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违约责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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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法律分析论文(3篇)

成功案例法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企业合同纠纷案件为切入点,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法律依据的解读以及法律适用过程的探讨,分析了企业在合同纠纷中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本文旨在为企业在合同纠纷中提供有益的借鉴,提高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一、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企业间的经济往来日益增多,合同纠纷也随之增多。

合同纠纷不仅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还可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

本文以某企业合同纠纷案件为例,分析企业在合同纠纷中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期为其他企业提供借鉴。

二、案件事实某企业(以下简称甲)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甲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乙公司支付相应货款。

合同签订后,甲按约定向乙公司供应了货物,但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甲多次催收无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三、法律分析1. 合同有效性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有效合同。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承担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3. 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的法律适用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上述法律条文,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货款及违约金。

四、成功案例启示1. 企业应加强合同管理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对方的信誉、实力和履约能力,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同时,企业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

2. 企业应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关注法律风险,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一旦发生合同纠纷,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违约法律责任判定探究论文

劳动合同违约法律责任判定探究论文

劳动合同违约法律责任判定探究论文“瑞比巴卜”投稿了10篇劳动合同违约法律责任判定探究论文,以下是©无忧考网为大家整理后的劳动合同违约法律责任判定探究论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篇1:毕业劳动合同违约需知《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员工违约金条款的约定就两处,分别是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篇2:毕业劳动合同违约需知就业协议2113与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5261订立的书4102面协议,但两者分处1653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表现在:1、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劳动合同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2、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

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劳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制度上

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制度上

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制度上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民事立法史上一个创举,体现了我国民事立法指导思想上的成熟和技术水平的显著提高。

本文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主要内容、该法对违约责任的新规定作了深入探讨。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将丁同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新合同法)是我国民事立法史上的一个创举。

这部法律无论在外部结构还是具体内容乃至法律术语、名词概念以及所用语言上,都体现了我国民事立法在指导思想上的成熟和技术水平的显著提高。

具体在违约责任制度方面,也同样显示了这部法律的优秀素质。

一、违约责任制度概述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违约责任制度在合同法中居丁十分重要的地位。

通常认为,合同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结果,合同法中的核心应当是“合意”。

基丁合意(即有理性人的自由选择),在特定的法律主体之间产生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对此“合意”,合同当事人应当恪守。

因为此,《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作了一个几乎是至理名言的规定:依法缔结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当丁法律的效力。

当事人之间的自由意志之所以具有了法律的效力,那是因为有“违约责任制度”在对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实现提供着切实的保障。

这种保障对违约方来讲,是一种抑制或制裁;对非违约方来讲,则是救济或保护。

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法站在“制裁”的角度,称这种保障为“违约责任”;英美法系国家的合同法站在“保护”的角度,将这种保障称为“违约救济”。

立足点不同,反映不同法系立法者追求的目的有区别,但司法实践中结果无大异。

违约责任与合同义务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一方面,责任是以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是义务不履行导致的结果,如果义务不曾存在或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则一般不发生违约责任问题;另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表现。

法律案例毕业论文题目(3篇)

法律案例毕业论文题目(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我国《合同法》为理论框架,以XX案例为具体研究对象,探讨违约责任承担与救济机制在实践中的应用与完善。

通过对XX案例的深入剖析,分析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方式以及救济途径,旨在为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合同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合同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合同实践中,违约行为时有发生,如何有效承担违约责任和救济受损方,成为合同法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

本文以XX案例为切入点,对违约责任承担与救济机制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二、XX案例简介XX案例是指在某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市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签订的房地产开发合同中,开发商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导致集团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案例。

该案例涉及合同违约、违约责任承担以及救济途径等问题,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三、违约责任承担分析1.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1)合同有效存在合同有效是违约责任承担的前提。

在本案中,开发商与集团签订的房地产开发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构成违约行为。

(3)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中,集团因开发商违约而遭受经济损失。

(4)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开发商的违约行为与集团的经济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1)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以消除违约后果。

在本案中,开发商应当继续履行合同,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

(2)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在本案中,开发商应当赔偿集团因违约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

论新《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论新《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内容提要:合同缔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实现,而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可能使得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实现。

因此,研究违约行为及其救济方法,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违约行为、违约责任的论述,介绍了违约责任的概念、特点、种类、归责原则、免责条件以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等问题,阐述了我国新《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布实施,将中国完整的合同制度正式昭示于世界,结束了中国合同法三分天下的局面。

然而,在理论上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揭示中国合同制度的全部理论内涵,则为刚刚开始。

其中研究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制度,也正是如此,全面研究我国违约责任的分类、内容和形式,无论是对于合同法的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是十分重要的。

一、违约责任概述(一)违约行为1.违约行为的概念:违约行为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

