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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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合同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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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全文。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是自愿订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当事人在平等
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之间的特殊情况,确定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第四条当事人可以依法订立合同,也可以依法订立合同的格
式条款。

第五条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撤销等合同法律事
实的成立、变更、转让、撤销等,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

第六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序良俗。

第八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

第九条合同应当有明确的标的。

第十条合同应当有明确的标的。

第十一条合同的标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

第十二条合同的标的可以是财产权利和非财产权利。

第十三条合同的标的可以是合法的经济利益。

第十四条合同的标的可以是可以转让的权利。

第十五条合同的标的可以是可以转让的财产。

第十六条合同的标的可以是可以转让的债权。

第十七条合同的标的可以是可以转让的债务。

标准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标准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标准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章总则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组成部分,为了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规范合同行为,制定本法。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一节通则合同是自愿订立的、相互依存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第三节合同的解释和修订合同的解释和修订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解释应当根据合同的字面意思、交易目的和公平原则确定。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一节履行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施。

第二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的内容,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节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况包括履行完毕、当事人协商一致、法律规定等。

第四章合同的违约责任第一节违约责任的基本原则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履行义务、赔偿损失等。

第二节违约责任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选择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支付违约金等方式履行违约责任。

第三节违约责任的免除和限制根据法律规定,违约责任可以根据情况进行免除或者限制。

第五章特别合同本章规定了一些特殊类型的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第六章合同的效力确认和撤销第一节合同的效力确认合同的效力确认主要通过签订合同、交付合同标的物等方式进行。

第二节合同的撤销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撤销权利行使等方式撤销合同。

第七章不当得利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应当返还不当得利。

第八章附则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暂行条例》。

以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标准全文。

14合同法

14合同法

(一)要约
6、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乙和丙签订的合同是有名合同还是无名合同?是从合同还 是主合同?是要式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
(七)射幸合同和确定合同
根据合同法律的效果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类。 确定合同指法律的效果与订立的合同时已经确定的合同。 射幸合同指法律的效果与订立的合同时尚未确定的合同。 合同一般都属于确定合同,特殊的情况属射幸合同,如保
甲公司卖给乙公司一批走私手表,甲(债权人)先交 货,乙(债务人)后给钱,给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是丙。
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随之无效。
甲向乙借款1万元,期限2年,年利息3%,乙要求甲提供担 保。甲请丙做担保,丙将自己持有的公司股票质押给 乙,以担保甲的债务。
问:甲乙之间的合同为有名合同还是无名合同?是从合同 还是主合同?是要式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是实践性 合同还是诺成合同?是无偿合同还是有偿合同?是双 务合同还是单务合同?
(五)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合同是否为某种合同确定了一个合同名称而进 行的分类。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对某类合同冠以名称并为其设定具体 规则的合同。亦称常见合同、典型合同。
无名合同是法律未规定名称,也就无从为其设定具体规 则的合同。亦称非典型合同。
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甲将房屋无偿提供给乙居住,乙 则无偿教甲的女儿学钢琴。问甲乙之间的是何种合同?
(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为对价。 区别的意义: 1、在于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 2、义务内容不同 3、主体要求不同 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不同
(三)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合同法》全文解释

《合同法》全文解释

《合同法》全文解释【原创实用版】目录1.《合同法》的概述2.《合同法》的主要内容3.《合同法》的解释及应用正文《合同法》是一部关于合同法律规范的重要法律,它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各方面的内容,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合同法》的概述《合同法》是我国的一部基础性法律,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合同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该法于 1999 年3 月 15 日通过,自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合同法》的主要内容《合同法》共分为八章,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等。

1.合同的订立:规定了合同的订立程序,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2.合同的效力:规定了合同的生效条件和无效、可撤销合同的处理原则。

3.合同的履行:规定了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以及如何履行合同。

4.合同的变更和转让:规定了合同变更和转让的条件和程序。

5.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规定了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6.违约责任:规定了当事人违约时应承担的责任。

7.合同争议的解决:规定了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三、《合同法》的解释及应用《合同法》的解释主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等司法解释进行。

在实际应用中,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结合《合同法》的规定,公正、公平地处理合同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合同法全文

