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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法律案例及分析题(3篇)

婚姻法法律案例及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女士(化名)与李先生(化名)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在婚姻生活中,双方感情逐渐恶化,李先生因工作繁忙,长期在外,忽视家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张女士于2022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案例分析(一)离婚案件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张女士与李先生感情破裂,长期分居,调解无效,符合离婚的条件。

(二)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张女士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法律规定。

(三)子女抚养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本案中,张女士要求抚养子女,符合法律规定。

三、法院判决(一)离婚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与李先生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符合离婚条件,判决准予离婚。

(二)财产分割判决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财产清单,结合实际情况,判决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张女士所有,其他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

(三)子女抚养判决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子女由张女士抚养,李先生支付抚养费。

四、案例分析(一)离婚案件的处理本案中,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依法作出了准予离婚的判决。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离婚案件的严肃处理态度。

(二)财产分割的处理在财产分割方面,法院充分考虑了双方的实际财产状况,以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依法作出了财产分割的判决。

这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子女抚养的处理在子女抚养方面,法院充分考虑了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了子女抚养的判决。

婚姻法律咨询案例及解答(3篇)

婚姻法律咨询案例及解答(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先生和李女士于201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然而,在2021年,张先生因感情问题与李女士产生矛盾,并提出离婚。

在离婚过程中,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产生了争议。

张先生向当地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咨询,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二、法律咨询问题1. 张先生和李女士的婚姻关系是否合法有效?2. 双方离婚后,财产如何分割?3. 子女抚养权归谁?4.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用如何承担?三、案例分析及解答1. 婚姻关系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应当依法登记结婚。

”张先生和李女士的婚姻关系是基于自愿,且依法登记结婚,因此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2. 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本案中,张先生和李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针对财产分割问题,可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1)房产:双方可协商确定房产的归属,若协商不成,可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2)车辆:双方可协商确定车辆的归属,若协商不成,可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3)存款:双方可协商确定存款的分配比例,若协商不成,可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3. 子女抚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父母共同抚养。

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本案中,张先生和李女士的儿子年幼,抚养权归双方共同所有。

针对抚养权问题,可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1)双方协商确定抚养方式,包括轮流抚养或由一方抚养。

(2)抚养方承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

(3)非抚养方应按时支付抚养费用。

4.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用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由父母共同负担。

”本案中,张先生和李女士应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用。

婚姻调解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婚姻调解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李某某与张某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共同生活。

婚后不久,李某某发现张某某有出轨行为,李某某无法忍受张某某的背叛,提出离婚。

然而,张某某坚决不同意离婚,认为两人之间还有感情,只是误会。

于是,双方矛盾激化,导致夫妻关系恶化。

为了解决这一纠纷,李某某寻求法律援助,希望通过婚姻调解的方式,恢复两人之间的感情。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某与张某某的婚姻是否应当予以调解,以及调解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法律原则。

2. 案例分析(1)婚姻调解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法判决。

因此,本案中李某某与张某某的婚姻符合婚姻调解的适用条件。

(2)婚姻调解的法律原则在婚姻调解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法律原则:①自愿原则:婚姻调解必须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接受调解结果。

②平等原则: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平等,不得歧视任何一方。

③合法原则:调解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④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3)调解过程本案中,婚姻调解员首先了解了双方的矛盾焦点,即张某某的出轨行为。

调解员分别与李某某和张某某进行了沟通,了解了他们的想法和需求。

在此基础上,调解员提出了以下调解方案:①张某某承认错误,并向李某某道歉;②张某某承诺今后不再出轨,并努力挽回李某某的信任;③李某某给予张某某一定的时间,观察其改变;④双方共同参加婚姻辅导,增进感情。

经过调解,双方均表示接受调解方案。

张某某承诺会改正错误,李某某也表示愿意给张某某一个机会。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严格遵循了自愿、平等、合法、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

(4)调解结果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李某某发现张某某确实有所改变,两人的关系逐渐回暖。

婚姻法律真实案例分析题(3篇)

婚姻法律真实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与乙于2015年相识,2016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融洽。

