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深入推进农村“两权”抵押贷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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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中小企业出口专项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中小企业出口专项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中小企业出口专项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3•【字号】蚌政办[2011]83号•【施行日期】2011.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中小企业出口专项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1〕8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蚌埠市中小企业出口专项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蚌埠市中小企业出口专项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解决中小企业出口业务流动资金融资难问题,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出口信贷的投放,提高信用担保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聚集引导作用,促进中小企业出口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扩大全市进出口规模,进一步提高全市经济外向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建立中小企业出口专项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

风险补偿资金由市财政专户存储、专户管理、单独核算。

第三条在“鼓励风险控制,损失适当补偿”的前提下,坚持公开透明、科学评审、定向使用、规范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开展专项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工作。

第四条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审核和审批。

第五条申请专项担保贷款的中小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我市境内注册登记且有出口实绩;2.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管理规范,主营业务突出,成长性较好,员工队伍较为稳定,组织架构较为完整;3.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环境保护规定,产品适销对路;4.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财务资料真实可信;5.信用较好,无不良记录,无偷税、骗汇、走私等违法违规行为;6.其他有关条件。

第六条企业向所属县、区(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下同)提出贷款申请,县区初审通过后每周向市商务局推荐,市商务局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评审会,根据出口规模和订单情况,对申请贷款的企业进行评审,对符合推荐条件的企业,向担保机构出具推荐函。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蚌政办〔2016〕26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蚌政办〔2016〕26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蚌政办〔2016〕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4号)精神,切实提升我市融资担保行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融资担保公司风险抵抗能力,促进融资担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服务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以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政策扶持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以大力发展政策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为基础,加快发展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功能充分发挥的新型融资担保行业,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发展目标。

推进融资担保机构做大做精做强,培育一批有较强实力和影响力的融资担保机构,基本形成结构合理、竞争有序和稳健运行的机构体系;清退一批已不能正常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僵尸公司和高风险公司;发展一批政府出资为主、实力较强、影响较大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高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覆盖面;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分担机制和规范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较快增长,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担保户数比重不低于70%、县(区)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不低于90%。

二、完善融资担保机构体系(三)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做大做强。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0.22•【字号】蚌政〔2021〕66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蚌埠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0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决策启动第三章公众参与第四章专家论证第五章风险评估第六章公平竞争审查第七章合法性审查第八章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第九章决策执行和调整第十章责任追究第十一章附则蚌埠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进一步细化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工作流程,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省政府《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蚌埠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蚌埠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落实和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落实和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落实和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农民工【发文字号】蚌政办[2017]58号【发布部门】蚌埠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8.22【实施日期】2017.08.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落实和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实施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17〕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蚌埠市落实和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8月22日蚌埠市落实和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政策意见,围绕农业提质增效、农民就业创业和农村体制机制改革,以拓展新渠道、挖掘新潜力、培育新动能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支农政策,着力挖掘经营性收入增长潜力,稳住工资性收入增长势头,释放财产性收入增长红利,拓展转移性收入增长空间,确保全市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贫困人口全面脱贫,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缩小。

一、落实和完善农业支持保护政策,夯实农民增收基础1.加大农业基础设施投入。

固定资产投资重点投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以新一轮水利建设规划为引领,实施农田水利工程,着力解决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问题。

推进全市河湖沟渠水系连通工程。

落实市、县、乡、村四级河长制。

统筹建设资金,持续推进中低产田和低洼地改造工程。

加强防洪减灾、农业科技、粮食仓储物流和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等基础设施建设。

力争到“十三五”末高标准农田不低于全市耕地的50%。

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政策,探索开展耕作层剥离试点工作,实施耕地质量保护和提升行动。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农林委、市水利局、市商务外事局)2.加强农村金融服务和创新。

推动金融机构加快县城空白网点布局,下放县域分支机构业务审批权限,放宽涉农不良贷款容忍度。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4•【字号】蚌政办[2010]144号•【施行日期】2010.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商标使用与管理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10〕1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蚌埠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蚌埠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第一条为做好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发挥商标品牌带动效应,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安徽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其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质押,从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取得贷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方式。

提供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的借款人为出质人,接受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的贷款人为质权人。

第三条为支持我市金融产品创新和企业融资,结合省市优惠政策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相关规定,对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实施鼓励措施:(一)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和贴息,按照《蚌埠市市区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三县地区参照执行。