合同法全文

2023最新合同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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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6篇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经济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组织和个人订立的合同关系。

第三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设立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第五条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第六条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与法律相一致的事项,也可以约定法律未规定而属于当事人自由决定的事项。

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当事人的意思产生效力,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以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方式排除或者限制自己的法定权利;(二)实施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该合同无效。

第九条合同无效,其效力自始没有发生。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支持商事信用。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十三条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形式。

法律规定必须为书面形式的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十四条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可以采用口头或者其他形式的方式订立合同。

第十五条定金是买卖合同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

支付方违约不能履行约定合同时,无过错的一方无条件退还已交的定金。

第十六条投标商要求投标人对未投标成功的工程承揽合同提供定金,一方违约给对方无过错的一方无条件退还已交的定金。

第十七条关于买卖合同的约定买卖合同项下的需供品应当具有按照约定要求的质量。

第十八条消费者合同部分无效第十九条关于消费合同履行第二十条关于租赁合同履行第二十一条学术论著合作交流合同的约定第二十二条关于技术合作合同的约定第二十三条关于建筑工程合同的约定第二十四条关于服务合同的约定第三十五条关于借款合同的约定第三十六条关于担保合同的约定第三十七条关于保险合同的约定第三十八条关于租赁合同的约定第三十九条关于承揽合同的约定第四十条关于追偿合同的约定第四十一条关于补充通知的约定第四十二条关于媒体合同的约定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合同法》全文解释

《合同法》全文解释

《合同法》全文解释摘要:一、合同法的概述1.合同法的定义2.合同法的作用二、合同的订立1.合同的种类2.合同的主体3.合同的内容4.合同的形式三、合同的效力1.合同的生效条件2.合同的无效情形3.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四、合同的履行1.合同的履行原则2.合同的履行方式3.合同的不履行和迟延履行五、合同的违约责任1.违约责任的种类2.违约责任的承担3.违约责任的免除六、合同的争议解决1.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2.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正文:《合同法》全文解释一、合同法的概述合同法是规定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法律规范。

合同法的主要作用是维护经济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二、合同的订立合同的种类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借款合同等。

合同的主体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的内容应具体明确,合同的形式可以口头或书面。

三、合同的效力合同的生效条件包括合同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合法、合同形式合法。

合同的无效情形包括合同主体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违法、合同形式违法等。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遵循法定程序。

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原则包括自愿、公平、诚信、绿色等。

合同的履行方式包括货币支付、实物交付、劳务提供等。

合同的不履行和迟延履行会导致违约责任。

五、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履行合同等。

违约责任的承担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

违约责任的免除需符合法定条件。

六、合同的争议解决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

现行的合同法

现行的合同法

现行的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宗旨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依法享有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

第四条合同履行义务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诚实守信,公平交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六条订立合同的形式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条订立合同的程序合同订立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第八条要约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向对方作出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可以通过要约的方式作出。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作出的明确表示。

第九条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指一方当事人邀请对方就订立合同事宜进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可以通过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式作出。

第十条要约的生效要约自到达对方当事人时生效。

要约的生效,适用本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

第十一条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对方当事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对方当事人。

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对方当事人之后到达对方当事人,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二条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的同意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并且应当符合要约的要求。

