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召集条件研究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指引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指引
公司的股东大会是公司治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是股东行使权利、监督公司管理层、决策公司重大事项的重要平台。
为了保证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和有效决策,需要制定一些规则和指引,以便引导会议的进行。
以下是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一些指引:
1. 会议召开:股东大会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地点召开。
公司应提前通知所有股东参加大会,并提供大会议程、议题等资料。
2. 出席与表决:股东大会的股东应提前确认是否参会,如无法亲自参会,可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可通过书面或电子方式进行表决。
3. 会议主持:会议应由董事会主席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主持人主持。
主持人负责会议的议程安排、讨论控制、发言管理等工作。
4. 议程安排:会议议程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审议公司财务报告、决策公司重大事项、选举董事、审议分红等议题。
5. 发言与讨论:股东有权在会议中发言,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发言应围绕议程展开,避免无关话题。
6. 决议通过:股东大会的决议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通过。
决议的通过通常需要获得股东持股比例的多数同意。
7. 记要记录:会议应有记录员负责会议的记录和纪要,包括会议的议程、决议结果、股东发言等内容。
8. 会议结束: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指引应该将会议结束后的后续工作明确,如公布决议结果、整理会议记录等。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遵守能够保证会议的秩序和有效性,增强股东对公司的监督和参与意识,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调整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更加规范、透明、公正。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一环,对于公司的决策和发展起着关键作用。
为了保障股东大会的规范、有序运行,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制定一套完善的股东大会规则至关重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召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通常情况下,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但在特定情况下,如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集股东大会,应当提前通知股东。
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重要信息。
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公告、书面通知等,确保股东能够有足够的时间了解会议的相关情况并做好参会准备。
二、股东大会的提案提案是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内容。
股东、董事会、监事会等都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提案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于股东提出的提案,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将其列入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如果提案涉及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还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披露和审批。
三、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规定的场所召开,以保证会议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在会议召开过程中,应当有专人负责会议的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股东的出席情况、发言内容、表决结果等重要信息。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可以亲自出席,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
代理人应当持有股东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在股东大会上,股东有权就审议事项发表意见和提问,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听取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并对股东的提问进行解答。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股东大会的表决是股东行使权利的重要方式。
表决的方式通常包括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
股东应当按照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对于重大事项的表决,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条件,有哪些情况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条件,有哪些情况一是公司内部情况变化,如董事不满规定的人数,公司亏损到一定程度。
二是特定主体的请求,如股东、董事、监事请求或提议。
三是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公司清算公司变更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设立企业或者公司在正常运作过程中,时不时的会有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消息,我们也知道,股东临时大会一旦召开,就是公司或者企业有重大事情要发布或者结局,那么,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条件是什么呢?下面小编将带来相关的内容介绍。
临时股东会召开的条件参考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二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三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规则制定的目的是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和程序,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
本规则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制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上探讨和决策重要事项的程序和方式,包括股东大会召开、议事要点、表决及决议等相关事项。
二、股东大会的召开与通知2.1 召开事由股东大会通常由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决定召开,召开事由通常包括制定年度预算、审议年度报告、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等。
2.2 召开程序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包括确定召开时间、地点,制定议事日程,发布会议通知等环节。
召开时间应提前合理时间通知股东,可以采用书面通知、电子邮件、公司网站公告等方式。
