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标准问题(一)
关于婚姻法中离婚的探析-123

关于婚姻法中离婚的探析论文摘要: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因素,离婚的增多就意味着家庭的不稳定,家庭的不稳定则就会带来社会的不稳定,由此可见,离婚不再单单是个人和家庭问题,而是社会问题。
离婚理由是栽判离婚立法的核心内容,既是夫妻一方诉请离婚的法定事由,也是法院裁判是否准许离婚的法律根据。
离婚理由主要是从社会现实的纷繁复杂的离婚原因中所精取,并由立法者将其上升为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我国现行婚姻法确定了感情破裂主义的离婚原则,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在十多年的婚姻法贯彻实施中,感情破裂原则为教育引导人们树立社会主义婚恋观,缔结爱情婚姻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与促进作用。
但对它本身所存在的一些问题,也日益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和质疑。
配偶权反映了婚姻关系的实质,是直接标志和象征婚姻关系的法律范畴,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得以建立的法律基础。
完善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必要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配偶权,并对配偶权所派生身份权的范围、配偶权系是绝对权且宜由受民法保护做出具体规定。
围绕配偶权拓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范围,从精神损害赔偿的调整范围出发,讨论了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理论上的可能性与实践上的必要性,把离婚中的损害区分为离因之精神损害和离婚之精神损害,重点研究了离婚之损害的法律继受、权利义务主体、请求权的让与与继承、赔偿原则及适用范围等问题。
关键词:感情破裂配偶权精神损害离因之精神损害离婚之精神损害千百年来,婚姻的基础都建筑在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之上,只是到了上世纪爱情才成了婚姻的基础。
但婚姻中情感因素的加入以及过于浪漫的情感追求,反而增加了婚姻中的不稳定因素;另外,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城市化的兴起,使人们生活的环境发生变动的可能性增加,人们的观念、欲望和追求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
根据李银河在北京市作过的一个随机抽样调查,有过婚外性行为的人的比例相当高,而人们对婚外性行为的态度是非常严厉的[1]。
关于离婚制度简析

关于离婚制度简析离婚制度一直是社会和法律关注的焦点之一。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迁,离婚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调整。
离婚制度不仅涉及到个人家庭关系的变化,更关乎社会道德观念和法律规范的约束。
本文将从离婚制度的历史演变、相关法律规定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简要分析。
一、离婚制度的历史演变离婚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
在古代,离婚制度主要是以宗法制度为基础,以男性为主导,对女性的离婚权利相对较低。
婚姻是一种家族利益的交换,离婚对家族的稳定和传承构成了威胁。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的发展,离婚制度逐渐趋向于平等和公正。
在当代,离婚制度已经有了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我国离婚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规定了离婚的条件、程序和效力等内容,保障了离婚双方的权益。
随着社会观念的更新和法律保障的不断完善,离婚保护了妇女和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离婚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制度是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的,相关法律规定是离婚制度的重要依据。
我国的《婚姻法》对离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离婚的条件、程序和效力等内容。
离婚的条件主要包括感情破裂、家庭暴力、通奸婚外恋等。
离婚的程序主要包括起诉、审理和生效等程序。
离婚的效力主要包括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效力。
除了《婚姻法》,我国还有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离婚进行了补充和规范。
比如《民事诉讼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都对离婚程序和效力进行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关于审理离婚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离婚案件中的争议问题进行了规定和解释。
这些法律规定为离婚制度的确立和实施提供了有力支持。
三、离婚制度的社会影响离婚制度不仅关乎个人家庭的变化,更涉及到社会道德观念和法律规范的约束。
离婚对个人和家庭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但对社会的影响也不容忽视。
离婚制度的完善和公正可以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婚姻纠纷和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新婚姻法离婚规定

新婚姻法离婚规定新婚姻法是中国婚姻家庭法律体系的核心立法之一,自2001年实施以来,对于我国离婚制度进行了重要的完善和调整。
新婚姻法对离婚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新婚姻法对离婚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协议离婚,但是要符合充分条件。
除此之外,婚姻法第31条规定的离婚条件主要包括:一方重婚、有严重虐待、遗弃、赌博等恶习;一方患有无法痊愈的绝症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一方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等情形。
其次,新婚姻法对离婚的程序进行了规范。