第十三条承诺的生效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第十四条合同成立的条件合同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二)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三)合同的成立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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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关键在于正确认识合同的概念及特
征,区分行政管理关系和民事合同关系。
案例:收养协议是合同法上的“合同” 吗
2000年10月,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由被告
收养原告7岁的孩子,原告同时向被告一次 性支付5万元作为被收养人的生活补助。合 同中还约定,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随后双方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 登记手续。一年后小孩上学,在校期间经常 与同学打架,被告遂以孩子太顽皮为由提出 解除收养协议。原告起先拒不接受,后因考 虑孩子已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帮同意解除 收养协议,但要求被告退还5万元的生活补 助,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则不同意退还5 万元人民币,也不同意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问题]原告可否向被告要求承担违约责
任?与之相关的是合同法的适用范围问题。
收养协议适用<收养法>的规定,因收养关系具有
很强的人身性质,与合同法调整的交易关系不同. 因此<合同法>不对该协议的违反提供救济.
依<收养法>的规定,在被收养人成年前,不得解
除收养关系,但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本案原\ 被告已达成一致,可以解除收养关系.案中的5 万元应视作对被收养人的赠与,被告只是作为 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保有被收养人的财产.因此, 当被告解除收养关系时,应将被收养人的财产 返还给原告---被收养人新的监护人.
案例三、粮食购销案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项粮食购销合同,合同的
附则约定“有关交货事宜由丙公司出面协调解 决”。该合同第5项约定:应在天津某粮库交货。 后来,甲公司因嫌交货地点及交货时间不合适, 便找到丙公司,要求变更时间和地点。丙公司即 与甲公司达成一份补充协议,协议中将交货地点 由天津变更为石家庄,将交货时间由2000年12月 变更为2000年10月。补充协议订立后,甲公司将 该协议交给乙公司,要求乙公司于2000年10月将 货物发往石家庄某粮库。乙公司收到该协议以后, 提出因交货时间提前而无法准备货源,并提出交 货地点变更使其费用增加,甲公司必须为此提供 补偿。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甲公司便以乙公司构 成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的含义: (一)是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在英美法系是与财产法、侵权行为法、信 托法并列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大陆法系,合 同法的上位概念是债法,债法的上位概念是民 法,因此合同法为民法的组成部分,而非独立 的法律部门。 (三)是调整商品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一、主体的相对性 二、内容的相对性 三、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第三节
合同的分类
一、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三、主合同与从合同 四、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五、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六、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七、本合同与预约合同 八、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九、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十、为本人利益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同与为第三人的合同
买 卖 合 同
赠 与 合 同
借租 款赁 合合 同同
运技 输术 合合 同同 等
返回
1999年12月19日法释[1999]19号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一)对适用范围、诉讼时效、合 同的效力、代位权、撤销权等问题作了 规定 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合 同的订立、效力、履行、权利义务的终 止及违约责任又作了补充规定。
[法律问题]主要涉及合同的相对性问题
案例:当事人合意与法律、法规的较量

1998年6月,天津某区居民王某经朋友赵某介绍,与李 某达成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将其面积为60 平米的临街房屋一间租给李某开办游戏厅,月租金为 2000元。开办游戏厅的一切责任由李某承担,与王某 无关;李某应先支付两个月的租金,以后按月付租。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约支付了7月、8月的租金,但以 后并未按月支付租金。同年12月,李某开办的游戏厅 因涉嫌赌博活动而被公安机关查封。后王某多次催要9 至12月的租金,李某置之不理。1999年3月,王某遂向 法院起诉。法院审理中查明,王某在签订合同前,曾 向介绍人赵某询问过李某的情况,王某亦亲自问过李 某租房的目的。李某告诉他:麻将大家都玩厌了,游 戏机还较新奇,这个游戏厅就是给大家一个寻刺激的 地方。王某为了避免自己承担责任,遂要求在合同中 规定开办游戏厅的一切责任由李某承担,与王某无关。
案例分析:胜利河沙厂诉五通 基建工程公司购销合同案


