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2017年度蚌埠市城市老旧居住小区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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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2017年度蚌埠市城市老旧居住小区整治改造工作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2017年度蚌埠市城市老旧居住小区整治改造工作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2017年度蚌埠市城市老旧居住小区整治改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04•【字号】蚌政办秘〔2017〕32号•【施行日期】2017.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2017年度蚌埠市城市老旧居住小区整治改造工作的通知蚌政办秘〔2017〕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蚌埠市城市老旧居住小区整治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蚌政办〔2016〕14号)要求,加快推进我市老旧居住小区整治改造,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提升城市形象和文明程度,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7年全市老旧居住小区整治改造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工作目标和原则(一)工作目标。

完成 86 个老旧居住小区改造任务(附件 1),推进“三位一体”管理模式,逐步建立老旧居住小区物业管理长效机制。

(二)工作原则。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原则,辖区政府为老旧居住小区整治改造工作的实施推进主体,充分发挥街道、社区作用,压实责任,切实做好项目规划、设计、实施,群众组织、宣传、发动,环境维护、营造、建设等工作,因地制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二、改造内容(一)提升标准。

在切实完成四项基本改造内容的基础上,将小区路灯等纳入基本改造内容。

供水、燃气管道、弱电入地改造完善要依据规划设计同步实施。

推进绿色节能、适老化提升改造,开展海绵城市改造,每个县区须有一个提升型整治改造项目。

(二)完善机制。

在整治改造模式和长期管理模式上,各县、区要大胆探索,积极推进“三位一体”管理模式,做到整治改造完成一个、物业管理推进一个,“三位一体”管理做到改造项目全覆盖。

(三)科学设计。

要根据实际综合设计弱电入地、供水、燃气等路由和建设内容,安排海绵城市设计内容,统筹安排物业服务用房。

鉴于老旧居住小区整治改造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区可以直接委托市规划设计院进行设计,勘察设计费按照定额50%列入建设项目的投资总额内。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和规范议事协调机构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和规范议事协调机构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和规范议事协调机构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05•【字号】蚌政办秘〔2017〕98号•【施行日期】2017.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和规范议事协调机构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蚌政办秘〔2017〕9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持续提高行政效能、转变工作作风、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对2003年以来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成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进行了清理和规范。

对确因工作需要的,予以保留;对工作任务在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协调解决的,转由相关职能部门常态化管理;对工作任务已完成或基本完成的,予以撤销。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成立的议事协调机构清理规范结果予以公布,并就今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和调整原则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议事协调机构清理规范结果保留的议事协调机构206个(附件1),合并设立议事协调机构18个(附件2),撤销的议事协调机构112个(附件3)。

二、今后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和调整原则(一)省政府及上级有关单位设置的议事协调机构,明确要求地方对应设置的,可以设置。

(二)某项工作涉及面广、组织协调任务重,单独由一个部门承担确有困难的,可以设置。

(三)确需设置议事协调机构的,要明确工作期限或工作任务,工作期满或工作任务完成后由议事协调机构自行撤销。

(四)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成员如需调整,均由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按程序报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自行发文,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五)每年对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设立的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开展一次清理,并将清理结果进行公布。

(六)凡需要保留的议事协调机构都要明确年度工作(会议)计划,对于一年内没有明确工作计划或者未召开会议的议事协调机构予以撤销。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蚌埠市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蚌埠市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蚌埠市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14•【字号】蚌政秘〔2017〕21号•【施行日期】2017.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蚌埠市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的通知蚌政秘〔2017〕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2017年蚌埠市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计划》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细化工作方案,抓紧启动实施,确保年底前全面完成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目标任务。

2017年3月14日2017年蚌埠市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计划2017年是完成棚户区改造三年(2015—2017年)计划的收官之年。

根据棚户区改造三年计划和省政府下达的年度改造目标,结合市辖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两个中心、两个全面”目标任务,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积极推进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确保如期完成三年改造计划,加快建设淮河流域和皖北地区中心城市。