2017年,甲与乙共同购置一套房产,房产证登记在甲名下。

2018年,乙因工作调动,将户口迁至甲处。

2019年,甲与乙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甲提出离婚。

乙不同意离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甲与乙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2. 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 离婚时,房产应如何分割?三、案例分析1. 甲与乙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本案中,甲与乙于2016年登记结婚,符合法定条件,故甲与乙的婚姻关系有效。

2. 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甲与乙于2017年购置的房产,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故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 离婚时,房产应如何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甲与乙对房产分割存在争议,法院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甲与乙购置房产的时间、用途及贡献程度;(2)甲与乙的经济状况及离婚后的生活需要;(3)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可判决如下:(1)甲与乙购置的房产,归乙所有;(2)甲因购置房产所支付的款项,由乙支付给甲相应的补偿;(3)离婚后,甲与乙共同抚养子女,子女的抚养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四、结论综上所述,甲与乙的婚姻关系有效,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法院应综合考虑甲与乙购置房产的时间、用途及贡献程度、经济状况及离婚后的生活需要、子女的抚养权归属等因素,依法判决房产的分割。

真实结婚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真实结婚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伟(男,35岁)与李芳(女,32岁)于2010年相识,经过一年多的恋爱后,于2011年6月登记结婚。

婚后两人育有一子,取名张小明。

婚后初期,张伟与李芳感情融洽,家庭和睦。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因生活琐事、性格差异等问题逐渐产生矛盾。

2019年,张伟提出与李芳离婚,理由是两人性格不合,感情已经破裂。

李芳坚决不同意离婚,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二、争议焦点1. 张伟与李芳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2. 若法院判决离婚,子女抚养问题如何处理?3. 若法院判决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三、案例分析(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张伟与李芳结婚多年,但由于性格差异、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夫妻矛盾不断升级。

以下是具体分析:1. 生活琐事:张伟与李芳在日常生活中存在诸多矛盾,如家务分工、财务管理、育儿观念等。

这些琐事虽小,但长期积累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2. 性格差异:张伟性格较为内向,不善沟通;李芳性格开朗,喜欢与人交往。

这种性格差异使得双方在家庭生活中难以达成共识,矛盾不断。

3. 家庭暴力:在夫妻矛盾激化过程中,张伟曾对李芳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伤害了李芳的身心健康。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认为张伟与李芳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二)子女抚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本案中,张伟与李芳的儿子张小明已满三周岁,不属于哺乳期。

根据双方意愿,法院判决由李芳抚养张小明,张伟每月支付抚养费。

(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本案中,张伟与李芳的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 房屋:婚后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张伟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经典婚姻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经典婚姻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女士(化名)与李先生(化名)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较好,但近年来,由于生活压力、性格差异等因素,夫妻关系逐渐恶化。

2022年,张女士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事实1. 婚前情况张女士与李先生相识于大学时期,两人感情基础较好,婚后育有一子。

婚前,双方均在各自的家庭中接受良好教育,有一定的经济基础。

2. 婚后情况婚后,张女士主要承担家庭照顾孩子的责任,而李先生则在外工作。

由于工作压力和生活琐事,双方在沟通和相处上存在一定问题。

随着时间推移,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3. 离婚原因张女士认为,离婚原因有以下几点:(1)李先生在外工作,长时间无法陪伴家人,导致家庭氛围紧张。

(2)李先生性格较为固执,不善于沟通,导致双方在家庭事务上存在分歧。

(3)李先生在金钱观念上与张女士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家庭经济矛盾。

4. 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并调查了相关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认为:(1)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

(2)离婚后,双方子女由张女士抚养,李先生支付抚养费。

(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三、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夫妻感情破裂而引发的离婚案件。

案件涉及夫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2.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3. 案例启示(1)加强夫妻沟通,增进感情。

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应注重沟通,关心对方,增进感情。

(2)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念。

夫妻双方在金钱观念上应相互尊重,避免因金钱问题导致家庭矛盾。

婚姻离婚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婚姻离婚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女,30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李某某,男,32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原、被告于2010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

婚后不久,原告发现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原告多次忍让,但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愈演愈烈。