根据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共同申请离婚,应当向婚姻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婚姻登记机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离婚手续,并发给离婚证书。
双方经济的协商、财产的分割以及子女抚养等问题也需要通过协议达成一致,最后提交给有关部门进行备案。
再次,新婚姻法注重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根据婚姻法第38条的规定,离婚后,无论父母是否离异,父母都应当承担共同抚养子女的义务,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离婚时,双方应根据子女的年龄、身心状况、文化程度等因素,协商确定子女抚养、教育、往来等具体事项。
同时,婚姻法还规定了合法继承权的保护,对于婚姻关系不存在的子女,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后子女关系认定诉讼,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最后,新婚姻法规定了对于恶意起诉离婚的制裁措施。
根据婚姻法第53条的规定,离婚案件受理后,如果申请离婚一方撤回起诉,或者撤回同意离婚的申请,经对方同意的,可以终止诉讼。
但是,如果恶意起诉,婚姻法规定法院可以责令其补偿对方的合理开支,并向社会公示。
总之,新婚姻法对离婚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离婚的条件、程序、婚姻家庭财产的分割和子女抚养等方面。
通过这些完善的规定,旨在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睦稳定,同时也能够减少恶意离婚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离婚案件适用的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离婚,作为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在我国《婚姻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案件日益增多,涉及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复杂。
本文将围绕离婚案件适用的法律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法律工作者和当事人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离婚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离婚的条件、程序、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解释(一)》是对《婚姻法》的补充和细化,针对婚姻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离婚案件适用法律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解释(二)》继续对《婚姻法》进行补充和细化,针对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明确了具体的法律适用标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财产分割意见》针对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明确了财产分割的原则和具体方法。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见》)《子女抚养意见》针对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明确了子女抚养的原则和具体方法。
三、离婚案件适用的法律程序1.起诉离婚离婚案件适用法律程序的第一步是起诉离婚。
离婚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及相关证据。
2.受理和答辩人民法院在收到离婚起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被告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辩驳。
3.审理和判决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提出证据,对证据进行质证。
论婚姻法中的离婚、撤销、无效及其适用

论婚姻法中的离婚、撤销、无效及其适用摘要:婚姻法是保障婚姻关系稳定、促进家庭美满幸福、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道德风尚的基本法律。
离婚、撤销和无效是婚姻法中较为常见的现象。
本文就离婚、撤销和无效在婚姻法中的适用情况进行探讨。
关键词:婚姻法、离婚、撤销、无效、适用。
正文:一、离婚离婚是指婚姻关系中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的离异条件,但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请求法院分开的行为。
离婚主要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形式。
(一)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书面协议达成离婚协议,并按照协议办理离婚手续的方式。
协议离婚有以下几点特点:1. 自主性:夫妻自愿协商、自行达成协议。
2. 快捷性:协议离婚无需审理,手续简便,时间短。
3. 法律效力:协议离婚协议书经过公证后可以具有法律效力。
(二)诉讼离婚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方式。
诉讼离婚有以下几点特点:1. 法定性:夫妻未达到法定的离异条件,需要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作出裁决。
2. 长期性:相较于协议离婚,需要经过一定的审理程序,时间相对较长。
3. 法律效力:离婚判决经过法院判决后,具有法律效力。
二、撤销婚姻撤销婚姻是指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并不是有效的,但是未离婚,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的行为。
撤销婚姻的情形包括:1. 因成婚时某一方被误认为已死。
2. 因成婚时被强迫婚姻的行为。
3. 因成婚时患有精神病等情况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
4. 因成婚时存在婚姻状况的隐瞒。
三、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对婚姻关系的成立要件发生了缺陷,未达到法定的婚姻关系成立标准,依法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效力。
