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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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典型案例

婚姻法典型案例

婚姻法典型案例婚姻是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的基石,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婚姻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的热点之一。

婚姻法典型案例的审理和解决,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也对整个社会的法治建设和家庭伦理观念有着深远的影响。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婚姻法典型案例,从中总结经验教训,探讨法律适用和司法裁判的合理性。

案例一,离婚财产分割。

甲、乙两人结婚多年,共同财产丰厚。

然而随着感情破裂,二人决定离婚。

在财产分割中,乙方提出自己是家庭主妇,没有收入来源,应当获得更多的财产补偿。

而甲方则认为自己是家庭经济支柱,应当得到更多财产。

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乙方获得一定比例的财产补偿,并且给予乙方一定时间衔接职业,保障其生活稳定。

案例二,家庭暴力离婚。

丙、丁两人婚后不久,丁方开始对丙方实施家庭暴力。

丙方多次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离婚。

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支持丙方的离婚申请,并对丁方做出限制令,禁止其接近丙方。

同时,法院还要求丁方接受心理辅导和家庭暴力教育,以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案例三,抚养权纠纷。

戊、己两人离婚后,就子女的抚养权产生争执。

戊方认为自己有更好的经济条件和抚养能力,应当获得子女的抚养权。

而己方则主张自己对子女的情感更为深厚,应当获得抚养权。

法院审理后,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能力和子女的实际需要,判决子女的抚养权由己方行使,但保留戊方的探视权,并要求双方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责任。

以上案例反映了婚姻法在实际应用中的一些典型情况,也展现了司法机关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时的态度和原则。

在这些案例中,法院都是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做出了公正合理的裁决。

这些裁决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总的来说,婚姻法典型案例的审理和解决,需要法官兼顾法律的严谨性和社会的人情味,要注重法律的平等公正和人的尊严与尊重,要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同时也要考虑到社会的整体利益。

只有在这样的思路指导下,才能更好地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婚姻法经典案例

婚姻法经典案例

婚姻法经典案例
婚姻法作为我国家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维护家庭稳定、保障婚姻关系的
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实践中,婚姻法的适用往往需要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和解决,下面将通过一些经典案例来探讨婚姻法的适用和实践。

案例一,离婚纠纷案。

某甲与某乙结婚多年,婚后因感情破裂产生矛盾,最终导致双方提出离婚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不存在挽回的可能,裁定支持离婚。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方面,法院依据婚姻法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公平合理地划分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家庭暴力案。

某丙因长期遭受配偶家庭暴力,最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判决支持了丙的离婚请求,并对施暴方做出了相应的处罚和制裁。

同时,法院还对丙的人身权益给予了保护,保障了丙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财产纠纷案。

某丁与配偶在离婚后发生了财产纠纷,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归属产生了争执。


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对双方的财产权益进行了合理划分,并对双方的过错行为做出了相应的处理。

最终,法院公正地解决了双方的财产纠纷,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婚姻法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婚姻法的适用和实践。

在具体操作中,需要充分遵循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公正、合理地处理各类婚姻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希望相关从业人员能够深入学习婚姻法,提高法律意识和专业素养,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15个典型的婚姻法案例(干货必读)

15个典型的婚姻法案例(干货必读)

一、子女结婚,父母为其买房提供资助的定性问题【案例】王小姐与李某结婚3年,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

2年前,李某的父母出资30万元购买一套住房,产权在丈夫李某的名下。

离婚时他们对该套房屋的归属发生争议,丈夫李某认为,在他名下的房屋是由他父母出资购买的,应归他所有。

而王小姐认为他说的没有道理,应该对该房产进行平均分割。

【分析】子女结婚,双方父母为其买房提供资助,这是目前各地都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

这样的出资行为,其性质在婚姻法上到底如何界定?算赠与,还是算借贷?如果是赠与,那么是对自己一方子女的个人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些问题,都是这一类为子女出资买房的父母们普遍关心和关注的。