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

2.违约行为的构成:违约行为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的主观过错。

3.违约行为的分类:各个国家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都是不一样的。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体系作如下划分:(1)预期违约大陆法系国家因强调实际违约,对预期违约一般都未作具体规定,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将违约行为等同于实际违约,但在审判实践中适用预期违约规则追究违约人的预期违约责任的案例早已出现,1994年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海门市对外贸易公司诉南通市东方饲料供应公司购销合同预期违约不能交货案”中,法院确认饲料公司预期违约成立并判其承担责任,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第108条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使我国合同法中违约制度得以完善和发展。

A.预期违约的概念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

法律案例分析型毕业论文(3篇)

法律案例分析型毕业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合同违约作为合同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其法律责任的认定对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违约案为例,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探讨合同违约的法律责任,旨在为我国合同违约纠纷的解决提供参考。

关键词:合同违约;法律责任;房地产开发;案例分析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形式,合同违约行为不仅损害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影响了市场经济秩序。

因此,正确认定合同违约的法律责任,对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违约案为例,分析合同违约的法律责任。

二、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王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售给王某,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将房屋交付给王某。

然而,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王某无法入住。

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分析1. 违约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属于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的承担(1)继续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判决其继续履行。

在本案中,王某可以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即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采取补救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判决其采取补救措施。

大专法律学论文案例题目(3篇)

大专法律学论文案例题目(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合同法律关系日益复杂,违约现象也层出不穷。

本文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探讨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关键词:合同法;违约责任;案例分析;完善建议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为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核心制度。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探讨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的完善。

二、案例介绍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案例二: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约定丙公司将一处房产出租给丁公司,租赁期限为3年,租金为每年10万元。

合同签订后,丁公司在租赁期间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导致房屋损坏。

丙公司要求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丁公司以租赁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改变房屋结构的违约责任为由拒绝赔偿。

三、案例分析(一)案例一分析1. 违约行为:甲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应当承担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3. 完善建议:针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违约金的上限等,以便在发生违约时,双方当事人有明确的依据。

(二)案例二分析1. 违约行为:丁公司在租赁期间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导致房屋损坏,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案例论文(3篇)

法律分析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甲乙双方股权转让纠纷案为切入点,通过对合同违约责任的探讨,分析了我国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并对本案中违约责任的承担进行了详细的法律分析。

旨在为类似股权转让纠纷提供法律参考,促进我国合同法的完善与发展。

一、引言股权转让是公司治理中的重要环节,也是企业融资、并购等经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股权转让纠纷时有发生。

本文以甲乙双方股权转让纠纷案为例,分析合同违约责任的相关法律问题,以期对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二、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9年5月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甲公司2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股权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

协议签订后,乙方依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但甲方未按约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导致乙方无法按照协议约定行使股东权利。

乙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律分析(一)违约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方未按约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导致乙方无法行使股东权利,已构成违约行为。

(二)违约责任承担1. 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违约金是当事人因违约行为而应承担的责任,其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未约定违约金。

因此,乙方不能依据违约金条款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2. 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甲方违约导致乙方无法行使股东权利,给乙方造成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甲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股权转让手续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股权转让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在本案中,甲方未按约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导致乙方无法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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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违约责任内容摘要: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我国现行《合同法》具有许多突破性的特点。

笔者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内涵界定及其特点、归责原则、样态、免责事由、承担方式几方面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

关键词: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合同法》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债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作为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重要措施的违约责任制度与合同债务联系密切。

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债务不履行所导致的结果,是以债务存在为前提的;另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责任的法律表现。

因此,违约责任和合同债务的关系可以归结为:债务是责任发生的前提,责任是债务不履行的结果。

一、违约责任的特点(1)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因此,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不同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所导致的结果。

构成违约,必须存在有效成立的合同关系,而且存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事实。

因此,违反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相区别的重要特点。

(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违约责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守约方才能基于合同向违约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对违约方提出请求或诉讼。

(4)当事人可以预先约定违约责任。

当事人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违约责任预先约定。

例如预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幅度,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预先设定免责条款等。

当然,当事人对违约责任的预先约定必须公正合理,否则将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

(5)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双重属性。

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毋庸置疑,法律通过对违约方的制裁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同时也可以起到预防或减少违约现象发生的作用。

另一方面,根据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违约责任以损害赔偿作为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具有较强的补偿性。

根据违约责任的补偿性,一方在违约后,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3]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综关各国立法实践,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

我国《合同法》确定了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外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责任。

”这里所确定的即为严格责任原则。

所谓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是指违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或过失。

《合同法》中把归责原则确定严格责任的理由主要有:第一,严格责任的确立并非自《合同法》开始,在《民法通则》以及《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有关于严格责任的规定。

第二,严格责任具有方便裁判和增强合同责任感的优点。

第三,严格责任原则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

因为违约责任在本质上是以合同义务转化而来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是在执行当事人的意愿和约定,因而应该实行严格责任原则。