(二)对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次性给予2万元人民币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四条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必须以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专用权一并作为质押物。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蚌政办[2006]111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蚌政办[2006]111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蚌政办〔2006〕1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34件,修改规范性文件12件,现予公布。

附件: 1.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2.需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1: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序│文件名称(文号)│废止理由││号│││├─┼────────────────┼──────────────────────┤│1 │《蚌埠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已被《蚌埠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13│││府令第2号)│号)代替。

│├─┼────────────────┼──────────────────────┤│2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利工程│现执行《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

│││管理的通告》(蚌政〔1995〕11号)││├─┼────────────────┼──────────────────────┤│3 │《关于印发〈蚌埠市私营企业职工和│现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实施│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关│││办法〉、〈蚌埠市临时工养老保险、│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蚌政│││失业保险实施办法〉和〈蚌埠市外商│〔2006〕122号)等规定。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2022年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2022年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2022年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27•【字号】蚌政办秘〔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2022年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蚌埠市人民政府2022年规章制定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立法工作。

立法工作要牢牢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加强党对立法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要求,切实坚持党对行政立法工作的领导。

市直单位负责起草的草案送审稿,要提请本单位党委(党组)集体研究。

市司法局要将审查的草案,提请局党组集体讨论。

重大、复杂、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前,要提请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二、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起草责任单位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蚌埠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要求,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加强立法协商,拓宽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专家学者和利益相关方意见,特别是基层群众、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有效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

市司法局要加强指导,把好立法草案审查关。

三、按时完成立法计划。

对列入本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实施类项目,起草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立法调研论证、起草、征求意见、提请合法性审查等程序扎实推进立法进程,并按计划及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列入本年度政府规章制定的立法后评估项目,评估责任单位要认真谋划,务实推进,对政府规章的执行情况及实施效果进行调查、评价,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规章、改进行政执法等评估意见。

2022年4月27日蚌埠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规章制定计划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立法工作,发挥立法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规定,坚持统筹安排、突出特色、急需先立的原则,现对市政府2022年度规章计划作如下安排:一、实施类2件(一)《蚌埠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修订)。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蚌政办[2010]103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蚌政办[2010]103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蚌政办〔2010〕10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蚌埠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蚌埠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方案为推动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加快专利技术的实施与转化,根据《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蚌埠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2010至2012年,选择部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

充分发挥专利权的融资功能,拓宽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加快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进程。

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产品创新,试点期内参与试点的银行、担保机构和专利评估机构在专利权质押贷款相关业务上均要有所突破。

促进专利权交易市场发展,为广泛发展专利权融资业务奠定良好基础。

探索和完善专利技术转化的融资工作机制。

二、成立组织为扎实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成立蚌埠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附后),主要承担以下职能:(一)负责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管理。

(二)负责专利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担保机构的备案管理。

(三)负责贷款人、担保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的协调服务。

(四)负责与专利权质押贷款相关的其他工作。

三、设立资金设立蚌埠市专利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安排500万元,用于开展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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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深入推进农村“两权”抵押贷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
【发布部门】蚌埠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08
【实施日期】2015.07.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蚌埠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深入推进农村“两权”抵押贷款工作实施方案(试
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深入推进农村“两权”抵押贷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2015年7月8日蚌埠市深入推进农村“两权”抵押贷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
见》(皖政办秘〔2014〕21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金融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2015〕17号)等文件要求,为深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简称农村“两权”)抵押贷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和政策扶持相结合。

以市场化为导向,以政策扶持为支撑,充分调动和激发参与各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推进农村“两权”抵押贷款工作,深化农村金融改革,更好地实现农村产权金融功能,进一步促进“三农”和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坚持依法保障借贷双方合法权益。

坚持合法合规,在现行法规和政策许可范围内开展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

一方面要依法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明确农村“两权”抵押融资范围,农村“两权”处置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产权用途;另一方面要依法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抵押权人债权未受清偿的,相关各方应通过经济、法律或行政等多种方式确保金融机构合法债权不受损失。

(三)坚持借款人自愿和契约管理。

尊重各农村经营主体意愿,不强行推进农村“两权”抵押融资,农村经营主体根据自身资金需求状况自愿向参与试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运用农村“两权”开展抵押、担保等融资应遵循契约精神,签订的合同、协议按照有关法规予以管理。

(四)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和风险可控。

农村“两权”抵押融资工作政策性强,既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实施,又要稳步推进、控制风险、注重实效。

重点选择农村法人金融机构开展农村“两权”抵押贷款业务,鼓励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涉农保险等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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