无效婚姻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 因被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而违反规定的行为。
2. 因违反禁止结婚、限制结婚的法律规定所导致的行为。
3. 因有婚姻最难缺损之一所导致的婚姻。
4. 其他法定情形。
案例:甲、乙两人在成婚时患有精神病,未能认识自己的行为,因而未达到婚姻的成立标准。
新婚姻法 离婚条件

新婚姻法离婚条件
199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正式施行,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婚姻关系,建立了民事婚姻制度,从此取代了宗法制度。
本法对婚姻的建立、维持和破坏
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成为构建安定婚姻关系、保护夫妻双方利益的有力法律保障。
本法中
离婚的条件及其处理程序如下:
一、离婚条件
1.双方一方或者双方均同意离婚的。
即依据夫妻双方意愿,在婚姻法的规定下,可以
自愿离婚。
2.夫妻一方有下列行为,另一方请求离婚的:(1)严重虐待对方,情节严重的;(2)恶意出走,两年未回家的;(3)有重大政治反动行为的;(4)犯有重罪,被判处有期徒
刑或者无期徒刑的;(5)严重滥用酒精或者毒品,给家庭生活带来严重影响的;(6)发
生精神病的;(7)性生活残疾的;(8)其他违反婚姻家庭法的。
二、离婚程序
1.立案审理。
当夫妻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时,原告必须提供有关证据来证明本人起诉的
情况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2.调解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法院在立案前应该把夫妻有关当事人
召集一起,说服他们厘清问题,维持和谐家庭关系,达成和解协议,慎重评估解决的方法
和后果,并在不影响当事人权利的前提下,保障离婚诉讼的正当性。
3.审判程序。
如果离婚诉讼不能达成和解协议,应当进入最后的审判程序,法院应当
依法审判,如果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四、重要提示
关于离婚的有关规定,本法尽量贴近实际,保证双方的权益,夫妻双方要慎重考虑,
平时也要相互尊重,及时解决家庭矛盾,维护家庭的和谐,促进夫妻友好相处。
浅析我国离婚法定理由及其立法完善

来决 定 婚姻是 否 已经 死亡 ” 从本 质上 。 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 ,只要符合其中任 1 讲婚 姻包括 男女两性 精 神生活 、性 生活
16 3
此 ,以 感情 破 裂 作 为 离 婚 的法 定 理 由 I 件 如何 认定 夫妻 感情 确 已破 裂的 若干具 脱 离 了 我 国 实 际 ,具 有 超 前 性 。 体 意 见 ( 下 简 称 意 见 ) 其 l 4 以 , 体 ,感 情的 交流 仅是 夫妻 精神 生活 的一 既 然 并 非 所 有 的 婚 姻 都 是 具 备 爱 条标 准 在一 定程 度上 弥补 了现 行立 法关 部 分 ,属于 意识范 畴 ,它 不能 等于 也不 : 和 物 质生活 三方面 内容 ,是 三者的 统一 能 够 代 替 构 成 婚 姻 本 质的 另外 两 个 方 面 ,感情 破 裂并 不等 同于婚 姻 关 系的破 裂 ,婚 姻破 裂并 不只是 感情 的 消失 ,只 有 上述 三方 面的 内容都 遭 到破 坏才 意味 婚 理 由的时 候 应 充分 考 虑 三 方面 内容 , 不 能仅 从失 妻感情 看婚 姻 本质 。我 国婚 姻 法以 夫妻 感情确 已破 裂 作为 离婚 法定 理 由是把 婚 姻的 本质 内容 仅局 限于 感情 因 素 ,未 能 完 全 反 映 婚 姻 的 本 质 属
爱情 和利 益 而形 成的 结 合 ,离婚就 只是
可能 意味 着利 益 的不能 实现 ;至于 对 那 种 纯 粹 基 于 利 益 而 缺 乏 爱情 的 结 合 而
条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 着婚姻的崩溃和死亡。所以分析制定离 J 可能而非必然意味着感情破裂 ,因为也 l 理 由。如第 1 “
何一 条 ,即可 视 为 夫妻 感 情 确 已破 裂 ,
一
含 义
离婚的法定理由和法定情形

离婚的法定理由和法定情形离婚的法定理由和法定情形一、法定理由1.婚姻无效:当你的婚姻是基于下列情况而成立的时候:(1)一方有配偶;(2)近亲或重婚;(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4)双方有夫妻关系。
2.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双方已经无法继续保持健康,稳定的夫妻关系。
3.一方重婚:指法定离婚前已经结婚而未离婚的情况。
4.家庭暴力:指对出现在婚姻家庭中的家庭成员,有身体伤害、精神损害、财产损害、人身自由侵害等,或者有威胁、恐吓、骚扰等行为的情况。
5.重大变故:指一方严重患病或者其他非因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原因导致一方的生活出现质的变化,使得夫妻关系难以维持的情况。
6.隐瞒重要事实:因一方隐瞒重要事实,导致夫妻关系出现困境且难以解决,已经对夫妻关系的基础产生巨大影响。
7.双方协议离婚:因双方自愿协商,对夫妻关系的维持达成不同意,可以协议离婚。
二、法定情形1.婚姻无效:具体情况详见法定理由第一条。
2.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双方之间感情上的分歧或不和,已经造成夫妻关系破裂,难以维持婚姻关系。
3.一方重婚:具体情况详见法定理由第三条。
4.家庭暴力:具体情况详见法定理由第四条。
5.重大变故:具体情况详见法定理由第五条。
6.隐瞒重要事实:具体情况详见法定理由第六条。
7.双方协议离婚:具体情况详见法定理由第七条。
三、简要注释1.离婚:指婚姻关系的正式解除。
2.夫妻感情破裂:指夫妻双方间的感情出现了难以修复的问题。
3.重婚:指离婚前已经结婚而未离婚的情况。
4.家庭暴力:指在家庭内部,家庭成员之间出现的暴力、威胁、恐吓等行为。
5.重大变故:指一方严重患病、变成失业或者其他非因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原因导致一方的生活出现质的变化,使得夫妻关系难以维持的情况。
6.隐瞒重要事实:指一方没有对重要的情况向对方告知。
7.协议离婚:指双方同意的离婚。
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离婚:婚姻关系的正式解除。
2.感情破裂:夫妻双方间感情就可出现的难以修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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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标准问题(一)论文摘要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缩影。
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发展,必然牵动整个婚姻家庭生活。