原告在遭受家庭暴力后,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生活无法正常进行。

2018年10月,原告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 医疗诊断证明书,证明原告因家庭暴力受伤,需住院治疗。

2. 原告与被告的通话录音,证明被告在通话中多次对原告进行侮辱、谩骂。

3. 原告的邻居、同事的证言,证明被告曾对原告进行家庭暴力。

4. 原告的报警记录,证明原告曾因家庭暴力报警。

被告对原告提出的家庭暴力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告提出的离婚理由不充分,请求法院判决不予离婚。

二、争议焦点1. 原告是否遭受了家庭暴力?2. 原告提出的离婚理由是否充分?三、法律分析1. 关于家庭暴力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间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另一方有权请求离婚。

”在本案中,原告提供了医疗诊断证明书、通话录音、邻居、同事的证言以及报警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原告遭受了家庭暴力。

因此,法院认定原告遭受了家庭暴力。

2. 关于离婚理由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五)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六)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七)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本案中,原告因家庭暴力而提起离婚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离婚条件。

因此,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离婚理由充分。

四、判决结果根据上述分析,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下,有权提出离婚诉讼。

被告虽然对家庭暴力事实没有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愿意改正错误。

典型婚嫁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典型婚嫁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王和小李是一对年轻的恋人,两人相识于大学校园,相恋三年后决定步入婚姻的殿堂。

在筹备婚礼的过程中,双方因为彩礼、婚房等事宜产生了分歧,最终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婚姻关系破裂。

以下是具体案例:二、案情简介1. 彩礼问题:小李家庭经济条件较好,而小王家庭经济条件一般。

在筹备婚礼时,小李要求小王家支付20万元的彩礼。

小王家认为20万元的彩礼过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2. 婚房问题:小李希望婚后与父母同住,小王则希望购买一套新房。

双方在婚房问题上存在分歧,小王认为购买新房需要较高的经济压力,而小李则认为婚后与父母同住不利于夫妻关系的稳定。

3. 婚姻关系破裂:由于彩礼和婚房问题,小王和小李矛盾激化,最终导致双方分手。

分手后,小王要求小李返还彩礼,小李则拒绝返还。

三、法律问题1. 彩礼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小王和小李的婚姻关系尚未成立,因此,小王有权要求小李返还彩礼。

2. 婚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小王和小李在婚房问题上存在分歧,但双方尚未结婚,因此,婚房问题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

四、案例分析1. 彩礼返还问题:本案中,小王和小李的婚姻关系尚未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小王有权要求小李返还彩礼。

彩礼返还的具体数额应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进行判断。

2. 婚房问题:本案中,小王和小李在婚房问题上存在分歧,但双方尚未结婚,因此,婚房问题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应通过沟通协商解决婚房问题,以确保婚姻关系的稳定。

五、法律建议1. 彩礼问题:在筹备婚礼过程中,双方应充分沟通,协商彩礼事宜。

如双方存在分歧,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 婚房问题:夫妻双方应共同努力,购买婚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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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典型的案例分析题1.王某(男)与彭某(女)是小学同学,同村居住,1992年双方18岁的时候,由父母给他们订了亲,遂以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并生育一子。

2000年,王某外出务工,结识了女工秦某,不久即租房同居,并于2002年2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彭某离婚。

彭某则以《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为根据提出反诉,要求保护自己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排除秦某的妨害行为。

请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对待双方的诉请?参考答案:(1)当事双方1992年以夫妻名义同居时不到法定婚龄,王某起诉“离婚”时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

如果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离婚诉讼审理;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则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不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彭某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2.赵某(男)与孙某(女)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双方的母亲是姐妹,二人于2002年5月发生两性关系导致孙某怀孕,在父母的敦促下,于同年12月隐瞒姨表兄妹关系,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2003年2月生下一个有智力缺陷的女儿。