如果父母把房屋购买在自己名下,只是让子女居住,那毫无疑问房屋产权与子女无关,不属于这里所要讨论的范畴。

我们所说的情况,到底是赠与还是借贷,要看能否依法认定为借贷关系。

如果有书面借条或口头协议能证明是借贷关系,则可以按借贷处理。

反之,不能证明为借贷的,该项出资一般被认定为赠与。

至于该项出资是对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在《婚姻法解释(二)》中有相关规定。

该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另外,我们认为,一般情况下,要证明是“明确表示”过的,则需要有书面赠与协议。

最好经过公证,否则在将来的离婚诉讼中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对于李某的父母因买房而出资的20万元,在法律上属于一种赠与行为,除非李某父母在赠与时,明确表示赠与李某个人,否则应当认定是对夫妻二人的赠与。

综上分析,李某名下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由双方共同分割。

二、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可以与原配偶自行恢复夫妻关系么?【案例1】甲因失踪下落不明,经家人多次寻找,均无音讯。

婚姻中的奇葩法律案例(3篇)

婚姻中的奇葩法律案例(3篇)

第1篇在我国,婚姻法作为一部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旨在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婚姻家庭纠纷层出不穷,其中不乏一些奇葩法律案例,这些案例不仅展现了法律与人性的碰撞,也让我们对婚姻家庭关系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一、案例分析一:离婚时分不清“谁的孩子”?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结婚多年,育有一子。

离婚时,双方对财产分割并无异议,但对于孩子的抚养权产生了争议。

张某坚称孩子是自己的,而李某则拿出医院证明,证明孩子并非张某亲生。

最终,法院判决孩子归李某抚养。

法律解读: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虽然结婚多年,但张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孩子是自己的,而李某提供的医院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法院判决孩子归李某抚养。

二、案例分析二:夫妻离婚后,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案情简介:王某与张某离婚后,双方约定孩子由张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然而,离婚后,王某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抚养费。

张某无奈之下,将王某告上法庭。

法律解读: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按协议或判决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本案中,王某与张某虽已离婚,但双方关于抚养费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王某拒绝支付抚养费,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王某继续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

三、案例分析三:夫妻一方出轨,另一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案情简介:陈某与李某结婚多年,后李某发现陈某出轨。

陈某承认错误,但李某坚决要求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李某要求陈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解读: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陈某出轨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李某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四: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结婚,另一方要求撤销婚姻?案情简介:赵某与钱某结婚多年,后钱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结婚。

婚姻法律纠纷经典案例(3篇)

婚姻法律纠纷经典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某(女)与李某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两人感情融洽,共同生活。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家庭观念等方面的矛盾逐渐显现,导致夫妻感情恶化。

李某某在外工作,张某某则全职照顾家庭和孩子。

2018年,张某某发现李某某出轨,夫妻关系彻底破裂。

张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焦点: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2.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法院判决:一、关于离婚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相互关爱,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婚后感情尚可,但婚后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家庭观念等方面的矛盾逐渐显现,导致夫妻感情恶化。

张某某发现李某某出轨,夫妻关系彻底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应考虑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为张某某与李某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准予离婚。

二、关于财产分割问题法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

本案中,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等分割。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判决如下:1. 房产归张某某所有,李某某放弃房产;2. 车辆归李某某所有,张某某放弃车辆;3. 存款按照夫妻双方实际贡献比例分割,即张某某获得存款的60%,李某某获得存款的40%;4. 孩子抚养权归张某某,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姻法律纠纷案件,涉及夫妻感情、财产分割等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前提条件。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夫妻双方的性格差异、生活习惯、家庭观念等方面的矛盾,以及李某某出轨的事实,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律规定。

婚姻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婚姻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0年,张某(女)与李某(男)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确立恋爱关系。

2011年,两人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然而,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家庭琐事处理不当,夫妻关系逐渐恶化。

2018年,张某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审理过程1. 庭审阶段(1)原告张某陈述: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家庭矛盾不断,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2)被告李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愿意努力挽救婚姻。

(3)法院调查:经调查,双方婚后确实存在性格不合、家庭矛盾等问题,但双方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

2. 调解阶段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尝试进行调解,但双方均表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3. 判决阶段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性格差异较大,家庭矛盾不断,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且无和好可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准予张某与李某离婚。