二、计划编制原则根据《2015—2017年蚌埠市城镇棚户区改造三年计划》,依据三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剩余总量,结合省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按下列原则制定:一是三年改造计划中尚未完成征收的棚改结转项目、尚未实施的城中村重点项目全部列入年度改造计划。

二是正在实施征收的项目上半年必须完成,2015年安置房开工项目实现竣工,2016年竣工项目要实现回迁安置。

三是使用开行贷款、农发行贷款的项目全部列入年度改造计划。

四是不在三年规划内,但在城市主干道两侧,居住条件差、群众反映强烈、亟待改造的项目列入改造计划,确保今年全面完成城市主干道两侧棚户区改造。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蚌政办[2006]111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蚌政办[2006]111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蚌政办〔2006〕1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34件,修改规范性文件12件,现予公布。

附件: 1.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2.需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1: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序│文件名称(文号)│废止理由││号│││├─┼────────────────┼──────────────────────┤│1 │《蚌埠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已被《蚌埠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13│││府令第2号)│号)代替。

│├─┼────────────────┼──────────────────────┤│2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利工程│现执行《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

│││管理的通告》(蚌政〔1995〕11号)││├─┼────────────────┼──────────────────────┤│3 │《关于印发〈蚌埠市私营企业职工和│现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实施│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关│││办法〉、〈蚌埠市临时工养老保险、│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蚌政│││失业保险实施办法〉和〈蚌埠市外商│〔2006〕122号)等规定。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国有土地违法建筑拆除工作意见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国有土地违法建筑拆除工作意见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国有土地违法建筑拆除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6•【字号】蚌政办[2010]72号•【施行日期】2010.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国有土地违法建筑拆除工作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10〕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蚌埠市城市国有土地违法建筑拆除工作意见》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四月六日蚌埠市城市国有土地违法建筑拆除工作意见第一条为加强违法建筑治理工作,改善市容环境面貌,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城市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本市城市国有土地上违法建筑的查处、拆除工作。

第三条本意见中的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市容管理等方面规定的违法建设与违规搭建,包括:(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及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二)不符合市容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擅自占用公共道路、绿地等公共资源无合法手续的各类搭建。

(三)擅自侵占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四)未经水利主管部门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在堤防和护堤地建设的房屋及在河道滩地修建的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违法建筑拆除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内拆除违法建筑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违法建筑拆除工作。

拆除各类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第五条查处违法建筑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整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整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整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3•【字号】蚌政办[2008]115号•【施行日期】2008.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整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蚌政办〔2008〕1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蚌埠市整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二月十三日蚌埠市整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全面清理我市违法用地,依法查处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解决当前我市土地利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营造依法管地、依法用地的良好环境。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3个月的违法用地专项整治行动。

为确保整治行动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规范用地秩序的重要部署,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依法严肃查处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土地管理秩序,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此次违法用地专项整治工作的原则是:自查为主、突出重点、严格查处、促进整改。

二、整治范围和主要内容(一)整治范围1.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例行督察时,对我市市区、怀远、固镇县2006年11月至2007年12月期间168个卫星图斑涉及的违法用地。

2.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例行督察时,卫星图斑未涉及的五河县和市辖其他区域2006年11月至2007年12月期间的违法用地。

3.2008年1月1日以来全市发生的违法用地。

4.2006年11月以前发生,至今尚未查处的违法用地。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2011]7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2011]7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201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蚌埠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蚌埠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容管理局)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公安、国土资源、交通、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专用场地的建设纳入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会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建筑垃圾消纳专用场地规划,市规划部门负责规划审查、报批工作。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3•【字号】蚌政办[2007]45号•【施行日期】2007.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7〕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蚌埠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5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三日蚌埠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 68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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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2017年度蚌埠市城市老旧居
住小区整治改造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
【发文字号】蚌政办秘[2017]32号
【发布部门】蚌埠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3.04
【实施日期】2017.03.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2017年度蚌埠市城市老旧居住小区整治改造工作的通知
(蚌政办秘〔2017〕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蚌埠市城市老旧居住小区整治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蚌政办〔2016〕14号)要求,加快推进我市老旧居住小区整治改造,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提升城市形象和文明程度,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7年全市老旧居住小区整治改造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完成 86 个老旧居住小区改造任务(附件 1),推进“三位一体”管理模式,逐步建立老旧居住小区物业管理长效机制。

