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合同法》中违约责任有关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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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浅谈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论文摘要违约责任不仅是民法中最基本的责任形式之一,也是合同法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债务履行和债权实现有深刻意义。

本文拟对违约责任的内涵、归责原则作探讨,同时论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差异、竞合及如何选择,以期对我国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争议之处作较为深入的阐释。

论文关键词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侵权责任一、概说合同法上所说的违约责任,指合同的某一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的约定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因而也有学者将其概括为违反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

我国现行《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从《合同法》第107条来看,违约责任以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其存在的前提。

既然以合同有效成立为条件,就有必要区分违约责任与合同债务。

对比《民法通则》之84与106条不难发现,我国立法者明确区分开了合同之中的债务与责任,前者指由法律规定或者由合同约定的当事人应当为之的义务,而后者则是在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事先约定时,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因而违约责任较之合同债务具有强制性。

至于违约责任与合同责任是否同义,学术界也有分歧。

笔者认同崔建远教授的观点,即肯定违约责任与合同责任属同一概念,排除缔约过失责任和合同终止后的过失责任,在此不作详述。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所谓归责原则,就是指由一定的归责事由来确定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法律原则。

学术界对于归责原则尚存在争议,主要分成两种观点,即单一归责原则和二元化归责原则。

单一归责原则指以过错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而非其他;而二元化归责原则主张,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应一并作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讨论到底适用哪一种归责原则具有实际意义,因为不同的归责原则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会带来不同的后果。

具体而言,采用不同的归责原则,行为人的违约方式、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责任和违约方承担的责任范围均不尽相同,因此有必要在此作进一步的讨论。

对《合同法》中违约责任有关问题的思考

对《合同法》中违约责任有关问题的思考

摘要现代市场经济社会,民事主体进行交往最重要的形式是合同,法院处理的民事案件中有相当比例的是合同纠纷。

当事人通过合同条款来约定权利义务,同时,当事人的约定也是法官裁判合同纠纷所依据的最重要的事实。

对于合同事实的认定正确与否直接决定案理处理的正确性。

而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可能使得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实现。

因此,研究违约行为及其救济方法,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有着重要意义。

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从违约责任的立法目的看,是为了维护合同的严肃性,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新《合同法》对以往的违约责任制度进行若干补充和完善,其最大的特点在于:第一,增加预期违约责任和加害给付责任,从而构筑了违约责任的真正内涵。

第二,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从而强化了违约责任的功能,顺应了合同法的发展趋势。

第三,对预期违约制度做出明确规定,从而弥补了预期违约制度适用上的缺陷。

第四,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第五,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给当事人行使权利提供充分的空间。

本文以我国《合同法》为例,从违约责任概念入手,通过对违约责任的特点、违约责任的性质、违约责任的表现形式、违约责任的几种损失情况、违约责任构成及归责原则等有关问题的分析,阐述了我国新《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

关键词:合同合同法违约责任预期违约归责原则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和活跃,合同纠纷也随之不断增多。

《合同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其范围涵盖了所有社会主体所有的平等交易关系,从合同的有效性来讲,双方的合意是合同有效的根本要件,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能力又是合意的要件。

在我国新《合同法》实施以来,这部法律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该法中许多新的规定对于弥补我国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对合同法违约责任及相关问题的浅见

对合同法违约责任及相关问题的浅见

作者简介:王君鸿,(1954-),本科,研究方向:民法。

对合同法违约责任及相关问题的浅见王君鸿(吉林天友律师事务所,吉林汪清133200)摘要: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一项重要措施。

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又称债权)时,依法应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

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分别从违约责任的概念与特征、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违约责任的形态、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以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来分析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

关键词:合同、违约责任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1009(2011)01-0148-02 合同义务与责任是民法学上两个最为基本的范畴,正确把握两者的关系是理解违约责任的一个基本前提。

在罗马法上,合同有法锁(obligatio)之意,其形象的比喻出合同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的拘束力,但罗马法却并未将合同义务与责任加以区分,致使其义务包含在责任之中,有义务必然有责任。

事实上,责任虽然是合同义务的转化形式、是合同义务的替代,但二者并非完全一致,有合同义务并非必然会产生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及特征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

对此我国《合同法》第107条给予了明确的规定。

事实上,违约责任的问题是合同法中的核心问题,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一种形式,因此当合同生效后、在履行过程中,出于对这种最大化利益的追求,当事人不可避免的会出现有意违反合同的行为,因此确立违约责任是保证合同制度能稳定、顺利发展的必要条件。

