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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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超高、超宽、超长等超限车辆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辆载运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确需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运输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后方可上路。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高速公路入口处设置车辆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和禁行车辆的标志。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发现超限车辆的,应当予以劝阻;劝阻不成的,应当及时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报告。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管理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超限运输车辆对高速公路的危害主要是对路面和桥梁造成直接或间接影响。

超过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的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行驶,致使公路严重损坏,大大缩短了其使用年限。

当车辆轴载质量超过标准轴载质量一定值时,车辆对路面的损坏是成几何级数增加的。

调研结果和实践也表明,货物运输承运人超载、超限造成公路沥青路面寿命缩短40%,水泥路面寿命缩短50%。

超限车辆对桥梁的安全也构成了重大威胁,车辆严重超限,使水泥混凝土桥梁产生桥梁挠度增大,水泥混凝土过早开裂,最终缩短桥梁使用寿命。

近几年,超限运输车辆导致桥梁坍塌的事件在全国时有发生,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损害了国家财产,加大对超限运输车辆的管理力度已经形成全社会的共识。

二、超高、超宽、超长等超限车辆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这里的超限车辆主要是指超过高速公路、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和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二)车货总长18米以上;(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四)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五)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

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特许经营期限届满之日,将所经营的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无偿移交给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相关移交验收工作,并确定养护和管理单位。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其经营管理者和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相关义务和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为了多渠道广泛筹集高速公路建设资金,条例规定国内外经济组织可以购买收费公路的收费权或者以特许经营方式直接投资建设高速公路,取得高速公路的收费权。

但从高速公路本身的属性来看,其作为供社会公共使用的重要基础设施,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关系十分密切。

一般来说,高速公路不宜长期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企业的经营资产。

为此,《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均对公路的收费权、经营权,规定了限定期限的原则。

具体的收费经营期限,由公路经营企业与收费权的出让方或者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法定的最长期限内,按照法定的原则,以协议约定并报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因此,本条规定在特许经营期届满之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将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无偿移交给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同时规定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做好移交验收工作。

这里的“国家规定”主要是指《公路法》及《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对收费公路经营期限届满移交时的相关规定。

本条规定的含义主要还有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移交高速公路时,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前6个月,对收费高速公路进行鉴定和验收。

若该收费高速公路符合取得收费高速公路权益时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转让期限届满时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重新确定养护和管理单位。

若不符合取得收费高速公路权益时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期限内进行养护,达到要求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二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二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二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者应当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公开服务内容、标准、价格,不得欺诈他人,不得强制他人接受有偿服务。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者应当遵守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法、环境保护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取得卫生、工商、税务、环保、物价等部门的相关证照,依法依规经营。

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合理配置经营设施和服务人员,及时交纳各种税费和承租费用,对各经营场所进行必要的完善和维护。

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者要根据经营服务规范的要求,依法确定并在醒目位置公开经营服务的具体项目、收费标准和价格,做到明码标价、备有发票、公开透明、公正诚信,文明经营、礼貌待客、周到服务,并自觉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加油站必须具有消防部门的验收意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计量器具应当符合相关行业要求,并要按规定定期检查。

要严格控制油品的质量和进货渠道。

工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严格执行防火安全规定和加油操作规程,并制订、落实详细的灭火预案与措施。

经常检查并保持加油、灭火等设施及其功能完好,杜绝违章作业。

餐饮服务应当具有卫生许可证。

餐饮工作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合格。

食品应确保安全、卫生,生、熟分别存放,不使用过期、腐烂变质材料。

餐厅、厨房要保持干净、清洁、卫生,做到定期消毒。

严格控制食品的进货质量,确保食品安全。

服务区商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商品陈列整齐、货物供应充足、明码标价、价格合理。

不得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商品和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物品。

对外提供客房业务的服务区,应落实专职客房服务人员,服务、设施及卫生等应达到旅馆业行业标准。

严格执行来客登记制度,并保持消防安全通道畅通。

杜绝赌博、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事件。

服务区内各种标志、标线、标牌应清晰、有效、齐全、醒目,确保有序引导车流、客流。

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第五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第五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根据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并在实施维修前向车主明示维修收费标准。

服务区机动车维修质量和价格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中关注的热点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条例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设置了法律责任。

《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是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的行为。

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是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配件冒充合格配件的行为。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是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对于违法所得的认定,可以参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按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对于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

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应当根据违法情节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根据违法情节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也应当首先没收违法所得,再根据违法情节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在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同时,应当首先责令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改正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的行为。

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第五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第五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五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养护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指定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原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养护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是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养护的行为。

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高速公路的养护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组织实施,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承担养护义务,保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本条规定是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设置的。

该条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费公路养护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收费。

停止收费后30日内仍未履行公路养护义务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

本条规定的法律后果为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指定其他单位代履行。

首先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养护义务;如果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拒不改正,在指定期限内仍然不履行养护义务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指定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养护,代替原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履行养护义务,而由原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养护费用,通过这种替代养护行为,由其他单位代履行养护义务,达到限期改正的效果,使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代履行是指当事人拒绝履行行政决定的义务时,由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义务,并向当事人收取履行费用的执行方式。

