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薪酬管理规章制度【精品】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制度_薪酬管理制度(三篇)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制度_薪酬管理制度(三篇)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制度_薪酬管理制度(三篇)薪酬管理制度(三篇)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员工薪酬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有关薪酬核定、薪酬计算、薪酬发放,除另有规定外,一律按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原则:1.建立明确的分配制度。
根据不同部门的工作性质与特点,建立合理的分配方式与制度,以适应不同部门的需要。
同时利于各级管理者有效管理员工,以实现关键目标。
2.建立合理的工资构成体系并与企业效益、个人业绩挂钩。
员工收入不仅体现工作能力与所承担责任,而且更强调对绩效的倾斜。
薪酬管理制度(三篇)3.建立积极的激励机制。
鼓励员工提高自身能力,承担更大责任,从机制上激发员工的上进心。
同时建立完善合理的考核机制,做到多劳多得按能取酬。
在准确传达公司管理要求的基础上,表彰绩效突出的优秀员工。
第三条公司采用月薪制度,即每月发放工资及相应的福利。
第四条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企业与个人分别缴纳各自所应承担的税费(如个调税、社保等)。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
兼职员工可参考本规定参照执行。
第二章薪酬的构成第六条员工薪酬由月薪资、福利、奖金组成。
月薪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司龄工资、区域津贴、特殊津贴与其他津贴组成。
第七条薪资各部分组成及定义:1.基本工资:根据员工所获得的国家承认的最高职称或学历、结合任职资格体系的有关规定来确定。
薪酬管理制度(三篇)基本工资金额对应表公司任职资格评定的薪等国家承认的职称国家承认的学历基本工资(元)1、2薪等XX高级职称博士XX中级职称硕士1800初级职称本科1500技术员大专1300薪酬管理制度(三篇)技工中专1100高中(含以下)1000 2.司龄工资:司龄工资体现公司对长期服务员工的奖励,初始额为50元,每增加一个年度,增加50元,满XX年后不再增长。
司龄工资从转正后第二年开始核发。
3.区域津贴与其他津贴组成:1)区域津贴体现公司对驻外员工的生活补贴;区域津贴为每月300元(其中北京、广州地区为每月500元);在本地招聘的员工不享受区域津贴。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规章制度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规章制度国有企业薪酬管理规章制度导语:国有企业的薪酬都是很高的,所有有很多的人都会想要在国有企业任职,然而很多的人都不知道国有企业的薪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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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薪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的薪酬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及由其出资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薪酬,是指企业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报酬。
第四条企业的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
出资人依法管理企业薪酬总额及企业领导人员、企业兼职人员的薪酬,企业内部薪酬分配由企业依法自主决定。
(二)坚持薪酬与效益挂钩的原则。
经济效益增长,薪酬总额增加;经济效益下降,薪酬总额减少。
(三)坚持“两个低于”的原则。
薪酬总额的增长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员工平均薪酬的增长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
合理控制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
(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政策及不可比因素产生的效益,不得作为增加薪酬的依据。
企业领导人员与企业其他员工的薪酬差距,应当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第二章薪酬总额的确定第五条企业薪酬总额由薪酬总额基数和新增效益薪酬两部分组成。
第六条企业实行本办法第一年的薪酬总额基数以上年实际发放总额为基础,参照以下因素确定:(一)全市同等劳动力价格水平;(二)企业近三年经营情况及年度实际发放薪酬总额情况;(三)企业近三年平均劳动生产率及人均实际薪酬水平;(四)人员增减变动情况。
企业实行本办法第二年后的薪酬总额基数以上年实际发放的总额为基础,参照全市同等劳动力价格水平、人员增减变动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企业新增效益薪酬按薪酬总额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与企业净利润额挂钩。
国有企业工资管理规定(5篇)

国有企业工资管理规定l总则1.1为了加强工资管理,有效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从物质利益上充分调动员工劳动积极性,促进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根据____、无锡市政府有关工资政策及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在册员工。
2工资管理的原则2.1根据员工贡献(劳动强度、责任大小、专业性),公平合理地体现分配差距的原则。
2.2谋求稳定合作,保证生活,安定员工的原则。
2.3有利于员工能力开发的原则。
2.4优化劳动力配置的原则。
2.5正确估价工资作用的原则。
3工资的提取及构成3.1工资总额的提取应遵循两个不超过的原则,即工资总额的增长不超过经济效益的增长,人均收入的增长不超过劳动生产率的增长。
3.2本《规定》所称工资是广义的工资概念,包括技能岗位工资制和月薪工资制两大类。
3.3技能岗位工资制: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各项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3.3.1基本工资:即技能工资、岗位工资,是特殊情况下支付工资的依据。
也被称作标准工资。
