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经济法》论文
探讨经济法与合同法对合同关系的调整与分工

探讨经济法与合同法对合同关系的调整与分工经济法与合同法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它们对于调整和规范合同关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合同关系是经济活动的基本形式,而经济法与合同法的调整和分工对于保障合同关系的公平、公正和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经济法与合同法的关系经济法是指规范和调整社会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体系,它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等法律规范。
而合同法则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交易行为的法律制度,是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经济主体利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经济法与合同法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
合同是经济活动的基本形式,它是经济利益和财产关系的载体,是市场经济体系中的基本组织形式。
而经济法旨在规范和调整经济活动,保障市场经济正常秩序和经济主体利益,其中合同法作为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经济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1.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济法与合同法的一个重要作用是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合同双方因为合同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经济法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则进一步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相关事项,从而保障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促进合同自由合同自由是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自由订立合同。
经济法与合同法保障了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和自由选择,确保了合同的自由订立和自由发挥作用。
经济法规定了合同的有效要素和合同成立的形式,合同法则进一步规定了合同的效力和解释等问题,保障了合同的自由和合法性。
3.规范合同的履行和违约经济法与合同法在合同的履行和违约方面起着重要的调整作用。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对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进行了细致的规定,确保了合同的有效履行和保障了合同的稳定性。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违约责任和救济措施,保障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了市场经济秩序。
浅谈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论文摘要违约责任不仅是民法中最基本的责任形式之一,也是合同法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债务履行和债权实现有深刻意义。
本文拟对违约责任的内涵、归责原则作探讨,同时论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差异、竞合及如何选择,以期对我国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争议之处作较为深入的阐释。
论文关键词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侵权责任一、概说合同法上所说的违约责任,指合同的某一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的约定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因而也有学者将其概括为违反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
我国现行《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从《合同法》第107条来看,违约责任以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其存在的前提。
既然以合同有效成立为条件,就有必要区分违约责任与合同债务。
对比《民法通则》之84与106条不难发现,我国立法者明确区分开了合同之中的债务与责任,前者指由法律规定或者由合同约定的当事人应当为之的义务,而后者则是在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事先约定时,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因而违约责任较之合同债务具有强制性。
至于违约责任与合同责任是否同义,学术界也有分歧。
笔者认同崔建远教授的观点,即肯定违约责任与合同责任属同一概念,排除缔约过失责任和合同终止后的过失责任,在此不作详述。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所谓归责原则,就是指由一定的归责事由来确定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法律原则。
学术界对于归责原则尚存在争议,主要分成两种观点,即单一归责原则和二元化归责原则。
单一归责原则指以过错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而非其他;而二元化归责原则主张,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应一并作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讨论到底适用哪一种归责原则具有实际意义,因为不同的归责原则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会带来不同的后果。
具体而言,采用不同的归责原则,行为人的违约方式、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责任和违约方承担的责任范围均不尽相同,因此有必要在此作进一步的讨论。
经济法合同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0年取得了某地块的开发权,并开始进行住宅项目的建设。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开发商与多位业主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业主购买开发商开发的住宅,并约定了交房时间、房屋面积、价格、付款方式等条款。
然而,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到期后,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屋,导致业主与开发商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2. 业主是否可以解除合同?3. 双方如何承担违约责任?三、法院判决1. 开发商构成违约:法院认为,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开发商应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交付房屋。
然而,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2. 业主可以解除合同: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屋,已经构成严重违约,业主有权解除合同。
3. 违约责任承担:- 开发商应向业主支付违约金:法院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判决开发商向业主支付违约金,以弥补业主因开发商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 开发商应退还业主已付款项: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业主已支付的购房款,包括首付、按揭贷款等。
- 开发商应赔偿业主损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开发商赔偿业主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如装修费用、临时租房费用等。
四、案例分析1. 违约责任的认定: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这表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合同解除的条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屋,已构成严重违约,业主有权解除合同。
3.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法院在本案中判决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退还已付款项、赔偿损失等。