2003年5月,赵某的祖父向人民法院提请要求宣告赵、孙的婚姻关系无效。

经审理,查实双方确系禁止结婚的亲属,且均不愿意抚养女儿。

人民法院随即判决双方婚姻关系无效,其女儿由孙某抚养,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

孙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第一,赵某之祖父无权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请;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中未进行调解即宣告婚姻无效,违反法定程序;第三,为了保护女方权益,即使婚姻无效,双方所生女儿也应由男方抚养。

请问,二审人民法院应否支持孙某的主张?参考答案:二审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孙某的主张。

理由如下:(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权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赵某的祖父属于赵某的近亲属,因此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赵、孙婚姻无效的申请。

(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一审法院对婚姻效力问题不作调解是有充分根据的。

(3)由于当事双方均不愿意作为他们女儿的直接抚养方,一审法院根据《婚姻法》关于“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的规定,判决归孙某抚养,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于法有据,也有利于其女儿的成长。

1.张某(男)和李某(女)1990年结婚,并于1992年生育一子。

1994年,张某所在单位因经营不景气,由3月份开始发不出职工工资,全家依靠李某一个人的收入维持生活。

同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

按照协议,孩子归李某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也归李某所有。

1995年3月,张某辞去原来工作,得到单位补发的一年基本工资12000元,以此为本钱与他人合伙经营水果,规模不断扩大,1997年张某已经存款20万元并经营了一家果品商店。

1997年5月,张某和李某协商复婚。

1997年7月,张某用10万元从赵某处购买了小货车一辆,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此事遭到李某强烈反对,认为由1994年3月开始全家就依靠自己一个人的收入生活,离婚后孩子也归自己抚养,以后张某使用本属于夫妻共有的补发工资经营,才能够有所发展,现在双方已经复婚,张某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擅自动用夫妻共同财产,因未经财产共有人同意,这一汽车交易行为应该无效。

张某则坚持自己对复婚前的个人财产享有处分权,不仅购买汽车是正当行为,而且汽车也属于自己所有,今后使用汽车经营的收益也应算作个人财产。

请回答:(1)哪些财产属于张某和李某的共有财产?(2)张某购买汽车的行为是否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是否有效?(3)张某购买的汽车所有权归谁?以后使用这辆汽车经营的收益归谁所有?参考答案:(1)由1994年3月到8月张某所得补发工资12000元,以及复婚后双方所得,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2)张某离婚后、复婚前个人经营所得属于个人所有财产,他使用个人所有财产购买汽车不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买卖行为合法有效。

(3)张某用个人所有财产购买的汽车属于其个人所有。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经营收益应该属于夫妻共有。

2.刘某是一名孤儿,经营一家饭馆,其妻李某为某学校教师。

双方于2003年结婚,住在刘某婚前购买的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屋中。

结婚时双方书面约定,刘某婚前购买的房屋归双方共有,双方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

约定中特别写明,刘某经营的饭馆无论盈亏均由其个人负责,与李某无关。

婚后不久刘某即在游泳时溺水死亡。

其经营的饭馆负债15万元。

请问:(1)双方的财产约定是否有效?(2)刘某死后,他和李某共有房屋应如何处理?刘某的哪些财产可由李某继承?(3)刘某经营中的15万元债务,应当如何偿还?参考答案:(1)双方的财产约定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实质和程序要件,是有效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2)该所房屋已经约定为刘某和李某的共有财产,其中一半属于李某所有,另一半属于刘某的遗产,由李某继承。