2.3 通知内容股东大会的通知内容应包括召开事由、时间、地点、议事日程等信息。
通知中还应明确股东参会的方式和要求,如是否需要提前报名、是否可以委托代表参会等。
三、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3.1 主持人股东大会的主持人通常由董事会主席或者董事会委派的人员担任。
主持人负责按照议事日程主持会议、维护会议秩序、引导讨论、促进表决等。
3.2 议事要点股东大会的议事要点应在会前制定并公布,要点数量和内容应与召开事由相对应。
议事要点应包括每个事项的背景、理由以及相关的决策建议等信息。
3.3 发言权股东大会的发言权通常由提前报名或会前抽签决定,发言人在规定时间内对相应议事要点发表意见、提出问题或建议。
发言人可以是股东本人,也可以是代理人。
3.4 表决方式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通常采用投票的方式进行。
常见的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投票器表决等。
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般采取多数方式,即获得大多数股东的同意。
四、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和执行4.1 决议效力股东大会的决议对公司和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所有行动和决策都应以股东大会决议为依据。
任何与股东大会决议相悖的行为均被视为无效。
临时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近年来,股东大会作为公司决策的重要机制之一,在我国企业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股东大会是股东行使权益、参与公司治理的最重要途径之一,也是公司法定的最高权力机构。
临时股东大会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股东大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和决策权限。
本文将探讨临时股东大会的定义、召开条件、权力及制约因素等方面的问题。
首先,临时股东大会是指在正常股东大会之外,由于某些特殊情况需要对公司进行决策,而临时召集的股东大会。
相对于定期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决策程序相对简化,能够更加灵活和及时地对公司的事务进行决策,体现了公司治理的快速响应能力。
其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主要包括事先通知、出席股东数量、表决权等。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临时股东大会须提前至少15日发出通知,通知应明确股东大会的召开目的、时间、地点和出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要求更加灵活,企业可以通过传真、邮件等多种方式进行通知。
在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时,还需要确保出席股东的数量达到法定要求,并保证表决权的计算准确,以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临时股东大会作为一种特殊的决策机制,具有一定的权力。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具有决策权,可以决定公司的重大经营计划、投资决策、公司章程的修改等。
临时股东大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与董事会互为制衡,避免集权化的管理。
同时,临时股东大会也可以成为股东之间沟通的平台,促进信息的共享和公司治理的透明度。
然而,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力也受到一定的制约因素。
首先,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决策程序相对简化,容易被少数股东或利益集团操纵,导致不公平的决策结果。
其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可能与定期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冲突,导致决策的不一致性。
因此,需要在制度设计和实际操作中加强对临时股东大会的监督和约束,确保其决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临时股东大会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股东大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具有特殊的权力和决策权限。
股东大会召集流程

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流程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和依法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参照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流程。
第一章股东大会的组成与地位第一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二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上述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三条股东大会需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办理。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职权第四条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五条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对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召集与主持第六条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二)通过公司章程;(三)选举董事会成员;(四)选举监事会成员;(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作价进行审核;(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公司机构股东大会如何有效运行?

公司机构股东大会如何有效运行?股东大会如何有效运行股东大会有效运行包括:召集、确定时间地点、提出临时提案、表决与通过、形成会议记录。
1、召集召集是股东大会有效运行的前提。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并向全体股东发出召集通知。
召集通知应当包括大会的时间、地点、议程以及其他必要事项,确保股东能够及时收到相关信息,准确了解大会的情况。
2、确定时间地点确定时间地点能够确保股东能够准时到场,并保障会议的顺利进行。
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股东意见以及实际情况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时间和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同时,应当提供必要的交通和住宿等服务,为股东提供便利。
3、提出临时提案股东大会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临时提案,因此公司应当做好充分准备,为股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确保股东对提案有充分的了解和发言的机会。
4、表决与通过表决与通过是股东大会的核心环节。
公司应当明确表决程序,确保表决过程公正、透明,为股东提供充分的表决权利。
同时,公司应当尊重股东意见,根据表决结果进行决策。
5、形成会议记录形成会议记录是股东大会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
公司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工作,确保会议内容得以真实、全面、准确地记录下来,并妥善保存。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什么机构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是决定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的机构。