这体现了法律对违约行为的制裁,同时也保护了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试论违约责任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试论违约责任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学号 ___________学校—指导教师内容摘要 (3)一、违约责任的概述 (3)(一) .................. 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3 (二) ............................................ 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3 (三) ............................ 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双重属性4 (四) ............................................ 违约责任的可约定性4 二、违约责任的形态 .. (4)(一) ...................................................... 不能履行4 (二) ...................................................... 延迟履行4 (三) .................................................... 不完全履行5 (四) ...................................................... 拒绝履行5 (五) .................................................... 债权人延迟5 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 (5)(一) ............................................ 违约责任的承担原则5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6 四、确认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8)(一) .................................... 传统确认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8 (二) .......................... 现行《合同法》确认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9 参考文献 (10)试论违约责任内容摘要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
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违约与责任承担——兼论《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论解构

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违约与责任承担——兼论《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论解构李永军;李伟平【摘要】《合同法》第121条严格恪守债的相对性,规定在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仅在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后,债务人才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据此,除不可抗力这一狭窄的免责事由外,债务人近似承担的是一种"不可思议的超级债务".过错责任、客观责任两大立法例下的履行障碍或者违约风险的分配结果极为相似且都为债务人的责任承担设置了合适的边界.基于现实的需要与理性的要求,解释上应认为第121条没有完全排除债权人向第三人求偿之可能,在第三人的原因是引起债务人违约的直接原因且第三人主观上存有故意、债务人主观上无过错时,应允许债务人根据具体情形选择适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风险负担、合同解除四种方式来免除其责任承担.【期刊名称】《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7(000)005【总页数】8页(P24-31)【关键词】第三人原因;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21条;第三人侵害债权【作者】李永军;李伟平【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正文语种】中文债的相对性原则作为古典契约法体系构建的第一块基石和整个私法体系的基础①李永军:《合同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444页。
,一直以来被近现代立法所遵循。
一般认为其包括主体相对性、内容相对性、责任相对性三个方面的内容。
其中《合同法》第121条即被认为是责任相对性的一个集中体现,该条规定在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仅在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后,债务人才可向第三人追偿。
自《合同法》通过至今,对该条的理解就引来诸多争议,但未妨碍法院援引该条作出了大量的判决②周江洪:《〈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解与适用》,《清华法学》2012年第5期。
违约责任论文合同违约责任论文合同法违约责任论文:论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论文合同违约责任论文合同法违约责任论文:论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摘要:《合同法》借鉴了英美法系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填补了违约形态的一项空白。
《合同法》对违约确定了完全补偿原则。
关键词:合同法;违约责任;形态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这种义务往往是以违约责任的强制力为后盾。
它是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障,不仅可以促使当事人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起到避免和减少违约行为发生的预防作用,更为重要的是在发生违约行为后,通过追究违约方的责任,使守约方的损失得到补偿,保障交易安全。
一、违约责任的形态违约责任的形态一般可以分为不履行合同义务、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和预期违约三种。
前两种早已确定并被立法承认。
关于预期违约一直存在争议,直至被《合同法》所承认,是立法上的进步。
1.不履行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合同期限到来之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既可以是明示即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也可以是默示即用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义务。
《合同法》第10条对实际履行作出了三项例外规定:一是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的,即违约责任违约行为已使合同丧失了履行的可能性或履行已经没有意义或必要;二是债务的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的;三是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因为这是债权人享有的一项权利,债权人有权决定采取何种救济措施,如果债权人不选择实际履行的就可以选择别的救济方式。
2.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是指债务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等。
《合同法》规定,合同履行原则为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期限、地点、方式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此种形态大多表现为买卖合同中的质量纠纷。
针对此种状况,《合同法》第111条专门对不符合约定的补救措施作了明确规定:一是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二是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依合同有关条款,即订立合同的本意或交易习惯确定;三是上述措施仍无法解决的,受害方可以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大小,合理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少价款或者报酬。
结合中国合同法,浅论违约责任制度(一)

结合中国合同法,浅论违约责任制度(一)摘要: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直接的法律后果就是承担违约责任。
全面研究中国违约责任的分类、内容和形式。
有利于促进合同的履行和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违约责任制度作为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在合同法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关键词:违约责任;归责原则;违约责任承担方式1违约责任的概念及其特点违约责任即违反了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新《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内容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和补充,其中的违约责任制度吸收了以往三部合同法行之有效的规定和借鉴了国外的有益经验。
体现了中国违约责任制度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发展性。
现行《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仅指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的财产责任,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完全分离,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
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它与合同义务有着密切联系,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①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包含两层意思:其一,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违约责任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
②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即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才能发生,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
③违约责任具有可确定性。
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和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等,但这并不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因为这种约定应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④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