违约责任作为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制度,其具有以下特征:1、具有相对性。

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仅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对于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其既不通过合同享有权利,也未通过合同承担义务,其不是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因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

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结合中国合同法,浅论违约责任制度(一)

结合中国合同法,浅论违约责任制度(一)

结合中国合同法,浅论违约责任制度(一)摘要: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直接的法律后果就是承担违约责任。

全面研究中国违约责任的分类、内容和形式。

有利于促进合同的履行和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违约责任制度作为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在合同法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关键词:违约责任;归责原则;违约责任承担方式1违约责任的概念及其特点违约责任即违反了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新《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内容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和补充,其中的违约责任制度吸收了以往三部合同法行之有效的规定和借鉴了国外的有益经验。

体现了中国违约责任制度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发展性。

现行《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仅指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的财产责任,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完全分离,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

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它与合同义务有着密切联系,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①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包含两层意思:其一,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违约责任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

②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即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才能发生,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

③违约责任具有可确定性。

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和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等,但这并不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因为这种约定应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④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

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合同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中国《合同法》确认违约责任既是对违约方违约行为的制裁,又是对受害方遭受损失的补偿,以补偿性为主,兼有惩罚性。

法学解析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问题

法学解析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问题

法学解析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问题合同法是民事法的一部分,是指规定了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

其中,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核心问题之一。

本文将对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问题进行法学解析。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点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所面临的法律后果。

在合同法中,违约责任有以下几个特点:1. 义务主体关系: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即一方主张另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 法律后果:违约责任是违约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以补偿为主要目的,旨在修复合同当事人权益受损。

3. 合同约束力:违约责任是基于合同的约束力而产生的,只适用于合同当事人,并不具有社会广泛适用性。

二、违约责任的种类和适用条件合同法中规定了多种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履行、赔偿、解除和免除等。

不同的违约责任适用条件也有所不同。

1. 履行责任:履行责任是最基本的违约责任形式,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合同义务。

2. 赔偿责任:赔偿责任是当事人不能或不愿意履行合同义务时的法律后果,受到合同标的物价值、损失扩大原则等因素的影响。

3. 解除责任:解除责任是指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解除合同所产生的损失,适用于合同履行受到重大妨碍或不可能履行的情况。

4. 免除责任:免除责任是某些特定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免除违约责任的情形,如不可抗力、协商一致等。

三、违约责任的适用原则在合同法中,有一些基本的适用原则可以用来解析违约责任问题。

1. 等价原则:根据合同法的等价原则,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实现等价交换。

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其履行或赔偿等等价补偿。

2. 损失承担原则:根据合同法的损失承担原则,当事人应当承担因违约所引起的损失。

被违约一方可以请求违约方赔偿其因违约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3. 效力最大化原则:效力最大化原则是指合同法应追求合同效力的最大化,保护合同的履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试论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完善引言合同是现代社会经济交往中最为基础的法律工具之一,它规范了各方之间的权益和义务,保障了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违约责任是合同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它涉及到当事人对合同履约的义务以及违约行为所引起的后果。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变迁,对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制度有着更高的要求,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违约责任制度的基本框架我国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制度主要包括违约责任的形成、履行债和赔偿债的性质及其计算、违约责任的免除和限制等方面的规定。

违约责任的形成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违约责任的形成条件,对于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进行了约束。

履行债和赔偿债的性质及其计算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其约定的义务。

但是,在实际履行中,可能会出现无法完全履行的情况。

此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6条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违约程度和双方协商来确定。

而对于损害赔偿责任的计算,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应当根据实际损失和违约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进行合理计算。

违约责任的免除和限制我国合同法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违约责任免除和限制进行了规定。

例如,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8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来限制违约责任的范围。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不足尽管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进行了规定,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对违约责任的预防不足我国合同法主要侧重于对违约责任的形成和承担进行规定,但对于违约的预防却缺乏明确的规定。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避免违约的发生。

因此,对于违约责任的预防应当引起足够重视。

合同法下的违约责任研究

合同法下的违约责任研究

合同法下的违约责任研究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参与各种各样的合同活动。

无论是购买商品、签订租赁协议还是与公司合作,合同都扮演着在各方之间确立权益和义务的重要角色。

然而,当一方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时,应该如何进行追究责任?这就是合同法下的违约责任研究所涉及的问题。

