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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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合同法之十违约责任

10.合同法之十违约责任

合同法之十违约责任(liabilit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s)主讲:宋旭明(songxuming@)合同法之十违约责任 (liabilit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s) 主讲:宋旭明(songxuming@)1第一节违约责任概述☆ 3一、概念 3二、合同债务与违约责任之关系 3三、违约责任的发生原因——违约行为 3第二节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doctrine of liability fixation)☆ 6一、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为主(liability without fault)6二、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辅(liability for fault) 6第三节免责事由与免责条款(excuse for nonresponsibility; exception clause) 6一、免责事由 6二、免责条款7第四节为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7)第五节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liability for tort)7一、责任竞合/请求权竞合/加害给付 7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7三、处理 7四、诉讼当事人7五、免责事由8六、诉讼时效(limitation of actions) 9七、地域管辖(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9第六节强制履行(compulsory performance)☆9一、概念 9二、构成要件9三、不适用强制履行的情形9四、强制履行与其他法律责任形式的关系 9第七节赔偿损失(compensation for damages)☆10一、概述 10二、构成要件11三、赔偿范围11四、与有过失规则 12五、减轻损失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合119)12六、损益相抵规则: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赔偿原因获得利益时,应当将其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

论新《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论新《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内容提要:合同缔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实现,而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可能使得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实现。

因此,研究违约行为及其救济方法,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违约行为、违约责任的论述,介绍了违约责任的概念、特点、种类、归责原则、免责条件以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等问题,阐述了我国新《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布实施,将中国完整的合同制度正式昭示于世界,结束了中国合同法三分天下的局面。

然而,在理论上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揭示中国合同制度的全部理论内涵,则为刚刚开始。

其中研究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制度,也正是如此,全面研究我国违约责任的分类、内容和形式,无论是对于合同法的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是十分重要的。

一、违约责任概述(一)违约行为1.违约行为的概念:违约行为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

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

2.违约行为的构成:违约行为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的主观过错。

3.违约行为的分类:各个国家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都是不一样的。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体系作如下划分:(1)预期违约大陆法系国家因强调实际违约,对预期违约一般都未作具体规定,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将违约行为等同于实际违约,但在审判实践中适用预期违约规则追究违约人的预期违约责任的案例早已出现,1994年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海门市对外贸易公司诉南通市东方饲料供应公司购销合同预期违约不能交货案”中,法院确认饲料公司预期违约成立并判其承担责任,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第108条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使我国合同法中违约制度得以完善和发展。

A.预期违约的概念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

合同法违约赔偿标准

合同法违约赔偿标准

合同法违约赔偿标准
合同违约赔偿标准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赔偿范围: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实际损失包括信赖利益的损失和固有利益的损失。

可得利益是守约方在履行合同后本可以获得的损失,是未来的、期待的利益。

2.可预见规则:违约赔偿的数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减损规则: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应当积极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如果债权人违反减损义务而扩大了损失,不得就这部分损失请求债务人赔偿。

4.过错相抵规则:受损害的一方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在计算损失赔偿额时应当相应减少。

5.损益相抵规则:如果守约方因导致损失发生的同一违法行为而获得利益的,应当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

6.免除规则:如果违约方是因为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赔偿责任。

7.违约金条款:如果合同中包含了违约金条款,那么违约金的支付标准通常是以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为赔偿标准的。

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违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给予减少或者增加。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查阅《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获取更准确和具体的信息。

违约责任的法律框架与赔偿计算

违约责任的法律框架与赔偿计算

违约责任的法律框架与赔偿计算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它涉及合同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问题。

当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就构成了违约行为。

在发生违约后,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进行赔偿。

本文将就违约责任的法律框架和赔偿计算这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违约责任的法律框架1. 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这就意味着,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责任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违约责任可以分为两种:履行和赔偿。

履行是指违约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其义务。

而赔偿是指违约方必须向另一方支付由于违约行为而产生的损失。

3.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四十一条规定了一些情况下免除违约责任的具体情形。

比如,当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该方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二、赔偿计算的方法1. 直接损失的计算在赔偿计算中,直接损失是最基本的计算对象。

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而直接导致的经济损失,可以通过合同中的明确约定或根据受损方的实际损失进行计算。

比如,当一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另一方因此而遭受了利润损失,那么赔偿金额应该包括这部分损失。

2. 间接损失的计算在一些情况下,违约行为可能会引发间接损失。

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而间接导致的损失,如停产、影响商誉等。

对于间接损失的计算,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补偿,或者根据受损方的实际损失进行计算。