股东大会,是指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决定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的机构。
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其它机构都由股东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
股东大会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相同。
股东大会临时会议通常是由于发生了涉及公司及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无法等到股东大会年会召开而临时召集的股东会议。
关于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条件,世界大致有三种立法体例:列举式、抽象式和结合式。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合伙企业法对股东会议的规定

合伙企业法对股东会议的规定引言:合伙企业是一种常见的商业组织形式,它由两个或更多个人或法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分享利益的经营主体。
在合伙企业的运营中,股东会议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决策机构,它承担着制定企业发展战略、决策重大事项等职责。
本文将分析合伙企业法对股东会议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深入探讨。
一、股东会议的召集和决策程序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股东会议的召集和决策程序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
首先,股东会议的召集应当提前通知所有股东,并明确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程。
其次,在股东会议上,应当按照股东持股比例进行表决,决策结果应当以股东持股比例的多数为准。
对于重大事项的决策,合伙企业法还规定了特殊的表决要求,例如需要超过股东持股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等。
实际案例:某合伙企业的两位股东在一次股东会议上就是否进行新项目投资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股东会议应当按照股东持股比例进行表决,决策结果以股东持股比例的多数为准。
最终,持股比例为60%的股东支持新项目投资,持股比例为40%的股东反对。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新项目投资获得通过。
二、股东会议的决策效力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股东会议的决策具有法律效力,并对所有股东具有约束力。
这意味着,股东会议通过的决策对于所有股东都是强制性的,股东应当按照决策结果履行自己的义务。
同时,股东会议的决策也对第三方具有法律效力,第三方应当尊重和执行股东会议的决策。
实际案例:某合伙企业的股东会议通过了一项决议,决定将企业的总部迁至另一个城市。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该决议对所有股东都具有约束力。
然而,一位股东不同意这一决策,并拒绝履行迁址的义务。
在此情况下,其他股东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股东履行决议。
三、股东会议的决策纠纷解决在股东会议的决策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决策纠纷。
合伙企业法对股东会议的决策纠纷解决提供了一定的规定。
首先,合伙企业法鼓励股东通过协商和谈判解决纠纷,以维护企业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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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召集条件研究【摘要】召集制度作为股东大会的起始,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召集条件是召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科学合理的召集条件更有利于公司利益的维护以及股东权利的行使。
我国新《公司法》补充和完善了股东大会的召集条件的相关规定,与旧法相比,取得了很大的实质性进步,但仍有不足之处。
本文拟通过对我国现有《公司法》中规定的股东大会的召集条件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构想以及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召集条件;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条件;完善股份有限公司在存在发生什么事由的情况下可以召集股东大会,称为股东大会的召集条件。
股东大会的召集条件作为股东大会召集的先决条件,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一、定期会议的的召集条件定期会议是指依据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必须召开的股东会议。
我国《公司法》101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
但是《公司法》只规定了不得拖延或是在某一年度内不召开股东年会,关于股东年会的具体召集时间,我国《公司法》并没有作出特别规定,即具体采取自然年度还是会计年度,由公司自己决定。
[1]我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对定期会议的规定相对比较细致:上市公司年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针对董事会不按时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形,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补救措施,但是对于不按规定召集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应给与何种处罚并没有规定。
上市公司由于其特殊性,对董事会不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形规定了相应的监管措施:“上市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上市公司无正当理山不召开股东大会的,证券交易所对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即如果董事会不按法律规定召开董事会,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比较可见,关于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条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比《公司法》更规定的更为详细、具体,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也更强,从而会更有利于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可以予以借鉴。
尤其是对于不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召开定期股东会的公司,虽然不能像上市公司一样,由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给予董事会相应的处罚,应设立定期股东会的司法强制召开制度由人民法院对违规董事会或董事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以此来保证定期股东会的顺利召开[2]。
二、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也称特别会议,是指在定期会议以外必要的时候,由于发生法定事由或根据法定人员、机构的提议而召开的股东会议。
该项制度的设置初衷是为了保障股东权利,维护股东利益,促使公司的领导管理阶层依法行为,以免公司受到来自高级管理人员的损害等。
临时股东大会可以分为任意临时股东大会和法定临时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制度在我国新《公司法》中主要体现在第一百零一条的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一至五项列举了可以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形;第六项则是召集的抽象标准,即“公司章程得以自由设计启动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的原因”。