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合同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中国《合同法》确认违约责任既是对违约方违约行为的制裁,又是对受害方遭受损失的补偿,以补偿性为主,兼有惩罚性。
试论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

试论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摘要】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是一个重要的司法领域。
本文从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来探讨这一议题。
在首先介绍了背景,即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的现状;其次阐述研究目的,即探讨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最后指出研究意义,即完善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接下来在分别讨论了合同法基本原则与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种类和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主体、违约责任的范围和救济措施以及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
最后在结论部分给出了完善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的建议、未来研究方向和结语。
通过本文的研究,有望促进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的完善和进步。
【关键词】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原则、种类、构成要件、主体、范围、救济措施、问题、完善、建议、研究方向1. 引言1.1 背景介绍合同是社会生活中至关重要的法律制度,它规定了交易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从而促进了经济活动的进行。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导致一方或双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即发生了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不仅会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还会影响市场秩序和信誉体系的建立,因此违约责任制度的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也得到了日益重视。
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而引起的责任问题,包括违约责任的种类、构成要件、主体、范围和救济措施等内容。
随着合同关系的复杂化和多样化,违约责任制度的运用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
对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基本原则、实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有助于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到此结束。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探讨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分析合同法基本原则与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种类和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主体、违约责任的范围和救济措施等方面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提供参考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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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
【摘要】合同缔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实现,而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可能使得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实现。
因此,研究违约行为及其救济方法,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违约行为、违约责任的论述,介绍了违约责任的种类、免责条件、处理方式等问题,阐述了我国新《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关键词】违约责任、合同法、免责事由
一、违约责任的样态
对于违约责任的样态,又称违约形态。
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预期违约。
其可分为两种具体类型:其一、预期拒绝履行,其二、预期不能履行。
第二,不履行。
即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
第三,迟延履行。
即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
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
第四,不适当履行。
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
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
第五,其它违约行为。
指除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之外的,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履行方式和地点而履行债务的行为。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
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1.实际履行。
实际履行包括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和非金钱债务的
实际履行。
《合同法》第109条、第110条等条款规定,金钱债
务应当实际履行,非金钱债务在特殊情况下不适用实际履行。
特殊情况即指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
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如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
担违约责任,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非违约方可根据标的
性质和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采取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措施。
3.赔偿损失。
我国法律实行的是完全赔偿原则。
要求赔偿范围包
括两个部分。
其一,被违约人现有财产的减少(实际损失)。
其二,可得利益。
4.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
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
一定数额的金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未约定则
不产生违约金责任,且违约金的约定不应过高或者过低。
5.定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定金按担保法规定执行,但如果
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当事人可选择适用其一。
三、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
合同法规定的法定的免责事由为不可抗力,是指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如:①自然灾害。
如地震、海啸等。
②政府行为。
如合同订立后,政府颁布的禁运法律。
③社会异常现象。
如罢工。
2.免责条款。
《合同法》第53条规定了两种无效免责条款:第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第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相对人有过错。
是指相对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过失,则当事人可以免责。
四、分析关于合同法违约责任的案例
2001年,吉祥月饼厂与某超市达成协议,由吉祥月饼厂负责提供中秋接前后的月饼工15种。
双方约定了月饼的名称、价格和数量,并约定月饼于9月14日、9月21日、9月28日分三次给付完毕。
2001年9月14日,吉祥月饼厂给该超市发去了第一批月饼。
但第二批月饼直到9月25日才送到超市,9月29日,吉祥月饼厂将第三批月饼送到超市。
因为当年月饼滞销,超市还剩余大量月饼没有卖出,遂以月饼厂违反约定时间为由拒绝接收。
月饼长争辩说虽然晚了一天,但是并没有过中秋节,超市应该按约定接收。
双方协商无果,吉祥月饼厂诉至法院。
这个案例简洁明了,又很贴近生活。
让我们运用关于合同法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来分析一下这个案例。
合同约定于28日给付完毕,而且月饼是一种在特殊时期内才能销售的商品,错过销售季节,会严重影响超市的销售情况。
吉祥月饼厂29日将月饼送达,
虽只有一天之隔,也属于延迟履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对迟延后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
因此超市有权拒绝接收。
只有在一种情况下,月饼厂可以免责。
即假定在28日之前发生了不可抗力,如月饼厂遭遇了洪水,但也需要提前通知超市。
五、总结
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它以法律的形式约束当事人违约否则必须承担必要的违约责任,以此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作为大学生的我们不仅要了解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更要学会运用其法律法规来维护我们的正当利益,做到知法,用法,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