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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法案例

民法典婚姻法案例

民法典婚姻法案例
以下是一些关于婚姻法的案例:
1. 夫妻共同负债案例:甲夫妻名下有一笔负债,乙夫妻并不知情。

根据婚姻法,夫妻共同负债理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乙夫妻在了解负债情况后,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分担负债。

2. 外遇案例:夫妻乙发现甲夫妻有外遇行为,并据此要求离婚。

根据婚姻法,外遇行为属于婚姻违约行为,对方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3. 财产分割案例:夫妻离婚后,需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例如,甲夫妻拥有一处房产,乙夫妻要求将房产按照一定比例分割。

根据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双方的贡献和财产情况进行公平分割。

4. 子女抚养案例:夫妻离婚后,如何确定子女的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

例如,甲夫妻要求乙夫妻支付子女的抚养费,乙夫妻不同意并要求与子女共同生活。

根据婚姻法,法院会考虑子女的最佳利益,判断哪一方更适合抚养子女,并根据双方经济状况确定抚养费的支付数额。

这些案例仅供参考,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和处理。

你不得不知的婚姻家庭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你不得不知的婚姻家庭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你不得不知的婚姻家庭纠纷十大典型案例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目录1. 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 王某诉江某离婚案3. 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4. 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5. 陆某诉陈某离婚案6.郭某诉焦某变更抚养关系案7. 麻某某诉麻晓某抚养费纠纷案8. 李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9.刘某诉刘甲、刘乙赡养费纠纷案10.孙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抚养费案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基本案情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

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

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

2013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

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

在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于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

故对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驳回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婚姻法经典案例

婚姻法经典案例

婚姻法经典案例
婚姻法作为我国家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维护家庭稳定、保障婚姻关系的
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实践中,婚姻法的适用往往需要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和解决,下面将通过一些经典案例来探讨婚姻法的适用和实践。

案例一,离婚纠纷案。

某甲与某乙结婚多年,婚后因感情破裂产生矛盾,最终导致双方提出离婚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不存在挽回的可能,裁定支持离婚。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方面,法院依据婚姻法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公平合理地划分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家庭暴力案。

某丙因长期遭受配偶家庭暴力,最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判决支持了丙的离婚请求,并对施暴方做出了相应的处罚和制裁。

同时,法院还对丙的人身权益给予了保护,保障了丙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财产纠纷案。

某丁与配偶在离婚后发生了财产纠纷,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归属产生了争执。


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对双方的财产权益进行了合理划分,并对双方的过错行为做出了相应的处理。

最终,法院公正地解决了双方的财产纠纷,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婚姻法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婚姻法的适用和实践。

在具体操作中,需要充分遵循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公正、合理地处理各类婚姻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希望相关从业人员能够深入学习婚姻法,提高法律意识和专业素养,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婚姻家庭案例精选

婚姻家庭案例精选

婚姻家庭案例精选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婚姻家庭是社会基本单位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是国家的基本单位。

婚姻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对于家庭成员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婚姻家庭问题也日益凸显,离婚率逐年上升,家庭暴力事件频发,家庭关系破裂成为社会难题。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需要认真总结婚姻家庭案例,借鉴其经验教训,对婚姻家庭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解决,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设美好家庭。

1. 婚前家庭暴力案例:小明和小红分别来自两个家庭,父母婚姻纠纷频发,家庭暴力事件屡次发生。

在小明和小红的婚前,两人因为家庭暴力受到了精神上的创伤,导致了两人婚后生活的不和谐。

小明成为了一名暴力丈夫,小红成为了一名受虐妻子,最终导致了他们的婚姻破裂。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家庭暴力对于婚姻家庭的伤害是极其深远的,而预防家庭暴力的有效方式是从婚前进行家庭教育和心理辅导。

2. 婚外情导致的婚姻危机案例:小李和小张是一对已经结婚多年的夫妻,他们的感情一度很好。

小李在工作中结识了另一个女性,并产生了婚外情。

小李的婚外情对于小张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引发了两人之间的婚姻危机。

最终,在家庭与社会支持的帮助下,小李意识到了错误,并与小张一起共同克服困难,重建了婚姻关系。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婚姻中的忠诚和信任是维系婚姻关系的基石,婚外情对婚姻家庭的破坏是不可挽回的。

3. 经济问题引发的婚姻危机案例:小王和小美结婚多年,原本生活幸福美满。

由于小王在生意上遭遇失败,家庭经济状况急转直下。

小美开始为家庭的经济困难而担忧,导致了两人之间的日益不和谐。

最终,小王和小美通过沟通和协商解决了婚姻危机,共同努力克服经济困难,重建了家庭和谐。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家庭问题中,夫妻之间的沟通和理解是至关重要的,共同面对困难,共同努力克服才能走出困境。