3. 利益追溯法的适用利益追溯法是一种赔偿计算的方法,它可以用于确定因违约行为而导致的受益损失。

利益追溯法是指根据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计算受损方在没有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利益,然后将其与实际情况进行比较,得出赔偿金额。

4. 审酌损失的计算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利益追溯法均无法准确计算赔偿金额。

产品销售合同中的违约责任的法律要求

产品销售合同中的违约责任的法律要求

产品销售合同中的违约责任的法律要求根据你给出的题目,我将按照“产品销售合同中的违约责任的法律要求”这个格式为你写一篇文章。

以下是内容:产品销售合同中的违约责任的法律要求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产品销售合同在商业领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一份完善的产品销售合同不仅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还规定了违约责任的法律要求。

本文将详细探讨产品销售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以及法律对此的规定。

一、违约责任的定义和种类在产品销售合同中,当一方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时,就构成了违约。

违约责任指的是当事人因违约而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主要分为以下几种:1. 继续履行:当事人可以通过继续履行合同来消除违约,即履行违约方原本应履行的义务。

2. 补救:违约方应当就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包括实际损失和合理支出的费用。

同时,不能仅凭违约方的主观意愿进行赔偿,而是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3. 解除:在一方严重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赔偿因解除合同而遭受的损失。

二、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一份完善的产品销售合同应当详细规定各方的违约责任,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受到保护。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违约责任条款:1. 履行日期:合同应明确规定履行的日期和期限。

如果一方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可采取相应的违约责任措施。

2. 合理期限和书面通知:在违约发生后,另一方通常有义务给予违约方合理的追讨期限,并采取书面形式向其发出追讨通知书,以确保双方充分履行合同义务。

3. 赔偿金额限制:合同中可以约定对一方的违约责任进行限制,即对赔偿金额做出明确的规定。

这有助于避免违约方承担过高的赔偿责任。

4. 免责条款:在某些情况下,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一方可能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

因此,合同中可以约定相应的免责条款,规定在特定情况下违约方不承担责任。

三、法律对违约责任的规定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也有明确规定,如下所述:1. 两倍赔偿: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违约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但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其受到的损失。

《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界定

《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界定

《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界定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它与合同义务有密切联系,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则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

我国《合同法》第七章专设违约责任,规定了预期违约及实际违约等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认定必须依循一定的原则,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也要依循一定的归责原则。

归责即责任的归属,归责原则是指在进行违约行为所导致的事实后果的归属判断活动时应遵循的原则和基本标准。

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外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上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责任,即除非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违约方不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均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采取严格责任为一般归责原则,有其优点:1.在严格责任原则之下,受害方只须证明违约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事实,无须证明违约方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违约方亦无须证明自己对于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主观上无过错,只要有违约行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在严格责任原则之下,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与违约责任直接联系,有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行为即有违约责任,两者互为因果关系,这样有利于增加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促使当事人认真对待合同,从而保证合同的严肃性。

3.在严格责任原则之下,违约责任是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本质上出于当事人双方约定,不是法律强加的。

法律确认合同具有拘束力,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时追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查询请参阅汇法网。

试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

试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合同法》对以往的违约责任制度进行若干补充和完善,其最大的特点在于:第一,增加预期违约责任和加害给付责任,从而构筑了违约责任的真正内涵。

第二,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从而强化了违约责任的功能,顺应了合同法的发展趋势。

第三,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兼容并蓄,从而弥补了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上的缺陷。

第四,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第五,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给当事人行使权利提供充分的空间。

[1]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规定作粗略的论述。

一、违约责任的内涵界定及其特点违约责任即违反了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英美法中违约责任通常被称为违约的补救(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而在大陆法中则被包括在债务不履行的责任之中,或者被视为债的效力的范畴。

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内容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和补充,其中的违约责任制度吸收了以往三部合同法行之有效的规定和借鉴了国外的有益经验,体现了我国违约责任制度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发展性。

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它与合同义务有密切联系,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则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

[2]我国《合同法》第七章专设违约责任,规定了预期违约及实际违约等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这里包含两层意思:其一,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是关于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

合同是经过双方自愿订立的约定,一旦当事人违背了合同约定,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文将围绕《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展开讨论,剖析其内容和意义。

合同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内容,其根本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在合同关系中,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失,就构成了违约行为。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主要规定了违约责任的内容和方式。

首先,根据该条款,合同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履行债务、赔偿损失以及支付违约金等。

其中,履行债务是最基本的违约责任,并且是法定的。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义务,以保证对方能够享有应有的权益。