第四,确立严格责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国际间经贸交往的规则接轨。

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都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

[4]三、违约责任的样态对于违约责任的样态,又称违约形态。

综合我国《合同法》及各国实践,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预期违约。

这是从英美法的概念。

其可分为两种具体类型:[5]其一、预期拒绝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以言辞或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有明示和默示两种表现形式。

其二、预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有情况表明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其亦有明示和默示两种表现形式。

我国《合同法》第108条对预期拒绝履行做了规定,而第68条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则兼含有以上两种类型的具体表现行为。

笔者认为,我国的立法分类不明确,实践中的适用有一定困难。

第二,不履行。

即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

根据不履行的时间,有先期不履行(预期违约的一种)和实际违约两种;根据当事人的主观态度,又可分为拒绝履行和履行不能,拒绝履行的行为若发生在履行期届至前,则为预期违约,若发生在履行期届满后,则可能构成履行迟延或履行不能(根据债务的具体性质确定)。

为避免重复,笔者认为此处不履行主要包括债务人届期不能履行债务和届期拒绝履行债务两种。

第三,迟延履行。

即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

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

债务人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时,在债权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债务人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对迟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

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接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受领。

若债权人迟延造成债务的损害,债权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不适当履行。

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

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

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谓的履行质量不合格的违约情形。

债权人可依《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112条,债务人由于交付的标的物内在缺陷而给债权人造成人身或合同标的物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时,债务人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其它违约行为。

指除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之外的,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履行方式和地点而履行债务的行为。

主要包括:(1)部分履行行为;(2)履行方式不适当;(3)履行地点不适当;(4)其他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

四、免责事由所谓免责事由,是指免除违反合同义务的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和理由。

具体包括法定的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具体内容如下:(一)不可抗力根据我国《合同法》,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具体地说,不可抗力独立于人的意志和行为之外,且其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

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繁多,一般而言,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两种。

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但在法律另有规定时,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责任,主要有:其一、迟延履行后的责任。

大陆法系民法典大都规定,一方迟延履行债务之后,应对在逾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所致的损害负责。

我国《合同法》第117条对此有所规定。

其二、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302条对承运人采取了特殊的严格责任原则[6].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4条及《铁路法》第56条亦有相关规定。

此外,对于不可抗力免责,还有一些必要条件,即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之时,债务人须及时通知债权人,还须将经有关机关证实的文书作为有效证明提交债权人。

(二)债权人过错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人不负违约责任,我国法律对此有明文规定的有《合同法》第311条(货运合同)、第370条(保管合同)等。

(三)其他法定免责事由主要有两类:第一,对于标的物的自然损耗,债务人可免责。

这一情形多发生在运输合同中。

第二,未违约一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免责,我国《合同法》第119条对此有所规定。

(四)免责条款免责条款,又称约定免责事由,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

分解开说,其一,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条款,具有约定性;其二,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许法官推定免责条款的存在;其三,免责条款旨在排除或限制未来的民事责任,具有免责功能。

[7]我国《合同法》从反面对免责条款作了规定。

《合同法》第53条规定了两种无效免责条款:第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第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此外,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免除其责任的,该免责条款无效。

五、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

对这几种方式进一步推敲,不难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8]第一,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不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是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以及合同义务的延续,都是违反合同后的处理措施,但不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违反合同的处理措施中可以包括支付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

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是《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的体现,属于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不具有违约责任的作用。

从性质上看,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只属于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其中的继续履行属于典型的合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则是合同义务的继续。

这两者无论从实际作用上,还是从性质上,都不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合同法》将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规定下来,是不准确的,混淆了合同义务与违约责任[9].第二,采取补救措施的规定也不恰当。

“采取补救措施”是一个不具体的概念,含义不明确,到底什么样的措施属于补救措施,《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

继续履行是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作也是补救措施。

另外,《合同法》将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并列规定下来,则又犯了一个逻辑错误。

这两个概念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不是并列关系,不能并列使用。

第三,支付价款或者酬金也不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我国《合同法》把“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规定在违约责任一章(第109条)中,把支付价款或者酬金作为一种违约责任,笔者认为,这种立法安排不恰当。

支付价款或者酬金,这是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根本不是违约责任。

无论合同当事人是否违约,都应当履行其支付价款或者酬金的义务。

支付价款或者酬金与支付赔偿金或者违约金的性质是不相同的,两者不能混淆。

因此,笔者认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支付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两种。

简言之,违约金是指合同约定的,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就其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

在数额的确定上,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合同法》第113条对此有所体现。

六、结语以上是结合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

限于篇幅,我对诸如违约责任与更多其他责任的区别、支付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的详情等未能作深入的论述,这些都有待我今后的不懈努力。

总之,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育成熟,违约责任制度也必将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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