3.3.2加班工资: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根据规定支付的工资。
3.3.3各项津贴和补贴:包括综合补贴、工龄、房贴、中夜班、岗位津贴、职称津贴等。
3.3.5绩效工资:超额劳动报酬及特殊奖励工资。
3.3.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因病、工伤、产后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探亲假、疗养、长期学习、进交流站待岗、退休留用、内退、离岗休养支付的工资。
____月薪工资制:原技能岗位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保留,打破原技能岗位工资的等级,根据业务能力、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实绩而设立的工资制度。
4工资的审核及程序4.1工资的审核以上级及公司的考勤制度和考核制度为依据。
4.2每月____日前各部门领导审核后的考勤月报表及考勤盘片、各类假单、岗位工资变动审批表(每月____日前报劳资部门审批)、月薪工资变动(考核)表、加班工资申请及花名册、班组变动、转正定级表等单据及有关考核凭证报送劳资部门审核。
国企员工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员工薪酬管理,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正式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人员等。
第二章薪酬构成第三条员工薪酬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构成。
(一)基本工资:根据员工所在岗位、工作年限、学历等因素确定,按月支付。
(二)岗位工资:根据岗位职责、工作强度、技能要求等因素确定,按月支付。
(三)绩效工资:根据员工工作业绩、完成目标、团队贡献等因素确定,按月支付。
(四)津贴补贴:包括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按月或季度支付。
(五)奖金:包括年终奖、项目奖、特殊贡献奖等,按年或项目支付。
第三章薪酬调整第四条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根据国家政策和企业实际情况,结合岗位价值、员工贡献等因素,定期进行调整。
第五条绩效工资根据员工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调整。
第六条津贴补贴根据国家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章薪酬支付第七条员工薪酬按月支付,每月底前发放。
第八条员工薪酬发放时,应扣除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法定扣除项。
第五章薪酬管理与监督第九条建立健全薪酬管理制度,明确薪酬构成、调整、支付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和程序。
第十条定期对薪酬管理制度进行评估,确保其适应企业发展和员工需求。
第十一条加强薪酬管理的监督,确保薪酬制度公平、公正、公开。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特殊情况第十四条对于因工作性质、工作地点、工作环境等因素导致劳动条件艰苦的岗位,可适当提高其岗位工资和津贴补贴。
第十五条对于因工作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员工,可给予特殊奖励。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旨在为国企员工提供公平、合理的薪酬待遇,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国企薪酬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体系,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企业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单位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国有企业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薪酬分配要公平合理,体现员工贡献,确保内部公平和外部公平。
2. 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薪酬制度应具有激励作用,同时也要起到约束作用,促进员工不断提高工作绩效。
3.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在保证企业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兼顾员工薪酬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4. 市场化原则:薪酬水平应与市场接轨,体现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
第二章薪酬构成第四条国有企业薪酬由以下部分构成:1. 基本工资:根据员工岗位、技能、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作为员工薪酬的基础部分。
2. 岗位工资:根据员工所在岗位的职责、工作强度、工作环境等因素确定,体现岗位价值。
3. 绩效工资:根据员工的工作绩效和单位经济效益确定,激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4. 津贴补贴:包括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根据国家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5. 奖金:根据年度业绩、突出贡献等确定,激励员工创造更好的工作成绩。
6. 福利: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活。
第三章薪酬确定与调整第五条薪酬确定应遵循以下程序:1. 岗位分析:对各个岗位进行系统分析,明确岗位职责、工作内容、任职资格等。
2. 薪酬调查:通过市场调研、行业比较等方式,了解同类岗位的薪酬水平。
3. 薪酬设计:根据岗位分析、薪酬调查结果,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设计合理的薪酬结构。
4. 薪酬审批:薪酬方案经企业领导班子研究决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薪酬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定期调整:根据国家规定和企业经济效益,定期对薪酬进行调整。
2. 绩效挂钩:薪酬调整与员工绩效挂钩,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得。
国有企业工资管理规定范文(3篇)