如果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则需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这是因为合同是基于信任和公平原则建立的,当一方违约时,就破坏了合同关系的平衡,导致了对方的损失。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还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支付方式。

违约金是一种补偿性赔偿金,当一方违约时,需要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

违约金的目的在于起到催促和约束作用,从而避免当事人故意违约或轻视合同义务。

违约金的数额应当合理,并且不能超过合同约定的债务金额。

在合同中对违约金的约定必须是明确和具体的,以便为合同的履行提供明确的责任和约束。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违约方还需要承担利息、违约金的计算和支付成本等其他合理费用。

这是对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全面补偿的一种方式。

利息是违约造成的资金延迟使用所导致的损害,违约方应当支付相应利息。

而其他合理费用则是因为违约行为而增加的成本,如追违费用、诉讼费用等,应当由违约方承担。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反映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即诚实信用、自愿约定和平等互利。

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违反了合同的基本原则,导致损失的产生。

因此,违约方应当对违约行为负有责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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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杜久春【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颁布,正式确立了中国合同责任制度。

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约定或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等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的性质是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履行合同过程中的民事责任,基于合同一方或双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而产生的财产责任。

本文对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的性质、违约责任的形态、以及违约责任的构成与归责进行了阐述。

【关键字】合同责任/缔约过失/预期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而这种自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往往是以违约责任的强制力为后盾的,一旦违约,依法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是合同法的核心内容,是保证交易安全的重要法律制度。

一、违约责任的性质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约定或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等民事责任。

既具有补偿性,又有惩罚性,以补偿性为主。

其理由:1.从违约责任的内在要求看,违约责任是一种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其要求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因合同不能履行而造成的损失。

这种损失一般是可以预见和计算的,但也不排除尚有不能确定的利益损失,包括可能得到的利益损失,这部分不确定的利益损失的赔偿,从某种意义上说带有惩罚性。

2.从违约责任的立法目的看,是为了维护合同的严肃性,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违约行为的客观后果往往会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但有些违约行为不一定就有实际的损害后果,特别是预期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会很少,甚至为零,对这种违约行为如果按照补偿性的观点,就可不承担责任,这显然不妥,既达不到“特殊预防”的目的,更不能起到“一般预防”的作用。

3.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看,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都希望对方能按约履行合同,使其从中得到预期的效益,同时双方也都表明,一旦违约愿意受到惩罚,包括弥补对方的损失,在约定违约金数额时均有过磋商,即使未言明,也是心照不宣的,故违约责任给予一定的惩罚并不违背当事人的意愿。

4.从社会效果看,如果将违约责任仅限于补偿性,一旦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或仲裁机关,将化很多时间去弄清一方的实际损失,而有些违约确难以查清其造成的损失。

如果认为违约金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就无需拘泥一些细小的问题,就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作出裁决,只是当约定违约金过高过低时才予以变更,这样有利纠纷的解决,也可减少举证、质证的麻烦,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正如意大利民法第1382条规定的“适用违约金条款时无需对损害进行举证。

”5.从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看,《担保法》和《合同法》均有定金制度的规定,如果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需加倍返还定金,这加倍显然是一种罚则,而不是支付定金当事人的实际损失。

虽然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不能等同于违约责任,但这“双倍定金”无疑也是违约的法律后果,从某种意见上说也是一种违约责任。

6.从国际惯例看,根据《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规定,违约责任也带有惩罚性,而不仅仅是补偿性,如通则第7、4、13条规定“(1 )如果合同规定不履行方当事人应支付受损害方当事人一笔约定的金额,则受损害方当事人有权获得该笔金额,而不管其实际损失如何。

(2 )但是,如果约定金额大大超过因不履行以及其他情况造成的损害,则可将该约定金额减少至一个合理的数目,而不考虑任何与此相反的约定”。

这里法条关于“不管其实际损害如何”和“大大超过”才可减少的规定已足以说明违约责任不仅是补偿性,而且带有惩罚性。

从《美国统一商法典》的修订情况看,也趋向只要违约,不管是否有实际损失,就应支付违约金。

这次通过的合同法采纳了这一观点,第114 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的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将原草案115条二款“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一句删去,确认了违约责任的性质以补偿性为主,兼有惩罚性。

这样的规定是科学的,也是可行的。

二、违约责任的形态根据合同法第107条、108条规定,违约责任的形态可分为不履行合同义务、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预期违约三种。

1.不履行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

包括不履行金钱债务和不履行非金钱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既可以是明示,即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

也可以默示方式,即用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110条规定,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是采取实际履行的原则。