根据新颁布的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全省高速公路经营与服务的整体规划和管理规范,加强对高速公路经营与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制定经营服务整体规划和管理规范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高速公路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含服务区、停车区)经营权是高速公路收费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享有的正当权益。

随着近年来高速公路的快速发展,高速公路投资主体、经营形式呈现出多样化,高速公路收费权尤其是广告及服务设施经营主体也呈现出多元化,出现了广告经营无序化、纠纷争议多,服务设施经营投诉多、意见大,通信管网资源闲置、无法发挥最大效用等突出问题,无法满足广大司乘人员对高速公路服务水平日益提高的要求。

因此,为促进高速公路经营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进一步提高高速公路的服务水平,有必要对高速公路收费、广告、服务设施及通信管网等其他资源的经营与服务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本条例明确了全省高速公路经营与服务整体规划和管理规范的制定主体是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着眼高速公路发展的长远利益,充分开发、合理利用、规范管理高速公路的各项资源。

以保护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增强高速公路的服务保障能力为根本出发点,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收费、广告、服务设施及通信管网等其他高速公路资源经营的整体规划,进行统一开发利用;同时,因高速公路经营与服务牵涉范围广、内容多,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要分别制定各类高速公路资源经营的具体管理规范,便于统一规范管理,有效实施整体规划。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还应当明确监管职责,根据管理规范,加强高速公路经营与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经营与服务活动依法依规有序进行,保障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发挥高速公路的资源优势,为司乘人员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第四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第四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应当及时报警;公安机关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尽快恢复交通,并及时通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进行路损理赔处理。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处理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

三、条文释义:
为了有利于快速、及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该规定也适用于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处理。

因此,按照该规定和本条规定,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员应履行以下几项义务:一是立即停车,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二是保护现场,以便查明事故原因和分清事故责任;三是采取止血、送医院等措施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四是及时向公安机关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报案,报案应注意讲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车辆型号、号牌、伤亡程度和损失情况等。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和本条规定,公安机关高速公路
管理机构接到报警后,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是立即出警。

实践中一般是由交通指挥中心确定案发地点后,调派距离现场最近的警察前往处理,如果是重特大交通事故,还应派相关技术人员;二是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如拦截过往车辆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三是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如将事故车辆移至路边或者拖开;四是及时通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进行路损理赔处理,以及通知保险公司进行交强险理赔和收集证据等。

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高速公路通信、监控、收费系统和超限运输检测、交通量观测、路政管理、交通安全管理等设施应当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使用。

本条例实施前已通车的高速公路未建设前款规定的系统和设施的,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补建。

高速公路通过居民聚居区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隔音设施。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高速公路基本设施建设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高速公路作为现代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承担了社会重要的运输流量。

通信、监控、收费系统和超限运输检测、交通量观测、路政管理、交通安全管理等设施作为高速公路的配套基本设施,是高速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条借鉴了外省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明确上述基本设施应当与高速公路建设的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建设和验收使用十分必要。

也是高速公路安全畅通,通行效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提高的重要保障。

根据交通运输部《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通用规范》(JTGD80-2006),高速公路通信、监控、收费系统和交通量观测设施都是属于高速公路管理设施,是基于对高速公路通行费征收和交通流量观测统计需要而建设的设施。

超限运输检测设施是指公路超限检测站,主要是用于为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在高速公路上设立的,对车辆实施超限检测,认定、查处违法行为的执法场所和设施。

路政管理和交通安全管理设施是指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场所住房基地和公安机关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工作场所住房基地,是确保高速公路正常使用功能发挥、公路安全畅通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所必需的基础设施。

二、本条第二款是高速公路相关设施建设的特别规定。

因为以前的法律法规在制定年代和认识水平上具有局限性,且当时的高速公路建设经验不足,无法预测高速公路发展形势,也无法将高速公路所需设置的相关设施考虑周全。

随着高速公路不断发展,管理和服务水平日益提高,高速公路设施的不完备与人民群众对高速公路服务需求的不断提高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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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建设质量、高效运营和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使用、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照职责权限和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高速公路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不得在高速公路上及服务区内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检查车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二章高速公路规划与建设第六条高速公路建设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协调。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和本省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全省高速公路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高速公路建设应当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规范及技术标准,保证合理设计施工周期,确保工程质量。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制度、项目法人负责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

鼓励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

第八条高速公路建设可采取政府投资、社会投资和社会捐资等方式筹集资金。

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高速公路。

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高速公路应当实行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项目应当采取招投标方式选定投资经营者。

特许经营权由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特许经营协议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省交通主管部门、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市州交通主管部门与依法成立的高速公路企业项目法人签订。

特许经营协议规范文本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特许经营项目无法继续投资、建设或者经营的,可以依法解除特许经营协议。

未经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高速公路企业项目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

