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职业病防治法》修订中的职业病诊断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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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五部职业卫生规章解读

《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五部职业卫生规章解读
工作场所 不得住人!
——这一条主要参照依据是《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
这里比《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增加了一款,即: 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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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47号令需要解读的条款与把握 许多中小型微型企业,将生产场所、贮存场所和 生活场所布置在一起,有毒有害因素弥漫在工作场所 和生活场所之中,极易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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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47号令需要重点解读的条款
(七)第二章第12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 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 作业分开;(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四)职业 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五)有配 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六)设备、工 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七)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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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47号令需要重点解读的条款
第一章 总则(共7条,重点解读第3条和第4条)
(一)第一章第3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
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 职业健康。”(作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总要求)
——这一条主要依据是《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和第十四条。
某生活、贮存和生产“三合一”的家具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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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47号令需要重点解读的条款
(八)第二章第15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 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 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 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 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 置措施等内容。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 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 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 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介绍及解读周安寿

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介绍及解读周安寿

02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03
职业病防治相关部门监管职责(法条)
第十八条(第二款):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02
第十七条(第三款):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规定监管部门在特定情况下对有争议资料作出判定的职责。
01
修正案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等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机构应当提请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进行调查,由该部门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状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02
明确诊断机构在法定情形下应当参考劳动者的自述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
01
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的,诊断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
01
修正案调整重点内容
完善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04
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原则
修前
01
修后
02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03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关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内容(一)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二)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三款修改为:“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三)删去第十九条。

(四)第六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七条,将其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五)第七十条改为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

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

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2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1.3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1.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1.5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职业病防治法2023修订时间

职业病防治法2023修订时间

职业病防治法2023修订时间摘要:1.引言2.职业病防治法概述3.2023 年修订内容4.修订的重要性和影响5.结论正文:【引言】随着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发展,职业病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了《职业病防治法》以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本文将介绍《职业病防治法》2023 年修订时间及相关内容。

【职业病防治法概述】《职业病防治法》是我国关于职业病防治的一部专门法律,旨在预防和控制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和安全。

该法明确规定了企业和政府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为劳动者提供了一系列权益保障。

【2023 年修订内容】据了解,2023 年《职业病防治法》将进行修订。

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扩大职业病范围:将更多的职业病纳入国家法定职业病目录,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保障水平。

2.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明确企业要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加强对劳动者的健康监护,提高劳动者的防护意识。

3.完善政府监管职责:政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4.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企业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修订的重要性和影响】2023 年《职业病防治法》修订对于提高我国职业病防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修订将进一步完善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体系,有利于加强政府对企业的监管,提高企业的法治意识,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同时,修订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产生深远影响,有利于减少职业病的发生,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结论】总之,2023 年《职业病防治法》修订对于加强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职业病防治法》修正内容

《职业病防治法》修正内容

《职业病防治法》修正内容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款修改为:“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三、在第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五、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六、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中)(正式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中)(正式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中)(正式版)文件编号:TP-AR-L1288In Terms Of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Certain Guiding And Planning Executable Plan, So As T o Help Decision-Makers To Carry Out Better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示范文本)编订: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中)(正式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中)(正式版)使用注意:该安全管理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具有指导性,规划性的可执行计划,从而实现多角度地帮助决策人员进行更好的生产与管理。

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规定。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是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本法的具体管理行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措施是否完善,直接影响用人单位义务的履行和劳动者权利的实现。

为了强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本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治措施。

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 解读

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 解读

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专刊卫生部根据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本着合法性原则、便民原则、合理性原则和效率原则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新修订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延续了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方便劳动者、简化程序、制度设置向劳动者权益倾斜的特点。

新《办法》将于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

一、新《办法》在方便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一)扩大了劳动者职业病诊断的范围,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该条规定与原《办法》相比增加了劳动者可以在其户籍所在地申请职业病鉴定。

(二)规定了职业病诊断机构接诊义务,取消职业病诊断受理环节。

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接诊,并告知劳动者要提供其所掌握的材料。

(三)进一步强化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包括:具体内容、举证时限、举证责任后果等,对相关部门、机构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中协助取证、举证义务也依法作了具体表述。

(四)简化鉴定申请手续,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时,只需提供鉴定申请书和原诊断证明书(已作首次鉴定的需要提供鉴定书)等。

二、新《办法》关于用人单位方面的规定的变化第二十四条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提供其掌握的本犯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十日内如实提供。

第二十四条与原《办法》相比,对单位履行提供材料的义务之规定增加了时间上的限制,即“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十日内如实提供”。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

针对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的问题,根据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新《办法》从四个方面采取措施,一是第二十三条规定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是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要的材料时,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三是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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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判定 等 方式解 决 职业病 诊 断所
需 资料 的争 议 问题 。j 是通 过制 度 设 置 向保 护 劳动 者权 益倾 斜 ,有 针 对 性地解 决 劳动者 在 职业病 中可能
《职业 病 防 治 法 》修 订 草 案 第
三十 九条 规定 : 医疗 卫 生机 构承 担 职业 病 诊 断 ,应 当经 省 、 自治 区 、 直辖市人 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 门批 准 。 省 、 自治 区 、直辖 市 人 民政府 卫 生
资料作 出行政判定 的职责 。李 涛说 。 ” 《 业 病 防 治 法 》修 订 草 案 第 职
四十九 条规 定 : 动者 对用 人 单位 劳 提供 的l 作 场所 职业 病危 害 因素检 T
职业病防治法 修订三大亮点
参与了 《 职业 病 防治 法 》修 订
构 都 可 以取 得 职 业 病 诊 断 机 构 资
质 ,增 加 劳动 者 自主选 择诊 断机 构
的机 会 ; 另一 方而 规定 了职 业病诊 断机 构不 得拒 绝 劳动者 进行 职业病 诊断 的要 求 。
的李 涛 ,着重 介绍 了修 订后 的这 部
定 程 序 结 束 之 日起 1 5日内提 起 诉 讼 ; 诉讼 期 间 ,劳动者 的治疗 费用 按 照 职业病 待遇 规定 的途径 支付 。
“ 第 个亮点 ,是规定 了职业卫 生 监 管部 门在 特定情 况 下对有 争议

