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分论案例分析(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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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分论案例分析(附答案)

合同法分论案例分析(附答案)

合同法分论案例分析(附答案)第一篇:合同法分论案例分析(附答案)案例分析(合同法各论)一、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4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总价款为1万元;甲向乙交付定金3千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

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4头牛的所有权。

签约后甲向乙交付了4头牛。

请回答下列问题:1、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2、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該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为什么?3、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丙,给丙造成经济损失1千元,该损失应该由谁承担?为什么?4、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乙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5、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的“牛款付清前卖方保留所有权”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答:(1)由乙承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该题中因甲已将牛交付于乙,所以牛1的损失应由乙承担。

(2)乙享有所有权。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因此本题中牛2已经由甲交付给乙,牛2产生的孳息即小牛应归乙所有。

(3)由乙负担。

动物致损的侵权责任承担者为该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

在本案中,牛3已交付于乙,乙为现在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牛3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应当由乙承担。

(4)该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在此之前即属效力未定。

本题中甲与乙已经约定在乙未付清价款之前,由甲保留对牛的所有权,所以此时乙并不是牛4的所有权人,乙对牛4 的处分属于无权处分,因此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

(5)保留所有权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题目,购房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案例描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购房款,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然而,甲方未能按时支付购房款,导致合同未能履行。

乙方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定金。

请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和案例判例,分析甲方和乙方在购房合同违约责任问题上的法律责任,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方未能按时支付购房款,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受让人因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终止合同的,有权要求返还已经支
付的定金。

因此,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支付的定金。

综上所述,甲方应当承担购房合同违约责任,并应当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为了解决此问题,建议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案情:2月5日,甲与乙订立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购买甲的房屋一套(以下称01号房),价格*****。

并约定,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乙先付*****,交付房屋后付*****,办理过户登记后付*****。

2月8日,丙得知甲欲将该房屋出卖,表示愿意购买。

甲告其已与乙签订合同的事实,丙说愿出*****。

于是,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3日内丙付清全部房款,同时办理过户登记。

2月11日,丙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2月12日,当乙支付第一笔房款时,甲说:房屋已卖掉,但同小区还有一套房屋(以下称02号房),可作价*****出卖。

乙看后当即表示同意,但提出只能首付*****,其余*****向银行申请贷款。

甲、乙在原合同文本上将房屋相关信息、价款和付款方式作了修改,其余条款未修改。

乙支付首付*****后,恰逢国家出台房地产贷款调控政策,乙不再具备贷款资格。

故乙表示仍然要买01号房,要求甲按原合同履行。

甲表示01号房无法交付,并表示第二份合同已经生效,如乙不履行将要承担违约责任。

乙认为甲违约在先。

3月中旬,乙诉请法院确认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甲应履行2月5日双方签订的合同,交付01号房,并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

甲则要求乙继续履行购买02号房的义务。

3月20日,丙聘请不具备装修资质的A公司装修01号房。

装修期间,A公司装修工张某因操作失误将水管砸坏,漏水导致邻居丁的家具等物件损坏,损失约*****。

5月20日,丙花*****从商场购买B公司生产的热水器,B 公司派员工李某上门安装。

5月30日,李某从B公司离职,但经常到B公司派驻丙所住小区的维修处门前承揽维修业务。

7月24日,丙因热水器故障到该维修处要求B公司维修,碰到李某。

丙对李某说:热水器是你装的,出了问题你得去修。

维修处负责人因人手不够,便对李某说:那你就去帮忙修一下吧。

合同范文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合同范文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案例1:某食品加工厂因公司业务扩大,急需包装材料,于是向甲、乙两家包装材料公司发出函电。

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A4型包装纸,如贵公司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去购买。

”甲、乙两公司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食品加工厂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A4型包装纸的价格,而甲公司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食品加工厂送去了5000令A4型包装纸。

在该批货物送达之前,食品加工厂得知乙公司的包装纸质量较好,而且价格合理,因此,向乙公司致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公司的10000令A4型包装纸,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

”在发出函电的第二天上午,乙公司发函称已准备发货。

下午,甲公司将5000令包装纸运到,食品加工厂告知甲公司,他们已决定购买乙公司的货物,因此不能购买甲公司的货物。

甲公司认为,食品加工厂的拒收货物行为已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甲公司向法院起诉。