第十条转让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收费权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国家高速公路网以外项目收费权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将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与收费权合并转让的,由具有审批高速公路收费权权限的审批机关批准。

单独转让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具体办法包括受让方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相关程序等,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届满之日,应当将所经营的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无偿移交给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在移交前,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清除附着在应移交高速公路或者其附属设施上的第三人权利。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通信、监控、收费系统和限载运输检测、交通量观测、交通行政执法、交通安全执法等管理设施应当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已通车的高速公路不具备前款规定设施条件的,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建设。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和建设环境的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高速公路建设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防止水土流失,减少污水排放,降低噪声。

第十五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向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移交全套建设档案资料。

第三章高速公路养护第十六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高速公路进行养护,保障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认真编制高速公路中长期养护计划和年度养护经费计划,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汇总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从事高速公路养护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可以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公路养护单位进行养护,并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高速公路养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工期养护施工、竣工;(二)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三)在养护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四)高速公路实施大、中修时,在高速公路出入口进行限速、警示提示,或者利用沿线可变信息板等设施予以公告;(五)配合公安机关依法采取限速通行、变更车道等交通管制措施;(六)按规定处理废弃物,保护生态环境;(七)法律、法规对高速公路养护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应当设置规范的施工标志,作业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夜间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过往车辆应当按照设置的导向标志行驶,注意避让作业车辆、机械和人员。

第二十条因自然灾害致使高速公路交通中断,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维持现场秩序,组织养护作业单位及时修复,并依法向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损坏严重难以及时修复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抢修。

第二十一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做好养护基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进行交通流量、运输量和路况质量调查统计,按时如实向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数据。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二十二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公开收费、服务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公共服务和运营管理水平,保障服务设施完好,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安全、快捷、文明、优质的服务。

第二十三条高速公路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收费期限收费,并在收费站显著位置公布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标准、收费单位、收费起止年限、监督电话等内容,文明收费,接受监督。

第二十四条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主动交纳车辆通行费。

车辆通行费的减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减免规定的车辆通行高速公路收费站时,应当主动出示相关证件,经查验后方可通行。

禁止车辆强行通过或者故意堵塞收费车道。

第二十五条经营性高速公路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包括公路路政管理和通行费稽查,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履行,派出机构所需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进入高速公路的载货类车辆,可以采用计重收费的方式收取通行费。

第二十七条收费站收费车道的设置和工作人员的配备,应当与车流量相适应。

收费站应当根据车流量等实际情况开启足够的收费车道,保证收费车道畅通。

第二十八条高速公路收费实行全省联网,统一结算和管理。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具体联网方案、收费流程和结算规范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制定并组织实施,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公布收费结算信息。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有权查询本单位的收费结算信息。

第二十九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收费,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扩大车辆通行费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二)在车辆通行费外加收、代收其他费用;(三)擅自减免车辆通行费;(四)不开具收费票据,开具未经省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或者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收费票据。

第三十条有特殊要求开启收费站专门通道的,相关部门应当事先与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协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开启专门通道。

第三十一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应当与高速公路同步建设、同步运营。

第三十二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提供下列服务设施:(一)短暂休息、停车场、饮用水供应、公共厕所等免费使用的公益性基本设施;(二)加油、购物、餐饮以及汽车维修等经营性基本设施;(三)绿化、水土保持、夜间照明及给排水、污水处理、备用电设备等功能性基本设施。

服务区经营者应当保证服务区设施处于良好状态,保持服务区的安全、清洁、卫生。

第三十三条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内容、标准、价格,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

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服务收费标准;(二)强制他人接受有偿服务;(三)刁难、勒索和敲诈司乘人员;(四)收费不开具合法有效的票据;(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有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的经营者开发广告资源,应当符合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编制的广告整体规划。

广告的设置应当经依法批准。

第三十五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取得的高速公路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以及利用其他高速公路资产资源进行经营开发的权利,均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六条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高速公路通信管网进行统一管理、集中开发。

集中开发的收益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合理分配,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全省统一的高速公路资源经营的整体规划和管理规范,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章路政管理第三十八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检查、制止和依法处理各种非法侵占、损坏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高速公路两侧(含匝道)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其边缘应当与高速公路同一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保持一定建筑控制区域:学校、医院最小间距为二百米;开发区、集贸市场的最小间距为一百米;其他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控制区域为三十米;高速公路连接线不少于二十米。

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域内,除公路养护、防护需要以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第四十条禁止下列损害、污染高速公路,危及高速公路安全,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行为:(一)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点洗车、取土、焚烧、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废弃油污,利用高速公路边沟排放污物废水或者进行其他损害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等行为;(二)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周围200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高速公路两侧100米范围内,进行挖砂、采石(矿)、取土、倾倒废弃物;(三)在高速公路桥孔、涵洞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明火作业、搭建设施;(四)进行波及高速公路安全的爆破作业和其他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活动;(五)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六)向车外抛撒物品;(七)车辆洒漏物品或者其装载物触地拖曳;(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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