[案情简介]1995年6月,正在兴建某市一号住宅小区的被告五通基建公司突然 接到河沙供应商白水河沙厂的加急电报。电报称:因连降大雨,致使运送河 沙的铁路被洪水冲毁,无法再按时运送河沙,请基建公司另想办法购买河沙。 因正值施工旺季,工地大量需要河沙,为不影响施工,基建公司遂向东乡河 沙厂和原告胜利河沙厂发出电报,电报称:我公司急需河沙200吨,如果贵厂 有河沙,请于见电报之日起2天内电报通知我公司,我公司将派技术员前往验 货并购买。东乡河沙厂和胜利河沙厂收到电报后,均向基建公司发了电报, 并提供了河沙的型号及价格,而胜利河沙厂在发电报的同时又通过关系向铁 路车站报领了车皮,用火车将100吨河沙运住基建公司所在的车间。在该批河 沙到达车间前,基建公司已派技术员丁某到东乡河沙厂验货并签订了购销合 同,第二天即已发货。当天下午,胜利河沙厂的河沙运到,基建公司告诉胜 利河沙厂,他们已购买了东乡河沙厂的河沙并已经付款,因此无资金再购买 胜利厂的河沙。胜利厂则认为,基建公司既然发出了要约,而自己又在要约 约定的有效期内作出了承诺,基建公司应受要约的约束。因此胜利厂坚持要 求基建公司收货并付款。双方协商不成,胜利厂遂将基建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要约及要约邀请的区别问题。
基建公司的为要约邀请,东乡及胜利河沙
厂的电报为要约,但基建公司未对胜利河 沙厂进行承诺,因此合同不成立.
二、承诺
(一)概念:承诺指受要约人接受要约内容的 意思表示 (二)构成要件:1、由受要约人或其授权的 代理人向要约人作出。
四、合同法的体系
(一)合同法体系是指以合同法的原则、制度及规范 为基本要素,以它们的有机结合为主要形式,使所 有的原则、制度及规范都能充分发挥作用而构成的 合同法整体。其中,原则是核心,它使制度及具体 规范凝集起来,制度使原则得以具体落实,具体规 范则组成特定的制度,规制合同的各个侧面。 (二)现行合同法是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为 龙头,加上著作权法等单行法的合同规范以及司法 解释构成。

1999年,经某市工商局同意,200户个体户到该工商局 投资兴建的轻工业批发市场设摊经营,工商局为他们 颁发了临时营业执照和摊位证,并分别收取了三年管 理费和摊位费。工商局收取摊位费主要用于市场建设 及偿还兴建该批发市场时的贷款。2000年1月,工商局 根据有关部门疏通轻工业批发市场消防通道的要求, 将该200户个体户的摊位移至该批发市场后面的露天地, 同年9月又移至不属于工商局所有的“星星市场”。这 两次摊位移动均未征求200户个体户的意见。为此,双 方发生纠纷。200户个体户诉至法院请求工商局返还摊 位费,赔偿营业损失。工商局则认为其与200户个体户 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收取的摊位费属于行政收费, 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2、近代合同法(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 期):以《法国民法典》中的合同制度 为典型代表: (1)以合同自由; (2)抽象的平等的人格; (3)个人责任诸原则为明显标志。
3、现代合同法(资本主义的垄断阶段) (1)具体人格登场; (2)合同自由受到限制; (3)社会责任抬头(无过错责任出现); (4)统一化趋势; (5)诚信等一般条款的作用增强
(二)我国的合同法:四个发展阶段: 1、1950年到1956年曲折的发展过程(1950年9月 第一个合同规章--《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 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但在1957年到1960 年,曾一度取消合同制度)-------2、1961年至1966年调整经济发展方针,出台了 一些重要合同法规,加强了对合同的行政管理 ------1966年至1976年文革期间,合同法再次 被废弃-----
第五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二、公平原则 三、自由原则:例外:强制订约:289条:从事公
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的合 理的运输要求;38条;国家的指令性任务或 国家订货任务的订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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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公序良俗原则 六、合法原则 七、鼓励交易原则
案例一、个体工商户诉工商局违约案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 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 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 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特征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以发生法律效果为 目的,以真实的意思表示为核心,合法) (二)平等的双方或多方主体的民事行为 (三)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 (四)合同的内容是民事权利和义务
(四)要约的法律效力
1、要约生效的原则:到达主义 2、对要约人的效力: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 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随意对要约内容 进行变更和扩张。 3、对受要约人的效力:受要约人取得依其有效 承诺而使合同成立的权利。
4、要约的撤回:在要约生效前可以。即撤回通 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 达受要约人。 5、要约的撤销:要约已生效,在受要约人承诺 之前。但下列要约不得撤销:《合同法》19条: 有承诺期限;受要约人已作了履行准备工作。 6、要约的失效:《合同法》20条:被受要约人 拒绝;要约人撤销;受要约人在期限届满,未 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实质性修改。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 合同成立概述
一、概念: 合同的成立即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 合意。 二、成立要件: (一)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二)当事人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三)合同的成立应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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