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婚姻法经典案例共142页文档
婚姻法案例

婚姻法案例
案例一:家庭纠纷
陈先生和李太太感情不和,经常发生离婚之争。
陈先生曾建议双
方离婚,但李太太坚决反对。
因此,陈先生请求法院应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婚姻法》进行离婚程序。
法院判定,此次离婚由双方共同商议,双方如未达成协议,应由
法院决定具体的离婚事宜,以便落实双方的利益。
案例二:父女关系
李小姐与父亲的关系很紧张,他们经常发生争吵。
因此,李小姐
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来裁定关系问题。
法院以相关法律为依据,裁定父女关系仍有效,并针对双方争吵
命令家庭教育和调解。
法院强调,家庭教育和调解可以进行更有效的
纠纷解决,同时也能改善双方的关系,并促进互相理解。
婚姻法案例分析

婚姻法案例分析1、李楠30岁那年与贺敏结了婚。
不料,在单位组织的一次体检中,李楠被检查出患有癌症,已到中晚期。
李楠痛苦万分,离家出走。
在他出走4年多后,贺敏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李楠死亡。
其实,李楠并没死,他到了上海,一边做生意一边求医治病。
在求医问药的过程中,护士白雪给予他无微不至的关怀,两人在教堂举行了婚礼,结合在一起。
不过,李楠还是英年早逝。
在弥留之际,他立了份遗嘱,将外地那个家财产(一处房产,一部车子)的一半留给了白雪。
当白雪照着遗嘱找到贺敏,主张房产和车子的一半价款时,遭到了贺敏的坚决反对。
贺敏认为,当年她申请宣告李楠死亡,并没有解除与李楠的婚姻关系,所以白雪和李楠的婚姻是重婚,因此这份协议也是无效的。
白雪对此很不服气,无论他们的婚姻是何种性质,遗嘱是李楠真实的意思表示,她都是作为合法的受遗赠人要求继承财产,完全合法。
请回答:李楠的遗赠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2、 王某(男)与李某(女)通过自由恋爱于1992年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现年10周岁,自2000年夏天起,王某沾染赌钱恶习,为此夫妻关系日渐紧张,次年8月,女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与男方离婚,男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并当法院表示了悔改之意,希望妻子能回心转意。
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王某终日沉迷预赌场中,2002年2月起,女方住到娘家,不再回家了,并靠自己的收入维持了母女两人的生活。
2003年5月,李某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并要求离婚后,与女儿共同生活。
而王某提出,虽然自己好赌,但夫妻的感情基础尚好,只要互相谅解,双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
也不同意女儿由李某抚养,经法院调解仍各持已见。
在分居期间,男方曾向他人借款三万,资助他的胞弟出国自费留学,女方向某亲友借款一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属实,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 在被告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 ,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2)如判决双方离婚,所生女儿由何方抚养为宜?(3)男女各方所借之款如何定性与清款 ?3、曾明离婚后通过征婚,与也曾离异的林虹相识。
婚姻经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与王某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双方感情基础较好,但婚后由于性格差异、生活习惯等问题,夫妻关系逐渐恶化。
2018年,李某以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焦点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3.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三、法院判决1. 关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王某婚后感情较好,但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婚后未能相互包容、理解,导致夫妻关系恶化。
近年来,双方多次发生争吵,感情确已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因此,法院判决准予李某与王某离婚。
2. 关于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王某的儿子现年8岁,考虑到孩子的年龄及双方经济条件,判决儿子由王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
同时,法院还判决李某与王某轮流探望孩子,每周探望一次。
3.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王某婚后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该车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考虑到李某在家庭中付出较多,法院判决房产归王某所有,李某获得房产价值的50%作为补偿。
此外,双方婚后还共同购置了一辆汽车,该车归李某所有。
四、案例评析1.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本案中,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主要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在本案中,李某与王某婚后性格差异较大,未能相互包容、理解,导致夫妻关系恶化,符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条件。
2. 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在本案中,法院判决儿子由王某抚养,李某支付抚养费。
这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权的规定,即子女的抚养权原则上由母亲享有,但具体情况应根据子女的年龄、双方经济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本案中,王某作为母亲,对儿子的抚养条件较好,故法院判决由王某抚养。