国有企业工资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企业工资管理,规范工资发放程序,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在劳动关系中的工资支付、调整和发放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资管理制度,确保工资的合法性、公平性和透明度。
第四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工资标准、工资发放时间和方法,并向员工进行公示。
第五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工资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及时解决员工的工资疑议和申诉。
第六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资管理档案,记录员工的工资支付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当及时向员工提供有关工资管理的咨询服务,保障员工的知情权。
第二章工资标准第八条国有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合理的工资标准。
第九条国有企业的工资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包括最低工资标准和职位工资等级。
第十条国有企业应当根据工作内容、绩效评价和员工个人能力,合理确定员工的职位工资等级。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工资标准的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经过合法程序和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工资。
第三章工资发放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制定工资发放时间表,明确工资发放的具体日期和流程。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应当采用合理的工资发放方式,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形式发放工资。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确保工资发放的安全性,防止工资被冒领、盗窃等行为。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应当及时向员工提供工资支付凭证和公示工资发放情况,以保障员工权益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第十七条员工如对工资支付发生疑议,应当及时向企业提出申诉,并由企业按照规定进行复核和解决。
第四章工资管理档案第十八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员工工资管理档案,记录员工的基本情况、工资变动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国有企业应当保障员工工资管理档案的机密性和安全性,不得将其用于其他非工资管理相关的用途。
国企人员薪酬管理规定

国企人员薪酬管理规定国企人员薪酬管理规定_国有企业薪酬管理规定(精选3篇)国企人员薪酬管理规定_国有企业薪酬管理规定篇1一. 员工工资及福利A.试用员工工资待遇(三个月)1.底薪1800元/月,当月任务:必须当月销售飞马仕节油器6个;2.当月完成销售数量在2个的,工资待遇为:1000元;3,当月本人业绩量超过6个,超额部分金额5%作为奖励4、当月无业绩的,公司给付基本生活费450元(含交通费50元、手机话费补贴100元)5,试用员工享受公司三天的免费岗前培训课程,合格者正式上岗。
B.正式员工工资待遇(取消底薪制)1,当月个人零售额15% = 当月工资2,享受公司年底一次性奖金3000元。
3,当月享有交通费100元,手机话费补贴100元4,享受公司三天的(职业主管成长和初级讲师)培训班D.业务主任津贴1,享有正式员工的一切待遇2,增加提成:当月本人直辖团队累计业绩(包括本人业绩)3% 3,当月享有手机话费补贴150元,交通费补贴200元。
4,享受公司三天(职业经理人成长和中级讲师)培训班E,业务经理津贴1.享有正式员工和主任的一切待遇2.在晋升主任后的1-3个月内,直接或间接育成二个以上营业组,当月各小组累计业绩2%3.当月享有手机话费补贴200元,交通费补贴300元。
4.享受公司三天(职业高级经理人成长和高级讲师)培训班F. 奖金分配是指公司业务部当月销售额2%的基金,公司以当月各级业务人员排名前3名分别给予(奖金)或奖品,具体分配作如下规定:第一名:奖基金总额的50%,第二名:奖基金总额的30%,第三名:奖基金总额的20%,G,半年度旅游奖金:是指公司营销部当月销售额1%的基金,经过半年的业绩累计,员工在公司工作6 个月以上的,个人业绩排名公司前三名的员工,第一名:50%,第二名:30%,第三名:20%给予奖金二.各级员工的定级1.业务员是指:年满22周岁以上,身体健康并持有高中以上的学历,经公司正式录用和接受公司三天的新人岗前培训,具体要求是:填写个人求职表一份,二张二寸无冠照片和一张五寸生活照片,并提供个人身份证和学历证(原件)以及复印件各一份;试用期内个人业绩当月不得低于1360元(二个节油器)。
国有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公司薪酬管理,保障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有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合同制员工等。
第三条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薪酬原则第四条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原则:保证相同岗位、相同职级的员工享有相同的薪酬待遇。
2. 激励原则:通过薪酬激励,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3. 竞争原则:使公司薪酬水平在行业和区域内具有一定的竞争力。
4. 经济原则:合理控制人工成本,实现公司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5. 合法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三章薪酬结构第五条薪酬分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五部分。
1. 基本工资:根据员工的岗位、职级、工龄等因素确定,作为员工薪酬的基本组成部分。
2. 绩效工资:根据员工的工作绩效、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因素确定,体现员工的工作成果。
3. 奖金:包括年终奖、项目奖、特殊贡献奖等,对员工在特定时期或项目中的突出表现给予奖励。
4. 津贴:包括交通补贴、通讯补贴、住房补贴等,用于补偿员工因工作需要而产生的额外支出。
5. 补贴: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按照国家规定缴纳。