问题:(1)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要约邀请行为。

所谓要约邀请是指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人并不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发函的内容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价格方面的内容,可见,食品加工厂只是希望通过发函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2)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是什么行为?甲乙两公司复函的行为是要约。

根据《合同法》第14,15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要约必须内容具体,确定,一经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

本案中,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都告知备有A4型包装纸,并告知了价格,内容明确具体,因此,他们的行为属于要约。

(3)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属于承诺。

根据《合同法》第21条、第30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

合同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合同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合同法案例分析及答案合同法案例分析及答案在合同法的教学中,案例分析是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在案例分析中,同学需要依据所学的合同法理论,分析案例中的问题,并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下面将选取一个案例进行分析,并给出相应的答案。

案例: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商定乙方在15天内向甲方供应5台电脑,并支付合同价款。

合同商定假如乙方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的前一天,甲方打电话给乙方,要求乙方依据合同履行义务。

然而乙方表示由于财务上的困难,无法按时交货。

甲方不同意,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

乙方不同意甲方的解除,并表示情愿支付合同价款。

问题1:甲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依据合同商定,假如乙方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在本案中,乙方明确表示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即有违反合同的行为。

因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问题2:乙方是否同意解除合同?乙方并未同意甲方解除合同的要求,而是表示情愿支付合同价款。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一方解除合同应当经过另一方同意才能生效。

即使甲方解除合同,乙方也可以以合同为凭据,要求甲方连续履行合同。

因此,乙方无需同意解除合同,可以要求甲方连续履行合同。

问题3:甲方是否可以要求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乙方表示情愿支付合同价款,因此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即使甲方解除合同,乙方仍旧有义务支付合同价款。

因此,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问题4:乙方假如不履行合同,甲方能够要求赔偿吗?依据合同商定,假如乙方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因此,假如乙方不履行合同,甲方可以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综上所述,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

乙方无需同意解除合同,可以要求甲方连续履行合同,并需要支付合同价款。

假如乙方不履行合同,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合同法典型案例分析及答案

合同法典型案例分析及答案

合同法典型案例分析及答案案例12003年9月,某资产管理公司聘请王某为其总经理,王某在商谈聘用合同时提出需要解决住房问题,资产管理公司遂于当年10月购买了一套住宅低价租给王某使用,双方订立了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期为5年,并约定“如果乙方(即王某)不愿意再受聘于甲方(即资产管理公司),则解除租赁合同”。

一年以后,资产管理公司发现王某能力有限,不能满足资产管理公司对总经理管理水平的要求,遂提出不再聘请王某,王某也表示同意,但提出房屋租期未满,不能交回房屋。

资产管理公司多次要王某交房,遭王某拒绝,后资产管理公司于2004年11月将该房卖给本厂职工李某并办理了登记手续,李某当时并不知情,事后才得知该房屋已出租于王某,但李某因急需住房,不愿再次买房,故其多次要求王某搬出,王某不同意,李某遂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房屋。

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乙方(即王某)不愿意再受聘于甲方(即资产管理公司),则解除租赁合同”,而事实是资产管理公司提出不再聘请王某,并不是王某自己愿意辞职的,所以他们之间的租公司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为由抗辩。

对乙公司而言,由于其第三期款项的支付与甲公司交付房屋并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是应当同时履行的义务。

由于本案中合同标的物是房屋,房屋属于不动产,与动产买卖合同不同,不动产的买卖中出卖人除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之外,还应当完成产权移转登记,才真正履行完给付义务。

尽管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但是因为没有办理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买受人不能因出卖人的交付而获得房产的所有权。

因此,办理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主给付义务。

可见,在本案中,由于甲公司的行为有可能导致乙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乙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案例3.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

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

合同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合同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合同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案例一,购房合同纠纷。

案情描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
购买一处房产。

但在交付房款后,乙方却拒绝过户并要求提高房价。

法律分析,根据《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
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根据该条款,购房合同是具
有法律效力的,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解答,甲方可以向法院起诉乙方违约,并要求乙方履行合同或
者赔偿损失。

同时,甲方可以要求法院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的房款,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劳动合同解除纠纷。

案情描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乙方在甲方
公司担任销售经理。

但由于乙方工作不力,甲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可
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但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通知工会或者全体职工,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解答,甲方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依法通知乙方,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如果乙方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是对合同法案例的分析及解答,希望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合同法律条款,并在实际操作中避免合同纠纷。