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可以分为履行和不履行两种情况。

首先,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履行合同。

如果履行已经变得不可能或者不符合合同性质、目的,或者对方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违约金、赔偿和利息。

违约金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种约束履行的措施。

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应当是合同中约定的一定金额,不得超过债务的金额。

赔偿是另一种常见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时,后者可以要求前者赔偿损失。

赔偿的计算一般以合同履行后的利益和未履行时造成的损失为基础,但不得超过双方合同中互不知情的市场价值。

此外,合同法还规定了利息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当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支付相应的利息。

另一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履行相应的代价。

如果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另一方可以自行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履行,并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费用。

此外,合同法还规定了可能的其他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如恢复合同前状况、重新协商或者采取其他适当的补救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时,违约责任的承担原则是相互平等的。

双方都应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理合法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追究违约责任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造成的损失程度、违约行为的后果等因素。

此外,合同法还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的违约责任,如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特殊条款或者根据特殊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的讨论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的讨论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的讨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的讨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的讨论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合同法》对以往的违约责任制度进行若干补充和完善,其最大的特点在论文格式论文范文毕业论文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的讨论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合同法》对以往的违约责任制度进行若干补充和完善,其最大的特点在于:第一,增加预期违约责任和加害给付责任,从而构筑了违约责任的真正内涵。

第二,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从而强化了违约责任的功能,顺应了合同法的发展趋势。

第三,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兼容并蓄,从而弥补了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上的缺陷。

第四,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第五,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给当事人行使权利提供充分的空间。

拟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规定作粗略的论述。

一、违约责任的内涵界定及其特点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这里包含两层意思:其一,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

第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

第三,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

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合同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从合同法所确认的违约责任方式来看,无论是强制实际履行,还是支付违约赔偿金,或者采用其他补救措施,无不体现出补偿性。

当然,在特定情况下并不排除处罚性。

第四,违约责任的可约定性。

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等,但这并不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因为这种约定应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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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代市场经济社会,民事主体进行交往最重要的形式是合同,法院处理的民事案件中有相当比例的是合同纠纷。

当事人通过合同条款来约定权利义务,同时,当事人的约定也是法官裁判合同纠纷所依据的最重要的事实。

对于合同事实的认定正确与否直接决定案理处理的正确性。

而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可能使得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实现。

因此,研究违约行为及其救济方法,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有着重要意义。

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从违约责任的立法目的看,是为了维护合同的严肃性,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新《合同法》对以往的违约责任制度进行若干补充和完善,其最大的特点在于:第一,增加预期违约责任和加害给付责任,从而构筑了违约责任的真正内涵。

第二,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从而强化了违约责任的功能,顺应了合同法的发展趋势。

第三,对预期违约制度做出明确规定,从而弥补了预期违约制度适用上的缺陷。

第四,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第五,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给当事人行使权利提供充分的空间。

本文以我国《合同法》为例,从违约责任概念入手,通过对违约责任的特点、违约责任的性质、违约责任的表现形式、违约责任的几种损失情况、违约责任构成及归责原则等有关问题的分析,阐述了我国新《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

关键词:合同合同法违约责任预期违约归责原则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和活跃,合同纠纷也随之不断增多。

《合同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其范围涵盖了所有社会主体所有的平等交易关系,从合同的有效性来讲,双方的合意是合同有效的根本要件,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能力又是合意的要件。

在我国新《合同法》实施以来,这部法律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该法中许多新的规定对于弥补我国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其中,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

新《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对于依法成立的合同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而这种自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往往是以违约责任的强制力为后盾的,一旦违约,依法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说违约责任是合同法的核心内容,是保证交易安全的重要法律制度。

笔者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违约责任的内涵、性质、表现形式、构成及归责原则、违约责任的几种损失情况等几个方面对违约责任的有关问题作粗略的分析。

一、违约责任的内涵及性质[!--empirenews.page--]违约责任就是违反了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约定或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等民事责任。

其主要特征为:(1)违约责任的性质是一种民事责任,不是行政责任,更不是刑事责任。

(2)违约责任是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履行合同过程中的民事责任,而不是签订合同之前和签订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

(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是基于合同一方或双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第三人的行为不构成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4)违约责任具有可确定性,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等,但这并不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因为这种约定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5)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不能对违约人的人身进行伤害。

(6)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

违约责任的性质,学术界、司法界素有争议,主要有三种说法。

一种说法认为,违约责任是一种补偿责任,违约方所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之和,只能相当于受害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我国《合同法》草案第115条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