第四章薪酬调整第六条薪酬调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定期调整:根据公司经济效益、物价水平等因素,定期对薪酬进行调整。
2. 绩效调整:根据员工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对薪酬进行动态调整。
3. 职级晋升:员工晋升职级后,相应提高薪酬待遇。
4. 特殊情况调整:因员工个人原因或公司需要,对薪酬进行特殊调整。
第五章薪酬发放第七条薪酬发放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 薪酬发放时间为每月的指定日期。
2. 薪酬发放方式为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
3. 员工应按时领取薪酬,如因特殊情况无法领取,可委托他人代领。
4. 员工离职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结算薪酬。
第六章附则第八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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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薪酬管理规章制度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
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下面是国有企业薪酬管理规章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的薪酬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及由其出资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薪酬,是指企业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报酬。
第四条企业的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
出资人依法管理企业薪酬总额及企业领导人员、企业兼职人员的薪酬,企业内部薪酬分配由企业依法自主决定。
(二)坚持薪酬与效益挂钩的原则。
经济效益增长,薪酬总额增加;经济效益下降,薪酬总额减少。
(三)坚持“两个低于”的原则。
薪酬总额的增长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员工平均薪酬的增长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
合理控制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
(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政策及不可比因素产生的效益,不得作为增加薪酬的依据。
企业领导人员与企业其他员工的薪酬差距,应当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第二章薪酬总额的确定
第五条企业薪酬总额由薪酬总额基数和新增效益薪酬两部分组成。
第六条企业实行本办法第一年的薪酬总额基数以上年实际发放总额为基础,参照以下因素确定:
(一)全市同等劳动力价格水平;
(二)企业近三年经营情况及年度实际发放薪酬总额情况;
(三)企业近三年平均劳动生产率及人均实际薪酬水平;
(四)人员增减变动情况。
企业实行本办法第二年后的薪酬总额基数以上年实际发放的总额为基础,参照全市同等劳动力价格水平、人员增减变动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企业新增效益薪酬按薪酬总额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与企业净利润额挂钩。
新增效益薪酬=薪酬总额基数×(净利润额增长幅度×薪酬浮动系数)
非充分竞争性企业及主要承担政策性业务的企业,挂钩指标另行确定。
第八条薪酬浮动系数根楼堂馆所建设据企业现有薪酬水平、劳动生产率、人均工资利税率、同行业人均薪酬水平、企业规模和行业特点等情况确定,一般控制在0.7以内。
第九条净利润额增长幅度较大的企业,新增效益薪酬不得高于净利润增加额的50%,人均薪酬水平不得超过市劳动保障部门当年公布的同行业工资指导价位高位数水平。
净利润额出现负增长的企业,新增效益薪酬按经济效益下降的幅度以负值确定,薪酬总额下降幅度不低于企业前三年平均薪酬总额的`20%,员工个人薪酬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企业净利润额以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的净利润额为基础,剔除不可比和不合理因素后确定。
第十一条企业和员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
应当由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企业从其薪酬中代扣代缴;应当由企业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企业支付。
企业和员工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应当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逐级审核后,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十二条企业员工薪酬为税前收入。
员工应当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从其薪酬中代扣代缴
第三章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确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尚未按公司法改建的国有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党组织专职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非职工代表董事,监事会主席、副主席、非职工代表监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党组织专职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三)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副主席、非职工代表监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党组织专职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第十四条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两部分组成。
基本年薪根据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资产规模、主营业务收入、职工人数及个人岗位等因素确定;绩效年薪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在基本年薪的0-2倍之间确定。