4. 子女教育引发的夫妻矛盾案例:小刘和小杨是一对年轻夫妻,他们在婚后迎来了两个可爱的孩子。

15个典型的婚姻法案例(干货必读)

15个典型的婚姻法案例(干货必读)

一、子女结婚,父母为其买房提供资助的定性问题【案例】王小姐与李某结婚3年,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

2年前,李某的父母出资30万元购买一套住房,产权在丈夫李某的名下。

离婚时他们对该套房屋的归属发生争议,丈夫李某认为,在他名下的房屋是由他父母出资购买的,应归他所有。

而王小姐认为他说的没有道理,应该对该房产进行平均分割。

【分析】子女结婚,双方父母为其买房提供资助,这是目前各地都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

这样的出资行为,其性质在婚姻法上到底如何界定?算赠与,还是算借贷?如果是赠与,那么是对自己一方子女的个人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些问题,都是这一类为子女出资买房的父母们普遍关心和关注的。

如果父母把房屋购买在自己名下,只是让子女居住,那毫无疑问房屋产权与子女无关,不属于这里所要讨论的范畴。

我们所说的情况,到底是赠与还是借贷,要看能否依法认定为借贷关系。

如果有书面借条或口头协议能证明是借贷关系,则可以按借贷处理。

反之,不能证明为借贷的,该项出资一般被认定为赠与。

至于该项出资是对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在《婚姻法解释(二)》中有相关规定。

该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另外,我们认为,一般情况下,要证明是“明确表示”过的,则需要有书面赠与协议。

最好经过公证,否则在将来的离婚诉讼中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对于李某的父母因买房而出资的20万元,在法律上属于一种赠与行为,除非李某父母在赠与时,明确表示赠与李某个人,否则应当认定是对夫妻二人的赠与。

综上分析,李某名下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由双方共同分割。

二、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可以与原配偶自行恢复夫妻关系么?【案例1】甲因失踪下落不明,经家人多次寻找,均无音讯。

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1.案例一:家暴导致婚姻破裂李某和王某结婚七年,他们育有一子。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李某开始经常对王某进行家庭暴力行为。

王某在婚后多次向亲友倾诉,并且报警寻求帮助。

最终,王某一次被李某殴打后选择了离婚,提起了家庭暴力诉讼。

2.案例二:家庭经济矛盾引发离婚张某和陈某已婚五年,两人之间日益增加的经济压力导致了他们之间的矛盾。

张某事业上的失败让他变得沮丧不堪,陈某也因此承担起了家庭的经济责任,这引发了两人之间的种种争吵。

最终,张某提起了离婚诉讼,希望解除婚姻关系。

3.案例三:婚外情导致家庭破裂刘某和赵某婚后不久,刘某因工作的原因与他人发生了婚外情。

起初,赵某对此并不知情,但后来通过酒店账单等证据,她发现了丈夫的不忠行为。

赵某提出了离婚,要求刘某承担婚姻不忠的责任,并分割财产。

4.案例四:家务分配不公引发矛盾王某和杨某结婚十年,两人一直都在忙于自己的工作,家务大多由杨某一个人承担。

渐渐地,杨某开始感到心理不平衡,他觉得自己的付出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

最终,他们爆发了激烈的争吵,杨某选择了提出离婚。

5.案例五:婆媳关系恶劣导致离婚赵某和王某的婚姻在最初两年内非常美满,但是当赵某的母亲搬入同住后,婆媳关系恶化到了无法调和的地步。

赵某的母亲不断干涉他们夫妻的生活,随之而来的是双方之间的长时间争吵。

最终,赵某选择了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6.案例六:双方对子女教育观念不合导致矛盾李某和赵某在教育孩子的观念上存在巨大分歧,李某更注重学业成绩,而赵某更看重孩子的兴趣发展。

两人为此频繁争吵,并试图逼迫对方接受自己的观念。

最终,这种矛盾导致两人决定走上离婚的道路。

7.案例七:婚前财产纠纷引发离婚王某和张某在结婚前将自己的财产进行了明确的分割,双方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