第二种说法认为违约金是对违约行为的一种法律制裁,具有惩罚性,违约方所支付的违约金,可以高于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强制违约方付出较大的代价,以教育和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合同。

第三种说法认为,违约责任既具有补偿性,又有惩罚性,以补偿性为主。

违约责任是一种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其要求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因合同不能履行而造成的损失。

这种损失一般是可以预见和计算的,但也不排除尚有不能确定的利益损失,包括可能得到的利益损失,这部分不确定的利益损失的赔偿,从某种意义上说带有惩罚性。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的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从而确认了违约责任的性质以补偿性为主,兼有惩罚性。

这样的规定是科学的,也是可行的。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惩罚与补偿兼顾,还是比较人性化的。

二、违约责任的表现形式根据合同法第107条、108条规定,违约责任的表现形式可分为不履行合同义务、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预期违约三种。

传统合同法理论认为,违约分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两者均为实际违约的情形。

这两种形态在《民法通则》第111条和原《经济合同法》第29条、《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8 条均有相同的规定,关于第三种形态是多年来争论较大,实践中屡有发生,而一直未被承认的违约形态,这次《合同法》借鉴了英美合同立法的经验,确认了预期违约制度,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一)、不履行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

包括不履行金钱债务和不履行非金钱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既可以是明示,即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

也可以默示方式,即用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110条规定,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是采取实际履行的原则。

所谓实际履行原则,“是指除法律和合同另有规定或者客观上已不可能履行的情况以外,当事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不能用其他标的代替约定的标的;一方违约时,也不能用偿付违约金、赔偿金的方式代替履约,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仍应继续履行”。

实际履行原则同时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双方都负有必须实际履行合同的义务,禁止单方变更,但是一方违约时,只有守约一方才享有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权利。

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拒绝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empirenews.page--](二)、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是指债务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等。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履行原则为适当履行原则。

它是指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期限、地点、方式,由合格的主体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

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又称不完全履行合同。

合同法针对实践中质量纠纷较多的情况,在合同法第111 条中专门对质量不符约定的补救措施作了明确规定:一是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二是不能达成协议的,可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即订立合同的本意,或者按交易习惯确定;三是上述措施仍不能解决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及损失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

(三)、预期违[1][2][3]下一页约,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

这是一项避免和减少守约当事人因履行合同而遭受损失,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守约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预期违约最早来源于英国法庭的判例,后被英美法系国家广泛采纳,并形成一项制度。

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和原来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对预期违约一般都未作具体规定,致使不少预期违约行为未能依法受到追究,一些守约的受害方不能依法得到救助。

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将违约行为等同于实际违约,但在审判实践中适用预期违约规则追究违约人的预期违约责任的案例早已出现,1994年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海门市对外贸易公司诉南通市东方饲料供应公司购销合同预期违约不能交货案”中,法院确认饲料公司预期违约成立并判其承担责任。

新合同法正式确认了预期违约制度。

我国《合同法》第108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可以看出预期违约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两种形式。

所谓明示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

所谓默示违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约担保。

针对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差异来说,预期违约属于在履行前毁约,而不像实际违约是在履行期到来之后的违约,它与实际违约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它们发生的时间不同,由此导致它们两者呈现不同的特点。

它具有以下特征:(1)违约行为发生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这种违约是一种不能履约的危险,而不是实际违约。

如果违约方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后所作的不履约表示,那就是一种实际违约,而不是预期违约。

( 2)预期违约所侵害的客体是对方所期待得到的利益,而一般不是现实存在的利益损害。

但有时也会使对方当事人基于对合同的信赖而作履行合同准备所化费用遭受损失。

(3 )预期违约必须是有效合同,无效合同不存在预期违约问题。

(4)一方主张对方预期违约,请求追究违约责任时间是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并由其承担举证责任。

(5)预期违约是一种客观标准,而不是主观臆断,必须是一方明确表示,即明示预期违约,或自己行为明确表明,即默示预期违约。

所以,预期违约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而不像实际违约那样,表现为现实的违反义务,预期违约所侵害的只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

[!--empirenews.page--]三、违约责任的构成及归责原则(一)、违约责任的构成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在理论界历来存有争议,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合同必须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实际存在的违约行为;二是认为必须是有效合同,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如有不可归责当事人的原因不构成违约;三是认为除上述三要件外加上损害事实与违约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争论焦点在于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必须有过错。

新合同法第107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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