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对违约责任的规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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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206条

合同法第206条

合同法第206条合同法第206条是中国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条文,对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进行了规定。

本文将对该条进行详细解读。

条文内容合同法第206条的内容如下: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但是,对方过于苛求的损失,不应当在赔偿的范围之内。

解读合同法第206条规定了当事人之间的违约责任及赔偿范围。

根据该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意味着无论是合同的违约还是毁约行为,当事人都需要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然而,该条也对赔偿范围进行了限制。

如果对方过于苛求的损失,超出了合理范围,那么违约方不需要在赔偿的范围之内承担责任。

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违约方因对方过于苛求的损失而承担过高的赔偿责任,保护违约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意义合同法第206条的规定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即契约精神和公平原则。

根据契约精神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果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那么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公平原则则要求在赔偿范围的确定上要相对公正,避免对方过于苛求的损失被计入赔偿范围。

合同法第206条的规定在实际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它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法律保障,确保合同的履行和维护合同相关方的利益。

同时,该条也起到了预防和惩罚违约行为的作用,有助于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实践意义合同法第206条的实践意义十分广泛。

在商业交易中,当事人可以依据该条进行合同约定和违约责任的规定,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该条也对合同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指导,有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和秩序。

此外,合同法第206条的规定也适用于其他领域的合同,如劳动合同、租赁合同等。

无论是哪种类型的合同,当事人都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尽善尽美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以避免违约和相关的法律风险。

总结合同法第206条是中国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条文,规定了当事人之间的违约责任及赔偿范围。

合同中违约金的最高比例是多少?

合同中违约金的最高比例是多少?

Great success depends on the team, small success depends on the individual.(页眉可删)合同中违约金的最高比例是多少?合同中违约金的最高比例不能高于违约损失的30%,也就是说,违约金不能超过违约造成的损失的1.3倍。

如果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要求法院适当降低违约金支付比例,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

一、合同中违约金的最高比例是多少?1、合同法解释(二)规定: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不能高于违约损失的30%,也就是说,违约金不能超过违约造成的损失的1.3倍。

2、合同法第114条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上所述,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

3、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130%为原则,以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

4、担保法干问题的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二、合同违约金怎么算1、违约金约定注意事项1)、依据合同总额或其它一定数额为基准,确定一定的比例作为违约金;2)、依据对方逾期履行义务的时间,按照定期固定数额或比例的方式来连续计算违约金。

2、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1)、如果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要求法院适当降低违约金支付比例,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

3、违约金过分低于造成的损失1)、如果由于违约金的约定比例过低,导致无法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时候,守约方也可以要求提高违约金的数额,或单独提出要求赔偿损失。

4、法院判决增加或减少违约金的法律原则1)、由于违约金增减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具有很大关系,因此,法律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合同法对托管合同的违约与解除规定

合同法对托管合同的违约与解除规定

合同法对托管合同的违约与解除规定托管合同是指一方(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或权益委托给另一方(受托人)保管、管理或处置的合同关系。

托管合同在经济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违约和解除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本文将探讨合同法对托管合同的违约与解除规定。

一、违约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标准时,即构成违约。

托管合同的违约可以是委托人未按约定将财产交付给受托人,或者受托人未按照约定的方式保管、管理或处置财产。

在发生违约情况时,合同法赋予了受托人和委托人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1. 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合同法规定,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履行交付义务,并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因违约而产生的损失赔偿。

受托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尽责地履行管理、保管或处置财产的义务。

如果受托人未履行上述义务,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2.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按照约定的方式管理、保管或处置财产,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支付因违约而产生的损失赔偿。

委托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提供准确、完整的委托财产信息,并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履行交付义务。

如果委托人未履行上述义务,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解除规定当托管合同的一方违约且严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法对托管合同的解除规定如下:1. 受托人解除权合同法规定,如果委托人未按约定交付财产,并且在受托人向委托人发出催告后一定期限内仍未交付,受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受托人解除合同后,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因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

2. 委托人解除权合同法规定,如果受托人未按约定方式管理、保管或处置财产,并且在委托人向受托人发出催告后一定期限内仍未改正,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委托人解除合同后,可以要求受托人支付因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

三、其他相关规定除了违约和解除规定外,合同法还对托管合同的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

论新《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论新《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内容提要:合同缔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实现,而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可能使得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实现。