三、案例分析1. 案例特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夫妻性格差异较大,导致家庭矛盾不断;(2)双方感情基础尚存,但已无法挽回;(3)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注重调解,但最终判决离婚。

2. 法律依据本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1)第三十二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

(2)第三十九条:夫妻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3. 案例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婚姻是人生大事,夫妻双方在婚前应充分了解对方,避免性格差异导致的家庭矛盾;(2)家庭矛盾应及时沟通、解决,避免矛盾升级;(3)离婚并非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夫妻双方应努力挽救婚姻;(4)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双方感情基础和实际情况,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家庭婚姻法律纠纷案例(3篇)

家庭婚姻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房产证登记在原告王某名下。

由于夫妻双方性格不合,矛盾不断,最终导致感情破裂。

2018年,原告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被告李某承担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二、案件事实1.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购房款共计100万元。

其中,原告王某出资60万元,被告李某出资40万元。

2. 房产证登记在原告王某名下,但双方均认可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3. 原告王某认为,被告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尽到家庭责任,对家庭照顾不足,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4. 被告李某承认夫妻感情破裂,但认为房产分割应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进行。

三、争议焦点1.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2.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标准。

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五、法院判决1.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法院认为,购房款100万元中,原告王某出资60万元,被告李某出资40万元,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标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

考虑到原告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了较多的家庭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支付房产分割款60万元。

六、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购房款10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热点案例婚姻家庭(3篇)

法律热点案例婚姻家庭(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领域的问题日益复杂多样,法律在此领域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

本文将结合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法律热点案例,从法律视角对婚姻家庭问题进行深入解析。

一、案例一: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争议案例简介:李某与张某结婚多年,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李某提出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对子女抚养权产生了争议。

李某主张自己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有能力独自抚养孩子;而张某则认为李某工作繁忙,无法给予孩子足够的关爱和照顾。

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 在本案中,李某和张某的孩子已超过哺乳期,应按照双方协议确定抚养权。

若协议不成,法院将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结论:本案中,法院应综合考虑李某和张某的工作情况、收入水平、生活环境等因素,判决子女抚养权。

若李某确实无法给予孩子足够的关爱和照顾,抚养权应判归张某。

二、案例二: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诉讼案例简介:王某与赵某结婚多年,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在一次争吵中,赵某对王某实施了家庭暴力。

王某不堪忍受,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 在本案中,赵某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符合离婚诉讼的法定情形。

结论:法院应依法判决准予王某与赵某离婚,并对赵某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进行处罚。

三、案例三:财产分割引发的纠纷案例简介:陈某与赵某离婚后,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产生了纠纷。

陈某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己为家庭付出了更多,应多分得共同财产;而赵某则认为,离婚后双方应平等分割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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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朱武1985年5岁时被李涛夫妇收养,改名李大。

4年后,李涛夫妇生一子,取名李二。

1999年,李大得知李涛夫妇非自己的亲生父母后,对养父母逐渐疏远。

2001年,李涛夫妇相继瘫痪,其收入勉强还能自持,但无力抚养正在上学的李二。

此时,李大的生父母也因年迈,生活陷入困境。

因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李二要求李大抚养,李大的生父母也要求李大赡养。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①.李大对生父母有没有赡养义务?②.李大对李二有没有抚养义务?答:①没有。

理由:婚姻法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消除。

李大3岁时已被李涛夫妇收养,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除,对生父母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义务。

②有。

理由: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残废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本规定也适用于养兄弟姐妹关系。

李大与李二系养兄弟关系,现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有负担能力,养父母已瘫痪,无力抚养未成年且正在上学的李二。

李大有抚养李二的法定义务。

2. 王彬与李兰于1999年5月1日举行婚礼并同居。

同年8月,李兰继承了父亲的遗房1间。

10月,王彬与李兰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

2001年2月,李兰生下一子。

期间,王彬向朋友借款2000元用于购买各种母婴用品,另瞒着妻子向朋友借款3000元帮胞弟购房。

同年10月,王李感情不和,闹离婚。

王彬认为李兰继承其父的遗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欠的5000元债务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李兰不同意,王彬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据查实,双方对财产未作任何决定。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①王彬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应否受理?②王彬对案中财产及债务的认识是否正确?答:①法院应不予受理。