(二)工作原则。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原则,辖区政府为老旧居住小区整治改造工作的实施推进主体,充分发挥街道、社区作用,压实责任,切实做好项目规划、设计、实施,群众组织、宣传、发动,环境维护、营造、建设等工作,因地制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二、改造内容
(一)提升标准。

在切实完成四项基本改造内容的基础上,将小区路灯等纳入基本改造内容。

供水、燃气管道、弱电入地改造完善要依据规划设计同步实施。

推进绿色节能、适老化提升改造,开展海绵城市改造,每个县区须有一个提升型整治改造项目。

(二)完善机制。

在整治改造模式和长期管理模式上,各县、区要大胆探索,积极推进“三位一体”管理模式,做到整治改造完成一个、物业管理推进一个,“三位一体”管理做到改造项目全覆盖。

(三)科学设计。

要根据实际综合设计弱电入地、供水、燃气等路由和建设内容,安排海绵城市设计内容,统筹安排物业服务用房。

鉴于老旧居住小区整治改造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区可以直接委托市规划设计院进行设计,勘察设计费按照定额50%列入建设项目的投资总额内。

为保证工作统筹推进,各县、区以“规划院设计为主,其他设计单位为辅”为原则,在征得市规划设计院同意的基础上,以相同条件自行选择其他设计单位,以弥补“抓进度,促项目”过程中市规划设计院设计力量不足的短板。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

各县、区要根据领导分工变动情况,及时调整领导小组成员,确保运转正常,切实落实本辖区老旧居住小区整治改造的统筹、协调、监督等工作。

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的作用,积极主动把整治改造工作抓实抓细抓好。

市直各部门要积极协助县区,主动服务,落实老旧居住小区整治改造的协同机制,保障工作顺利推进。

杆管线单位要统筹安排本单位工作计划和资金计划,在项目推进上调度力量,在资金安排
上对接改造。

(二)时间要求。

各县、区要抓紧做好老旧居住小区整治改造前期工作,2017年3月底前要开工一批,5月底全面开工,10月底前全面完工。

(三)规范程序。

要切实做到“三征求两公示”,即改造内容要征求居民意见并将结果公示,设计过程中要征求意见,设计方案要征求意见并公示。

要切实落实过程监督,邀请居民代表对改造过程进行监督,邀请各县、区“两代表一委员”及热心群众代表开展进度、质量、效果监督,落实跟踪审计。

要切实做好项目验收,按照基本建设项目验收的要求,对改造项目进行验收备案。

同时落实物业承接查验制度,实施前期物业跟踪改造监督的,须在招标时明确开办费用,该费用可在改造资金中列支。

(四)加强宣传。

各县、区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老旧居住小区整治改造提升的重要意义,深入社区做好群众工作,争取群众的广泛参与和支持,为老旧居住小区改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严格考核。

今年老旧居住小区整治改造已经纳入市城市大建设目标。

工作推进过程中,实行领导包保责任制,定期通报进展情况,与征迁、棚改项目一并观摩、一并调度、一并推进。

市老旧小区整治改造领导小组要加强目标考核,做到周调度,月推进,季观摩。

市级配套资金中的25% 部分留存与省奖补资金共同作为年度考核奖补资金。

附件: 2017年蚌埠市老旧居住小区整治改造项目汇总表
2017年3月4日
附件
2017年蚌埠市老旧居住小区整治改造项目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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