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煤矿尾矿库危险化学品企业实行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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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五项规定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五项规定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五项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31•【字号】运政发[2009]9号•【施行日期】2009.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五项规定的通知(运政发〔2009〕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运城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规定》等五项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1、《运城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规定》2、《运城市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规定》3、《运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4、《运城市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规定》5、《运城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附1:运城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9]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运城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与管理,适用本规定。

二、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培训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培训工作负主要责任。

按规定组织实施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保障安全培训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运政办发[2009]67号【发布部门】运城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5.18【实施日期】2009.05.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运政办发〔2009〕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59号)文件精神,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把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与深入开展为期一年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紧密结合起来,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推进“安全生产年”目标任务落实。

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无证或证照不全的要坚决关闭取缔;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和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素质。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范围和内容(一)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对象范围是,各级、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1、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化工、建筑施工、民爆物品、冶金、有色、电力等工矿企业。

2、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企业和农机、水利等企事业单位。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0•【字号】•【施行日期】2011.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和空港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经过连续两年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但一些行业和领域事故仍然较多,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为了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29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以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三深化”(深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深化依法监管,持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深化专项整治,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和“三推进”(推进科技进步,提高安全保障和救援能力;推进安全达标,强化安全基层基础;推进长效机制建设,构建安全防范体系)为重要内容,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为抓手,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突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为我市转型、跨越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1.创新工作机制。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把专项整治工作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轨道。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化工行业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化工行业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化工行业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化工行业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和空港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市属化工企业:《全市化工行业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全市化工行业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件,以下简称23号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以下简称186号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二○一一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1〕1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2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化工行业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30号)等文件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2011年在全市化工行业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下简称化工专项整治)。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贯彻落实23号文件和186号文件精神,着力解决当前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职,敢于负责、强化问责,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开展隐患排查与治理,以“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抓三纪”(工艺纪律、工作纪律、劳动纪律)、“树三观”(主权观、人本观、效益观)为载体,使全市化工专项整治取得明显实效,促进全市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2.08•【字号】晋政办发〔2022〕98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9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2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尾矿库建设第三章尾矿库运行第四章尾矿库回采和闭库第五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山西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建立健全尾矿库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矿产资源开发需要,优化布局,加强领导,督促指导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及时解决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和闭库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尾矿库建设项目核准备案和技改项目备案;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尾矿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闭库销号后土地复垦管理;生态环境或市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尾矿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排污许可证核发及环境监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尾矿库安全监管。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26•【字号】运政发[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运政发〔200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根据晋政发[2008]30号《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通知》精神,市政府制定了我市《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制度实施细则为切实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各有关部门联系、沟通和配合,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特制定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制度实施细则。

一、主要职责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掌握全市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煤炭、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民爆、国土、消防等重点行业安全生产局(委、办)际联席会议的有关情况,协调解决各局(委、办)际安全生产联席会议提出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部门联合执法和督查检查工作;向市政府报告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二、成员单位会议由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组成,市政府安委会主任为召集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承担会议的日常工作,向会议报告工作,督促落实会议议定事项。

办公室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的负责同志担任。

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因工作调整发生变动时,由所在单位书面报告市政府安委办,由市政府安委办提交主任会议确定。

三、工作规则(一)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因工作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

根据工作需要和会议研究的内容,可以召集全体会议也可以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还可以邀请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县(市、区)及有关单位参加会议。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及企业: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晋政发〔2007〕47号)、《关于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非煤整合发[200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实施意见我市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要以省人民政府的《实施意见》为指针,全面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各项规定,要深刻领会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的指导思想,准确把握基本原则,不折不扣地落实目标任务,全面完成整合三项指标。

矿业权全部实行有偿使用,通过整合和有偿使用,使我市的矿业经济得到更好更快的发展。

二、整合的方式、范围、规模划分、基数确定(一)整合的方式。

以符合保留条件的矿山为基础,通过合并矿区、联合改造以及对已关闭矿山的剩余资源、零星边角的空白资源及相邻矿山所划出资源进行整合,优化开采布局,实现规模化开采。

鼓励省内国有重点、地方国有骨干矿山企业和矿产资源深加工企业对地方中小矿山企业实施联营、兼并、参股、控股、收购,对矿山进行技术改造,提升管理水平,实现低成本扩XXX资源综合利用,组建大型矿业集团。

(二)整合的范围1、重要矿种。

铁、铝土矿、金、铜、耐火粘土、硫铁矿、石膏、石灰岩(建筑用、水泥用)、白云岩等9种矿种是整合的重要矿种。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0]90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0]90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0]9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省直属机构:现将《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0年六月二十九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一、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严禁非法建设、非法生产和超库容、超坝高、超强度生产。

二、要严格按照尾矿库闭库标准、配套选矿厂关闭标准实施尾矿库闭库治理,严禁向列入关闭计划的尾矿库及其选矿厂提供生产条件,已闭尾矿库未经批准不得再利用。

三、要严格新建尾矿库的准入门槛,新建尾矿库服务年限必须在5年以上且配套选矿厂的原矿年处理能力在15万吨以上,严禁在未取得土地使用审批手续、无合法配套矿山的情况下开工建设。

四、要严格遵守尾矿库建设选址要求,严禁在居民区和重要设施上游3公里内建设尾矿库,同一条沟壑20公里内不得建设两座及两座以上尾矿库。

五、要严格执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严格落实勘察、评价、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六方安全责任,严禁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揽尾矿库工程。

六、要严格尾矿库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生产许可、复工复产验收,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严禁违反上述规定擅自组织生产。

七、要强化尾矿库安全综合治理,建立健全“坝体稳定、防洪可靠、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工作体系,严禁坝体稳定性不达标、防洪设施不可靠、汛期泄洪能力未复核的尾矿库生产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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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煤矿尾矿库危险化学品企业实
行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区与矿山企业
【发布部门】运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8.05
【实施日期】2011.08.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煤矿尾矿库危险化学品企业实行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的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和空港新区管委会,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山西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在煤矿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1]108号)要求,决定在煤矿尾矿库危险化学品企业实行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挂牌责任制实施范围
(一)煤矿:以矿井为单位挂牌,包括生产矿井、建设矿井、技改矿井;
(二)尾矿库:以库为单位挂牌,包括运行尾矿库、在建尾矿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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