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的具体确定,按照《*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府〔20*〕140号)、《*市属国有企业增量资产奖励股权暂行办法》(*府〔20*〕43号)执行。
第十五条情况特殊、暂时无法开展经营业绩考核的企业,不得擅自提高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
确需提高的,应当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逐级审核后,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十六条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情况,应按厂务公开有关规定向职工(代表)大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规范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增加职务消费透明度,推进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
企业领导人员的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方案应按厂务公开有关规定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逐级报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市国资委审核;年度职务消费情况应按厂务公开有关规定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并报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兼职人员的薪酬确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兼职人员,是指受持有国有产权的派出单位的委派(下称派出单位),在其子企业中兼职的人员。
经批准在子企业中任职、并已转移了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属于兼职人员。
第十九条派出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人员在子企业兼职,对确需在子企业兼职的,应当按照《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市国资党通〔20xx〕4号)的.规定,报经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单位批准。
第二十条兼职人员应当在派出单位领取薪酬,按照兼职企业薪酬管理制度规定,将在兼职企业获得的薪酬作为管理费全额上缴派出单位。
第二十一条派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同等职位人员的薪酬水平、兼职人员所兼职位及其职责履行情况等因素,从上缴的管理费中提取10%-50%补贴兼职人员。
兼职人员在兼职企业没有取得管理费收入的,派出单位可以视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兼职人员的具体补贴标准,由派出单位提出意见(如派出单位有上一级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的,须逐级审核),报市国资委审批。
兼职人员的总薪酬,应控制在派出单位同等职位人员的2倍以内。
第五章薪酬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企业薪酬实行总额控制,预算管理,年终决算,多退少补。
第二十三条每年年初,企业应当在深入分析预测全年经营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拟订当年的薪酬预算草案。
企业领导人员薪酬预算及兼职人员薪酬预算,应当在薪酬预算草案中明细列示。
第二十四条企业的年度薪酬预算草案,应当送国有产权持有单位逐级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查批准。
国有控股企业的年度薪酬预算,还应当由有关国有产权代表依法提交企业有关决策机构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薪酬储备金制度,薪酬发放应当留有余地,以丰补歉。
未经批准,企业不得改变结余薪酬储备金的用途。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底之前,依据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上年度的薪酬决算草案。
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决算及兼职人员薪酬决算,应当在薪酬决算草案中明细列示。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年度薪酬决算草案,应当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逐级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查批准。
国有控股企业的年度薪酬决算,还应当由有关国有产权代表依法提交企业有关决策机构审议批准。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依据市国资委批准的年度薪酬决算,对全年的薪酬计提和发放情况进行清算,超额计提的予以调整,超额发放的在下一年度扣回。
第六章薪酬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计提和发放薪酬,不得超标准计提和发放。
遇有特殊情况,须事先逐级报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审核,并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三十条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对其全资、控股企业的薪酬计提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市国资委定期对企业薪酬计提和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一条企业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超额计提薪酬的,超提部分冲减企业当年成本;
超标准发放薪酬的,责令企业收回超过标准部分,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对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规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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