婚姻法律纠纷经典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某(女)与李某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两人感情融洽,共同生活。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家庭观念等方面的矛盾逐渐显现,导致夫妻感情恶化。
李某某在外工作,张某某则全职照顾家庭和孩子。
2018年,张某某发现李某某出轨,夫妻关系彻底破裂。
张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焦点: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2.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法院判决:一、关于离婚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相互关爱,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婚后感情尚可,但婚后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家庭观念等方面的矛盾逐渐显现,导致夫妻感情恶化。
张某某发现李某某出轨,夫妻关系彻底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应考虑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为张某某与李某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准予离婚。
二、关于财产分割问题法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
本案中,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等分割。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判决如下:1. 房产归张某某所有,李某某放弃房产;2. 车辆归李某某所有,张某某放弃车辆;3. 存款按照夫妻双方实际贡献比例分割,即张某某获得存款的60%,李某某获得存款的40%;4. 孩子抚养权归张某某,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姻法律纠纷案件,涉及夫妻感情、财产分割等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前提条件。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夫妻双方的性格差异、生活习惯、家庭观念等方面的矛盾,以及李某某出轨的事实,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律规定。
婚姻法小案例

❖1案例分析❖甲男与乙女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并准备于2006年8月10日登记结婚。
甲的母亲得知两人要结婚的消息后,给乙女送去10001元彩礼,意为“万里挑一”,并将祖传的“祖母绿”戒指送给乙。
甲与乙登记结婚后,尚未共同生活即因婚礼问题产生矛盾,最终因矛盾无法调和乙提出离婚。
甲同意离婚,但要求乙返还其母给付的10001元彩礼和“祖母绿”戒指,乙女以上述财物为甲的母亲自愿赠与为由拒绝返还。
于是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乙返还。
❖请问:甲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2、结婚的实质条件?❖李某在一个歌舞团工作,身材长相都不错,年届30时,仍未找到合适的意中人,经朋友介绍与一个28岁的作家王某谈恋爱,王某虽然很能写作但不善言辞,两人相处话不投机,而王某之父是一位退休的文艺工作者,王父与李某很谈得来,李某为王父的艺术风度所倾倒,两人很快成为忘年交。
随着交往的深入,李某与王父的感情日益深厚,李某明确地向王父表达了爱慕之意,王父也深爱着李某,而且丧偶多年,但感到世俗的压力,不愿与李某继续交往。
李某义无反顾,顶住了世俗的压力,说服了王父丢掉了思想包袱。
两人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爱情不为年龄差异所阻隔,有情人终成眷属。
❖思考:结婚必须具备哪些实质条件?❖:3❖甲男的父亲是乙女母亲的舅舅,两人在同一单位的同一部门工作。
在共同的工作过程中,双方的关系逐渐演变为恋爱关系,但遭到了双方父母的强烈反对。
甲、乙不顾家人的反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以双方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作出了不予登记的决定。
❖请问:婚姻登记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4某的儿子在修公路时因车祸身亡,留下儿媳段某与一个半岁的儿子。
常某要段某改嫁,段某认为常某年岁大了,需要照顾,没有同意常某的要求,其后两人在生活中建立起了感情,互相爱慕。
有一天下大雨,段某淋雨回家,常某给段某送衣服,段某此时正在换衣服,常某控制不住自己与段某发生了关系。
婚姻法案例(汇总)

婚姻法案例(汇总)第一单元婚姻法基本原则案例一、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案例(一)案情介绍川北山区金子乡年近30岁的村民吴富贵,高中毕业后虽未考上大学,但聪明好学,掌握了维修技术,经常走村串户为村民修理家电、农机具,收入较好。
由于他脸部有一红色“胎记”,虽经人介绍了几个对象,均嫌其貌不扬而未能成功。
他的远房亲戚杨德高,因丧偶又多病,与其20岁的女儿杨珍相依为命,生活困难。
2001年8月,吴为讨得杨家父女的欢心,主动送去1000元给杨德高治病,并表示今后在经济上大力帮助,使杨家父女感激不已。
同年9月初,吴富贵委托“媒人”带着礼物去杨家提亲。
杨德高认为,吴虽然相貌不敢恭维,但聪明、勤劳,又有手艺、收入可观,女儿许配给他,不仅生活有靠,而且会得一笔丰厚的“彩礼”,便背着女儿一口答应了这门亲事。
9月15日吴富贵与“媒人”再次来到杨家,商议订婚和“彩礼”事宜,几经讨价还价,最后议定吴付给杨德高彩礼款3万元,并负担一切结婚用品费用,定于10月1日举行婚礼。
不几天,吴如数送去了彩礼及结婚用品,吴德高也去村委会开具了杨珍与吴德高的结婚证明。
杨珍知情后,坚决不同意与吴结婚,要其父退回钱物,遭到其父打骂。
9月20日杨德高逼杨珍去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杨珍不从,又遭毒打,并凶狠地说:“‘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自古以来是天经地义的规矩,必须去办结婚证。