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离婚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即具有夫妻身份关系的男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离婚手续,从而解除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
婚姻关系的终止原因有二:一是配偶的自然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是离婚。
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决定,受上层建筑的影响,与不同时代社会形态的变迁相适应的。
它在古今中外的婚姻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不同类型的社会中有着不同类型的离婚制度。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保障我国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在2001年1月11日公布婚姻法修正草案,并于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
新《婚姻法》是在总结原《婚姻法》实施经验和广泛征求民众意见,以及借鉴国外有关的婚姻家庭规定的基础上修改完成的。
其中,离婚制度部分主要探讨离婚立法主义的历史变迁、离婚的法定标准、离婚后的子女抚育、父母探望权、别居制度等。
本文主要探讨新《婚姻法》中对以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或者说是什么样的条件,法律才能判定离婚、说明一个合法家庭解体的问题。
关键词:离婚婚姻关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法与我们每个公民都密切相关,是一部保障人民婚姻家庭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法律。
从进入20世纪60年代后,随着社会各方面的飞速发展,传统的离婚制度受到了有力的冲击,特别是离婚的法定事由,其苛刻性、严格性日益不为人们所接受。
因而离婚,作为社会最小细胞的裂变所产生的社会效应,即被社会各界所关注,成为整个社会变革、发展的缩影。
马克思说过:“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因此,研究离婚问题,不能脱离它的社会背景以及当时的社会条件。
于是我国在2001年1月11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出通知,公布婚姻法修正草案。
针对存在问题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总结婚姻法实施经验,广泛征求意见,法定程序考察以及借鉴国外有关的婚姻家庭规定的基础上,于2001年4月20日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
我国婚姻法中对于离婚问题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不利于实践中的操作。
对于我国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法定标准问题在此做以论述。
一、案例评析张某与何某经人介绍恋爱4个月后,何某发现自己怀孕,便与张某匆忙结婚,婚后生育一子。
何某性格外向,经常出去娱乐,张某性格内向,虽不满意何某的行为,但又不把心里话明说,因而婚后不久二人就经常吵架。
1998年,双方再次吵架,何某离家出走,到其哥哥家住。
张某带人找何某时双方发生冲突动起手来,张某将何某的哥哥打成轻伤,何某的哥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法院认定张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在缓刑期间,张某到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和好。
不久,双方又不断争吵并分居,经人劝说,二人虽然同意共同生活,但夫妻关系并未改善。
何某仍经常外出,与异性交往甚密。
张某为不让何某外出,经常在半夜给其打恐吓电话,使何某精神长期处于高度紧张状态。
何某了解真相后,再度离家出走。
2001年5月,何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但张某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与张某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导致双方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经常吵架,双方均有责任。
婚后,何某多次离家出走,与其他异性交往过多,张某猜疑心理严重,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之一。
张某以打恐吓电话等方式对何某进行精神折磨,加速了夫妻关系的灭亡,张某对此负有责任。
因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判决准予何某与张某离婚。
至于子女抚养问题,本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判决其子跟随何某生活,张某负担抚养费,直至其子独立生活为止。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并且调解无效,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
二、解读婚姻法中——感情确已破裂现行婚姻法规定,对于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对于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法院审理此案件时,在调解无效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准予离婚或不予离婚的判决,依据的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这实际上包含着两层含义:一层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另一层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没有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法院也不能直接判决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是夫妻间互相关切、喜爱之情。
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标准,是看双方的感情是否到了确实无可挽回的程度,双方有无和好的可能。
只要存在一点儿和好的可能性,夫妻感情就不算破裂。
