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典型的案例分析题
婚姻法案例分析题(大量)

大量的婚姻法案例分析题1.朱武1985年5岁时被李涛夫妇收养,改名李大。
4年后,李涛夫妇生一子,取名李二。
1999年,李大得知李涛夫妇非自己的亲生父母后,对养父母逐渐疏远。
2001年,李涛夫妇相继瘫痪,其收入勉强还能自持,但无力抚养正在上学的李二。
此时,李大的生父母也因年迈,生活陷入困境。
因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李二要求李大抚养,李大的生父母也要求李大赡养。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①.李大对生父母有没有赡养义务?②.李大对李二有没有抚养义务?答:① 没有。
理由:婚姻法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消除。
李大3岁时已被李涛夫妇收养,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除,对生父母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义务。
② 有。
理由: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残废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本规定也适用于养兄弟姐妹关系。
李大与李二系养兄弟关系,现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有负担能力,养父母已瘫痪,无力抚养未成年且正在上学的李二。
李大有抚养李二的法定义务。
2.王彬与李兰于1999年5月1日举行婚礼并同居。
同年8月,李兰继承了父亲的遗房1间。
10月,王彬与李兰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
2001年2月,李兰生下一子。
期间,王彬向朋友借款2000元用于购买各种母婴用品,另瞒着妻子向朋友借款3000元帮胞弟购房。
同年10月,王李感情不和,闹离婚。
王彬认为李兰继承其父的遗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欠的5000元债务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李兰不同意,王彬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据查实,双方对财产未作任何决定。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①王彬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应否受理?②王彬对案中财产及债务的认识是否正确?答:① 法院应不予受理。
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王彬提起离婚诉讼时,其妻分娩才8个月。
据案情,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例外情况,故应不予受理。
婚姻法法律案例及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女士(化名)与李先生(化名)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在婚姻生活中,双方感情逐渐恶化,李先生因工作繁忙,长期在外,忽视家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张女士于2022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案例分析(一)离婚案件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张女士与李先生感情破裂,长期分居,调解无效,符合离婚的条件。
(二)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张女士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法律规定。
(三)子女抚养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本案中,张女士要求抚养子女,符合法律规定。
三、法院判决(一)离婚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与李先生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符合离婚条件,判决准予离婚。
(二)财产分割判决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财产清单,结合实际情况,判决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张女士所有,其他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
(三)子女抚养判决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子女由张女士抚养,李先生支付抚养费。
四、案例分析(一)离婚案件的处理本案中,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依法作出了准予离婚的判决。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离婚案件的严肃处理态度。
(二)财产分割的处理在财产分割方面,法院充分考虑了双方的实际财产状况,以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依法作出了财产分割的判决。
这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子女抚养的处理在子女抚养方面,法院充分考虑了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了子女抚养的判决。
法律日常离婚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甲、乙两人于2010年相识,同年年底结婚。
婚后,甲、乙两人共同经营一家服装店,生活相对幸福。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甲、乙两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
甲性格强势,对乙的要求严格,而乙则认为甲过于苛刻,两人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2018年,甲提出离婚,乙坚决不同意。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乙离婚。
二、案例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甲、乙两人是否满足离婚的条件,以及法院是否应判决离婚。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提出离婚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3. 案件分析(1)甲、乙两人是否满足离婚条件本案中,甲、乙两人因性格差异和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未涉及《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五种情形。