构应 当具 备 下列 条件 : 持有 《 医疗
机构执业许可证 》 具有与开 展职业 ; 病诊 断相适应 的医疗卫 生技 术人员 ; 具 有与 开展 职业 病诊 断相 适应 的仪 器 、设 备 ; 具有 健 全 的职 业病 诊 断 质 量管 理制 度 。承担 职业 病诊 断 的 医疗 卫 生机构 不 得拒绝 劳 动者 进行 职业病诊断 的要求 。
法律在职业病诊 断方面的新 的变 化。
李涛 介 绍说 , 职 业病 防 治法 》 《
的修 订 ,集 中在 大亮点 _ 。“ f 一是 一 消除 了职业病诊 断的受理 ¨槛 。 ”
“ 第二个亮点 是简化劳动 仲裁程
序 ,使 制度 设置 向保 护 劳动 者权益 倾斜。 ”李 涛说 : 为保 证 职业 病诊 “ 断工 作 的顺利 开展 ,切实 保 护劳动 者权 益 ,草 案增 加 了职业 病诊 断 中
作 出裁 决。劳 动争议 调解仲
裁 法法定 审 理期 限为 4 5日,
案情 复杂的可以延长 1 5日。 ” 仲裁 过 程 中,劳动者 无 法提 供 由用人单位 掌握 管理
的 与 仲 裁 主 张有 关 的证 据 ,
仲裁庭 应 当要求用 人单位 在 指定期 限 内提供 ; 在指定 期 限 内不 提供 的 ,应 当承担 不
报告职业病 7 万例 ,其 中累计报告 5
尘肺病 6 _万例 。全 国群体性 职业 53 病 危 害事件 时有 发生 ,在社 会上 造 成不 良影 响 。同时 ,职业 病认 定 与 待遇落实难得 问题 比较突 出。“ 张海 超尘肺 病事 件 就是这 ~ 突 出矛 盾 的 集 中表现 。因此 ,有必 要结 合 用人
s。 lII 。 l 2豳 2l Ij
1 0类 1 5种 。 1 ”
件 等数 十起 重大 职业 病危 害 的处 理 工作 的李 涛深有感触 。
李 涛 解释 说 ,这 一修 改 ,一方 面明确 r职业病 诊 断机构 应 当具备
“ 此 次修 改 职业 病 防 治 法过 在
程 中 ,总体 思路 有 3点 : 是 强化 一
遇 到的困难 。 ”李涛具体介绍说 。
20 0 2年 5月 1日起 施行 的 《 职
劳动 仲裁 以及 特殊 程序 的规 定 ,即
在 确认 劳 动者 职业 史 ,职 业病 危害
业病 防治法 》 ,对 职 业 病 的 预 防 、
诊 断 、治 疗和 职业 病人 待遇保 障各 环 节作 了 比较 全 而 的规 定 。特别是 在 职业病诊 断治疗 方面 ,规 定 了 职 业 病 诊 断 和 鉴 定 制 度 、职 业 病 报 告 制 度 。“ 实 施 9年来 ,法律 规定 的这些 制度对遏 制职业 病高发 势头 起 到 了积 极 的作 用 。 ”李 涛 充分肯定 了现行 《 职业 病 防 治法 》的作用 。 卫 生 部 《 0 0年 职 业 21 病 防治 工 作 情 况 》显示 , 21 0 0年 新 报 告 职 业 病 例 2 万 72 0例 , 比 2 0 4 0 9年 增 加 5 %。 其 中 尘 肺 病 2万 0 382例 , 占 报 告 病 例 的 1
利后果 。
用 人单 位对 仲裁裁 决不 左二 ) 加云南水富农 民工尘肺病事 件专家组 指导当 服 、拟 向人 民法 院提起 诉讼 参 8 % , 比 20 7 0 9年 增 加 6 %。 2 0 年李 涛( 4 09
截至 21 0 0年 底 , 全 国 累 计
地 诊 断
的 ,应 当在职业 病诊 断 、鉴 构 的名 单 。 承 担职 业病 诊 断 的医疗 卫 生机
接触史 时 , 当事人对劳 动关 系 、 T种 、 T 作 岗位 或 者 在 岗 时 问有 争 议的 , 可 以 向当地 的劳 动人 事争议 仲裁 委 员会 申请 仲裁 ; 到 申请 的 接
劳动 仲裁机 构应 当受理 。劳 动 仲裁机构应当在 3 0日内
行 政部 门应 当向社会 公 布本行 政 区 域 内承担职 业病 诊断 的 医疗 卫生机
的条件 ,使 符合 条件 的 医疗 卫 生机
用 人单 位 在 职 业 病诊 断 中 的责 任 , 通 过具 体 的制度设 计 ,让用 人单 位
自觉履 行提供职业病诊 断所需 资料 , 进 而 落 实 职 业病 预 防措 施 的 义务 。 二是按 照方 便 劳动 者 、简化 程序 的 总体要 求 , 区别情况 , 运用 劳动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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