如果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即使调解无效,法院也应判决不予离婚;只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院才能够判决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与不离婚的标准,而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判断标准又是什么呢?目前,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适用两种方法,一种是综合分析法,另一种是列举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的规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一般应当从四个方面综合考察,合称“四看”原则:一看婚姻基础,就是看夫妻在结婚时的感情状况。
大致分为三种情况:第一,没有婚姻基础,如买卖婚姻、包办婚姻;第二,婚姻基础不牢固,如以金钱、地位、权势、容貌为条件结成的婚姻;第三,婚姻基础牢固,如以感情为基础的自由婚姻。
二看婚后感情,就是看双方在结婚后的感情状况。
夫妻婚后感情又可分为三种情况,即和睦、一般或不和睦。
三看离婚原因,就是看当事人提出离婚的真实原因。
从离婚原因可以看出夫妻矛盾的性质和程度,是内因还是外因,是可以调解的还是不可以调解的。
四看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就是在前“三看”的基础上对婚姻现状和发展前景所作的估计和预测。
判断有无和好的可能,既要看夫妻感情的实际状况,也要看双方当事人的态度有无争取和好的愿望和实际行动。
上述案例中,判断张某与何某之间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即是从“四看”原则等方面进行的综合分析。
首先从婚姻基础看,双方虽然是经人介绍自由恋爱,但双方交往时间不长,没有进行深入了解就因女方怀孕而草率结婚,可见二人的婚姻基础并不牢固。
其次从婚后感情看,双方兴趣、爱好不一致,何某性格外向,经常外出娱乐,张某则性格内向,不喜欢娱乐活动。
双方因家庭琐事常常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再次从离婚原因看,张某第一次提出离婚,是因为打伤何某的哥哥被判了刑。
但后来,经法院调解二人和好。
不过由于何某与异性交往过多,张某心理无法接受。
在对何某多次进行精神折磨的情况下,导致何某提起离婚诉讼。
最后从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看,双方经过多次的争吵后又分了居。
并且何某坚持要求离婚,张某虽然不同意,但却是为了报复何某而拒绝离婚的。
因此,双方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
这样看来,法院判决何某与张某离婚是正确的。
三、关于离婚条件的具体认定(一)新《婚姻法》的规定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鉴于法院审判实践中需要明确“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详细的司法解释。
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新婚姻法规定了以下内容:(1)实施家庭暴力或从其它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伤害家庭成员、遗弃家庭成员的。
如今家庭暴力已不再是家务事了,而是为法律规范的行为。
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的时候,应明确夫妻双方平时的感情状况以及虐待、遗弃的具体情节。
如果夫妻双方平时感情较好,只是由于一时一事虐待、遗弃,而且情节不严重,实施虐待、遗弃行为的一方能够向对方承认错误、赔礼道歉的,法院应当调解,促使双方和好。
如果夫妻双方平时感情不好,虐待、遗弃行为经常发生,已经严重伤害到夫妻感情,经法院调解,被虐待、遗弃的一方不予原谅,坚决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2)一方重婚或者有其它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
我国是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国家,禁止重婚。
在法院对离婚者依法制裁并判决解除非法的重婚关系后,重婚一方仍坚持与原配偶离婚的,法院应当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如果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配偶坚持不离婚的,可以着重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又无和好的可能,应在做好原配偶思想工作的基础上判决准予离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也是我国《婚姻法》禁止的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
通奸、姘居等行为违背夫妻间互负的忠实义务,损害双方的感情,是动摇乃至破坏美好婚姻家庭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3)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
这样的恶习很难戒掉,一但沾上便会沉溺于此,这一方往往会不务正业,不能合法的履行家庭义务。
此时另一方如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应查明具体事实和有恶习一方以往的表现。
如果情节较轻,对其批评教育后有真诚悔改的实际表现,另一方可以谅解的,应当调解和好。
反之情节严重的,并已构成犯罪或者屡教不改的,经调解确无和好的可能,应判决准予离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此项规定是借鉴外国离婚的制度设立的,有利于化解矛盾。
要满足这项规定,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一方提出离婚时,双方已分居满两年;二是分居的原因是感情不和,而不是学习、工作、户口等客观原因造成夫妻两地分居。
分居使夫妻关系徒具形式,已不具备婚姻的实质内容,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离婚。
其次,《婚姻法》第32条第4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新《婚姻法》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11月21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仍继续使用。
该规定列举了14种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如下: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