如有其他问题,欢迎随时咨询。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合同法论述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c试卷号:1044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合同法论述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c试卷号:1044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合同法》论述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1044)一、论述题1.试从法律责任竞合的规定分析法律责任竞合的意义。

答: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分)《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2分)综上所述,法律责任竞合的意义有,因为不同的法律所维护的社会秩序及追求目标不同,所以不同的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很可能是不一致的。

(3分)传统的合同法确认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只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而对违约人同时违反了其他法律的规定缺乏管辖的依据,于是只得追究其违约责任,而不能追究其更为严重的其他法律责任。

(2分)现行合同法规定了法律责任竞合制度,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同时又违反了其他法律的规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时,受损害方可选择适用合同法或其他法律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以更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分)2.试述全面履行原则的概念、意义及其具体内容。

答: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3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而订立的,合同中的各项条款都反映了当事人所追求的目的和实际承受能力。

(2分)因此,债务人只有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合同目的才能得以实现,债权人的利益需求也才能得到满足。

(2分)全面履行原则的具体内容表现为:(1)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履行。

(1分)(2)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

(1分)(3)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

(1分)(4)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者报酬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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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合同法各论)一、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4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总价款为1万元;甲向乙交付定金3千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

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4头牛的所有权。

签约后甲向乙交付了4头牛。

请回答下列问题:1、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2、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該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为什么?3、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丙,给丙造成经济损失1千元,该损失应该由谁承担?为什么?4、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乙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5、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的“牛款付清前卖方保留所有权”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答:(1)由乙承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该题中因甲已将牛交付于乙,所以牛1的损失应由乙承担。

(2)乙享有所有权。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因此本题中牛2已经由甲交付给乙,牛2产生的孳息即小牛应归乙所有。

(3)由乙负担。

动物致损的侵权责任承担者为该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

在本案中,牛3已交付于乙,乙为现在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牛3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应当由乙承担。

(4)该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在此之前即属效力未定。

本题中甲与乙已经约定在乙未付清价款之前,由甲保留对牛的所有权,所以此时乙并不是牛4的所有权人,乙对牛4 的处分属于无权处分,因此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

(5)保留所有权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二、李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家里年迈的父母无人照顾,邻居的章某由于和李某的关系较好,就抽空前来照顾两位老人。

李某在感动之余,就决定将自己的一台八成新的彩电送给对方。

根据《合同法》回答下列问题:1、如果彩电在答应送给对方后由于关系变坏,李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2、如果已经将彩电交付给对方李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3、如果彩电本身有瑕疵,李某在赠与后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4、如果彩电在使用过程中爆炸使章某受到损失,并且李某曾经保证彩电没问题,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为什么?5、如果在彩电送给对方时,李某要求章某照顾其父母,而彩电本身有瑕疵,李某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6、如果章某没有按照约定照顾其父母,李某在交付彩电后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答:1、李某可以撤销。

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撤销赠与。

2、不可以撤销赠与。

权利已经转移的情况下不可以撤销。

3、不承担责任。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4、承担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承担责任。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6、可以撤销。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商业银行签订了一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商业银行贷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为3年,利息75万元,借款用途为技术改造。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1、假如借款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是否合法?为什么?2、某股份有限公司按照银行要求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主管部门,即该市冶金工业局。

该担保是否合法?为什么?3、商业银行为了控制风险,将利息75万元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这种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4、假如当事人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利息的支付期限,应当怎么处理?分析:1. 借款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例当事人之间的借款非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因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 不符合法律规定。

国家机关不能做保证人。

冶金工业局为国家机关,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

3. 不合法。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4.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当事人之间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的其他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

本合同的借款期间为3年,应当在每满一年时支付。

四、李某与刘某签订一房屋租赁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假如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为30年,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假如租赁期限房屋需要维修,承租人也要求维修,但由于没有维修,致使房屋侧墙倒塌,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责任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3.为了美观舒适,承租人自己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要求出租人按照装修费用的一半支付是否合理?为什么?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关系是否解除?为什么?5.在承租期间,出租人将房屋出售,是否需要承租的同意?为什么?6.在承租期间,出租人将房屋出售,租赁合同仍然有效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分析:1. 合同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 责任应当由出租人承租。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 不合理。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该承租人没有得到出租人的同意自己进行装修,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要求出租人支付一半的费用是不合理的。