然而,在婚后,王某发现张某暗中转移了一部分财产给自己的家人,并开始质疑婚姻的诚信。

最终,双方对财产纠纷无法达成共识,决定离婚。

8.案例八:职业发展阻碍婚姻稳定刘某和李某在事业上都非常有野心,他们为了追求自己的职业发展忽略了彼此之间的相互支持。

婚姻法案例分析

婚姻法案例分析

1、夫妻关系案例牛强是某医院医生,1998年经人介绍与杨兰认识。

因牛强家贫,而杨家又只有杨兰一个女儿,故两家决定招牛强为上门女婿,但条件是将来两人的孩子须随母姓。

婚后两人感情很好。

2001年,杨兰产下一子,取名杨小鹏。

渐渐地,牛对自己在杨家的地位感到不满,尤其是对孩子随了母姓这件事不舒服。

2002年,他没有与杨兰商量,就到派出所把孩子的名字改为牛小鹏。

杨兰得知后,觉得牛不同自己商量就把孩子的名字改了,是不尊重自己,觉得很委屈。

杨兰父亲得知后,更是气愤,要求将孩子的名字再改过来。

.[问题]1.两家决定招牛强为上门女婿时,以将来两人所生的孩子随母姓为条件,是否正确?2.牛私自跑到派出所更改孩子的姓名,是否正确?[分析]1.不正确。

《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因此,本案中,杨家以将来所生子女必须随母姓为条件,招牛强为上门女婿,是不正确的。

2.不正确。

对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应由夫妻双方协商决定。

本案中,牛强不与妻子协商,擅自为孩子改姓名,是不尊重杨兰的表现。

两人应该经过民主协商,再决定孩子的姓氏。

2、[案情]高强是某工厂技术员,2000年,他与某学校老师钟静恋爱结婚。

2001年11月,钟生下一子。

由于难产,钟静的身体变得很不好。

后来,在体检时,医生说钟静的身体状况已不适合节育,建议其丈夫做节育手术。

高强一听火冒三丈,认为节育历来都是妇女的事情,哪有男子汉做节育手术的,故坚决不做。

无奈之下,钟静来到妇联请求帮助。

[问题]高强有没有承担计划生育的义务?[分析]有。

《婚姻法》第l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对于此规定,有以下几点须注意:(1)计划生育是夫妻的一项法定义务,违背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2)计划生育义务的承担者是夫妻双方,不允许将这项义务片面地推给女方,而使男方免除应尽的责任;(3)公民有依法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本案中,钟静因身体状况不好,根本不适合做节育手术,因而高强有承担计划生育的义务。

15个典型的婚姻法案例干货必读

15个典型的婚姻法案例干货必读

15个典型的婚姻法案例干货必读婚姻是一个人生中的重要选择,婚姻法在保护和规范婚姻关系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15个典型的婚姻法案例,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婚姻法,并为婚姻中的各种问题提供解决思路。

案例一: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在离婚过程中,财产分割是一项关键的事项。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公平合理。

法院会综合考虑夫妻的财产来源、财产的性质和规模等因素来做出判决。

案例二:家庭暴力的制裁家庭暴力是一种对婚姻造成严重威胁的行为。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并对施暴者进行制裁。

受害方可以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三:夫妻共同负债问题在婚姻中,夫妻一方的债务会对另一方造成影响。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共同承担夫妻共同生活所必需的债务。

但如果某一方的债务明显超过了共同需求,另一方可以要求分担。

案例四:离婚时子女抚养问题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是一个关键的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应以符合子女的利益为原则,双方应共同承担抚养责任。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将会做出决定。

案例五:夫妻共有财产的继承问题夫妻共有财产在一方去世后,如何继承是一个重要问题。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共有的财产如无约定,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继承。

案例六:暴力婚姻的保护对于受到暴力婚姻侵害的妇女,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或者解除婚姻的请求。

法院会依法保护受害方的利益。

案例七:违约责任的划分在婚姻关系中,如果一方违反了夫妻义务,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违约责任的划分原则,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判决。

案例八:外国人在华婚姻的登记与离婚对于外国人在我国的婚姻登记与离婚问题,我国婚姻法对其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外国人在华婚姻相关问题需要遵循我国的法律。

案例九:婚前协议的效力婚前协议是夫妻在婚前对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的一种约定,具有一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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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中的法学智慧
婚姻法
家庭成员 之间的关系 家 庭 与 婚 姻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父母子女之间 的权利与义务 侵犯家庭成员 权利、破坏家 庭和睦的主要 行为
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保护和教育未成年 子女的义务 赡养扶助的义务 相互继承遗产的义务
虐待 遗弃 家庭暴力
起 点
结 婚 姻