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王彬提起离婚诉讼时,其妻分娩才8个月。

据案情,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例外情况,故应不予受理。

②不正确。

婚姻关系应从履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书时起。

王彬与李兰婚姻关系成立时间为1999年10月,李兰于1999年8月继承其父遗房1间,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双方对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又未作任何约定,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

王彬所欠5000元债务应分开处理。

其中2000元用于购买母婴用品,为夫妻共同债务;另3000元用于帮胞弟购房,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且李兰不知情,应视为个人债务。

3. 甲男与乙女于2000年10月1日结婚登记。

婚前甲男为结婚盖了砖房两间,乙女有一叔父侨居国外,于同年8月得知乙女将结婚时,答应赠送两件高档家电作为乙女的结婚礼物,并于第二年2月将两件礼物带回交予乙女。

2002年,甲乙因性格不合,双方都同意离婚。

但甲男要求分得上述两件家电的一件,乙女则要求分得上述住房的一间,双方争执不下,不知怎么办?现已查实,甲男与乙女无任何财产约定。

请你根据案情,提供意见:①本案应适用何种离婚程序?②甲男与乙女对家电及住房的分割要求是否有法律根据?答:①应适用诉讼程序。

本案甲男与乙女都同意离婚,但对家电及房屋的分割争执不下。

依婚姻法规定,双方自愿意离婚,但对财产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②甲男要求分得电器有法律依据。

乙女婚前接受赠与,婚后才实际取得的财物,该赠与物的所有权在甲乙婚姻关系期间转移给甲乙双方;乙女叔父的赠与是作为甲乙结婚的贺礼,并未指定只归乙女,不是乙女婚前个人财产;在甲乙未作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应作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甲男有权要求分割。

乙女要求分得房屋没有法律依据。

两间房屋系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且对婚前财产未作约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 张某,男,39岁,公务员;梁某,女,37岁,工人。

双方于1991年登记结婚,生有一女,现年10岁。

从2000年起,男方与社会女青年沙某非法同居,夫妻关系开始紧张。

同年12月,男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此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

从2001年1月起,男方住到单位,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贴补家用,女方只靠少量收入维持母女生活。

2002年2月,张某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而梁某认为,夫妻纠纷系第三者介入所造成,只要无外来干扰,双方有可能和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

经多次调解,双方各执己见。

试就本案情节,回答下列问题:①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②您认为本案在财产分割中应考虑哪些方面的问题?③女儿由哪一方抚养为宜?答:①男方属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义务的法律规定,也是道德败坏的行为;变卖家具,不支付妻女生活费,不履行家庭义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男方两次提起离婚诉讼,经多次调解无效,应视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

②本案财产分割中应考虑:坚持照顾女方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男方属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导致离婚的最主要原因,女方属无过错方,依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有权向男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③父方在夫妻分居期间不顾家庭及女儿生活,不尽父亲对女儿的抚养义务;且与他人非法同居,生活作风与道德品质败坏堕落,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女儿以随母方生活为宜。

但女儿属已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应适当考虑女儿的意见。

5. 乙幼年丧父,由母亲抚养成人。

乙婚后与妻子共建房屋12间,并于1998年生一子丙。

1999年乙死亡。

乙母自乙婚后一直与长子甲同住,直至2001年才病逝。

2002年,乙妻车祸身亡。

此时,甲与丙就上述遗房的继承问题发生纠纷。

丙的外祖父也即丙的监护人认为,12间房屋系丙的父母建造,甲无权继承。

经查实,上述各被继承人均无遗嘱。

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①乙死后,遗房怎样继承?②乙母死后,遗房又怎样继承?③丙是否应继承12间遗房?答:①12间房屋系乙与乙妻婚后所建,属乙与乙妻的夫妻共同财产。

乙死后,遗房只有6间,应由乙的第一序继承人即乙妻、丙、乙母继承,各得2间。

②乙母死后,遗房2间,由甲乙继承。

但由于乙先于乙母死亡,依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对乙母的2间遗房,由甲继承1间,由丙代位继承1间。