因此,研究违约行为及其救济方法,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违约行为、违约责任的论述,介绍了违约责任的概念、特点、种类、归责原则、免责条件以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等问题,阐述了我国新《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布实施,将中国完整的合同制度正式昭示于世界,结束了中国合同法三分天下的局面。

然而,在理论上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揭示中国合同制度的全部理论内涵,则为刚刚开始。

其中研究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制度,也正是如此,全面研究我国违约责任的分类、内容和形式,无论是对于合同法的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是十分重要的。

一、违约责任概述(一)违约行为1.违约行为的概念:违约行为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

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

2.违约行为的构成:违约行为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的主观过错。

3.违约行为的分类:各个国家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都是不一样的。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体系作如下划分:(1)预期违约大陆法系国家因强调实际违约,对预期违约一般都未作具体规定,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将违约行为等同于实际违约,但在审判实践中适用预期违约规则追究违约人的预期违约责任的案例早已出现,1994年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海门市对外贸易公司诉南通市东方饲料供应公司购销合同预期违约不能交货案”中,法院确认饲料公司预期违约成立并判其承担责任,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第108条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使我国合同法中违约制度得以完善和发展。

A.预期违约的概念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

浅析《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

浅析《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

浅析《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发布日期:2011-09-02 文章来源:互联网摘要: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是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通过约定在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从而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

违约责任的主要内容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包括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三种责任,受损失一当事人可根据自己损失的具体情况请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修理、更换、重作、减少价款或报酬,以及赔偿损失。

违约责任的承担以法律保护为后盾,在发生了违约情况后,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就确定违约责任或者承担违约责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请求仲裁机构(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或者法院予以法律保护。

《合同法》对以往的违约责任制度进行若干补充和完善,其最大的特点在于:第一,增加预期违约责任和加害给付责任,从而构筑了违约责任的真正内涵。

第二,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从而强化了违约责任的功能,顺应了合同法的发展趋势。

第三,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兼容并蓄,从而弥补了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上的缺陷。

第四,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第五,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给当事人行使权利提供充分的空间。

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

关键词:违约责任合同预期违约免责条款一、违约责任的内涵界定及其特点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七章专设违约责任,规定了预期违约及实际违约等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这里包含两层意思::其一,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解与使用

《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解与使用

合同法》第121 条的理解与使用《合同法》第121 条规:“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对该条规定的理解和使用却存在争议。

由于解释的不同容易产生法律的漏洞,因此有的学者主张应该废除这一条规定。

但在《合同法》第121 条做出修改和完善之前,仍需要对其进行正确的理解和使用,以维护司法公正。

一、《合同法》第121 条的概况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为了厘定责任而签署的一种契约。

根据《合同法》第121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为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争议,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根据约定来解决。

在此条规定中,尽管明确规定了违约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却并未对“第三人”进行进一步的规定,导致在现实生活中关于第三人原因的争议从未停止。

争议的核心自然在于怎么样界定第三人原因[1] 。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致使当事人一方加重了债务,而从字面意思上来理解的话,除了当事人双方之外的人都可以称为“第三人”。

这样宽阔的范围无疑使得债务人的负担更重了。

而这种负担的加重是否合理则值得深入思考。

为此,很多专业学者提出应该对第三人的范围进行限制性的解释。

然而个人的解读始终缺乏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不同的学者对其界定往往不同,在具体实践中也无法保证使用同样的解读。

例如,梁慧星教授认为“第三人”应当指的是和当事人双方存在一定联系的人,比如当事人的合作伙伴、公司员工、供货商等等。

但是即使如此,这样的界定也很难包括实际案例中所有的“第三人”。

其他的界定也面临着类似的困境,这就意味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真正的保障。

况且,理论上的限制性解释并不能完全应用到案件的实例中去,实际上对纠纷的解决起不到太大的作用。

因此也有学者认为应当废除这一无论如何解释都会存在缺陷的规定。

但就目前的情况看来,这一主张短期内并不会得到采用。

因此,还是应该本着公正合理的原则,对该条规定的解释与应用进行认真的研究,以求有助于争议的缓和以及案件的审理。

合同法中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

合同法中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

合同法中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说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担当违约责任。

以上是我国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

预期违约可以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类。

(一) 明示毁约构成明示毁约应具备如下条件:1、明示毁约方必需明确确定地向对方提出违约的表示,即违约方只有自愿的,确定的表示毁约的状况下才构成明示违约。

2、明示违约方必需是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以前,作出履行期到来之后不履行义务的表示。