因此,甲、乙两人不满足离婚条件。
(2)法院是否应判决离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本案中,甲、乙两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法院应当先行调解,引导双方妥善处理矛盾。
若调解无效,法院方可判决离婚。
4. 案件处理(1)法院受理甲的离婚诉讼后,应依法进行调解。
(2)在调解过程中,法院应引导甲、乙两人妥善处理矛盾,努力维护家庭和谐。
(3)若调解无效,法院应驳回甲的离婚诉讼。
三、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中,甲、乙两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未满足《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离婚条件。
因此,法院应依法进行调解,引导双方妥善处理矛盾。
若调解无效,法院方可判决离婚。
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应珍惜家庭,共同努力解决矛盾,维护家庭和谐。
以下为案例分析题的具体要求:1. 根据案例分析,回答以下问题:(1)甲、乙两人是否满足离婚条件?(2)法院是否应判决离婚?2. 分析本案中甲、乙两人矛盾产生的原因,并提出解决矛盾的对策。
婚姻法律财产分割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三(男)与李四(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婚后,张三在市中心购买了一套房产,价值100万元,登记在张三名下。
2015年,张三与李四协议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权达成一致,但对房产分割存在争议。
张三主张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离婚时应归其所有;而李四认为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进行分割。
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房产的性质:是张三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2.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三、案例分析(一)房产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张三在婚后购买的房产,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该房产是在张三婚前购买,属于其婚前财产;其次,该房产并未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归夫妻共同所有。
因此,该房产应属于张三的个人财产。
(二)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由于房产属于张三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进行分割。
但考虑到李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抚养义务,法院可以判决张三给予李四一定的经济补偿。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产属于张三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进行分割。
但考虑到李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抚养义务,法院判决张三给予李四经济补偿20万元。
典型法律文书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逐渐显现,生活矛盾不断加剧。
2018年,张某某发现李某某有外遇,双方因此发生激烈争吵。
2019年,张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被告李某某对离婚诉讼表示同意,但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双方共同财产包括:房产一套(价值200万元)、汽车一辆(价值30万元)、存款50万元、股票市值40万元。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存在争议。
原告张某某认为,由于被告李某某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要求被告承担全部债务,并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自己更多的份额。
被告李某某则认为,离婚是双方共同的决定,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
二、争议焦点1. 婚姻关系是否已经破裂,是否应当准予离婚?2. 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三、案例分析(一)婚姻关系是否已经破裂,是否应当准予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
”本案中,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结婚多年,因性格差异和生活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调解无效。
因此,法院应准予离婚。
(二)共同财产如何分割?1. 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进行分割。
本案中,双方共同财产包括房产、汽车、存款和股票市值,共计280万元。
2. 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 本案中,原告张某某提出被告李某某有外遇,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被告承担全部债务,并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自己更多的份额。
被告李某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平均分割共同财产。
4. 考虑到被告李某某的过错,法院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可以适当照顾原告张某某的权益。
典型婚嫁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王和小李是一对年轻的恋人,两人相识于大学校园,相恋三年后决定步入婚姻的殿堂。
在筹备婚礼的过程中,双方因为彩礼、婚房等事宜产生了分歧,最终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婚姻关系破裂。
以下是具体案例:二、案情简介1. 彩礼问题:小李家庭经济条件较好,而小王家庭经济条件一般。
在筹备婚礼时,小李要求小王家支付20万元的彩礼。
小王家认为20万元的彩礼过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2. 婚房问题:小李希望婚后与父母同住,小王则希望购买一套新房。