”杨珍无奈,只得哭哭啼啼随杨德高去乡政府,因婚姻登记员是吴富贵的堂兄,便违法为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
婚期将至,杨珍便逃到20里外的舅父唐建方家躲藏,10月1日,吴富贵带着亲友到杨家“迎亲”,见杨珍不在,便威逼杨德高交人,杨便带吴等20余人到唐建方家“迎娶”。
杨珍东躲西藏,仍被其父抓住,又遭打骂,但仍表示誓死不与吴富贵结婚。
杨德高便对吴德高说:“人我交给你了,你用什么办法叫她跟你去成亲,我不管。
”说完后便扬长而去。
吴富贵便找来绳索,将杨珍手脚捆绑,由四个小伙子轮流抬去吴家举行“婚礼”后,杨珍仍然誓死反抗。
典型婚嫁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导语:婚姻是人生的大事,涉及到法律、情感、道德等多方面的因素。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婚嫁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法律纠纷。
本文将分享几个典型的婚嫁法律案例,以期为大家提供法律参考和警示。
一、案例一: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婚后要求离婚案情简介:小王和小张在相识不久后决定结婚。
婚前,小王隐瞒了自己患有严重的心脏病的病情。
婚后,小张发现小王患有心脏病,感到十分痛苦。
经过慎重考虑,小张决定提出离婚。
法律分析:1. 婚前隐瞒重大疾病,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
2. 小张提出离婚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因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当事人有权请求离婚。
二、案例二:彩礼返还纠纷案情简介:小李和小赵在结婚前,小李的父母给了小赵家10万元彩礼。
婚后不久,两人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小赵提出离婚。
小李要求返还彩礼,但小赵拒绝返还。
法律分析:1. 彩礼属于赠与性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彩礼属于赠与性质,赠与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受赠人不得请求返还。
2. 小李提出返还彩礼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由于彩礼属于赠与性质,小赵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权请求返还。
三、案例三:婚后财产纠纷案情简介:小张和小王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
婚后,小张发现小王在婚前购置了一套房产,并登记在自己的名下。
小张认为,这套房产属于婚后共同财产,应进行分割。
法律分析:1. 婚后购置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2. 小张要求分割房产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四、案例四:子女抚养权纠纷案情简介:小王和小张离婚后,两人争夺孩子的抚养权。
小王认为,自己经济条件较好,有能力抚养孩子,而小张则认为,自己工作稳定,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婚姻法律近十年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婚姻法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其立法宗旨在于保护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近十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婚姻家庭关系日益复杂,婚姻法律案件层出不穷。
本文选取了近年来具有代表性的婚姻法律案例,对案件进行解析,以期对婚姻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经典案例解析1. 案例一:离婚诉讼中的子女抚养权问题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结婚后,育有一子小张。
因感情不和,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请求法院判决小张由其抚养。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本案中,小张尚处于哺乳期,根据法律规定,应判决小张由母亲李某抚养。
同时,张某作为父亲,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
2. 案例二: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认定案情简介:王某与赵某结婚前,王某购买了一套房产。
婚后,双方共同还贷。
现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房产。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王某婚前购买的房产,在婚后共同还贷期间,其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王某婚前购买的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
因此,法院判决房产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个人财产部分归其所有。
3. 案例三:离婚诉讼中的经济补偿问题案情简介:赵某与李某结婚多年,因感情不和,赵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李某要求赵某支付经济补偿。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本案中,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了较多的家庭责任,有权向赵某请求经济补偿。
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赵某支付李某经济补偿。
4. 案例四:婚姻无效与可撤销案件案情简介:陈某与王某结婚后,发现王某有配偶。
陈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婚姻无效。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的,婚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