3、毁约方必需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4、明示违约必需没有正值理由。

假如毁约方提出毁约有正值的理由,则不能构成明示违约。

(二) 默示违约默示违约的构成要件是“1、一方预见另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

一方之所以做出这样的预见,是由于另一方在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如另一方资金困难,已将局部货物转卖出去,马上破产等。

2、一方的预见有准确的证据。

3、被要求供应履行保证的一方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供应充分的保证。

违约的相关关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两类根本的民事责任,它们分别是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的核心问题。

由于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是债法的组成局部,它们都受民法的根本原则和债法的一般规定的指导。

虽然两者具有共同特征,但在法律上存在着重大差异,当事人对两类责任的不同选择将极大地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行使。

纵观各国的立法实践,两类责任的区分主要表达在如下几点:1、归责原则的区分。

很多国家的法律规定,违约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在各国法律中通常以过错责任为根本原则,而对某些特别的侵权行为实行严格责任原则。

依据中国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对侵权责任采纳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公正责任原则,实际上采纳了多重归责原则。

在侵权之诉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才可以减轻。

而在合同之诉中,只要受害人具有稍微过失,违约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就可以减轻。

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赔偿标准

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赔偿标准

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赔偿标准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或根据法律规定终止合同的一种行为。

在合同解除后,违约赔偿标准是确定双方违约责任及其违约方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基准。

本文将讨论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赔偿标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指导。

1. 违约解释在合同中,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当一方没有按照约定时间、方式、数量、质量等履行合同义务时,即构成了违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赔偿标准2.1 补救合同解除后,一方违约方可以通过补救的方式来消除或减轻违约的后果。

例如,违约方可以委托第三方履行合同或修复由于违约而导致的损失。

补救的方式主要是为了尽量恢复合同当初的履行状况。

如果违约一方通过补救消除或减轻了损失,另一方应予以合理的补偿。

合理的补偿可以是对方支付的补偿费用或者协商确定的其他方式。

2.2 损失赔偿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是指违约方应为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赔偿。

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是根据违约方违约后对方损失的实际金额进行计算。

违约方应通过支付金钱来弥补对方因违约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违约方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对方的损失,并按照对方的损失金额进行赔偿。

对方也应主动承担举证责任,提供损失的证明和计算依据。

2.3 违约金合同解除后的违约金是双方事先约定的一种赔偿方式。

违约金是由违约方在合同签订时同意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

当违约方发生违约行为,他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给对方。

违约金的目的是约束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或弥补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的金额应事先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合同解除后按照约定进行支付。

3. 法院裁定的违约赔偿如果当事人无法通过协商解决违约纠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根据合同法规定判决违约赔偿。

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对违约方进行判决,并确定具体的违约赔偿金额。

当事人在向法院申请违约赔偿时,应提供相关证据如合同、违约通知书、协商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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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对违约责任的规定条款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合同违约责任,文典律师特别整理了此篇文章,以下内容主要从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内容、违约责任特征及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规定条款三方面介绍,欢迎大家阅读交流。

一、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内容1.违约形态一是根据违约的时间,将违约分为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

实际违约是指事实上已经发生了的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情形。

正如第107 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是指合同还未到履行期,但合同一方当事人用语言或者行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的情形。

正如第108条的规定,合同虽然尚未到期,如果一方有不履行的表示,对方也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是根据违约程度,将违约分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不履行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

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履行的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形。

2.责任方式(1)实际履行:第109条规定,关于金钱债务,必须实际履行;第110条规定,关于非金钱债务,特殊情况不适用实际履行。

这些特殊情况包括: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赔偿损失:第112条规定,实际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如果对方还有损失,应赔偿。

根据第113条的规定,赔偿的范围包括违约所造成的所有损失,该损失中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即应遵守“合理预见规则”。

(3)支付违约金: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也可以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违约金不得过高或过低。

(4)执行定金罚则:关于定金的问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具体规定执行;如果当事人同时约定有违约金和定金的,只能选择其一执行。

(5)其他责任方式:第111条规定,违约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因为质量不符合约定,首先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责任方式的,非违约方可根据标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价等违约责任。

3.免责事由第117条、第118条规定,只有不可抗力方可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但不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4.其他(1)防止损失扩大规则:第119条规定,非违约方不可坐视损失扩大,应当采取措施而未采取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主张赔偿。