4.没有解除。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5. 不需要承租人的同意。

但应当提前通知承租人。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6. 正确。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五、佰斯房地产公司欲装修新建成的商品楼一栋。

2000年5月7日,佰斯公司与本市胜捷装修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

胜捷公司为佰斯公司A楼阳台安装铝合金玻璃窗90个。

主要原材料铝合金、茶色玻璃由佰斯公司提供,并将这些材料全部交给了胜捷公司,胜捷公司将材料放在工地临时材料库中。

5月22日,胜捷公司发现前一天未完全安装完毕的4个一楼阳台铝合金窗架被盗。

发现被盗后,胜捷公司及时将这一情况告知了佰斯公司,并要求佰斯公司重新购买这四个阳台铝合金窗架的原材。

经查,这4个窗架均为仅有一半已经固定在阳台上,尚未装上玻璃,盗贼从外部卸走。

4个铝合金窗架价值2000元。

佰斯公司认为该损失应由胜捷公司赔偿,而胜捷公司认为被盗的4个窗架已安装在阳台上,商品楼是由被告派人看管的,自然包装阳台上窗架,因此被盗窗架的损失应由佰斯公司承担。

对此佰斯公司认为:合同规定阳台全部安装好后,再统一验收交付,此时已安装的窗架既未验收,也未交付,在此期间应由原告自己看管,自己承担损失。

问题:1、你认为胜捷公司的说法是否有道理?2、上述案例中的损失应由哪一方承担?为什么?答案:1、胜捷公司的说法无法律依据。

本案属于承揽合同。

装修材料由定作人佰斯公司提供的,并将这些材料全部交给承揽人胜捷公司。

胜捷公司未完全安装完毕的4个一楼阳台铝合金窗架被盗。

而胜捷公司认为4个窗架已经安装在阳台上,商品楼是由被告派人看管的,自然包括看管阳台上的窗架。

因此被盗的损失应由佰斯公司承担。

合同法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本案中胜捷公司因保管不善造成定作人装修材料被盗,应当承担被盗的4个阳台铝合金窗架的损失给定作人佰斯公司。

承揽人应当预见也能够预见未安装完的1楼铝合金窗架有被盗可能,却未采取必要措施,主观上有过错。

而法律或合同均未规定定作人有保管承揽合同材料的义务,故胜捷公司主张被盗损失应由定作人佰斯公司承担无理。

况且合同约定:阳台全部安装好后再统一验收交付,此时已安装的窗架未验收,也未交付,在此期间应由承揽人自己看管。

六、商人胡某在波浪仓库寄存一批电话机5000个,价值共计100万元。

双方商定:“仓库自2000年7月19日至9月5日期间保管,胡某不定期取走。

9月5日胡某取走最后的电话机,并支付保管费1200元。

” 9月5日,胡某前来取最后的1000台电话时,双方为保管费的多少发生争议。

胡某认为自己的电话机实际是在7月29日才到J市,晚上才入波浪仓库,应当少付保管费200元。

波浪仓库拒绝减少保管费,理由是仓库早已为胡某电话的到来准备了地方,至于胡某是不是准时进库是胡某自已的事情,与仓库无关。

胡某认为波浪仓库位于火车站,业务繁忙,波浪仓库不可能空着货位。

只支付1000元保管费。

波浪仓库于是拒绝胡某提取所有电话机。

问题:1、你认为胡某要求减少保管费的要求是否合理?2、波浪仓库在胡某拒绝支付足额保管费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拒绝其提取货物?如果可以,波浪仓库是否可以留置所有电话机?答案:1、不合理。

本案当事人签订的是仓储合同,《合同法》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这意味着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而诺成性合同的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

若合同成立后,因存货人原因货物不能按约定入库,依然要交付仓储费。

2、可以拒绝。

根据我国《合同法》,在对仓储合同没有规定时,可以适用法律对保管合同的规定,即“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主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本案虽为仓储合同,但在寄存人不支付仓储费,而双方对留置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保管人可以留置仓储物,拒绝其提取仓储物。

但本案保管人明显过多留置了寄存人的货物,是不妥的。

因为在仓储物是可分物时,保管人在留置时仅可留置价值相当于仓储费部分的仓储物,而本案的仓储物恰恰是可分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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