双方在婚房问题上存在分歧,小王认为购买新房需要较高的经济压力,而小李则认为婚后与父母同住不利于夫妻关系的稳定。
3. 婚姻关系破裂:由于彩礼和婚房问题,小王和小李矛盾激化,最终导致双方分手。
分手后,小王要求小李返还彩礼,小李则拒绝返还。
三、法律问题1. 彩礼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小王和小李的婚姻关系尚未成立,因此,小王有权要求小李返还彩礼。
2. 婚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小王和小李在婚房问题上存在分歧,但双方尚未结婚,因此,婚房问题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
四、案例分析1. 彩礼返还问题:本案中,小王和小李的婚姻关系尚未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小王有权要求小李返还彩礼。
彩礼返还的具体数额应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进行判断。
2. 婚房问题:本案中,小王和小李在婚房问题上存在分歧,但双方尚未结婚,因此,婚房问题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应通过沟通协商解决婚房问题,以确保婚姻关系的稳定。
五、法律建议1. 彩礼问题:在筹备婚礼过程中,双方应充分沟通,协商彩礼事宜。
如双方存在分歧,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 婚房问题:夫妻双方应共同努力,购买婚房。
婚姻法案例分析练习题

婚姻法案例分析练习题引言:婚姻是社会中最基本的关系之一,婚姻法律的存在是为了维护及保护婚姻关系中的权益和义务。
为了更好地理解婚姻法案例分析的方法和应用,本文将提供一些练习题,供读者实践和思考。
通过分析这些案例,读者将能够加深对婚姻法的理解,并且在实际情况中能够更好地应用这些知识。
练习题一: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小明和小红结婚三年,他们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并且使用共同存款付清了全款。
然而,婚后小明违反婚姻守则,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小红提出离婚,并要求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应该如何处理这个案例?分析: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小明和小红购买房产时使用了共同存款,因此房产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尽管小明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但不能作为将其剥夺该财产权益的理由,因为共同财产的分割应是在离婚情况下根据法律程序进行的。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可以通过协议或者诉讼的方式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即使小红表示要离婚,分割财产仍然需要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和程序进行。
在这种情况下,小红可以选择通过协议或者诉讼的方式与小明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
如果无法协商,小红可以选择起诉离婚并请求法院根据婚姻法进行财产分割。
练习题二:子女抚养权的争议李先生和王女士是一对已婚夫妻,他们有一个五岁的儿子。
然而,他们婚后关系破裂,李先生提出离婚并要求获得儿子的抚养权。
王女士坚持认为自己是最合适的监护人,并拥有在离婚后照顾儿子的能力。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应该如何处理这个案例?分析: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子女的抚养权应该以符合子女利益为原则。
虽然李先生提出了获得抚养权的请求,但是法院在判断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诸多因素。
这些因素包括父母的照顾能力、风险因素的存在等。
在这个案例中,王女士坚持认为自己是最合适的监护人,并且拥有照顾儿子的能力。
如果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王女士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她能够为儿子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生活环境,并具有足够的抚养能力,那么她有可能获得抚养权。
婚姻法案例分析

婚姻法案例分析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婚姻法案例练习1.个体户刘甲丧偶后,与24岁的儿子刘乙一起经营副食品店为生,商店的资产总额约为12万。
1999年刘甲与丧偶的妇女杨丙再婚,婚后杨丙的10女儿张丁随母与刘甲父子一起生活。
刘甲父子俩仍经营商店,杨丙从事家务。
2001年以来,因刘乙准备结婚,急需用房,经刘甲同意,欲将商店赚得钱购买商品房,遭到杨丙的反对,由此引起矛盾。
2003年1月,刘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杨丙离婚。
经法院调解,杨丙同意离婚,但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未达成协议。
杨丙认为“商店现有资产是我辛勤操持家务,让刘甲专事经营挣来的,刘乙恋爱中已花了不少钱,因此,商店现有的资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我要分一半。
张丁是刘甲抚养的继女,享有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离婚后,刘甲应当第月负担张丁抚养费500元,直到其能独立生活时为止。
”刘甲认为“商店现有资产是我和儿子挣来的,杨丙未作任何贡献,我倒养了她们母女俩几年,因此不同意分割财产,张丁不是我的亲生女儿,离婚后,我没有抚养的义务。
”经法院查明,商店现有资产(包括货物、流动资金、存款及债权等)共值36万元。
问:(1)商店现有资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2)杨某是否有权分得商店的部分资产?(3)法院应该怎样分割才合法?(4)刘甲是否有继续抚养张丁的义务?为什么?1、双方结婚前商店的财产(8万元),因为属于男方所有.男方在结婚前就已经享有所有权.(根据婚姻法第18条)现在的商店财产一共32万,减去男方所有的8万,24万为共同财产。
原因:主体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主体;取得时间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财产来源属于夫妻共同经营的收益。
2、杨某有权取得商店的部分财产。
因为除男方婚前的个人财产8万以外的24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法院的对于这24万的分割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应该是女方只能取得12W。