③丙不能全部继承12间遗房。

乙妻死后,遗房有8间,由丙继承。

丙应继承的遗房为除去甲继承的1间外的11间。

6. 被继承人刘三于2001年5月病故。

其有二子一女,长子刘甲,次子刘乙,幼女刘丙。

刘甲在其父病故一个月后也相继去世,有妻夏桂兰,子刘明川。

刘丙于1999年8月去世,有丈夫马行空,女儿马玉花。

刘三于1998年10月立有一份遗嘱,言明:次子刘乙一向拒绝赡养自己,不能继承遗产。

邻居张大叔与自己故交,可继承房屋1间,现金1万;幼女刘丙生活困难,可分得房屋3间,现金3万。

另者,多年好友赵大伯对他有恩,现其家境不好,可分得现金3万。

经查明,刘三有遗房17间,现金11万。

赵大伯于2001年1月病故,有妻张桂花、子赵海。

现问:①本案中哪些是继承人?哪些是受遗赠人?刘乙与刘丙是否为继承人?②刘三的遗嘱应作何处理?③剩余的遗产如何继承?答:(1) 本案的法定继承人有刘甲;代位继承人有马玉花;受赠人有张大叔、赵大伯;刘乙被遗嘱取消继承权,不是继承人;刘丙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也不是继承人。

(2) 刘三的遗嘱应作如下处理:①刘乙因被遗嘱取消继承权,不能继承遗产。

②张大叔可依遗嘱分得遗房1间,现金1万。

③刘丙依遗嘱本来可分得遗房3间和现金3万,但她于被继承人之前死亡,所以,遗嘱中为其指定的遗产转为法定继承,由刘三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④赵大伯作为受赠人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依继承法规定,赵大伯的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遗赠人的遗产。

(3)本案遗产除去被张大叔继承的1间遗房和1万现金外,其余遗房16间和现金11万,应由刘甲与马玉花(代位继承)二人平均分割。

7. 胡平与自幼残疾的儿子胡波相依为命,共同生活。

为了在自己死后,胡波有人照顾,胡平立下遗嘱:把自己财产中的3间房屋和4万元存款在自己死后赠给邻居陈强,但陈强必须照顾胡波的生活。

胡平在遗嘱中指定居委会主任作为遗嘱执行人。

2000年2月,胡平去世后,陈强没有照顾胡波的生活,却提出要胡平的遗产,遭居委会主任拒绝,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居委会主任履行交付胡平的遗产。

问:①胡平对陈强的遗赠属什么性质的遗赠?②法院应作何判决?答:①胡平在遗嘱中对遗赠财产给陈强附有一定的义务,即陈强必须照顾胡波的生活。

此种遗赠是附义务的遗赠或叫附条件的遗赠。

②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根据该规定,陈强没有履行照顾胡波生活的义务,法院应判决驳回陈强的诉讼请求,取消陈强接受遗产的权利。

8. 曹国终生未娶,小有积蓄,并收养了一子曹东。

1998年曹东赴美留学,从此很少与曹国联系。

1999年5月,曹国便与村委会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商定:村委会负责曹国的生养死葬,曹国的全部财产在其死后归村委会所有。

同年8月,曹国觉得自己的财产较多,不想全部给村委会,于是,自书遗嘱一份,将遗产的一半赠给恩人牛老汉。

2001年,曹国死亡。

村委会办完丧事后,牛老汉拿着遗嘱要求接受曹国的遗产,曹东也回家,要求继承养父的遗产,村委会对牛老汉和曹东的要求均予拒绝。

问①曹东能否继承曹国的遗产?②牛老汉能否继承曹国的遗产?③曹国的遗产应如何处理?答:①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本案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

被继承人生前与村委会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应按遗赠扶养协议办理。

曹东虽是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遗产。

②由于曹国与村委会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因而,曹国将一半财产遗赠给牛老汉是与遗赠扶养协议相抵触的,是无效的。

牛老汉不能继承遗产。

②曹国的全部遗产应由村委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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