[3]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中,也规定了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制度,即上市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是该规定也是只能适用于上市公司。
对比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条件来看,我国法律对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条件作了明确的列举性规定,在实际运用中操作性极强。
但是,《公司法》第101条的规定中也有很多问题值得探讨:1.如若股东单独持有或是多个股东合计持有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份是公司没有表决权的股份,那么这些股东是否享有召集股东大会临时会议请求权。
我国公司股份中的无表决权股份通常有一下两种形式:一是公司持有本公司的股份,二是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别股份。
[4]笔者认为,在此种情况下,单独或合计持有百分之十的股东应该不享有召集股东大会的请求权的。
主要原因有以下两方面:第一,只有在符合《公司法》中规定的具体情形时,公司才可以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并且公司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只是暂时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不同情况予以销毁或转让。
同时,《公司法》中也规定公司持有本公司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
所以也不应享有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利。
并且公司作为公司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也不具有可操作性;第二,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别股份的持有股东一会会享有某方面的特别优惠,这些优惠是以放弃对公司行使经营管理权为代价的,这其中就应当包括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
所以基于公平原则,也不应当再享有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利。
2.“单独或者多个股东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中是否应当包括依法尚未缴纳的股份?《公司法》中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除此之外,并没有对出资尚未缴纳完毕的股东的其他权利做任何的限制。
所以,笔者认为即使是股东持有依法尚未缴纳的股份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也应当享有请求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利。
3.第一百零一条只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应该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但是没有对股东的连续持股时间做出要求。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又规定在董事会和监事会都不召集的情况下,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笔者认为,相对于一百另一条,一百零二条对持股时间做了相应的规定更为科学。
不对持股时间做规定虽然能更好的促进中小股东行使权利参与公司经营,但是容易造成某些股东为了请求召集股东大会而临时取得股份的情况,可能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所以,笔者认为应该在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股东请求召集股东大会的情形中加入持股时间的规定。
介于《公司法》前后一致性与连贯性,笔者认为九十日的持股期限最为适宜 [5] 。
4.101条第6款为“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即公司章程中可以规定出现本公司认为合适的其他情形,就应该召开股东大会。
此时便会出现一种情况,即公司章程如果规定了比法律更严格的召集程序,应以哪个规定为准。
众所周知,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体现,是现代公司法精神最好的体现。
即便如此,违背法律的公司章程也应视为无效。
[6]但是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违背法律的规定,而只是规定了比法律更加严格的程序,此种情况下的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规定的效力又是如何,按此公司章程进行的事项的效果又应是如何。
笔者认为,单独就公司的召集条件来看,应从公司法的立法原意出发来解决这个问题。
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的严格的召集条件,是要保护公司的正常运营,以及股东的利益。
无论是公司的亏损程度,还是少数股东的持股比例等问题都是经过严格的考虑。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规定更严格的召集程序,不利于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即使是多数股东同意的情况下仍会可能对少数小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并且也不符合公司法的治理观念。
所以,公司章程中不应该擅自规定比法律更严格的召集程序,即使现有公司已对其作出了更严格的规定,也应视为无效。
所以,各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召集条件,只能是在遵守股东会会议召集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对公司法未作出规定的部分,或者对公司法没有作出强行性规定的方面,根据本公司自身的情况,通过制订章程,建立起与股东会会议召集相关的内部制度。
[7]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况只要一出现就无需召集自动召开股东大会,还是需要等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少数股东的请求再召集公司法中没有规定。
但我们可以通过对《公司法》的立法原意进行目的性解释得出结论。
《公司法》非常重视召集程序,合法的召集程序能维护股东的权利,确保公司公司运营。
所以从我国《公司法》的立法本意来看,应该解释为出现这种情况后,仍然要相关的权利人请求有召集权的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召集股东大会,而不能解释为只要情况一出现,股东大会就自行召开,无需召集。
三、结论完善的股东大会的召集条件能够有效保障公司良好的运营制度,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更能促进并加强少数股东的参与。
我国《公司法》第101条规定的股东大会的召集条件目前已充分发挥了其积极作用,但同时还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并对其进行细化和补充,以实现该法条制定之初衷,使其为我国公司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1]江平,李国光.最新公司法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2]王柏青.股东会召集制度研究[d]山东大学,2005.[3]王保树.中国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议稿[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4]黄凯华.股东大会召集和主持制度研究[j].企业经济,2005(12).[5]蔡莹.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10.[6]梁上上.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议所做出决议是否有效[j].法学,2003(1).[7]崔洁.股东会会议召集制度研究[d]南京理工大学,2009.。