需要,制订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执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综〔2011〕128号)(以下简称《定额标准》)的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阶段投资预算中工程施工费编制;其他投资或其他阶段的土地整治工程施工费编制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调整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二)《国务院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16〕1号)。

(三)《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

1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六)《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综〔2011〕128号)。

(七)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三、费用组成
(一)营改增后土地整治工程费用的组成内容除本方案另有规定外,均与现行《定额标准》的有关内容一致。

(二)土地整治工程施工费中的税金是指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调整到企业管理费中。

四、计价规定
(一)营改增后,土地整治工程造价(工程施工费)应按“价税分离”原则计算。

具体要素价格适用增值税税率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二)工程造价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措施费、间接费、利润、材料价差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税前工程造价以不含增值税价格为计算基础,计取各项费用。

(三)土地整治项目设备购置费及其他费用的计价规则
2
和费用标准也应按“价税分离”原则进行调整。

五、计算方式与标准
(一)人工预算单价按现行《定额标准》执行,暂不做调整。

(二)材料预算单价组成内容中,材料原价、包装费、运输保险费、运杂费和采购及保管费分别按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款)的价格确定。

材料采购及保管费费率调整为
2.17%。

(三)施工机械使用费以不含增值税款的价格计算,安装拆卸费、台班人工费不做调整。

(四)间接费中的相关费用项目,如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均按不含增值税的价格计算。

(五)利润率暂不做调整,仍为3%。

利润=(直接费+间接费)×3%。

(六)税金按建筑业适用的增值税率11%计算。

税金=(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价差)×11%
六、其他
(一)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的土地整治项目,应按本方案执行。

本通知发布之前已批准的项目投资估算、概(预)算等造价文件不做调整。

(二)国家关于建筑业增值税率调整的,工程造价应按调整后的税率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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