但女方可以有补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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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典型的案例分析题1.王某(男)与彭某(女)是小学同学,同村居住,1992年双方18岁的时候,由父母给他们订了亲,遂以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并生育一子。
2000年,王某外出务工,结识了女工秦某,不久即租房同居,并于2002年2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彭某离婚。
彭某则以《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为根据提出反诉,要求保护自己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排除秦某的妨害行为。
请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对待双方的诉请?参考答案:(1)当事双方1992年以夫妻名义同居时不到法定婚龄,王某起诉“离婚”时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
如果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离婚诉讼审理;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则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不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彭某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2.赵某(男)与孙某(女)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双方的母亲是姐妹,二人于2002年5月发生两性关系导致孙某怀孕,在父母的敦促下,于同年12月隐瞒姨表兄妹关系,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2003年2月生下一个有智力缺陷的女儿。
2003年5月,赵某的祖父向人民法院提请要求宣告赵、孙的婚姻关系无效。
经审理,查实双方确系禁止结婚的亲属,且均不愿意抚养女儿。
人民法院随即判决双方婚姻关系无效,其女儿由孙某抚养,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
孙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第一,赵某之祖父无权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请;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中未进行调解即宣告婚姻无效,违反法定程序;第三,为了保护女方权益,即使婚姻无效,双方所生女儿也应由男方抚养。
请问,二审人民法院应否支持孙某的主张?参考答案:二审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孙某的主张。
理由如下:(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权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赵某的祖父属于赵某的近亲属,因此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赵、孙婚姻无效的申请。
(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一审法院对婚姻效力问题不作调解是有充分根据的。
(3)由于当事双方均不愿意作为他们女儿的直接抚养方,一审法院根据《婚姻法》关于“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的规定,判决归孙某抚养,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于法有据,也有利于其女儿的成长。
1.张某(男)和李某(女)1990年结婚,并于1992年生育一子。
1994年,张某所在单位因经营不景气,由3月份开始发不出职工工资,全家依靠李某一个人的收入维持生活。
同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
按照协议,孩子归李某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也归李某所有。
1995年3月,张某辞去原来工作,得到单位补发的一年基本工资12000元,以此为本钱与他人合伙经营水果,规模不断扩大,1997年张某已经存款20万元并经营了一家果品商店。
1997年5月,张某和李某协商复婚。
1997年7月,张某用10万元从赵某处购买了小货车一辆,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此事遭到李某强烈反对,认为由1994年3月开始全家就依靠自己一个人的收入生活,离婚后孩子也归自己抚养,以后张某使用本属于夫妻共有的补发工资经营,才能够有所发展,现在双方已经复婚,张某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擅自动用夫妻共同财产,因未经财产共有人同意,这一汽车交易行为应该无效。
张某则坚持自己对复婚前的个人财产享有处分权,不仅购买汽车是正当行为,而且汽车也属于自己所有,今后使用汽车经营的收益也应算作个人财产。
请回答:(1)哪些财产属于张某和李某的共有财产?(2)张某购买汽车的行为是否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是否有效?(3)张某购买的汽车所有权归谁?以后使用这辆汽车经营的收益归谁所有?参考答案:(1)由1994年3月到8月张某所得补发工资6000元,以及复婚后双方所得,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2)张某离婚后、复婚前个人经营所得属于个人所有财产,他使用个人所有财产购买汽车不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买卖行为合法有效。
(3)张某用个人所有财产购买的汽车属于其个人所有。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经营收益应该属于夫妻共有。
2.刘某是一名孤儿,经营一家饭馆,其妻李某为某学校教师。
双方于2003年结婚,住在刘某婚前购买的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屋中。
结婚时双方书面约定,刘某婚前购买的房屋归双方共有,双方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
约定中特别写明,刘某经营的饭馆无论盈亏均由其个人负责,与李某无关。
婚后不久刘某即在游泳时溺水死亡。
其经营的饭馆负债15万元。