结婚条件 结婚登记
夫妻关系
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
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王韵香与被告李君 辉离婚,并认定被告李君辉受赠的财产和人身伤害赔 偿金20万元均是李君辉的个人财产,不应当进行分割, 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都是正确的。
随感
改革开放前,妇女更多地从事家务劳动,而较少 参与社会工作。基于这样的事实,1980年婚姻法曾规 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所有财产都是夫妻共 有财产。1980年婚姻法的规定体现了对于妇女权益的 倾斜性保护,这一规定在当时对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 益具有积极意义。改革开放后,妇女更多地参与到社 会工作中,对夫妻财产制再做上述规定,难免以偏概 全,不能真正地达到个案中的公平。因此,2001年修 正后的婚姻法规定了在保留夫妻共有财产制的同时, 又规定一了夫妻个人财产制。这就将夫妻个人财产明 晰化,更加强调夫妻经济生活中的独立性,对于保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为合理。
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 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 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 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可见,人身伤害 赔偿金具有典型的人身属性,是一项专属的财产,在 夫妻离婚时,如果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对其进行分割, 对遭受人身伤害的一方来说是不公平的。人身伤害赔 偿金应当做到专款专用,应当由遭受人身伤害的一方 享有所有权。婚姻法的这些规定是很好地保护了离婚 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李君辉受人身伤害所 得的人身伤害赔偿金应当属于李君辉的个人财产,在 离婚时不应当进行分割。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经审理后认为, 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后,判决双 方离婚;依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 被告李君辉受赠的财产和人身伤害赔偿金 20万元均是李君辉的个人财产,不应当进 行分割。
案件 分析
本案涉及两个问题的处理:第一个是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通过赠与合同所得财产,在离婚时是否应当分 割的问题; 法律上,赠与合同的含义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 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本案中, 针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受赠所得的财产, 应不应该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呢?答案是否定的。 第一,分析李君辉与其姑姑订立的赠与合同,我 们可以明显地发现,该赠与合同的受赠人仅是李君辉, 而不是李君辉和王韵香两人,因此,只有李君辉享有 该赠与财产的所有权;
第二,《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 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 方的财产……”可见,李君辉的受赠即使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之内,法律也规定了该受赠财产仍然是李君辉的个人财产。 而且,即使李君辉与王韵香的婚姻关系一直持续下去,该部分 受赠财产也不会从李君辉的个人财产转变成李君辉与王韵香的夫 妻共有财产,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 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 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的上述规定符合民法的公平正义原则, 也符合合同法赠与合同订立的宗旨。
本 专 题 的 知 识 结 构 图
案例一
夫妻一方的受赠财产和人身伤害赔偿金, 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基本 案情
李君辉(男)与王韵香(女),两人都曾经有过 一段不成功的婚姻。2003年3月,两人经人介绍相识, 并于同年底登记结婚。李君辉自幼父母双亡,与寡居 没有子女的姑姑住在一起,2004年姑姑患重病,卧床 不起,为防止自己的财产流落他处,姑姑与李君辉签 订赠与协议,并经公证机关公证证明,约定自己死后, 自己名下的所有财产归李君辉所有。2005年年初,姑 姑医治无效死亡。2005年5月,李君辉在下班途中, 遇交通事故,造成右腿截肢。事后,肇事方一次性赔 偿给李君辉人民币20万元,这笔钱随后由妻子王韵香 代领。
针对第二个问题。第二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人 身损害赔偿金,在离婚时是否应当分割的问题。 人身伤害赔偿金是在加害行为实施后,由加害方支付给受 害方的货币赔偿,目的是保障受害方以后的医疗、生活等方面 的支出。因此,人身伤害赔偿金具有典型的人身属性,对于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具有典型人身属性的人身伤害赔 偿金,在婚姻法上如何认定,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还是属于 夫妻个人财产?答案是夫妻个人财产,《婚姻法》第18条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二)一 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 用……”可见,李君辉的人身伤害赔偿金的取得即使发生在夫 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内,该人身伤害赔偿金也应当是李君辉 的个人财产。
因为,赠与合同的订立,有其特殊目的。在本案 中,该赠与合同订立的目的是李君辉的姑姑为防止其 死后财产流落他处,从而与李君辉签订的赠与合同。 如果认定该财产为李君辉和王韵香的婚姻存续期间的 夫妻共有财产,直接违背了赠与人处分自己财产的真 实意思表示,显然是违背该赠与合同订立的目的的。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如果李君辉与其姑姑订立的 赠与合同没有明确规定财产赠与李君辉一方还是李君 辉与王韵香两人,那么这时候,该财产应当认定为夫 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也就是说,看赠与财 产为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关键是看赠与 合同中的受赠方到底是谁。
2005年9月,李君辉出院。出院后,王韵香不断 嫌弃李君辉的残疾,并提出离婚。李君辉一时难以接 受,但王韵香态度坚决,无奈之下,李君辉遂同意离 婚。 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夫妻双方争议不断。王韵香 主张李君辉受赠的财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 的共有财产,自己有权分得一半;20万元赔偿款是两 人婚姻存续期内所得的钱物,也应该属于夫妻共有的 财产,她也有权获得一半。李君辉坚决不同意,表示 受赠的财产和自己的赔偿金都应当归自己所有。双方 争执不休,王韵香遂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判决双方 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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