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因第三人原因而违约:第121条规定,因第三人方面的原因而违约,不是免责理由。

(3)责任竞合:第122条规定,当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受害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

二、违约责任特征(1)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章“民事责任”就包含了两种责任,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可见,违约责任不仅是合同法的重要内容,也是民事责任制度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2)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这是违约责任不同于其他民事责任的重要特点。

这个特点包含两方面意思:其一,违约责任的产生以合同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有义务就存在责任的可能性,没有义务,就根本谈不上责任;其二,违约责任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为条件,有效合同约定的义务与法律规定的义务一样,合同当事人必须履行,否则,就会产生违约责任。

(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合同当事人不得为他人设定合同义务,他人当然没有违约的可能性,从而也就不存在负违约责任的问题。

(4)违约责任可以由合同当事人约定。

按照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当然可以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幅度、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免责条件等等。

在合同法这类典型的任意性的法律中,尊重当事人自己的选择是立法者、司法者都很强调的。

必须注意的是,这种约定决不意味着法律对当事人毫无限制,为保障公平合理,法律对当事人约定的过高或过低违约金或者赔偿金,都要进行干预或法律授权法官根据具体情况降低或提高。

三、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规定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李白写的“举头望明月,低头思故乡”,看月亮,必须得抬头看,不然你看见的月只是水中月,而思故乡,必须得低头,看着脚下的土地,土地连结深情,传递的思念感应才会自然。

可见,李白对抬头和低头,有看似经典的认识,只是李白的脖颈不听使唤,该低头时却抬头,该抬头时却低头,搞得李白一辈子光碰头,有时被摔的鼻青脸肿的,但这时的李白爱喝酒,喝了酒就疯疯癫癫的,于是,李白就借着痛感籍着癫意把一肚子的酒吐出来,成就了“君不见黄河之水天上来……”的诗句。

元萨都剌《北人冢上》诗:“低头下拜襟尽血,行路人情为惨切。

”可见,古人从心里是不喜欢低头的,喜欢的是抬头。

48写作时,只与写作为伴,就能听到内心的声音,飘忽的灵感也能捕捉,笔下就有了属于自己的文字和思想。

就我为例,大学期间,常一个人钻在图书馆,早进晚出,看完一本书,常有感悟到笔尖,亦能有几篇散文杂评登报。

毕业后,到西双版纳工作,与内心的对话少之又少,每日工作之余,与友聚餐、喝酒、烧烤,不到凌晨绝不不回家,回家即一头醉晕埋进被子,日复一日,丧失了与灵魂独处的时间,自然再无创作灵感。

写作的人,几乎都远离正常人生活,也不遵守惯常的生活秩序。

安妮宝贝曾说,只有死去的繁华,能让我安静,所以,她常在黑暗中敲打键盘。

太温馨的生活,亦会使写作者陷于温柔之乡,懒得思考,更懒得动笔,路遥在写《平凡的世界》时,因为忽略家,忽略妻女,造成与林达的婚姻不睦,这或许不能怨路遥,因为他是个真正的写作者,是写作对孤独的需要,离间了他们的感情。

张爱玲,荒原上的孤独者,以23岁的人生阅历对人性作出冷酷、深邃、老道的剖析,生逢苍凉时代的孤独,成就了她文坛奇女的地位。

一代文学大师川端康成亦是孤独成就了他,出生不久,父母去世,7岁,祖母去世,10岁,姐姐去世,14岁,祖父去世,孤独是他500多篇小说永远的笔调,最终,他也选择在孤独中毁灭了自己。

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莫言说,在我少年时期,吃不饱、穿不暖,牵着一头牛或者羊,在四面看不到人的荒凉土地上孤独地生存。

饥饿和孤独是我写作的源泉。

所以说,很多人不是写不出来东西,只是缺乏独处的机会,一旦自处,孤独,下笔,无需微言大义,只需直言生活,定会渐渐文思汹涌,像有神魔推动。

这种深入骨髓的孤独,能让人打开灵感的黑匣子,在里面不能看到多少美好东西,却能自由的在一片完全属于自己内在精神空间翱翔,在孤独中煎熬自己、消耗自己的过程,亦生脱胎换骨升华自己的过程。

孤独的写作,让文学变得更具魅力。

所以,从现在开始,告别与日同醉,除去浮华,静下心来,提起笔与自己谈心,与孤独相伴,这是个决绝的行动,但是伟大作品都来自于孤独的写作,出自于决绝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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