对刘某的其他遗产,李某也享有继承权。

(3)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刘某经营中的15万元债务,应由其继承人负责偿还。

李某是其唯一法定继承人,且刘某遗产价值显然高于其债务,因此应由李某负责偿还。

1.甲(男)和乙(女)于1998年经人介绍恋爱结婚。

结婚时甲的父母购房一套给二人居住,乙娘家给了乙一套家用电器作为嫁妆。

二人婚后第二年生一男孩,现年6周岁。

2003年开始,甲与丙通奸,被乙发现斥责后,甲索性在外租房和丙同居,很少回家。

甲的工资本来不高,为维持和丙在一起的开支,向人借外债近2万元。

乙独自抚养儿子,生活困难,也借外债5000元。

2005年3月乙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甲离婚,并要求抚养孩子。

甲不同意离婚。

提出如果离婚,孩子是他家的后代,必须由他抚养,否则不支付任何抚养费。

经法院多次调解,二人达不成协议。

试就本案情节,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本案应当以什么方式结案?(2)本案应否判决离婚?(3)如果准许离婚,应当如何确定子女的直接抚养人和抚养费?(4)如何确定房屋和电器的归属?二人所借外债应如何处理?(5)假设法院准许离婚,离婚时乙生活困难,可否要求甲给予生活帮助?(6)假设法院准许离婚,根据本案的情况,乙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应否获得支持?参考答案:(1)应当以判决的方式结案。

因为二人就离婚及其后果达不成协议。

(2)应当判决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认定的过错条款,甲有通奸行为,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

(3)考虑子女感情和父母的品质,子女应当由母亲抚养为宜。

父亲应支付抚养费的全部或者一部。

(4)房屋归甲,因为甲的父母没有明确表示给双方。

电器归乙,是婚前财产。

甲借的外债,未用于家庭生活,应由自己承担。

乙借的外债,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由甲乙共同承担。

(5)可以。

可以从住房等财产中要求经济帮助。

(6)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因为甲有通奸行为,是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行为。

2.原告甲(女)和被告乙(男)于1988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取名吴某,目前正在中学读书。

2001年7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经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在离婚判决中确认女儿吴某随其父亲乙共同生活,甲每月负担抚育费200元,至吴某满18周岁时止。

同时判定,甲可于每个月最后一个周末接吴某到自己家中共同生活1天。

离婚后,甲不但每月将女儿接回家中1次,而且常常到女儿所在的中学看望女儿。

由于原、被告在离婚之前的争吵给女儿的心理造成不良影响,加之吴某对母亲从前喜欢打麻将非常不满,对甲的探望经常流露出冷漠甚至厌烦的情绪。

2002年2月的一个周末,甲将女儿接到自己住处,晚上来了几个朋友一起玩牌,场面一片喧哗,吴某非常反感,认为影响了自己复习功课,背起书包回到自己家中。

此后,甲再到学校看望时,吴某拒绝会见。

在法院判决指定的会见日,吴某也拒绝前往甲家中。

甲认为女儿的表现是由乙指使,2002年5月,甲一纸诉状将乙告上法庭,请求法庭保护其探望权。

乙提出反诉,要求中止甲的探望权。

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该案?参考答案:法院应当支持乙的诉讼请求,驳回甲的诉讼请求,依法中止甲的探望权。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父母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院可以中止其探望权。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探望权可以恢复。

本案中止探望权的条件和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

1.原告温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相识。

随着感情的发展,二人在婚前即有同居行为。

2001年6月二人结婚,婚后7个月即2002年1月,张某生下一女,取名温辉。

随着温辉的长大,周围的人都说她长得一点也不像温某。

温某曾经产生过怀疑,但当时夫妻感情尚好,加之张某一口咬定孩子是温某的,故温某没有深究。

后双方感情逐渐恶化,经常发生争吵,其间温某曾与张某商量作亲子鉴定,遭到张某拒绝。

2004年5月,温某诉至某县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同时要求法院确认温辉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

问:如何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本案纠纷?参考答案:有关离婚的纠纷,人民法院应查明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然后做出准予离婚或者不准离婚的裁决,当然也可以做调解解决。

关于亲子关系的纠纷,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做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解决。

该《批复》规定:“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做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

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3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做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

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做出正确的判断题。

”本案中,法院应动员当事人做亲子鉴定。

如经鉴定,温某和温辉有血缘关系,则温某应尽抚养责任;如没有,则没有权利义务。

如果张某、温某拒绝做亲子鉴定,根据本案当事人婚前同居等的事实,宜推定温辉为温某的婚生子女。

2.李某(男)于1992年因酒后驾车、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其妻关某一人抚养不满一岁的儿子李予,生活十分困难。

1993年,李某和关某离婚。

关某为了能顺利改嫁,将儿子送给了蔡某夫妇收养。

蔡某时年41岁,与妻结婚多年未育。

双方达成了收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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