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3号]【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7.06【实施日期】1995.07.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3号)《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一九九五年七月六日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制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
前款所称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包括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本规定所称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
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
但该名称已经作为商标注册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包装,是指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
本规定所称装潢,是指为误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
第四条商品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
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
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1995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发布根据1998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修改第一条为了制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第三条禁止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四条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处理。
第五条权利人(申请人)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时,应当提供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存在的有关证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正文:----------------------------------------------------------------------------------------------------------------------------------------------------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第一条为了制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第三条禁止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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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已经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九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刘敏学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制止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
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凡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方式。
经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他彩票发售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禁止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一)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四)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前款第(四)项行为,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认定,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
3.15消费者维权日知识竞赛试题+答案

3.15消费者维权日知识竞赛试题+答案(1)一、单项选择题1、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 A )要求赔偿。
A、营业执照的持有人B、生产者C、供货商2、《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指的是依据(A )法律。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B.民法通则C.宪法3、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C )查询。
A、工商管理部门;B质量协会;C、生产者、销售者4、根据《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最高刑罚为(A )。
A.死刑B.无期徒刑C.没收财产5、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制度,推行(B )种质量管理制度。
A、全面质量管理;B、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C、计量管理认证6、生产者、销售者依照(A )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A、产品质量法;B、民事诉讼法;C、计量法和标准化法7、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C )查询。
A、工商管理部门B质量协会C、生产者、销售者8、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
经营者应当承担( C )。
A、所有费用B、消费者因修理、更换、退货而造成的实际损失C、运输等合理费用9、某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了财产损失,他向商家提出赔偿要求,但却遭到商家的拒绝。
商家的这种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 B )权利。
A、公平交易权B、求偿权C、安全权10、某消费者以18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双皮鞋,经检测这双皮鞋系假冒产品,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应当赔偿消费者损失( C )。
A、180元B、540元C、360元11、在保修期内(B )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A、一次B、二次C、三次12、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 B )的企业要求赔偿。
A、原来的B、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C、分立、合并后1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C )、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反不正当竞争法》复习题纲

《反不正当竞争法》复习题纲《反不正当竞争法》复习题纲复习题复习题一、单项选择1、《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A)起施行。
A、1993年12月1日B、1993年10月1日C、1994年1月1日D、1993年9月2日2、《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B)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A、产品质量监督部门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C、公安机关D、卫生行政部门\3、《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D)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A、国家机关B、消费者C、生产者D、其他经营者4、经营者不得给予对方单位或者者个人(A)。
A、回扣B、折扣C、佣金D、折让5、经营者销售或者者购买商品,能够以明示方式给对方(B)。
A、回扣B、折扣C、佣金6、经营者销售或者者购买商品,能够给中间人(C)。
A、回扣B、折扣C、佣金D、折让7、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C)元。
A、10000B、8000C、5000D、6000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或者者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检查时,可行使下列什么职权?(A)A、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
B、查封有关财物C、扣押有关财物D、扣留有关财物8、下列属于正常竞争行为的是(A )。
A.季节性降价B.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C.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D.在商品上伪造认证标志9、下列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的是(D )。
A.低于成本价销售鲜活产品B.商场为了促销,在成本价以上将商品打折出售C.企业经营不善,由于歇业而降价销售产品D.商场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达到10000元10、甲酒店向该市出租车司机承诺,为酒店每介绍一位客人,酒店向其支付该客人房费的20%作为奖励,与其相邻的乙酒店向有关部门举报了这一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12.19•【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5号]•【施行日期】1995.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修改意见》(发布日期:1996年12月17日实施日期:1996年12月17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5号)《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九日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组织和行为,保证其发挥市场监督管理职能,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工作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基本任务是:确认市场主体资格,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商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参与市场体系的规划、培育;负责商标的统一注册和管理;实施对广告业的宏观指导;监督管理个体、私营经济,指导其健康发展。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坚持精简、统一、合理分工与内部权力制约的原则。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职权,坚持依法、公正、效率、廉洁的原则。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执法监督制度,并接受各级人大、人民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国务院直属职能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同)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对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并报告工作,业务工作接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导。
商业贿赂行为查处大全

商业贿赂行为查处大全一、查处商业贿赂行为的相关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贿赂手段承包建筑工程项目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中的“营利性服务”,是指以有偿提供劳务、技术、设施、信息、资金、产权及其他利益或条件等为主要特征的经营活动。
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建筑工程项目,是以其劳务、技术、设施等来完成建设单位委托的建筑工程项目,并以此获取报酬的经营行为,其性质属于提供营利性服务,建筑施工企业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经营者。
二、建筑施工企业为承包建筑工程项目,直接或假借其他名义给付建设单位财物的行为,不正当地排挤了其他竞争对手,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竞争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是否超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请示》苏工商〔2000〕88号的答复: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其中所指的贿赂既包括行贿也包括受贿。
对于有关当事人在商品购销中收受贿赂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进行查处。
二、“帐外暗中”是构成回扣的必要条件而不是构成其他商业贿赂行为的必要条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或导游人员接受商场支付的“人头费”、“停车费”等费用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的行为,其实质是禁止经营者以不正当的利益引诱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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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邮政企业强制他人接受其邮政储蓄服务的
限制竞争行为的答复
【法规类别】消费者权益保护
【发文字号】工商公字[1999]第276号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1999.10.26
【实施日期】1999.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
《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邮政企业强制他人接受其邮政储蓄
服务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9〕第276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有权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制止和查处邮政部门利用承兑汇款的优势强制用户参加邮政储蓄业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鄂工商字〔1999〕第176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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