所谓实际履行原则,“是指除法律和合同另有规定或者客观上已不可能履行的情况以外,当事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不能用其他标的代替约定的标的;一方违约时,也不能用偿付违约金、赔偿金的方式代替履约,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仍应继续履行”实际履行原则同时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双方都负有必须实际履行合同的义务,禁止单方变更,但是一方违约时,只有守约一方才享有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权利。

合同法第110 条对非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作出了三项例外规定,一是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即如果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合同丧失了履行的可能性或者履行已成没有意义和必要的,可不采取实际履行;二是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的,即义务人作出实际履行利益极不相称,不平衡,失去经济效益的,可不采取实际履行;三是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的,因为是否请求实际履行是债权人享有的一项权利,债权人有权决定采取什么补救方式,如果债权人不选择实际履行的,就可采取其他方式。

2.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是指债务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等。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履行原则为适当履行原则。

它是指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期限、地点、方式,由合格的主体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

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又称不完全履行合同。

合同法针对实践中质量纠纷较多的情况,在第111 条中专门对质量不符约定的补救措施作了明确规定:一是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二是不能达成协议的,可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即订立合同的本意,或者按交易习惯确定;三是上述措施仍不能解决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及损失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

这里法条规定的是“选择请求”,这种选择性请求并无顺序限制,当事人或司法实践中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3.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

合同法第108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它具有以下特征:(1)违约行为发生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这种违约是一种不能履约的危险,而不是实际违约。

如果违约方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后所作的不履约表示,那就是一种实际违约,而不是预期违约。

( 2)预期违约所侵害的客体是对方所期待得到的利益,而一般不是现实存在的利益损害。

但有时也会使对方当事人基于对合同的信赖而作履行合同准备所化费用遭受损失。

(3 )预期违约必须是有效合同,无效合同不存在预期违约问题。

那么可撤销合同是否也有预期违约的问题,实践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可撤销合同在撤销之后,自始就无效,故也不存在预期违约。

另一种意见认为可撤销合同只有在撤销之后才无效,在撤销之前是有效的,如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应该视为预期违约。

笔者认为对可撤销合同应作具体分析,如一方主张对方预期违约,请求追究违约责任时,对方反主张撤销合同,后经仲裁或诉讼,合同被撤销的,当然也就不存在预期违约。

反之,一方当事人主张预期违约,另一方并未主张撤销合同,那么就应承认预期违约的存在。

因为可撤销合同在撤销之前其效力是相对确定的,对双方当事人仍有约束力,只是在撤销之后才自始无效,这里关键取决于合同当事人,撤销权是当事人的一种权利,他可以主张,也可以放弃,且行使撤销权有法定时间规定,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该撤销权消灭。

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主张行使撤销权,说明其都承认合同的效力,那就应受合同的约束,当然存在预期违约的问题。

(4)一方主张对方预期违约,请求追究违约责任时间是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并由其承担举证责任。

(5)预期违约是一种客观标准,而不是主观臆断,必须是一方明确表示,即明示预期违约,或自己行为明确表明,即默示预期违约。

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告诉对方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

这种“表示”必须是:①明确、肯定,不能摸棱两可;②直接向对方当事人,而不能向第三人或由第三人转告;③出于当事人本人所为,而不是由第三人所为;④不属法定的抗辩理由,不是合同法第66条、第67条、第68条所规定的几种情况,如果有法定的抗辩事由就不是预期违约,而是依法行使权利。

所谓默示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这里的“表明”:①包括作为的和不作为的,如当事人明知交货期已临近,却将机器设备转让等,但对不作为预期违约的认定应十分慎重,不能主观臆断,滥用权利。

②不履行合同包括有能力不履行和无履行能力的不能履行,即履行能力有严重缺陷。

如:A、经营状况、经济状况极差,无力履行合同;B、商业信誉危机,与签订合同时的状况反差极大;C、负债累累,资不抵债,或转移财产;D、无任何履约合同的准备和行动等等。

③要有确切的证据,举证责任在主张权利一方。

三、违约责任的构成与归责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在理论界历来存有争议,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两要件说,即合同必须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实际存在的违约行为;二是三要件说,即必须是有效合同,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如有不可归责当事人的原因不构成违约;三是四要件说,即除上述三要件外加上损害事实与违约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争论焦点在于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必须有过错。

合同法第107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合同法在违约责任上坚持了严格责任原则,这既适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可以增强人们的社会责任感,强化人们的公益心,减少社会损失。

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契约经济,契约是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工具,它契合了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反映并加强了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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