请问:(1)双方的财产约定是否有效?(2)刘某死后,他和李某共有房屋应如何处理?刘某的哪些财产可由李某继承?(3)刘某经营中的15万元债务,应当如何偿还?参考答案:(1)双方的财产约定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实质和程序要件,是有效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2)该所房屋已经约定为刘某和李某的共有财产,其中一半属于李某所有,另一半属于刘某的遗产,由李某继承。
对刘某的其他遗产,李某也享有继承权。
(3)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刘某经营中的15万元债务,应由其继承人负责偿还。
李某是其唯一法定继承人,且刘某遗产价值显然高于其债务,因此应由李某负责偿还。
1.甲(男)和乙(女)于1998年经人介绍恋爱结婚。
结婚时甲的父母购房一套给二人居住,乙娘家给了乙一套家用电器作为嫁妆。
二人婚后第二年生一男孩,现年6周岁。
2003年开始,甲与丙通奸,被乙发现斥责后,甲索性在外租房和丙同居,很少回家。
甲的工资本来不高,为维持和丙在一起的开支,向人借外债近2万元。
乙独自抚养儿子,生活困难,也借外债5000元。
2005年3月乙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甲离婚,并要求抚养孩子。
甲不同意离婚。
提出如果离婚,孩子是他家的后代,必须由他抚养,否则不支付任何抚养费。
经法院多次调解,二人达不成协议。
试就本案情节,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本案应当以什么方式结案?(2)本案应否判决离婚?(3)如果准许离婚,应当如何确定子女的直接抚养人和抚养费?(4)如何确定房屋和电器的归属?二人所借外债应如何处理?(5)假设法院准许离婚,离婚时乙生活困难,可否要求甲给予生活帮助?(6)假设法院准许离婚,根据本案的情况,乙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应否获得支持?参考答案:(1)应当以判决的方式结案。
因为二人就离婚及其后果达不成协议。
(2)应当判决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认定的过错条款,甲有通奸行为,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
(3)考虑子女感情和父母的品质,子女应当由母亲抚养为宜。
父亲应支付抚养费的全部或者一部。
(4)房屋归甲,因为甲的父母没有明确表示给双方。
电器归乙,是婚前财产。
甲借的外债,未用于家庭生活,应由自己承担。
乙借的外债,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由甲乙共同承担。
(5)可以。
可以从住房等财产中要求经济帮助。
(6)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因为甲有通奸行为,是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行为。
2.原告甲(女)和被告乙(男)于1988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取名吴某,目前正在中学读书。
2001年7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经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在离婚判决中确认女儿吴某随其父亲乙共同生活,甲每月负担抚育费200元,至吴某满 18周岁时止。
同时判定,甲可于每个月最后一个周末接吴某到自己家中共同生活1天。
离婚后,甲不但每月将女儿接回家中1次,而且常常到女儿所在的中学看望女儿。
由于原、被告在离婚之前的争吵给女儿的心理造成不良影响,加之吴某对母亲从前喜欢打麻将非常不满,对甲的探望经常流露出冷漠甚至厌烦的情绪。
2002年2月的一个周末,甲将女儿接到自己住处,晚上来了几个朋友一起玩牌,场面一片喧哗,吴某非常反感,认为影响了自己复习功课,背起书包回到自己家中。
此后,甲再到学校看望时,吴某拒绝会见。
在法院判决指定的会见日,吴某也拒绝前往甲家中。
甲认为女儿的表现是由乙指使,2002年5月,甲一纸诉状将乙告上法庭,请求法庭保护其探望权。
乙提出反诉,要求中止甲的探望权。
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该案?参考答案:法院应当支持乙的诉讼请求,驳回甲的诉讼请求,依法中止甲的探望权。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父母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院可以中止其探望权。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探望权可以恢复。
本案中止探望权的条件和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
1.原告温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相识。
随着感情的发展,二人在婚前即有同居行为。
2001年6月二人结婚,婚后7个月即2002年1月,张某生下一女,取名温辉。
随着温辉的长大,周围的人都说她长得一点也不像温某。
温某曾经产生过怀疑,但当时夫妻感情尚好,加之张某一口咬定孩子是温某的,故温某没有深究。
后双方感情逐渐恶化,经常发生争吵,其间温某曾与张某商量作亲子鉴定,遭到张某拒绝。
2004年5月,温某诉至某县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同时要求法院确认温辉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
问:如何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本案纠纷?参考答案:有关离婚的纠纷,人民法院应查明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然后做出准予离婚或者不准离婚的裁决,当然也可以做调解解决。
关于亲子关系的纠纷,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做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解决。
该《批复》规定:“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做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
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3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做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
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做出正确的判断题。
”本案中,法院应动员当事人做亲子鉴定。
如经鉴定,温某和温辉有血缘关系,则温某应尽抚养责任;如没有,则没有权利义务。
如果张某、温某拒绝做亲子鉴定,根据本案当事人婚前同居等的事实,宜推定温辉为温某的婚生子女。
2.李某(男)于1992年因酒后驾车、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其妻关某一人抚养不满一岁的儿子李予,生活十分困难。
1993年,李某和关某离婚。
关某为了能顺利改嫁,将儿子送给了蔡某夫妇收养。
蔡某时年41岁,与妻结婚多年未育。
双方达成了收养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